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08)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478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2009-01-07
審理程序:二審
文書性質:判決
審理經過
上訴人楊存義、楊亦群、楊亦青因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08)徐民一(民)初字第25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2000年5月23日,患者李玲娣因反復嘔吐2周余,無法進食,在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以下簡稱“六院”)處就診,29日死亡。死亡原因:代謝性腦病、膽囊炎、胰腺炎。2001年至2006年間,楊存義分別向上海市衛(wèi)生局及徐匯區(qū)衛(wèi)生局反映情況。2006年4月12日,徐匯區(qū)衛(wèi)生局答復楊存義可以通過自行協(xié)商與法院途徑解決爭議糾紛。之后,2006年5月、9月徐匯區(qū)衛(wèi)生局及六院分別答復楊存義,其問題已經給予答復,建議通過訴訟途徑解決。2008年1月2日,六院再次給予曾經給予的答復?,F楊存義訴至法院要求六院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存義等的訴訟已過訴訟時效,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訴稱
判決后,楊存義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六院在診治李玲娣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并認為其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還訴稱,其在受到有關部門的答復后,在查找法律依據及收集有關證據。并且上訴人還主張,其在一年內曾經向法院遞交過訴狀,但法院表示要鑒定,所以沒有受理?,F要求二審法院改判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六院則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主張。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在向衛(wèi)生局反映并獲得答復后一直沒有起訴,現在訴訟時效已過,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不能接受。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無誤。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存義在獲得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明確答復后表明,其通過行政途徑解決其與六院之間糾紛的途徑已不能實現。至此,楊存義再行向衛(wèi)生局信訪之行為不能視為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而楊存義與六院之間自行協(xié)商之途徑也在2006年9月18日六院明確答復之日截斷。至此日起,楊存義等應當明知六院拒絕賠償之意見,訴訟時效可以從此日開始重新起算。楊存義應當在一年內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然楊存義訴稱其因收集法律規(guī)定和證據而沒有及時行使權利之意見,不能成為延長訴訟時效之理由。而其另訴稱曾經向法院遞交訴狀之主張,沒有相應的證據印證,本院不能采信。綜上所述,上訴人因怠于行使訴訟權利超過一年,已喪失勝訴權。原審法院所作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之上訴主張,缺乏法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7,062元,由上訴人楊存義、楊亦群、楊亦青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嘯
代理審判員馬麗
代理審判員沈衛(wèi)兵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琦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