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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終10074號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5-29   閱讀:

審理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浙01民終1007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日期:2020-07-07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浙江省三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省三建公司)、孫曉陽、韋宇棟因與被上訴人王超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浙0102民初65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省三建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五項,依法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二、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孫曉陽、韋宇棟、王超前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書已經(jīng)查明孫曉陽與韋宇棟是共同內部承包案涉項目,本案借款均用于案涉項目,故應認定為兩人共同債務。2、與省三建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的是孫曉陽,孫曉陽在內部承包合同中明確承諾無力墊資而需向省三建公司借款時,由其承擔經(jīng)濟責任。3、孫曉陽向省三建公司提交了《授權書》,授權韋宇棟在整個施工期間全權代表孫曉陽處理一切事務,包括資金調度等,確認韋宇棟的行為即其本人的行為,由韋宇棟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經(jīng)濟責任均由其本人承擔。4、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提交了《承諾書》,聲明其系與孫曉陽共同承包案涉項目,并承諾對孫曉陽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一切經(jīng)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5、借款協(xié)議主要由韋宇棟簽訂,是因為工程日常事務由韋宇棟管理,孫曉陽基本不管,客觀上只能以韋宇棟為主辦理借款手續(xù),但并不能就此認為借款不是孫曉陽的意思表示。孫曉陽在部分借款協(xié)議擔保人一欄簽字,是因為借款協(xié)議只有一個借款人簽字欄,而且從法律后果來說,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差別并不大,都是共同承擔責任。部分借款協(xié)議孫曉陽沒有簽字,是因為辦理借款手續(xù)時他不在現(xiàn)場、事后也沒補簽,但借款是孫曉陽與韋宇棟兩人為共同實施案涉工程而辦理的,系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兩人已經(jīng)明確愿意共同承擔責任。6、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并基于兩人的共同承包關系,若判定孫曉陽承擔擔保責任,則孫曉陽也不可能向韋宇棟追償,因為兩人之間并不是一人借款、另一人擔保的法律關系,因此,一審將孫曉陽認定為部分借款擔保人與客觀事實不符。7、韋宇棟在一審庭審中已經(jīng)明確陳述其多年來只內部承包經(jīng)營案涉3個項目,其收入均來自案涉3個工程,王超前系家庭主婦,家庭經(jīng)濟來源均來自韋宇棟的經(jīng)營所得,因此,案涉借款顯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被上訴人辯稱

孫曉陽辯稱:1、案涉《工程項目經(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名為內部承包實為工程轉包,該責任書依法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故不存在所謂內部承包,由此可見孫曉陽與省三建公司之間僅建立了建設工程承發(fā)包法律關系,故原審以民間借貸糾紛確定管轄明顯錯誤。2、省三建公司在上訴狀中自認要求孫曉陽共同承擔所謂還款責任的法律依據(jù)是案涉《工程項目經(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而非借款協(xié)議約定,即沒有施工行為不可能發(fā)生所謂借款,兩者之間系主從法律關系,即借款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3、案涉《工程項目經(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僅約定了由責任人自籌資金,故向省三建公司進行借款僅是自籌方式之一,并非唯一方式,不能得出只要發(fā)生所謂借款孫曉陽就要承擔經(jīng)濟責任的觀點。4、案涉《授權書》從未授權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進行借款,而且就所謂借款行為性質而言也不屬于履行工程承包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故省三建公司要求孫曉陽對韋宇棟的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5、借款申請均是由韋宇棟以個人名義提出,省三建公司提供的記賬憑證上也明確記載為韋宇棟借款,而且省三建公司已提供的韋宇棟借款報告、情況說明上已明確為韋宇棟個人借款,更何況由省三建公司制作的借款協(xié)議首部與尾部落款處明確單列了“乙方(借款人)”與“丙方(保證人)”,顯然省三建公司應當對誰是借款人已有明確的認識,因此,省三建公司要求未在借款人處簽過字的孫曉陽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依法也應不予支持。6、案涉借款協(xié)議依法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故利息和違約金約定依法均應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對省三建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和違約金之上訴請求依法也應不予支持。7、原審判決超出省三建公司訴訟請求,不應判決孫曉陽承擔還款責任。

