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第一百一十九條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敖煌ㄊ鹿省?,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三條 本工作指引規(guī)定的“道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界定,其中“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以是否具有開放性確定道路性質:不限制車輛通行,認定為具有開放性,其范圍內的路段及停車場認定為道路;限制車輛通行,認定為不具有開放性,其范圍內的路段及停車場不屬于道路。
在鄉(xiāng)村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符合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第923頁:利用非機動車交通工具從事交通運輸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論?對此,理論上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本書認為,如果這種行為發(fā)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就應以本罪處理,否則只能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在城區(qū)或其他行人較多、有機動車往來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沒有機動車往來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2024年)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實質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用于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逃逸等特殊加重責任情節(jié),發(fā)生在交通事故之后,顯然不屬于交通事故的原因。
(2024年)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刑事審查與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剔除行政推定責任情節(jié),依據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力大小確定事故責任。
(2023年)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不具有預定的證明力: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當然的證明力,并非認定被告人是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唯一依據,人民法院既可以認定,也可以否定。
(2025年)范某堂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報警救治被害人并指使他人頂包行為及事故責任的審查認定: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頂包,且在公安機關詢問時否認“頂包”事實,直至證據確鑿才承認的,即使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報警并積極救治被害人,仍應當認定為肇事逃逸。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屬于推定責任,在認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應當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斷。對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具有逃逸情節(jié)的,如果排除逃逸情節(jié)后行為人仍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342號】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認定:被告人錢某平在交通肇事行為發(fā)生以后,主動停車,將被害人扶至路邊并了解被害人傷情,其肇事后并無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次,在與被害人交談后,被告人錢某平認為被害人傷情并無大礙,遂駕車離開現場。此后,被告人錢某平又路過此處??梢?,被告人錢某平在看到被害人受傷后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只是由于其主觀上認識的錯誤(被害人沒有大的傷害,更不會死亡),才駕車離開現場,因此,被告人錢某平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逃逸。
(2023年)李某訴黑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行政處罰案-肇事后雖將傷者送至醫(yī)院,但未接受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自行離開的,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后未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y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4年)曹某交通肇事案-未封閉的施工路段屬于道路:施工單位在對道路進行整修時,未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警示義務,以致施工路段未被封閉,被害人能夠以參與公共交通的主觀心態(tài)誤入的,應當認定該未封閉的路段屬于道路。肇事者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023年)超速駕車撞死人行道內行人的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專門規(guī)定了交通肇事罪。據此,在交通運輸過程中 ,如果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發(fā)生法定危害結果的 ,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023年)駕駛特種設備車輛道路交通肇事行為的定性:叉車、非公路用觀光車、推頂車等均系特種設備中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但當其在交通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法規(guī)進行行駛或履行運輸職能時,即具有機動車的車輛屬性,屬于受《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guī)制的機動車;該類車輛因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在道路上發(fā)生事故并由交管部門出具相應事故責任認定書,此類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可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2023年)交通事故后滯留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在后車發(fā)生第二次事故后,隱瞞身份并離開現場行為的定性: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備救助條件的情況 下,置被害人生命處于高度危險狀態(tài)不顧,并故意隱瞞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為肇事者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意圖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車碾壓致死,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2024年)交通肇事罪犯罪主體的認定:車輛所有人明知他人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駕駛車輛上路導致發(fā)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的指使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車輛所有人雖不是車輛直接駕駛人員,亦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對多名被告人可以交通肇事罪分別定罪處罰。
(2023年)駕駛證被吊扣、滯留期間繼續(xù)駕車的,應當視為無證駕駛:駕駛證被吊扣、滯留期間繼續(xù)駕車的行為,應當視為無證駕駛。吊扣駕駛證期間駕駛車輛屬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無證駕駛行為,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根據案件事實按交通肇事罪處罰。
(2024年)應某某交通肇事案-“明知造成交通事故”的認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首先應認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懊髦笔侵感袨槿酥阑驊斨涝斐闪私煌ㄊ鹿省E袛嗍欠衩髦?,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不僅要看行為人的供述,還應從肇事的時間、地點、路況、視線以及行為人具備的知識、經驗等方面客觀評判是否明知,從而準確認定是否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2023年)李某政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但本人未離開現場的,構成“逃逸”:行為人雖在交通肇事后未離開現場,但為逃避法律追究,實施了未如實表明駕駛員身份并讓他人頂包的行為,造成其雖在事故現場但未被警察調查、控制,隨時可以自行離開的情況,并在頂包人被警察帶走后離開了現場,完成了逃逸行為。肇事者以找人頂包的方式潛逃藏匿,導致無法及時追訴其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符合“潛逃藏匿”情形。
(2024年)金某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案-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頂包的,屬于肇事后逃逸: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本質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頂替駕駛員接受法律處理的頂包行為,既是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為,其行為本質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4年)周某剛交通肇事案-行人、機動車等多種因素引起交通事故的處理:行人等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亦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024年)黃某樹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被二次碰撞致死行為的定性:將被害人撞倒于道路中央無法動彈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后來車輛二次碰撞,前后兩次碰撞共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次碰撞不阻斷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認定行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1297號]行人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認定:行人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第1450號]車主指使駕駛人員逃逸致被害人遭連環(huán)輾軋死亡的刑事責任認定:違章駕駛車輛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在不能確定其逃離現場時被害人是否死亡的情況下,不宜認定“逃逸致人死亡”,但可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1271號]如何認定醉駕致人死亡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醉酒后駕車,雖系故意違反交通法規(guī),但并無實施危險行為以造成危害社會后果的意圖,其肇事后的表現也反映其對危害后果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心態(tài),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第1118號]交通肇事撞傷他人后逃離現場,致被害人被后續(xù)車輛碾壓致死的如何定性:行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不影響“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
