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訴延甲、延乙等贍養(yǎng)糾紛案-受繼父母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應承擔贍養(yǎng)義務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7-2-024-001
關鍵詞
民事/贍養(yǎng)/擬制血親/撫養(yǎng)教育關系/贍養(yǎng)義務
基本案情
柳某訴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六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贍養(yǎng)費1000元。
被告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辯稱:1.原告柳某名下存款為21萬元,每月領取2000元左右的退休金,每年還領取取暖費3000多元,有固定的收入、經(jīng)濟來源。柳某的收入高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存款及收入足以保障其日常的生活、醫(yī)療等開支;2.原告柳某與延某在1979年10月辦理結婚登記,屬于再婚,此時延甲已年滿18周歲并以務農為生,還經(jīng)常接濟原告與父親延某;延乙差一個月年滿16周歲,幫著姐姐一起種地、照看弟妹,自食其力;故原告與延甲、延乙并未形成事實上的撫養(yǎng)關系,原告無權向延甲、延乙主張贍養(yǎng)費。被告延丙已退休,其領取的退休金與原告的退休金數(shù)額差不多,其所領取的退休工資勉強維持生活各項開支;被告延戊每月的工資數(shù)額僅為2000元左右,兒子還在上大學,且延戊本人身體也不好,幾年前患腦梗,每日都需用藥,最近又因身體原因到北京進行手術治療,工資收入難以維持全家的開支。
被告延己辯稱:其沒有工作,沒有正常穩(wěn)定的收入,不能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履行,可以按每月100元履行贍養(yǎng)義務。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柳某(女)與延某(男)于1979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延某系再婚,與前妻生有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柳某與延某結婚后與該五個子女共同生活,后生育兒子延己。2023年1月5日,延某去世。后柳某與五個繼子女產(chǎn)生矛盾,遂提起本案贍養(yǎng)糾紛訴訟。
另查明,延甲1978年高中畢業(yè)后在老家山西省陽城縣某村務農。柳某與延某結婚時,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均未成年,現(xiàn)均已成家。柳某起訴時已七十四歲,身體無重大疾病,生活能夠自理,有一定的積蓄,每月領取退休金。
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晉0525民初1884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延己自2023年7月1日起每人每年支付原告柳某贍養(yǎng)費1200元,于每年度的10月31日前支付;二、駁回原告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柳某不服,提起上訴。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晉05民終146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柳某與延某結婚時,延甲雖尚不滿十八周歲但已滿十六周歲,且已高中畢業(yè)并在老家務農,屬于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的情形,故可以確定延甲與柳某未形成撫養(yǎng)關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均受過柳某長期的撫養(yǎng)與教育,其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贍養(yǎng)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子女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柳某已七十四歲,缺乏勞動能力,雖然其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有生活自理能力,且每月領取有退休金,但并不能成為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理由。綜合考慮柳某和子女的經(jīng)濟狀況等因素后,法院酌情確定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延己每人每年支付柳某贍養(yǎng)費1200元。
裁判結果
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晉0525民初1884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延己自2023年7月1日起每人每年支付原告柳某贍養(yǎng)費1200元,于每年度的10月31日前支付;二、駁回原告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柳某不服,提起上訴。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晉05民終146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具有與血親關系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yǎng)義務。但是,父或母再婚時,一方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六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的,不應認定為形成撫養(yǎng)關系;繼父母訴請法院判令該繼子女支付贍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第1072條
一審: 山西省 澤州縣人民法院 (2023)晉0525民初1884號 民事判決(2023年9月5日)
二審: 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晉05民終1462號 民事判決(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