韋宇棟、王超前辯稱:一、1、孫曉陽與韋宇棟共同承包案涉項目,借款用于案涉項目,但不構成合法的借貸關系。首先,本案系省三建公司與韋宇棟、孫曉陽因內部承包(非法轉包)所引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各方因項目結算未果導致訴訟。從借款的形成(省三建公司提供格式借款合同)、用途(用于案涉項目建設開發(fā))、交付方式(直接支付給供應商,未經(jīng)韋宇棟、王超前之手)、還款方式(省三建公司財務主導自行扣減)等方面來看,均與民間借貸有著很大的不同,并非省三建公司所主張的獨立借款糾紛。案涉借款款項的本質應認定為工程項目“墊資”,應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進行審理,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guī)定,墊資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這樣對整個建筑行業(yè)能夠起到引導和示范作用,不讓建筑企業(yè)偏離主業(yè)。其次,案涉項目開工至今,省三建公司與韋宇棟、孫曉陽累計發(fā)生約34筆借款,共計本金3142萬余元,共計利息3647260.06元,其中僅本案就涉及13份《借款協(xié)議》。省三建公司通過借貸賺取的利息已超過傳統(tǒng)的通過掛靠形式主營業(yè)務賺取的管理費,具有明顯的營業(yè)性和盈利性,且經(jīng)常從事借貸業(yè)務。根據(jù)《九民紀要》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問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yè)放貸人。省三建公司的上述放貸行為已符合紀要的上述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再次,民問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根據(jù)《九民紀要》,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而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guī)定應當無效。省三建公司作為大型國有建設單位,顯然有大量銀行貸款用于項目建設開發(fā)的。因此,省三建公司的放貸行為同時應當認定為“高利”轉貸行為,屬于無效合同。最后,案涉項目尚未內部結算,若以民間借貸糾紛簡單處理,勢必造成韋宇棟、王超前再次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2、即使本案存在借貸關系,借款的主體也為孫曉陽,韋字棟僅代為調配資金,韋宇棟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豆こ添椖拷?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的簽署人是孫曉陽,孫曉陽為實際承擔工程項目經(jīng)濟責任、資金使用管理責任的主體。之后孫曉陽通過《授權書》“全權委托韋宇棟代為履行本人應負的權利與義務”,不僅委托韋宇棟“代為履行調配資金使用”,代為對外簽訂合同,更在《授權書》中明確“韋宇棟的行為即本人的行為,由韋宇棟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經(jīng)濟、法律等責任均由本人承擔”。韋宇棟雖與孫曉陽共同承包案涉項目,但僅根據(jù)授權處理項目事務,代孫曉陽“履行其應負的所有權利與義務”。另外,案涉項目屬于非法分包,所簽訂的主協(xié)議《工程項目經(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以及作為擔保性質的從協(xié)議《承諾書》均應當認定為無效。3、案涉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超前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孫曉陽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以及第四項,改判駁回省三建公司針對孫曉陽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案由應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法律糾紛,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二、案涉十三份借款合同存在合同當事人不一致、法律關系不一致(有的為單一借款,有的同時有借款和保證)等情形,而且孫曉陽在原審中已明確提出不同意一并處理,原審法院依法應當向省三建公司予以釋明,省三建公司如不同意撤案的,則依法應當駁回省三建公司的起訴。三、原審判決孫曉陽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明顯超出省三建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且該情形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項申請再審的條件,懇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省三建公司原審中從未提出過要求孫曉陽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之訴訟請求,也未變更或增加過訴訟請求,且在原審最后一次庭審中亦明確堅持原審訴訟請求不作變更,由此可見原審判決孫曉陽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明顯超出省三建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四、即使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的,且孫曉陽要承擔相應保證責任的,則原審判決孫曉陽對部分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承擔100%連帶保證責任也是錯誤的。1、案涉責任書系主法律關系,案涉借款合同為從法律關系,由于責任書存在名為內部承包實為轉包依法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之情形,故案涉借款合同依法也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利息、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承擔(包括律師費)約定均因歸于無效,故即使孫曉陽要承擔相應保證責任的,則原審判決孫曉陽對部分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承擔100%連帶保證責任,明顯也是錯誤的。2、僅就借款合同本身而言,也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即非法從事金融活動)的情形,依法也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3、省三建公司主張的實際損失實際上是墊資利息損失,即使孫曉陽對案涉工程項目部分借款要承擔相應保證責任的,則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明顯過高,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墊資利息)之規(guī)定,將利率和違約金率均依法調低至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限。五、省三建公司并未訴請孫曉陽承擔擔保責任,故原審判決孫曉陽對部分訴訟費及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承擔連帶責任錯誤。

