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京01民終682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08-22
審理經過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遠東公司)與上訴人文化林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1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城建遠東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第三項,改判文化林向我公司支付管理人員工資74萬元,并支付利息(以3411706.43為本金,自發(fā)生之日起,按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暫計算至2017年3月31日為455084.86元)。事實與理由:1.文化林應當支付我公司墊付款項的利息,根據(jù)《承諾書》等證據(jù),文化林明確承諾墊付款項存在利息且利息標準為按銀行貸款利息執(zhí)行;2.涉案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但文化林作為實際承包人、施工人應負主要責任;3.我公司實際派駐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文化林應當支付管理人員工資74萬元。
文化林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或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一、一審程序違法,本案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順義區(qū),屬于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轄區(qū),應由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管轄。二、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一)在我與城建遠東公司尚未結算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決我承擔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項付款金額錯誤。1.我對城建遠東公司承擔給付責任的前提是先從我的工程款中扣除城建遠東公司代為墊付的各項費用,如果工程款不足以扣除,我才承擔給付責任;2.一審認定的城建遠東公司墊付的款項金額認定有誤。(二)一審認定《施工項目承包協(xié)議書》無效,就應當對應付工程款、應退回押金和城建遠東公司墊付的工程款等費用一并處理。(三)關于城建遠東公司主張的利息及工人工資部分,城建遠東公司不積極與我進行工程結算而導致利息,城建遠東公司自身存在過錯,擴大了我的損失;關于工人工資,城建遠東公司沒有向施工現(xiàn)場派駐管理人員,并未產生任何管理人員工資費用。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當首先判定城建遠東公司支付工程款,再判定我支付其代為墊付的各項費用。
城建遠東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文化林向我公司支付3450930.03元及其利息(自發(fā)生之日起,按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日);2.文化林向我公司支付管理費781336.33元及管理人員工資74萬元;3.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由文化林承擔。訴訟過程中,城建遠東公司增加、變更訴訟請求:1.確認我公司與文化林簽訂的《施工項目承包協(xié)議書》無效;2.文化林向我公司支付3554552.43元及其利息(自發(fā)生之日起,按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日);3.文化林向我公司支付管理人員工資74萬元;4.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由文化林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6月2日,城建遠東公司(發(fā)包方、甲方)與文化林(承包方、乙方)就
北京國瑞和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廠房工程簽訂了《施工項目承包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約定:工程名稱:
北京國瑞和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廠房;建設單位:北京市國瑞和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工程地點:北京市順義牛欄山科技園區(qū);工程內容及承包范圍:1號、2號、3號廠房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土建、裝修及水暖電工程【不含消防工程(土建除外)、變電站電器設備安裝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質量標準:合格;合同價款:1380萬元;乙方應向甲方上交本工程結算總造價2.5%的管理費(不含稅金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交納的各種基金和規(guī)費)。此外,乙方應承擔甲方派駐工地管理人員的工資,標準20000元/月(2人),此工資款由甲方從每筆工程款中按月或按比例收取。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0年9月28日,國瑞和公司(發(fā)包人)與城建遠東公司(承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印刷包裝項目1#廠房等4項;工程地點:北京市順義區(qū)牛欄山鎮(zhèn)工業(yè)開發(fā)區(qū);工程內容:印刷包裝項目1#、2#、3#廠房、試制車間設計施工圖紙土建、裝修及水暖電工程;合同價款:24849845元;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為120天。合同中雙方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簽訂后,該工程由文化林作為項目經理進行了工程的實際施工。
2010年6月10日,城建遠東公司簽發(fā)了《法人代表授權書》,任命文化林為北京國瑞和包裝有限公(司)廠房工程的項目經理,負責該工程施工等相關事宜。
2012年,
北京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天公司)起訴城建遠東公司,請求城建遠東公司支付國瑞和廠房項目經理部拖欠的混凝土款1713745.9元及上述貨款的利息。2013年10月11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2)順民初字第120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城建遠東公司給付力天公司貨款一百七十一萬三千七百四十五元九角及以一百七十一萬三千七百四十五元九角為基數(shù),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費一萬零一百一十二元,由城建遠東公司負擔。在該判決生效后,城建遠東公司與力天公司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書,支付了案款1867082元。
2013年,
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方盛公司)起訴城建遠東公司,請求城建遠東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66770元及違約金。2013年6月5日,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3)大民初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城建遠東公司給付鑫方盛公司貨款66770元及違約金(以66770元為基數(shù),自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計算至實際付清貨款之日止,年息按照欠款數(shù)額六萬六千七百七十元的百分之二十二點四計算)。案件受理費七百三十五元,由城建遠東公司負擔。在該判決生效后,城建遠東公司與鑫方盛公司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書,支付了案款86770元。
