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晉04民終90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07-03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江蘇寶潤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潤公司”)、江蘇愛爾沃特環(huán)??萍加邢薰?以下簡稱“愛爾沃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長治市潞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晉0481民初11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寶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華永香,上訴人愛爾沃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春龍、陸愛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江蘇寶潤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改判82萬元工程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2.請求依法撤銷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支付上訴人質(zhì)保金94萬元;并以94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支付上訴人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3.請求一、二審訴訟費、保全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涉案工程未經(jīng)環(huán)保部門驗收的主要原因系業(yè)主實際排放量大于設計值,上訴人已按合同及技術協(xié)議要求向被上訴人交付工程,原審僅支持竣工運行款不支持質(zhì)保金缺乏法律依據(jù)。二、涉案工程竣工交付日期明確,被上訴人均應自竣工運行款及質(zhì)保金應付未付之日起支付上訴人資金占有期間利息。三、原審判決資金占有期間利息僅支付至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沒有法律依據(jù),且可能會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糾正。
被上訴人辯稱
上訴人愛爾沃特公司辯稱,本案實屬無效合同并且未經(jīng)過驗收為不合格產(chǎn)品,業(yè)主也在調(diào)試過程中多次受到處罰,最終停用,并未實際正常使用,因此不具備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更不用支付利息。關于排氣量不一致的問題,應由寶潤公司承擔,在合同第一條和第二條約定,寶潤公司應當在涉案工程實施前查明,并據(jù)此施工。一審中,其提供的證據(jù)七證實寶潤公司在工程實施前有如約查實的義務。
上訴人愛爾沃特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qū)⒈景赴l(fā)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合同因被上訴人無施工資質(zhì)而無效。一審法院理應對被上訴人的施工資質(zhì)進行審查,從而確定本案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工程被上訴人應持有《環(huán)保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zhì)》一級資質(zhì),而被上訴人至今無該資質(zhì)。二、涉案工程質(zhì)量不符合合同技術要求,屬不合格工程。三、被上訴人應完成的工程范圍的問題。1.雙方合同價款中包括了涉案工程的設計費用,被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設計費用30萬元。2.上訴人代被上訴人購買支付的設備款應包含在被上訴人合同總價內(nèi)。包括風機170.71萬元、擋板11萬元、熱備設備40萬元、泵配件36.394萬元、在線監(jiān)控設備40萬元。四、本案中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付款條件。五、開工日期應當是2016年5月18日。被上訴人提交的工程預付款憑證,結合合同約定開工日期應為2016年5月18日。而一審法院將開工日期的舉證責任歸于上訴人,導致本案開工日期未予調(diào)查認定。六、被上訴人還存在諸多違約行為。1.上訴人從未接到被上訴人的驗收通知,且事實上建設單位不斷受到處罰證明了涉案工程質(zhì)量不合格。因此,一審認定涉案工程不逾期沒有事實依據(jù),原告逾期11個月。2.合同約定被上訴人應對建設單位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但被上訴人并未履行該義務。七、一審程序違法。在上訴人有初步證據(jù)證明案涉工程質(zhì)量不合格的情況下,申請法院調(diào)取相關證據(jù),一審法院未予調(diào)取,也未核實該文件的真實性程序違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寶潤公司辯稱:1.涉案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不影響寶潤公司按合同約定向愛爾沃特公司主張工程款。2.關于工程質(zhì)量問題。愛爾沃特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jù)已經(jīng)證明涉案工程未經(jīng)環(huán)保局驗收的原因系業(yè)主的實際排放量大于設計值,并認可寶潤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了30萬標方焦爐煙氣的設計施工,充分證明寶潤公司的施工滿足合同要求。3.關于供貨范圍問題,愛爾沃特公司是否存在代付設計費,代溝設備的問題,一審判決論述已經(jīng)非常充分。4.關于開工日期,原審事實認定正確。5.愛爾沃特公司主張的諸多違約行為均不存在。6.原審程序合法。