省三建公司辯稱:1、孫曉陽主張本案系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一審法院管轄錯誤,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2、本案幾筆借款法律關系一樣、主體一樣,每一筆借款發(fā)生都具有共性、前后沿續(xù)性和牽連性,與一份借款合同分幾筆交付沒有實質上的區(qū)別,一并審理無任何不妥,孫曉陽要求分開起訴純屬無理要求。3、省三建公司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孫曉陽對全部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一審法院的判決不但沒超出訴訟請求,實際上是幫助孫曉陽免除了大部分責任。另外孫曉陽對一審判決結果非常滿意,判決結果大大超出了其預期,其曾電話告知省三建公司,如果省三建公司不上訴,則其也不上訴,希望各方都不要上訴,因此其現(xiàn)在提出上訴純粹是為了上訴而上訴。

韋宇棟、王超前辯稱:同意孫曉陽的上訴理由,但不認可其提出的上訴請求。

本院查明

韋宇棟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省三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省三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且存在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即本案省三建公司)屬無效合同情形,一審法院認定僅為獨立的民間借貸關系以及欠付本息金額錯誤。1、孫曉陽與省三建公司就案涉工程簽訂《工程項目經(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下稱“責任書”),責任書中第十條第4款約定:“因業(yè)主的需要或本工程實際施工的需要,責任人無力承擔工程帶、墊資或保證金而需向公司或主管的分公司借款的,應出具借款申請書,辦理借款手續(xù),并提供相應的擔保,經(jīng)批準后由責任人??顚S?,用于工程的施工之中?!币虼吮景钢械慕杩铌P系產(chǎn)生的基礎是韋宇棟、孫曉陽與省三建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承包關系。一審法院錯誤認定借款關系獨立于建設工程承包關系。2、本案所涉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關系,屬于無效合同。根據(jù)一審查明的事實,本案所涉工程由韋宇棟、孫曉陽兩人共同承包,且因孫曉陽常年不能到施工現(xiàn)場,根據(jù)孫曉陽出具的《授權書》,實際由韋宇棟負責施工管理,且韋宇棟個人既無施工資質,也與省三建公司無勞動關系。根據(jù)《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故非法轉包項下所簽訂的責任書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即使責任書有效,約定也是在工程竣工時責任人申領的工程最多不超過業(yè)主支付工程款的90%。但實際施工過程中省三建公司在業(yè)主單位支付每筆工程進度款時,均扣除了相應比例,扣除的時間節(jié)點也不符合約定。對此,韋宇棟需要重點強調的是,在每筆進度款支付時扣除的情況下,項目可支配使用的資金會明顯少于在工程竣工時扣除的情況,導致承包人需要提前借款,借款提前后產(chǎn)生大量借款利息,省三建公司又以工程進度款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進一步減少項目可支配使用的資金,進而增加借款,周而復始,使得承包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缺口越來越大。而本案所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根據(jù)省三建公司提交《資金臺賬表》顯示,2012年3月8日至2017年1月19日,省三建公司確認本案所涉工程下全部借款已償還借款利息2414017元。若是按工程竣工時扣除,則不可能產(chǎn)生這么多的利息。3、3647260.06元中的1412179元是本案所涉借款本金下所產(chǎn)生的利息,韋宇棟在一審中已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省三建公司已自行確認在臺賬中扣除,就不應在本案中重復計算。但對于以上爭議事實,一審判決中對此只字未提。4、非法轉包、無效合同下,省三建公司在工程款中扣除相應比例的款項屬于非法克扣,克扣的管理費和預留風險金應當作為項目進度款予以返還。根據(jù)省三建公司提交《資金臺賬表》顯示,2016年止累計:項目借款5635687.06元(與實際借款本金5611687.08元);管理費3298457.15元,風險金(扣除已交稅金后)840473.08元,借款利息1989835元,合計6128765.23元。該合計金額遠超出借款本金5635687.08元近50萬元,完全可以覆蓋上述借款。因此,若省三建公司及時足額向韋宇棟撥付工程進度款,沒有非法預留管理費和風險金,則韋宇棟可支配的使用資金完全可以覆蓋項目支出,無需向省三建公司借款。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省三建公司以借貸為常業(yè),其與韋宇棟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省三建公司以及其總公司針對所有項目的責任人或承包人幾乎都會以類似的形式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非常普遍。經(jīng)查,在公開判決文書網(wǎng)中,省三建公司、其總公司及其他分公司存在不少類似的借貸案件(2019)浙01民終1091號、(2018)浙01民終6834號、(2018)浙0102民初5543號、(2018)浙0102民初2986號、(2018)浙0102民初5543號,上述案號僅為其中一部分,省三建公司還存在大量類似民間借貸的執(zhí)行案件以及不公開的文書。就本案而言,省三建公司通過上述財務手段賺取了巨額的借款利息,截至2018年8月31日共計產(chǎn)生借款利息3647260.06元,已超過該項目截留的管理費3298457.15元,同樣另外浙江匯元、蘇州嘉園所收取的利息也基本和預留的管理費持平。一審法院受理了多起省三建總公司及分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此情況不可能不知情,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三、一審法院認定借款主體錯誤。韋宇棟接受孫曉陽的委托,代其履行應負的權利與義務,實際借款主體為孫曉陽。孫曉陽出具的《授權書》中,確認其全權委托韋宇棟代為履行其本人應負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明確“第2條代為履行調配資金使用、對外簽訂材料合同及轉包合同等工程日常事務。韋宇棟的行為即為孫曉陽本人的行為,由韋宇棟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經(jīng)濟、法律等責任均由孫曉陽本人承擔。”因此,韋宇棟作為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對于所簽訂的全部借款合同,僅代為孫曉陽履行調配資金使用等工程日常事務,應當由孫曉陽承擔還款責任。至于韋宇棟在借款人處簽字,孫曉陽在部分協(xié)議的保證人處簽字,僅僅只是省三建公司提供格式借款合同后要求韋宇棟在借款人處簽字,又因絕大部分時間孫曉陽不在施工現(xiàn)場無法簽字,事后在部分協(xié)議上按省三建公司要求在保證人處補簽。一審庭審時,省三建公司也明確解釋韋宇棟與孫曉陽在不同責任主體上簽字是因相關工作人員法律意識不夠、概念不清、責任不明所造成,其本意為兩人均是借款人。另外,孫曉陽非常清楚自己借款人的身份,而非擔保人。因此,本案即使存在合法民間借貸關系,借款主體也應當是孫曉陽,根據(jù)責任書韋宇棟對孫曉陽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孫曉陽對其中2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明顯與事實不符,也不符合基本常理。此外,本案所涉所有借款金額均系省三建公司直接向項目施工方支付,名為借款實為項目墊資款,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省三建公司主張月利率1.3%和違約金日萬分之五,明顯過高,應當依法予以調整。四、韋宇棟與孫曉陽掛靠的省三建公司與甲方已經(jīng)對本案涉案的工程進行了審計,大部分工程款已支付,而省三建公司與韋宇棟及孫曉陽并沒有結算。本案所涉的款項均用于涉案的建設工程,省三建公司將款項均直接支付給材料商和設備出租方。因此,省三建公司應就前述款項與涉案工程款一并進行結算,結算時應將扣除的管理費、風險金等也一并計算在內,在未進行結算的前提下,省三建公司主張借款屬起訴不適時,應裁定駁回起訴。