2013年,趙起成起訴城建遠東公司請求給付貨款45980元。2013年11月5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順民初字第11560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內容為城建遠東公司給付趙起成貨款四萬元。為此,城建遠東公司支付貨款四萬元。
2014年,王文祥起訴城建遠東公司請求給付貨款44055元。2014年6月4日,我院依法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04066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內容為城建遠東公司給付王文祥貨款四萬元。為此,城建遠東公司支付貨款四萬元。
2014年,郭金寬起訴城建遠東公司與國瑞和公司,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69000元。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順民初字第95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城建遠東公司給付郭金寬工程款六萬九千元。案件受理費七百六十三元,由城建遠東公司負擔。在該判決生效后,城建遠東公司實際支付了65946元。
2016年10月24日,
北京長富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邱全起訴城建遠東公司,要求城建遠東公司支付國瑞和廠房項目工程建筑器材租金、租賃物賠償金合計297000元及違約金20萬元。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65577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內容為城建遠東公司一次性給付邱全租金及賠償費二十九萬七千元并承擔訴訟費2878元。為此,城建遠東公司實際支付了299878元。
2017年,關吉才起訴城建遠東公司與文化林,請求給付裝修款工程款101296.4元。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京0113民初18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文化林給付關吉才工程款十萬零一千二百九十六元四角及訴訟費二千三百二十六元,城建遠東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為此,城建遠東公司實際支付了103622.4元。
2012年,城建遠東公司起訴國瑞和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25014438.21元及違約金。國瑞和公司反訴請求城建遠東公司立即向國瑞和公司移交1、2、3號廠房及試制車間的竣工驗收備案所需的全部資料,給付國瑞和公司涉訴有質量問題的工程修復費用1608136元,立即清除現(xiàn)場施工的垃圾及臨設臨建,撤出施工現(xiàn)場。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2)順民初字第086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
北京國瑞和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給付欠原告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三百七十七萬四千二百七十九元九角七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執(zhí)行;二、原告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給付被告
北京國瑞和包裝印刷有限公司涉訴的有質量問題工程項目的修復費用一百六十萬八千一百三十六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執(zhí)行;三、原告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將涉訴場地內試制車間東南側搭建的彩鋼瓦棚子兩棟及緊挨彩鋼房東側紅磚建造的房屋拆除,并將現(xiàn)場清理干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執(zhí)行;四、原告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涉訴的一號、二號、三號廠房及試制車間的全部工程驗收資料整理完畢后移交給被告
北京國瑞和包裝印刷有限公司,被告
北京國瑞和包裝印刷有限公司進行驗收備案時,原告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予以配合;五、被告
北京國瑞和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給付原告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資料整理費一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元,自辦理完畢涉訴的一、二、三號廠房竣工驗收手續(xù)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六、駁回原告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反訴原告
北京國瑞和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為此,城建遠東公司支付了拆除費5400元、公證費2500元、檢測費731430元。
城建遠東公司稱其未經過訴訟支付的款項有:1.2013年2月7日向
北京恒宇信誠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勞務費112535.03元。城建遠東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有趙延軍簽字的支票請領單、有趙延軍簽字的北京城建
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內部銀行轉賬支票存根、有趙延軍簽字的承諾書等證據(jù)。文化林否認此筆費用的支出,表示款項的支出沒有其簽字。但認可趙延軍在國瑞和項目工地從事裝修工作。2.2014年1月20日向
北京欣旺潤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兩筆材料費共計56543元。城建遠東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收款單位為
北京欣旺潤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發(fā)票七張、收款單位
北京欣旺潤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轉賬支票復印件兩張,一張支票的金額為32038元,有領取人杜亞軍的簽名,一張支票的金額為24505元,有領取人高振的簽名。城建遠東公司還向本院提供了一段通話錄音,表示該段通話錄音是和趙延軍的通話,內容顯示杜亞軍、高振是趙延軍的人,領走了工程款5萬多元。文化林不認可上述款項與本案工程有關。3.2014年1月2日向
北京金鈺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勞務費共計142846元。城建遠東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支票請領單一張、收款單位為
北京金鈺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發(fā)票一張、轉賬支票存根一張。文化林不認可上述款項與本案工程有關。