【第84號】肇事交通工具的單位主管人員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因此,非交通運輸人員,如行人在借道通行時未避讓在本道內行駛的車輛,致使在本道內行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人的刑事責任。
【第176號】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個行為,不能同時既作為定罪的考慮的情節(jié),又作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則將有違刑法禁止對一行為作重復評價的原理。
【第415號】交通肇事逃離現場后又投案自首的行為能否認定“肇事逃逸”:判斷是否屬于逃逸的關鍵就在于準確認定肇事人離開現場的目的,如果離開現場的目的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因懼怕受害人家屬毆打而離開現場,或者因報案或搶救被害人需要而離開現場等,均不屬于“逃逸”。
【第220號】如何準確把握“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死亡是否因被告人的遺棄行為而無法得到救助所致,亦無法得到證明,即被害人死亡與被告人行為有無刑法的因果關系同樣無法認定。我們認為,在上述事實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對被告人倪某國以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是正確的。
【第243號】駕駛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圍內撞人死亡的應如何定罪:一般而言,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廠礦、學校、封閉的住宅小區(qū)等內部道路均不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在上述區(qū)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傷亡,在排除行為人出于主觀故意以及不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況下,如構成過失犯罪,需要定罪處罰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一)交通肇事罪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的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四十五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四十五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八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死亡人數或者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八十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死亡人數或者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八十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每增加十萬元的,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積極施救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綜合考慮事故責任、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同時具有下列情形兩種以上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
①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②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③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
④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⑤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的;
⑥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⑦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⑧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速或者超載駕駛的;
⑨一年內因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受過行政拘留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事處罰的;
⑩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或者為減輕責任,偽造、變動事故現場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抓獲歸案的;
②事故發(fā)生后,由他人冒名頂替的;
③曾因交通肇事行為受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④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綜合考慮事故責任、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生危險性、認罪悔罪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六、實施“碰瓷”,駕駛機動車對其他機動車進行追逐、沖撞、擠別、攔截或者突然加減速、急剎車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問題的答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無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均可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
三、統一法律適用,充分發(fā)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
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教育潛在違規(guī)駕駛人員,今后,對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造成重大傷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見規(guī)定,并參照附發(fā)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穩(wěn)定社會關系,對于此前已經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判,不再變動。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部分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試行)》的通知
十、交通肇事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交通肇事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有:
(1)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鈕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對提請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肇事車輛檢驗報告等證明發(fā)生觸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照片、傷情鑒定、尸體檢驗報告、損失財產照片及估價證明等證明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了如下嚴重后果之一的證據: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重傷1人以上,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
3、證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證據。
4、證明交通肇事的行為出于過失的證據。
5、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發(fā)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2、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視聽資料。
3、被害人的指認。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6、證人證言。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節(jié)的證據材料。
8、證明犯罪嫌疑人所駕車輛為肇事車輛的技術鑒定結論及性能檢測報告。
9、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證據己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等證據。
2、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4、其他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6、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7、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2006年)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關于能否吊銷未駕駛機動車但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機動車駕駛證的批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中對違法人員予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終生禁駕”的規(guī)定,從立法原意上,針對的是交通事故當事人中的機動車駕駛人,而不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責任人員。因此,同意你們第二種意見。
(199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廠(礦)區(qū)內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失效)
在廠(礦)區(qū)內機動車作業(yè)期間發(fā)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guī)章制度,發(fā)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法條變更133條交通肇事罪)規(guī)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法條變更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規(guī)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fā)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