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于2004年3月23日因“閉經(jīng)1年陰道流血6天,伴腹痛、排便困難”就診于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醫(yī)院,經(jīng)各項輔助檢查擬以“盆腔包塊待查”而行“剖腹探查+乙狀結腸雙袢造瘺術”,術中取輸卵管處一組織送病理檢查,病理報告提示“輸卵管炎性改變”;在術后無被切除組織病理切片支持的情況下,最終診斷為“乙狀結腸癌伴直腸及盆腔轉移”,之后亦未給予化療等抗腫瘤進一步處理。2010年3月16日,在遭受了六年人工肛門所帶來的不便與痛苦后,原告再次就診于被告處,經(jīng)詳細檢查后(無乙狀結腸癌指征)確定行“乙狀結腸還納術”。
被告違反診療常規(guī),草率診斷“乙狀結腸癌伴直腸及盆腔轉移”并行相關治療,給原告的身心健康帶來了極大的損害。被告過錯明顯,因醫(yī)療過錯給原告造成了損害,過錯和損害后果之間有明顯的因果關系。
目前,我們已將本案于合肥市蜀山區(qū)法院立案,并已經(jīng)于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相關司法鑒定。
附:王某某訴解放軍某醫(yī)院醫(yī)療過錯司法鑒定陳述意見
原告王某某訴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jīng)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審理,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醫(yī)院申請作醫(yī)療過錯等司法鑒定,由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現(xiàn)原告就被告對其診療過程存在的過錯及該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作如下陳述:
一、原告在解放軍某醫(yī)院的診療經(jīng)過
2004年3月23日原告第一次就診于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醫(yī)院,因盆腔包塊待查而行“剖腹探查+乙狀結腸雙袢造瘺術”,在術中未切除任何腸段且術后無病理切片支持的情況下,最終診斷為“乙狀結腸癌伴直腸及盆腔轉移”,之后亦未給予化療等抗癌治療的進一步處理。
2010年3月16日,在遭受了六年人工肛門所帶來的不便與痛苦后,原告再次就診于被告處(倆次手術期間,原告曾多次就診于該院及合肥市其他三甲醫(yī)院進行隨訪觀察),經(jīng)詳細檢查后,查無乙狀結腸癌指征而確定行“乙狀結腸還納術”。
二、被告存在的診療過錯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診療常規(guī),對原告實施了不必要的第一次手術。第一次手術前,草率診斷“乙狀結腸癌伴直腸及盆腔轉移”并行相關自相矛盾之治療,給原告的身心健康帶來了極大的損害。
1、第一手術前,被告解放軍某醫(yī)院未完善相關輔助檢查即行剖腹探查術,存在明顯過錯。第一次術前檢查缺大便常規(guī)+OB,未見醫(yī)囑,未見檢查報告單(第二次術前做了該項檢查)。住院患者進行三大常規(guī)檢查(即血、大小便檢查)是常規(guī),何況是準備手術的病人。如果該患者做了大便常規(guī)+OB檢查,根據(jù)原告的實際病情可以起到提示診斷的作用。被告可能會繼續(xù)做腸鏡檢查(至少會做鋇劑灌腸檢查),這樣就會免去原告?zhèn)z次手術之苦(第二次術前2010-1-12和2010-1-20各做一次電子腸鏡檢查,結果均提示:乙狀結腸炎)。
2、第一次手術,術前檢查指向炎性改變,癌性改變缺乏依據(jù),沒有手術指征。被告行剖腹探查術違反診療常規(guī),存在過錯。原告2004-3-24日血常規(guī)報告提示:WBC:10.6(正常值4-10)×109 /L, MID:0.8(正常值0.3-0.7 ),即血象高,中性粒細胞比例高,提示細菌感染炎性改變;2004-3-19日B超檢查提示:左側盆腔探及一75*41mm囊性包塊,內容物粘稠,周界不清,右側盆腔未見異常??紤]為“左側盆腔包裹性積液”。相反,被告沒有做AFP、CEA等相關腫瘤方面檢查(第二次手術前做了CEA檢查,結果正常)。以上術前檢查指向炎性改變,癌性改變缺乏依據(jù),沒有手術指征。被告逕行剖腹探查術違反診療常規(guī)。
3、術中視野所見,結合術中切除組織冰凍切片結果及術后未見相關組織病理報告提示“癌腫”,被告診斷“乙狀結腸癌伴直腸及盆腔轉移”沒有依據(jù),違反了診療常規(guī),存在過錯。術中探查所見為“腹膜、盆腔、主動脈旁及乙狀結腸根部淋巴結未見明顯腫大”。如果確診為“乙狀結腸癌伴直腸及盆腔轉移”,沒有上述淋巴結轉移是很難理解的。術中切除部分輸卵管組織冰凍切片提示:“纖維組織,急慢性炎伴充血、出血”。術后也未見任何組織病理報告提示為“癌”。
4、術中并未切除任何癌腫組織,從另一側面反映第一次手術的不必要性。術中并未切除所謂的“乙狀結腸癌”病變組織,也未切除任何一段大腸組織,僅切除少許輸卵管組織送檢和行“乙狀結腸雙袢造瘺術”,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腫瘤清掃術”。 這從另一側面反映第一次手術的不必要性。
5、術后被告未對原告進行任何相關抗癌治療,而原告一直體健,從另一角度說明被告診療錯誤?;颊叱鲈涸\斷為“乙狀結腸癌伴直腸及盆腔轉移”,但縱觀倆次手術及其中間持續(xù)期間,被告沒有對原告進行手術割除癌腫組織,術后沒有進行相關腫瘤化療,更沒有進行腫瘤“放療”治療;原告自己亦未進行相關治療。但是患者卻一直體健,包括第二次術前2010-1-12和2010-1-20各做一次電子腸鏡檢查,結果均提示:乙狀結腸炎,2010-3-17日CEA癌胚抗原結果1.1(參考值0-10)。原告經(jīng)歷倆次大手術,未切除任何腸段亦未進行任何相關抗腫瘤治療,其“乙狀結腸癌伴直腸及盆腔轉移”卻自動消失于無影之中,這只能說明被告對原告的診療結果是錯誤的。
6、被告病歷多處記錄互相矛盾及錯誤,與被告醫(yī)院等級是不相符的,說明被告管理混亂、醫(y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第一份病歷入院記錄完成于2004-3-27日(患者入院時間為2004-3-23日10時),違反了病歷書寫基本規(guī)范第17條第二款(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的規(guī)定;第一份病歷倒數(shù)第三頁,手術名稱為“全子宮切除術”與出院診斷“乙狀結腸癌伴直腸及盆腔轉移”不符;第一份病歷第二頁家族史“死亡不清”考慮應為“死亡原因不清”;第一份病歷第二頁月經(jīng)生育史:“41歲取環(huán)12年”,不知所云;第一份病歷第三頁正文第九行“下腹可觸及一形狀不規(guī)則包塊”,應為“左下腹可觸及一形狀不規(guī)則包塊”。
綜上所述,陳述人認為,被告在醫(yī)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yī)療衛(wèi)生管理法律、法規(guī)及診療護理規(guī)范、常規(guī),造成了原告遭受了兩次不必要的大手術,以及兩次手術期間的生活極端不便與痛苦的嚴重損害后果,被告的診療行為跟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被告方應當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請司法鑒定機構做出公正的司法鑒定。
此致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