上訴人寶潤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合同價款176萬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其中82萬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94萬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暫計算至2018年6月30日利息為120576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16日,發(fā)包方江蘇愛爾沃特環(huán)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寶潤公司(乙方)簽訂《山西潞寶集團晉鋼兆豐煤化工有限公司焦爐煙氣脫硫工程EPC合同》(以下簡稱《晉鋼兆豐EPC合同》),合同附件包括《技術協(xié)議》等。合同約定合作形式為甲乙雙方同意對甲方2套300000Nm3/h焦爐煙氣進行焦爐煙道氣脫硫項目工程的工作,交貨及安裝地點為山西潞寶集團晉鋼兆豐煤化工有限公司廠內(nèi)。合同價款為940萬元。支付方式為:合同生效后支付預付款282萬元;整體工程進度達到50%后支付進度款282萬元;工程全部安裝調(diào)試驗收合格正常運行達到技術協(xié)議要求并提供相應的發(fā)票后支付竣工運行款282萬元;工程正常運行達到技術協(xié)議要求12個月后無質(zhì)量問題無息支付質(zhì)保金94萬元。合同約定工期為乙方收到甲方預付款之日起4個月(即土建開工之日起)。2016年4月29日,被告為發(fā)包人與濟南石油化工設計院(設計人)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發(fā)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山西潞安環(huán)能及潞寶晉鋼兆豐焦爐煙氣脫硫、脫硝工程設計,項目規(guī)模為2套180000Nm3/h、2套300000Nm3/h焦化煙氣脫硫、脫硝裝置,設計費用120萬元。被告與其他第三方簽訂了《風機產(chǎn)品加工合同》、《設備買賣合同》、《設備采購合同》、《產(chǎn)品采購合同》、《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商務合同》等,并購買了相關的產(chǎn)品設備。2016年5月18日、2016年7月30日,被告分兩次各支付原告案涉工程款項282萬元,兩次合計564萬元。2017年1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200萬元工程款,原告稱200萬元系支付案涉工程款,被告陳述系付《山西潞安環(huán)能煤焦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焦爐煙氣脫硫工程EPC合同》的工程款。潞城市環(huán)境保護局于2017年10月、11月、2018年1月、4月、7月對山西潞寶集團晉鋼兆豐煤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排放超標為由進行罰款處罰。另查明,江蘇愛爾沃特環(huán)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名稱變更為江蘇愛爾沃特環(huán)??萍加邢薰?。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晉鋼兆豐EPC合同》以及《技術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屬有效。原被告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以及對庭審內(nèi)容歸納,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1.關于本案案由如何確定;2.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3.被告支付的設計費用、設備款原告應否負擔;4.原告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工程逾期。一審法院針對前述爭議焦點作以下評判:關于本案案由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首先,原被告簽訂的為《山西潞寶集團晉鋼兆豐煤化工有限公司焦爐煙氣脫硫工程EPC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承接的山西潞寶集團晉鋼兆豐煤化工有限公司工程中的焦爐煙氣進行焦爐煙道氣脫硫項目工程工作,該項目工程屬于建筑業(yè)范圍內(nèi)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應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且本案由徐州市銅山區(qū)法院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chǎn)糾紛確定管轄為由,將本案移送至一審法院處理。其次,原被告簽訂的《晉鋼兆豐EPC合同》及《技術協(xié)議》中約定的“施工組織方案”、“工期保證措施”、“主體設備施工方案”等內(nèi)容均表明合同的實質(zhì)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故對被告辯稱本案不應當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意見不予以采納。二、原被告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根據(jù)已查明無爭議的事實,被告已支付原告預付款282萬元、進度款282萬元。另被告支付的200萬元問題,一審法院在原告訴被告的(2018)晉0481民初1151號案件中認定系付案涉工程項目的工程款[具體理由見(2018)晉0481民初1151號民事判決書],質(zhì)保金94萬元為工程正常運行達到技術協(xié)議要求12個月后無質(zhì)量問題被告無息支付。