省三建公司辯稱:1、韋宇棟說法自相矛盾,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與本案沒有必然關系。2、韋宇棟稱省三建公司在進度款進賬時扣除一定比例的問題,首先,這是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執(zhí)行的;其次,辦理借款時雙方對項目的實際可用資金均有核算對賬,每一筆需要支付的款項都是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提出用款申請,韋宇棟對需要借款的金額是最清楚的,當時對借款金額并未提出不同意見;第三,按合同約定扣除的款項是用于支付稅費等,當時不說現(xiàn)在不認可,是典型的不誠信行為。3、韋宇棟稱省三建公司以借貸為常業(yè),無任何證據(jù)。省三建公司主營業(yè)務是承攬建設工程施工,不論是韋宇棟、孫曉陽,還是其它內部承包人,是否需要向省三建公司借款是不一定的,正如一審法院所說向省三建公司借款僅僅是韋宇棟解決工程資金需求的一種途徑。4、韋宇棟稱其是代孫曉陽借款,與客觀事實不符。首先,兩人已經(jīng)承認是共同承包關系,這種共同承包實際上是一種個人合伙關系,合伙人理應對外共同承擔債務;其次,孫曉陽出具的委托書己經(jīng)將所有的事項和權利都委托韋宇棟行使;第三,韋宇棟出具的承諾書也明確表示與孫曉陽共同承擔一切經(jīng)濟責任:第四,韋宇棟始終聲稱其是代孫曉陽借款,而孫曉陽始終稱其從未授權韋宇棟借款,兩人都是為了推卸責任而說謊,客觀事實是兩人屬共同借款人,省三建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非常充分。5、韋宇棟稱借款應與內部工程款一并結算沒有事實依據(jù)。首先,韋宇棟在借款合同中明確承諾借款期限屆滿時就歸還,不論工程是否完成結算;其次,案涉工程收支均未最終確定,還有很多外欠債務,內部全面清算的條件尚未具備:第三,按照邏輯關系,借款的結算也應在內部清算之前完成,對于韋宇棟而言,借款利息屬于項目成本中的一項。

