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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民再717號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9-03   閱讀:

審理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周春梅  吳愛蓮劉程

案號:(2019)湘民再717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4-17

案由: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周某1因與被申請人祁陽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祁陽婦幼保健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終22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湘民申2735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進行了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再審申請人稱/抗訴機關稱

周某1申請再審稱:一、原一、二審認定祁陽婦幼保健院承擔40%責任不當,其應當承擔本次醫(yī)療事故的全部責任。請貴院依法查清劉滿英非法行醫(yī)的事實。二、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2017)臨鑒字第12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不全面、不客觀、不具有確定性,嚴重違背客觀事實,不能作為本案的判案依據;三、改判支持營養(yǎng)費5000元,后期治療康復費15000元。

再審被申請人辯稱

祁陽婦幼保健院答辯稱:1.答辯人自參加申請再審階段的聽證后,一直未收到再審裁定書,本案再審程序不合法。2.原一審判決祁陽婦幼保健院承擔40%責任,祁陽婦幼保健院不服提出上訴,現周某1再審要求答辯人承擔全部責任,違法悖理。3.周某1再審稱“劉滿英非法行醫(yī)”沒有事實依據。4.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依法應作為本案判案依據。5.在本案中,祁陽婦幼保健院不存在過錯。

一審原告訴稱

周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祁陽婦幼保健院賠償周某1因醫(yī)療行業(yè)造成受傷的損失377810元(不含祁陽婦幼保健院原已支付的醫(yī)療費、交通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16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祁陽婦幼保健院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2月15日1時5分,周某1的母親劉娟因臨產到祁陽婦幼保健院住院作平產術,劉娟住院的醫(yī)師是唐莉亞。2013年2月15日4時42分,劉娟在祁陽婦幼保健院婦產科執(zhí)業(yè)助理醫(yī)師劉滿英為其作平產接生術將周某1接生分娩出生(肩難產);原告出生后即患有吐沫,爾后轉入祁陽婦幼保健院的新生兒科住院,并診斷為:1、新生兒吸入綜合征;2、右上肢活動障礙查因;3、巨大兒。2013年2月16日,祁陽婦幼保健院建議將周某1轉至湖南省兒童醫(yī)院住院治療。2013年2月16日,湖南省兒童醫(yī)院診斷周某1右上肢一直無自主活動,即“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爾后,周某1到上海市兒童醫(yī)院、上海開元骨科醫(yī)院等醫(yī)院檢查治療,前后在各醫(yī)院治療共計165天,周某1在住院治療期間,祁陽婦幼保健院為周某1墊付現金人民幣16萬元(其中醫(yī)藥費用115154元)。2015年11月30日,祁陽縣衛(wèi)生局委托永州市湘永司法鑒定中心對周某1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湘永司法鑒定中心根據周某1在各醫(yī)院診斷結論和分析說明,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湘永司法鑒定中心(2015)臨鑒字第6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周某1出生時致右臂叢神經損傷,經積極治療2年9個月,現仍遺留右上肢肌癱,肌力4級,已構成七級傷殘(醫(yī)療事故標準)。2017年9月15日,一審法院委托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周某1在祁陽婦幼保健院分娩時肩難產出生后右臂叢神經損傷,祁陽婦幼保健院的醫(yī)療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祁陽婦幼保健院是否有過錯及責任程度進行鑒定。2017年11月15日,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2017)臨鑒字第12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祁陽婦幼保健院在對周某1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其目前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過錯參與率為30%左右(供法院參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祁陽婦幼保健院雖應周某1父母要求,對劉娟作平產而定陰道分娩,未違反診療規(guī)范,但祁陽婦幼保健院明知周某1肩難產不易娩出而用力牽拉其頭部、過度壓肩造成周某1右全干臂叢神經損傷,構成七級傷殘,終身殘疾的后果,與祁陽婦幼保健院明知發(fā)生肩難產時處理不妥有關,應負一定的過錯責任。該院在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確定過錯參與度的基礎上酌情祁陽婦幼保健院承擔40%的責任。周某1訴稱,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既然認定祁陽婦幼保健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卻將祁陽婦幼保健院過錯參與度為30%左右的意見,顯失公平也損害了周某1的合法權益,應由祁陽婦幼保健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周某1亦無充分證據推翻該鑒定意見,且周某1并未書面申請重新鑒定,故對周某1要求祁陽婦幼保健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對周某1父母長期在城里做工和生活,周某1的相關賠償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訴請客觀真實,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周某1因損傷治療到各大醫(yī)院就診數月,請求支付交通費及住宿費共計2萬元,周某1雖無相關票據,但因到各大醫(yī)院檢查、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住宿費的事實客觀存在,故酌情認可10000元。經審核,周某1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用11515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元(100元/天×50天);3、傷殘賠償金271584元(33948元/年×20年×40%);4、精神撫慰金20000元;5、護理費6376元(46548元/年÷365天×50天);6、交通費及住宿費10000元;7、殘疾器具費5800元;8、鑒定費700元,合計434614元。以上損失由被告賠償40%即173845元,扣除已給付160000元,尚應賠償給周某113845元。綜上所述,周某1的訴訟請求,酌情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限祁陽婦幼保健院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賠償周某1損失1384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70元,由祁陽婦幼保健院負擔2788元,周某1負擔4182元。