一審法院認為竣工運行款282萬元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理由為:被告提供的潞城市環(huán)境保護局于2017年10月、11月、2018年1月、4月、7月等時間段對山西潞寶集團晉鋼兆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的事實,而且《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處罰內(nèi)容僅表明案涉工程在不同的時間段有幾小時不等的超標排放行為,并非長期穩(wěn)定的超標排放,不能達到證明原告施工不符合合同約定存在質(zhì)量問題的證明目的。被告辯稱工程質(zhì)量不合格,但被告為此提交的函件、會議紀要、處罰決定書及收據(jù)、整改方案均不足以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zhì)量問題,故對于被告關于工程質(zhì)量不合格、應扣除整改費、付款條件不成就的辯解理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被告雙方對案涉工程簽字確認工程驗收,但業(yè)主已實際投入使用超過一年的時間,故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竣工運行款282萬元。關于質(zhì)保金94萬元應否支付的問題。綜合原被告2016年4月、5月簽訂的《晉鋼兆豐EPC合同》、《山西潞寶集團焦化有限公司焦爐煙氣脫硫工程EPC合同》、《山西潞安環(huán)能煤焦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焦爐煙氣脫硫工程EPC合同》三份合同履行過程,其中《山西潞寶集團焦化有限公司焦爐煙氣脫硫工程EPC合同》、《山西潞安環(huán)能煤焦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焦爐煙氣脫硫工程EPC合同》兩份合同的工程項目均通過了潞城市環(huán)境保護局的驗收,并且環(huán)保部門出具了書面的《驗收意見》,而案涉項目潞城市環(huán)境保護局并沒有出具《驗收意見》,故一審法院對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質(zhì)保金94萬元的請求不予以支持。即被告應支付原告竣工運行款282萬元,扣除已支付的200萬元,還剩余82萬元未支付。因案涉工程無竣工驗收,也無法確定準確的工程交付日期,故一審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從原告起訴之日起以82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三、關于被告支付的設計費用、設備款應否由原告承擔的問題。被告提供了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風機產(chǎn)品加工合同》、《設備買賣合同》、《商務合同》、《工業(yè)品買賣合同》、《設備采購合同》、《產(chǎn)品采購合同》及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jù),證明其為涉案工程為購買了風機、電機、水泵、CMES、熱備系統(tǒng)、閥門擋板及支付設計費用共計318.904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晉鋼兆豐EPC合同》第四條第2項約定原告的供貨范圍以技術協(xié)議為準?!都夹g協(xié)議》第二章2.10明確約定了供貨范圍及內(nèi)容,并在“2.10.3、主要設備清單”中詳細載明了原告負責供貨的設備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等內(nèi)容,被告主張的風機、電機、水泵、CEMS、熱備系統(tǒng)、閥門擋板均不在清單范圍。按照被告陳述,針對該部分的費用高達318.904萬元,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原告承諾負擔設計費及上述設備的采購費用或者雙方就費用負擔達成合意。故對被告辯稱不予以采納。四、原告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工程逾期的問題。首先,《晉鋼兆豐EPC合同》約定工期為被告收到原告預付款之日起4個月,并注明了從土建開工之日起計算。雖然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了被告的預付款282萬元,但被告未能提供土建開工的具體時間。被告提供的向原告發(fā)出的函件既無原告的地址確認,也沒有原告針對函件內(nèi)容的回函,無法證明原告收到了被告的函件。被告根據(jù)預付款時間和函件內(nèi)容不足以證明由原告的原因?qū)е鹿て谘诱`的事實和準確的延誤時間。其次,比如被告自行購買CMES成套系統(tǒng),被告提供的其與出賣方簽訂的《設備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合同約定交貨時間為預付款支付日起25天內(nèi)到達指定地點,上述《設備買賣合同》表明案涉工程的實際開工之日并非2016年5月18日。故一審法院對被告要求扣除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辯稱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案涉工程業(yè)主已實際投入使用超過一年,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江蘇愛爾沃特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江蘇寶潤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標準以82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從2018年7月1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不能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725.18元、保全執(zhí)行費5000元,合計26725.18元,由原告江蘇寶潤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725.18元,被告江蘇愛爾沃特環(huán)??