孫曉陽辯稱:1、關于韋宇棟認為案涉《工程項目經(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系無效合同的觀點與孫曉陽一致。2、關于韋宇棟認為本案基礎法律關系為建設工程承發(fā)包法律關系以及借款協(xié)議不能獨立于建設工程承發(fā)包法律關系的觀點與孫曉陽一致。3、省三建公司確實存在通過克扣管理費、預留風險金等方式制造了嘉興紫園項目的所謂資金缺口,且各方至今未進行項目成本審計,無法確定是否存在需歸還的款項。4、孫曉陽與韋宇棟系嘉興紫園項目的共同承包人,故韋宇棟所謂其僅系孫曉陽的代理人一說,與事實不符。5、原審認定借款協(xié)議的借款主體是韋宇棟并無錯誤,孫曉陽不是借款主體,因為借款申請均是由韋宇棟以個人名義提出,省三建公司提供的記賬憑證上也明確記載為韋宇棟借款,而且省三建公司已提供的韋宇棟借款報告、情況說明上明確為韋宇棟個人借款,更何況借款協(xié)議的首部與尾部落款處明確單列了“乙方(借款人)”與“丙方(保證人)”,顯然韋宇棟在借款人處簽字時已有明確的認識,故孫曉陽不應承擔所謂共同還款責任。6、本案所謂借款實為墊資款,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即使借款協(xié)議有效,則利息以及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依法應予調整。