二審法院查明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雙方當事人爭執(zhí)的焦點是祁陽婦幼保健院對周某1的損害后果應否擔責,如應擔責責任大小以及一審對周某1的損失金額是否部分計算有誤的問題。由于湘永司法鑒定中心(2015)臨鑒字第6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周某1出生時致右臂叢神經損傷,經積極治療2年9個月,現仍遺留右上肢肌癱,肌力4級,已構成七級傷殘(醫(yī)療事故標準),湘雅附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2017)臨鑒字第12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祁陽縣婦幼保健院在對周某1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其目前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過錯參與率為30%左右(供法院參考),且雙方當事人無充分證據否定上述兩份鑒定,因此,祁陽婦幼保健院對周某1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從照顧受害人原則出發(fā)判決祁陽婦幼保健院賠償周某1涉案總損失的40%并無不當。但一審計算周某1的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時間有誤,周某1的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均應按191天計算。同時,周某1的精神撫慰金一審酌情考慮2萬后又按40%打折不當,應在其他總損失按40%打折后另行計算?;?,周某1的涉案總損失為466696元(1、醫(yī)療費用11515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9100元(100元/天×191天);3、傷殘賠償金271584元(33948元/年×20年×40%);4、精神撫慰金20000元;5、護理費24358元(46548元/年÷365天×191天);6、交通費及住宿費10000元;7、殘疾器具費5800元;8、鑒定費700元)。祁陽婦幼保健院應當賠償周某1198678元[(466696元-20000元)×40%+20000元],扣除已給付160000元,尚應賠償給周某138678元。二審法院據此判決:變更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2018)湘1121民初842號民事判決為:祁陽婦幼保健院自生效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某1損失3867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970元,由周某1負擔3970元,祁陽婦幼保健院負擔3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465元,由周某1負擔5465元,由祁陽婦幼保健院負擔8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對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再審查明如下事實:

一、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

1.助產士劉滿英僅有接生平產的資格,沒有獨立進行肩難產的接生資格。

2.分娩日志上只有助產士劉滿英的簽字,主治醫(yī)生唐莉亞沒有簽字。

二、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

1.分娩時,主治醫(yī)生唐莉亞是否在場,雙方存在爭議。

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2(劉娟的丈夫)陳述,“分娩時是早上三四點,當時只有劉滿英一人在場,我和我母親也在那里,我當時還在樓上叫了值班醫(yī)生唐莉亞,但是唐莉亞不來,當時也沒有護士在場,唐莉亞下來的時候孩子都已經生出來了?!北簧暾埲宋性V訟代理人李詠梅陳述,“分娩時,唐莉亞進行了指導,唐莉亞提交了書面的承認意見,但是沒有當庭陳述?!鄙暾埲宋性V訟代理人周某2陳述,“唐莉亞一直沒有承認?!?/p>

本院補充查明,本案申請再審復查階段,承辦法官及其法官助理于2019年1月8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交由雙方當事人簽署確認送達地址確認書,祁陽婦幼保健院確認的文書送達地址為:永州祁陽縣,收件人:劉翠娥。2019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8)湘民申2735號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2019年2月15日,本院通過郵寄方式向祁陽婦幼保健院送達該民事提審裁定書,經查,2019年2月17日,劉翠娥本人簽收。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是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根據周某1再審

申請請求、理由及祁陽婦幼保健院答辯意見,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為:祁陽婦幼保健院對周某1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的比例如何確定以及本案應否支持周某1關于營養(yǎng)費和后期康復費的請求。