萍加邢薰矩摀?7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一、涉案合同的性質(zhì)、效力如何及一審程序是否適當。二、涉案工程是否達到付款條件。三、質(zhì)保金應否支付。四、涉案工程款的數(shù)額及逾期付款利息應如何確定。五、寶潤公司是否存在違約的問題。針對以上焦點,本院評議如下: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首先,庭審中雙方對涉案工程未經(jīng)環(huán)保局驗收并無異議。而愛爾沃特公司申請一、二審調(diào)取的環(huán)保驗收文件證據(jù)與本案無關聯(lián),因此,一審不予調(diào)取該部分資料并不存在程序違法。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愛爾沃特公司與寶潤公司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相應資質(zhì),但由于該工程已實際完工。再爭論合同是否有效已無實際意義。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愛爾沃特公司提供的潞城市環(huán)境保護局于2017年10月、2018年7月對山西潞寶集團焦化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印證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的事實,且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處罰內(nèi)容僅表明案涉工程在不同的時間段有幾小時不等的超標排放行為,并非長期穩(wěn)定的超標排放,不能達到證明寶潤公司施工不符合合同約定存在質(zhì)量問題的證明目的。其次,提供增值稅發(fā)票系合同的附隨義務,在愛爾沃特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形下要求寶潤公司履行附隨義務沒有法律依據(jù)。且庭審中寶潤公司明確在愛爾沃特公司給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下同意履行提供增值稅發(fā)票的附隨義務。綜上,一審判決愛爾沃特公司支付寶潤公司涉案工程款進度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正常運行達到技術協(xié)議要求12個月后無質(zhì)量問題后,甲方無息支付。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涉案工程未經(jīng)環(huán)保局驗收,且雙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涉案工程未經(jīng)驗收是對方過錯而致。因此,一審按照合同的約定判決愛爾沃特公司不支付質(zhì)保金并無不當。
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首先,雙方對剩余竣工運行款82萬元和質(zhì)保金94萬元,并無異議。其次,關于利息問題,由于案涉工程無竣工驗收,無法確定準確的工程交付日期,故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愛爾沃特公司從寶潤公司起訴之日起以剩余竣工運行款82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并無不當。關于愛爾沃特公司支付的設計費用、設備款應否由寶潤公司承擔的問題?!督够綞PC合同》第四條第2項約定寶潤公司的供貨范圍以技術協(xié)議為準。《技術協(xié)議》第二章2.10明確約定了供貨范圍及內(nèi)容,并在“2.10.3、主要設備清單”中詳細載明了原告負責供貨的設備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等內(nèi)容,而愛爾沃特公司主張的風機、電機、水泵、CEMS、熱備系統(tǒng)、換熱器設備均不在清單范圍。且本案中愛爾沃特公司與設計單位濟南石油化工設計院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時間為2016年4月29日,而案涉雙方簽訂案涉合同的時間為2016年5月18日,設計費用應當由寶潤公司承擔顯然不合常理。綜上,一審對工程剩余價款的確定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
關于第五個爭議焦點,一方面,根據(jù)預付款時間和函件內(nèi)容不足以確定因?qū)殱櫣镜脑驅(qū)е鹿て谘诱`的事實和準確的延誤時間。其次,愛爾沃特公司自行購買CMES成套系統(tǒng),愛爾沃特公司與出賣方簽訂的《設備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合同約定交貨時間為預付款支付日起25天內(nèi)到達指定地點,上述《設備買賣合同》表明案涉工程的實際開工之日并非2016年5月18日。且本案中,愛爾沃特公司并未就寶潤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提出反訴,因此,一審對愛爾沃特公司的該抗辯不予支持也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江蘇寶潤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愛爾沃特環(huán)??萍加邢薰镜纳显V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200元,由上訴人江蘇寶潤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200元,上訴人江蘇愛爾沃特環(huán)??萍加邢薰?2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艷軍
審判員姬國強
審判員張國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