王超前未發(fā)表意見。

省三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孫曉陽、韋宇棟、王超前歸還省三建公司借款本金5635687.08元,并支付利息1157343.44元(按月利率1.3%計算);2.判令孫曉陽、韋宇棟、王超前支付省三建公司逾期還款違約金2142898.86元(按拖欠本金和每天萬分之五暫計算至2018年7月31日,要求判至實際歸還全部本金之日);3.判令孫曉陽、韋宇棟、王超前賠償省三建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89359.29元;4.訴訟費用由孫曉陽、韋宇棟、王超前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一、涉案借款合同簽訂的背景情況:2011年2月25日,孫曉陽作為責任人就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嘉興紫園11-16#、商業(yè)、2#地下室及室外附屬工程施工項目與省三建公司簽訂《工程項目經(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其中約定:本工程的經(jīng)濟責任成本為經(jīng)業(yè)主自行或委托審計審定的工程結算總造價的97.5%;業(yè)主單獨分包納入總包管理的專業(yè)分包管理配合費的70%納入經(jīng)濟責任成本;按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應繳的稅費以及與工程有關的社會費用由公司代扣代繳,進入經(jīng)濟責任成本;上述三項以及本責任書中明列的經(jīng)濟責任費用構成工程項目的經(jīng)濟責任成本,責任人必須在經(jīng)濟責任成本的范圍內使用資金、組織施工,完成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不得超支;工程項目的資金使用實行??顚S茫瑢谥Ц?,嚴禁責任人超用和私自收款不入公司賬戶;責任人應根據(jù)業(yè)主支付工程款的情況和工程部位進度的需要向公司或主管的分公司申報用款計劃,經(jīng)批準后按公司財務有關規(guī)定使用資金、支付款項;工程竣工時,責任人申領的工程款最多不超過業(yè)主支付工程款的90%;因業(yè)主的需要或本工程實際施工的需要,責任人愿意自籌資金支付工程帶、墊資或保證金的,責任人應將自籌的資金匯入公司的賬號,專款專用;因業(yè)主或本工程實際施工的需要,責任人無力承擔工程帶、墊資或保證金而需向公司或主管的分公司借款的,應出具借款申請書、辦理借款手續(xù),并提供相應的擔保,經(jīng)批準后由責任人專款專用,用于工程的施工;工程項目竣工并交付使用,在業(yè)主審核工程結算與付清全部工程尾款后,公司或分公司對工程項目成本進行審計,經(jīng)審計責任人使用的資金小于本責任書第三條規(guī)定的工程項目經(jīng)濟責任成本額度的,結余的盈利部分由公司獎勵給責任人。2012年7月6日,孫曉陽向省三建公司出具《授權書》,載明:上述嘉興紫園11-16#、商業(yè)、2#地下室及室外附屬工程的實際承包經(jīng)營人為孫曉陽與韋宇棟,因其本人常年不能到施工現(xiàn)場,故全權委托韋宇棟代為履行其本人應負的權利與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范圍:1.代為履行《工程項目經(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項下的所有權利與義務;2.代為履行調配資金使用、對外簽訂材料合同及分包合同等工程日常事務;3.代為履行與工程業(yè)主方、監(jiān)理的協(xié)調工作,催討工程款等;4.代為履行上述之外的與經(jīng)濟和法律有關的事宜;5.委托日期從工程開工日期起至工程結束清算完成止。韋宇棟的行為即為孫曉陽本人的行為,由韋宇棟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經(jīng)濟、法律等責任均由孫曉陽本人承擔。韋宇棟同時在該授權書下方承諾:“本人承諾孫曉陽與貴公司簽訂的《工程項目經(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實際系本人與孫曉陽共同承包,本人愿對該合同項下的一切權利義務與孫曉陽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本人愿接受孫曉陽的委托,代其履行其應負的所有權利與義務?!倍?、借款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一)2014年1月23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提交《借款報告》,申請借款1500000元,用于支付人工費和材料款。同日,韋宇棟(作為借款人,乙方)與省三建公司(作為出借人,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乙方在嘉興紫園二期工程施工過程中因資金周轉困難,向甲方提出借款;借款金額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借款利率1.3%/月;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附件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最終交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須按未歸還借款額每天千分之一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同日,雙方又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借款利率1.3%/月。省三建公司總公司向協(xié)議中指定的收款單位以網(wǎng)銀轉賬、承兌匯票的形式于2014年1月24日、1月25日分別支付人工費、材料款2000000元、500000元,合計2500000元。(二)2014年6月27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100000元,用于支付材料款。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21日,借款利率1.3%/月;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1%/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2014年6月30日,省三建總公司向該協(xié)議指定的收款單位以網(wǎng)銀轉賬形式分兩次支付材料款合計100000元。(三)2014年7月15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350000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和鋼管租賃費。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350000元,借期為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借款月利率1.3%;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附件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1%/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2014年7月16日,省三建總公司向該協(xié)議指定的收款單位以網(wǎng)銀轉賬形式分兩次支付材料款、鋼管租賃費合計350000元。(四)2014年7月31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3161000元,用于支付材料款。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3161000元,借期為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10月30日;借款月利率1.3%;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附件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1%/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2014年8月1日,省三建總公司向該協(xié)議指定的收款單位以網(wǎng)銀轉賬形式分四次支付材料款合計211000元。(五)2015年3月12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200000元,用于歸還蘇州陽光水榭項目調劑資金。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200000元,借期為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借款月利率1.3%;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附件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1%/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當日,韋宇棟出具《歸還調劑單》一份,內容為:茲有韋宇棟由于嘉興紫園二期項目資金緊缺,向你分公司申請調劑使用蘇州陽光水榭三期項目資金貳拾萬元,已在2013年3月12日嘉興紫園二期項目工程款收進時歸還。(六)2015年5月21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200000元,用于支付鋼管租賃費。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200000元,借期為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7月31日;借款月利率1.3%;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附件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1%/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2015年5月26日,省三建總公司向該協(xié)議指定的收款單位以網(wǎng)銀轉賬形式支付鋼管租賃款200000元。(七)2015年6月30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113500元,用以支付材料款。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113500元,借期為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31日;借款月利率1.3%;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附件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1%/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2015年6月30日,省三建總公司向該協(xié)議指定的收款單位以網(wǎng)銀轉賬形式支付貨款89500元。(八)2015年8月31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325045.3元,用于訴訟案款。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325045.3元,借期為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借款月利率1.3%;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附件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1%/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當日,省三建總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賬戶匯款325045.3元。(九)2015年12月31日,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孫曉陽(作為丙方,保證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200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以甲方實際支付之日為準起算),借款利率1.3%/月;借款用于支付訴訟案款;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05%/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丙方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對借款的真實申請、使用、按期還本付息等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擔保的責任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以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本協(xié)議獨立于乙方在甲方內部承包的工程項目以及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而無論該借款金額是否用于這些項目;乙方不得以所承包項目尚未竣工、尚未完成內部結算、尚未完成盈利兌現(xiàn)等理由拒絕履行本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合同簽訂當日,省三建總公司向該協(xié)議指定的收款方轉賬支付200000元。(十)2016年4月1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535501.78元,用于支付紫園二期項目甲供鋼材稅款。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535501.78元,借款期限3個月,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甲方實際支付之日為準起算),借款利率1.3%/月;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05%/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合同簽訂當日,省三建總公司向該協(xié)議指定的收款方轉賬支付535501.78元。(十一)2016年5月11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1214444元,用于支付訴訟案款。同日,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1214444元,借款期限三個月,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以甲方實際支付之日為準起算),借款利率1.3%/月;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05%/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2016年5月13日,省三建總公司向該協(xié)議指定的收款方支付1214444元。(十二)2016年6月27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151653元,用于支付訴訟案款。同日,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151653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9月27日,借款利率1.3%/月;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05%/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省三建總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該協(xié)議指定的收款方支付151653元。(十三)2016年9月26日,韋宇棟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234543元,用于支付訴訟案款和塔吊租金。同日,省三建公司(作為甲方,出借人)與韋宇棟(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234543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借款利率1.3%/月;乙方委托甲方將借款支付至合同列明的收款單位和賬戶,甲方實際支付之日即為款項出借之日;乙方的借款金額以甲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應當按照未歸還額0.05%/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省三建總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該協(xié)議指定的收款方轉賬支付234543元。省三建公司自認2014年9月16日韋宇棟歸還700000元。另查明,省三建總公司出具說明,載明其同意由省三建公司起訴催討案涉借款。省三建總公司為本案支出律師費89359.29元。庭審中,孫曉陽與韋宇棟一致認可:其二人系案涉嘉興紫園二期工程的共同承包人。

