胡某英等38人訴文成縣玉壺鎮(zhèn)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合同糾紛案-調判結合實質化解涉僑群體糾紛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2-483-001
關鍵詞
民事/合同糾紛/股份經濟合作社/群體糾紛/僑益保護
基本案情
浙江省文成縣系著名僑鄉(xiāng)。2003年2月16日,文成縣玉壺鎮(zhèn)朱甲村村委會因水渠年久失修、村民用水不便,發(fā)布協(xié)議書召集村民自愿投資修建水渠。該協(xié)議書主要載明,投資方式為資金和出工,投資后收益由村委會取得百分之十、投資者取得百分之九十,水渠修建好后的水和水渠全權由投資者處理。同日,包含29名僑胞、歸僑僑眷在內的41名投資者與朱甲村村委會簽訂合同,明確修建水渠范圍,對投資收益方式作出與前述協(xié)議書相同的約定,并確定投資金額。2004年,朱甲村與竹某村合并為朱乙村,兩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合并為朱乙村股份經濟合作社。2009年2月5日,文成縣某水電有限公司因開發(fā)需要,與朱乙村村委會簽訂協(xié)議,對投資修建的部分水渠予以拆除,并由文成縣某水電有限公司向朱乙村村委會支付補償款共計人民幣35.4萬元(幣種下同)。2019年,朱乙村與八某村合并為金某村,兩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合并為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文成縣某水電有限公司向朱乙村村委會支付的補償款中的7萬元被用于修建水渠,其余28.4萬元存放于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因村民對補償款的使用、分配事項發(fā)生爭議,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對該部分款項一直未予處理。
2022年4月,參與投資修水渠的胡某英等38名村民(其余3名參與投資村民自愿放棄訴訟權利)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對補償款進行分配。
浙江省文成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邀請涉僑聯絡站的代表委員、涉僑調解員、僑領共同參與調解,經過數次交談和10余次調解,雖未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但為妥善處理案件奠定了基礎。
浙江省文成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浙0328民初821號民事判決:被告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向原告胡某英等38人返還投資款、支付補償款合計210141.87元。宣判后,被告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起上訴。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浙03民終305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主動履行了全部義務。為進一步實質化解糾紛,浙江省文成縣人民法院主動組織村兩委、村民代表、僑胞代表、村干部視頻連線,共同為鄉(xiāng)村未來發(fā)展出謀劃策。
裁判理由
案涉協(xié)議書、合同所涉水渠修建投資款實際為村集體所用,款項用途明確,村集體因此實際受益。該兩份協(xié)議均由朱甲村村委會加蓋公章,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協(xié)議有效。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先后由朱甲村、竹某村、八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優(yōu)化調整合并而成,原各村的民事權利義務應由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繼受。雙方均認可在2003年前水渠的現狀由朱甲村全體村民投入勞力和財力修建,之后由村民自愿投資修建,故村集體、投資修建水渠的村民對該筆補償款均應享有相應權益。基于此,可參照協(xié)議約定對投資者投入資金先予歸還,對于其余補償款結合實際投入情況、協(xié)議約定及有益于村集體發(fā)展及村民利益考量確定分配比例。
裁判要旨
審理涉僑群體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堅持調判結合,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具體而言,可以組織代表委員、涉僑調解員、僑領等海內外各方力量參與調解,釋法明理引導依法理性維權,盡力化解糾紛;但是,在不能及時達成調解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協(xié)議約定及時作出判決,有效維護合法權益。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條、第176條(本案適用的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條、第60條)
一審:浙江省文成縣人民法院(2022)浙0328民初821號民事判決(2023年4月14日)
二審: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終3053號民事判決(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