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醫(y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認定醫(y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責任程度的關鍵事實。在一審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組織下委托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相應的醫(yī)療過錯鑒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7】臨鑒字第12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祁陽婦幼保健院在對周某1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其目前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過錯參與度為30%左右(供法院參考)”。祁陽婦幼保健院對前述鑒定結論無異議,周某1雖對前述鑒定結論認定的醫(yī)方過錯參與度有異議,但并未書面申請重新鑒定。前述鑒定意見已確認祁陽婦幼保健院應對周某1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由專業(yè)鑒定機構依法作出,本院對其在不考慮助產人員執(zhí)業(yè)資質情況下關于30%過錯參與度的認定予以確認。但是,從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分析說明來看,該結論的判斷基礎僅針對醫(yī)方操作過程是否規(guī)范以及操作過程的過錯參與度進行了分析,未包括對醫(yī)方助產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參與度進行分析。該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周某1出生時,醫(yī)方助產人員是否具備執(zhí)業(yè)資格,由人民法院確定?!币虼耍瑢τ谥a士的執(zhí)業(yè)資格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參與度因素,人民法院應根據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后加以確定。經審查,對于患兒周某1之母劉娟在分娩過程中,出現肩難產后,是否僅有助產士劉滿英一人在場這一事實,雙方持有異議。祁陽婦幼保健院雖主張?zhí)评騺喬峤涣藭嬉庖?,承認其在現場指導,但在原審中,唐莉亞本人并未出庭陳述接受質詢,且分娩日志上只有助產士劉滿英的簽字,主治醫(yī)生唐莉亞沒有簽字,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主治醫(yī)生唐莉亞在患兒母親出現肩難產時,其本人在分娩現場且進行了指導,祁陽婦幼保健院對此存在過錯。因此,對祁陽婦幼保健院對助產士僅有平產接生資格,無獨立進行肩難產接生資格的過錯參與度,也應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本案中,突發(fā)肩難產后,根據醫(yī)方的分娩記錄顯示,分娩過程中未見主治醫(yī)生唐莉亞進行了現場指導,不能明確處理肩難產時的各項措施是否及時到位。因醫(yī)方操作不當,且僅有平生接生資格的助產士在出現肩難產時用力牽拉患兒頭部、過度壓肩,操作不細致是造成周某1右全干臂叢神經損傷的主要因素。并且患兒周某1自2013年2月15日出生后至其第一次進行人身傷殘程度鑒定時,已經積極治療2年9個月,仍未見痊愈,恐遺留永久性右上肢功能障礙。綜上,助產士的執(zhí)業(yè)資格過錯,本院酌定為40%。申請人提出本案中助產士劉滿英非法行醫(yī),不屬本案再審審查范圍。在本案有效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判斷基礎上,再綜合考慮醫(yī)方的醫(yī)療行為操作、患兒周某1自身系頭位巨大兒、肩難產的風險因素、助產士不具備獨立肩難產接生資格及產婦自身因素等因素綜合分析,由祁陽婦幼保健院應對周某1的損傷后果導致其產生的損失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更符合公平原則。

關于營養(yǎng)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應當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醫(yī)療機構并無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意見,結合周某1的傷情,其可以依靠普通飲食來解決其營養(yǎng)問題,一、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周某1營養(yǎng)費的請求并無不當。關于后期康復費,亦沒有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或醫(yī)療機構的明確建議,故本院不予支持。且如該費用為周某1后期康復之確有必要的支出,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再行主張以保障其權益。另,祁陽縣婦幼保健院提出其一直未收到再審裁定書,本案再審程序不合法的問題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周某1的涉案總損失為466696元(1、醫(yī)療費用11515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9100元(100元/天×191天);3、傷殘賠償金271584元(33948元/年×20年×40%);4、精神撫慰金20000元;5、護理費24358元(46548元/年÷365天×191天);6、交通費及住宿費10000元;7、殘疾器具費5800元;8、鑒定費700元)。祁陽婦幼保健院應當賠償周某1332687元[(466696元-20000元)×70%+20000元],扣除已給付160000元,尚應賠償給周某1172687元。

綜上,周某1的再審請求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終2211號民事判決和湖南省永州市祁陽縣人民法院(2018)湘1121民初842號民事判決;

二、限祁陽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某1損失172687元;

三、駁回周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970元,由周某1負擔3970元,祁陽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負擔3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465元,由周某1負擔5465元,由祁陽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負擔8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周春梅

審判員  吳愛蓮

審判員  劉 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陳瑩

書記員楊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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