本院認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四:一是本案是否為民間借貸糾紛及其效力;二是借款主體;三是欠付本息的金額;四是案涉借款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關于爭議焦點一,孫曉陽與省三建總公司就案涉的嘉興紫園二期工程簽訂有《工程項目經(jīng)營管理目標責任書》,根據(jù)責任書的約定,責任人必須在經(jīng)濟責任成本的范圍內使用資金、組織施工,如因業(yè)主的需要或工程實際施工的需要支付工程帶、墊資或保證金的,責任人應自籌資金,如需向公司或主管的分公司借款的,應辦理借款手續(xù)。即責任人可以通過向省三建公司借款的方式解決其自籌資金的問題,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自籌資金。本案中,孫曉陽與韋宇棟確認二人系共同承包人,韋宇棟因工程施工墊資需要,多次向省三建公司申請借款,并簽訂《借款協(xié)議》,其對簽訂借款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案涉借款用途系應韋宇棟要求支付第三方的工程材料款、人工費或者訴訟案款,且省三建公司均按照協(xié)議約定向指定的收款人支付款項,已履行相應交付義務,結合案涉《借款協(xié)議》中關于借款協(xié)議獨立于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以及案涉目標責任書中關于經(jīng)濟責任成本的相關約定,本案的借款關系與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承包關系應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孫曉陽、韋宇棟亦未舉證證明省三建公司系以放貸業(yè)務為其主營業(yè)務,綜合相關因素,案涉《借款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孫曉陽、韋宇棟關于案涉合同應認定無效的相關抗辯意見缺乏相應依據(jù),不予采納抗辯。關于爭議焦點二,案涉借款協(xié)議明確約定該協(xié)議獨立于內部工程承包合同,向省三建公司借款僅是解決承包人資金問題的途徑之一,而非履行工程承包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孫曉陽與韋宇棟雖系共同承包人,但本院注意到,借款申請均是由韋宇棟以其個人名義提出,且均在“乙方(借款人)”處簽字,而孫曉陽卻在部分協(xié)議的“丙方(保證人)”處簽字,可見,各方對于各自在該借款關系中的主體地位、權利義務應有明確的認識,孫曉陽向省三建公司出具的《授權書》中亦未明確授權韋宇棟代表自己向省三建公司借款,故本案缺乏孫曉陽與省三建公司形成借貸合意的要件,案涉借款人應認定為韋宇棟,孫曉陽僅就其簽名提供保證的部分借款協(xié)議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孫曉陽、韋宇棟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后根據(jù)其內部關系另行處理。關于爭議焦點三,2015年6月30日的《借款合同》中雖約定借款金額為113500元,但省三建公司舉證證明其實際支付的金額僅為89500元,故該法院確認該筆借款本金為89500元。對于省三建公司主張的其余《借款合同》項下的出借金額,予以認定。按照合同約定,經(jīng)計算,該法院確認韋宇棟應歸還借款本金5611687.08元、借期內利息995112.57元、逾期還款違約金2133406.87元(截至2018年7月31日),并自2018年8月1日起繼續(xù)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省三建公司要求韋宇棟承擔本案律師費支出89359.29元,符合合同約定,予以支持。孫曉陽僅就2015年12月31日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應利息13173.33元、逾期違約金79100元(截至2018年7月31日)及自2018年8月1日起以該部分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計付的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于律師費,該法院酌定孫曉陽就其中1148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于爭議焦點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韋宇棟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金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途顯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省三建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案涉借款系基于其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亦未證明工程承包系其夫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故省三建公司關于案涉借款系韋宇棟與王超前的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不予采納。省三建公司要求王超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韋宇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省三建公司歸還借款本金5611687.08元、借期內利息995112.57元、逾期還款違約金(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違約金為2133406.87元,自2018年8月1日起繼續(xù)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計付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二、就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孫曉陽就其中的本金200000元、利息13173.33元及違約金(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違約金為7910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以該部分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計付至該部分本金還清之日止)承擔連帶保責任;三、韋宇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省三建公司支付律師費損失89359.29元;四、就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孫曉陽就其中的律師費2988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駁回省三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若韋宇棟、孫曉陽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4977元,由韋宇棟負擔73351元,孫曉陽就其中的2507元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由省三建公司負擔1626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韋宇棟負擔,孫曉陽就其中的171元擔連帶支付責任。韋宇棟、孫曉陽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該法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省三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法院申請退費。