2014年4月9日,文化林向城建遠東公司出具承諾書,內容如下:國瑞和廠房工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對外債務以及起訴貴公司案件產生的案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執(zhí)行費用、鑒定費用等一切費用均由我承擔,并從國瑞和廠房工程的工程款中扣除,如工程款不足以扣除,由我個人財產承擔。另,在國瑞和廠房中發(fā)生的所有起訴、仲裁案件以及涉及債務等,我全權委托蔣凱負責代理和處理,蔣凱代理和處理的結果我全都認可,其后果全部由我本人承擔。本承諾如發(fā)生爭議,由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合同中約定文化林應當承擔城建遠東公司派駐到工地管理人員的工資,工資標準按照20000元/月/人,共兩人一節(jié),文化林稱城建遠東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派任何人去項目部參與管理。
文化林稱城建遠東公司收取其工程風險押金20萬元,并出示加蓋城建遠東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jù)兩份,合計20萬元,城建遠東公司表示雙方尚未結算,故不同意返還。
另,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此工程尚未結算。
一審法院認為: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文化林未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提交任何證明其具備施工資質的證據(jù),因此城建遠東公司與文化林簽訂的《施工項目承包協(xié)議書》應為無效。
本院認為
對于城建遠東公司墊付的工程款,法院認為,文化林作為實際施工人應當對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給付責任。故城建遠東公司能夠證明是為國瑞和項目支付的款項,有權向文化林追償。其訴訟請求中關于向
北京金鈺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不能證明是用于國瑞和項目,故法院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城建遠東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項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證明是用于支付國瑞和項目,法院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城建遠東公司主張的利息及工人工資部分,法院認為,城建遠東公司對于協(xié)議的無效也存在過錯,故法院對該部分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文化林主張返還的風險押金部分,法院認為,雙方并未對合同進行結算,本案僅處理了城建遠東公司代文化林履行相關合同義務所墊付的款項,雙方當事人可另行結算或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確認
二審裁判結果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文化林于2010年6月2日簽訂的《施工項目承包協(xié)議書》無效;二、文化林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返還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墊付款3411706.43元;三、駁回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因文化林并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故城建遠東公司與文化林簽訂的《施工項目承包協(xié)議書》應為無效。
首先,關于本案是否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就本案而言,第一,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故適用于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是發(fā)包人或承包人基于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而提起訴訟請求的糾紛。本案中,城建遠東公司與文化林之間簽訂《施工項目承包協(xié)議書》,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但是本案系城建遠東公司基于其代為墊付的工程款而向文化林主張債權,而并非是要求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相應義務,故本案的案由應為合同糾紛,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于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第二,法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于專屬管轄,是考慮到建設工程往往需要鑒定、評估,從方便法院審理、便捷當事人訴訟的角度,該類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妥當。而對于本案而言,本案的糾紛雖然是源于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與建設工程本身無關,故本案不適用于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亦不違背專屬管轄的立法目的。因此,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并無不妥,對于文化林關于管轄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雖然城建遠東公司與文化林就涉案工程尚未完成結算,但文化林作為實際施工人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對外債務負有給付義務,且文化林在向城建遠東公司出具的承諾書中亦表示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對外債務由其負擔,包括本金、利息、訴訟費等費用。故城建遠東公司有權要求文化林支付其代為墊付的工程款。關于文化林應當支付的墊付工程款數(shù)額的認定。對于城建遠東公司所涉訴訟的金額,文化林不認可其中城建遠東公司支付的利息和訴訟費,但因這一系列訴訟均是因文化林欠付貨款,文化林具有過錯,故文化林提出的不應當負擔其中的利息、訴訟費之上訴理由缺乏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對于城建遠東公司支付關吉才的工程款,文化林不認可其與關吉才之間的施工合同關系,這與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相悖,且其并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對于城建遠東公司與國瑞和訴訟中,城建遠東公司支付的拆除費、公證費和檢測費,文化林稱該筆費用不應由其負擔,但此系城建遠東公司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所發(fā)生的費用,文化林應予負擔。對于一審法院認定的兩筆城建遠東公司墊付的未經訴訟支付的勞務費,文化林不認可城建遠東公司提交的支付憑證,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對城建遠東公司所墊付的工程款數(shù)額認定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城建遠東公司主張的工人工資部分,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城建遠東公司與文化林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650元,由
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5556元(已交納),由文化林負擔34094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新泉
審判員劉秋燕
審判員徐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