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豫13民終329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承攬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07-13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王滿滿因與被上訴人李小軍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陽市內(nèi)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8)豫1325民初10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滿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興海,被上訴人李小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景華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王滿滿上訴請求:1、撤銷內(nèi)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8)豫1325民初1071號民事判決,依法駁回李小軍請求王滿滿向其支付164000元工資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是:1、原審法院沒有正確認定本案法律關系,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錯誤。被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陳述的事實證明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雙方提交的證據(jù)證明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審查明的事實本身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卻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顯然錯誤;2、上訴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清償“勞動報酬”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原審沒有查明究竟是誰“欠李小軍工錢164000元”,原審未查明王滿滿在案涉工程施工中的法律地位,原審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承攬關系證據(jù)不足,原審沒有查明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3、原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
被上訴人辯稱
李小軍答辯稱:1、答辯人向原審起訴的目的,是追索上訴人欠下的答辯人的勞動報酬,上訴人向答辯人所打條據(jù)證明了答辯人承攬鋼筋活的事實,同時也證明下欠答辯人勞動報酬的事實,因該條落款名字是上訴人王滿滿本人,原審中上訴人對此條不持異議,認可欠款的事實,原審將上訴人判定為適格的責任主體于法有據(jù);2、原審適用法律正確;3、原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李小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王滿滿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資164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王滿滿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小軍帶領工人在內(nèi)鄉(xiāng)縣灌漲鎮(zhèn)前樓社區(qū)及大成相府工地做鋼筋工,截止2017年年底,經(jīng)結算,欠李小軍工錢164000元。工程結算由王滿滿于2017年1月8日向李小軍出具。該事實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已形成承攬合同關系。李小軍交付工作成果,王滿滿完成結算后,應當向李小軍支付勞動報酬,然長達一年三個月之久,直至李小軍起訴前,王滿滿未履行義務。關于王滿滿的辯解意見,雖王滿滿向法庭提供其岳父的證言,但該證據(jù)形式不合法,缺乏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且證人與王滿滿系親屬關系,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王滿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李小軍支付164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80元,減半收取計1790元,由王滿滿負擔。
二審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案由,李小軍帶領工人在內(nèi)鄉(xiāng)縣灌漲鎮(zhèn)前樓社區(qū)及大成相府工地做鋼筋工,李小軍交付工作成果,王滿滿完成結算后,應當向李小軍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原審法院對本案案由定性準確,上訴人王滿滿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王滿滿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北景钢?,結算條據(jù)由王滿滿出具,對于該事實雙方均無異議,上訴人王滿滿上訴認為其不是本案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不應承擔支付欠款的責任,但并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其該項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對其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案情繁簡等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原審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并無不當,上訴人王滿滿上訴稱原審判決適用簡易程序不當?shù)纳显V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80元,由上訴人王滿滿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屈云華
審判員李路明
審判員尹雙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鄒佳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