二審裁判結果

二審期間,韋宇棟向本院提交了證據(jù)1、保修事宜告知函,證明省三建公司2019年年底發(fā)函要求收回保證金,以及2020年1月已實際收取保證金100多萬元的事實。省三建公司、孫曉陽、王超前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經(jīng)質證,省三建公司認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孫曉陽認為這是建設工程范疇,如果省三建公司認為是真實的,是否在本案中予以扣除由法庭決定,我們不持異議。王超前未發(fā)表意見。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韋宇棟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1,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對其證據(jù)效力不予認可。

經(jīng)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案涉借款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的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應受其約束。現(xiàn)省三建公司已經(jīng)舉證證明其向韋宇棟出借了借款5611687.08元,韋宇棟未能按期歸還,韋宇棟應當承擔還本付息以及支付律師費的違約責任;孫曉陽自愿為韋宇棟上述債務中的部分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審判決認定孫曉陽承擔相應的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省三建公司雖主張孫曉陽應當對韋宇棟的案涉全部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但其未能舉證推翻案涉借款合同關于孫曉陽系部分債務保證人的約定內容,故省三建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省三建公司尚主張王超前應當對韋宇棟的案涉?zhèn)鶆粘袚餐€款責任,但其未能舉證證明韋宇棟的案涉?zhèn)鶆障祷陧f宇棟與王超前的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亦或案涉?zhèn)鶆障涤糜陧f宇棟與王超前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故省三建公司亦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韋宇棟、孫曉陽則主張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且相應的合同應為無效,因省三建公司與韋宇棟之間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了案涉款項交付系基于借款關系而進行,本案亦無其他證據(jù)可以表明案涉借款合同具有無效情形,故韋宇棟、孫曉陽的相應上訴理由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孫曉陽所異議的民事責任性質問題,一審認定孫曉陽對案涉的部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在責任并未加重孫曉陽的民事責任負擔,為避免各方當事人訟累,原審判決關于孫曉陽的責任認定尚無不當,孫曉陽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省三建公司、孫曉陽、韋宇棟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均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977元,由浙江省三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負擔37488.5元,韋宇棟負擔37488.5元、孫曉陽對韋宇棟應負擔部分中的5729元承擔共同支付責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劍

審判員王楊沁如

審判員張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金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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