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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終1613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12-21   閱讀:

審理法院: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豫07民終161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8-10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劉承昆、時明濤與原審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2014)輝民初字第3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承昆委托代理人陳寶剛,時明濤及其委托代理人萬耀,四建公司委托代理人趙洪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承昆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金額為1003951.11元,在二審訴訟中,劉承昆明確以欠付工程款為基數(shù),不再區(qū)分6號、7號樓均從2014年4月25日開始計算利息,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事實和理由:劉承昆對原審法院認定的合同無效、萬和人家6號樓7號樓的建筑面積、人防面積沒有異議,但是,對原審法院的部分事實認定和判決有異議。原審法院認定劉承昆與時明濤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卻沒有嚴格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無效處理原則來判決。一、原審法院對人防工程的鑒定結論不予認定、遲延給付工程價款應當承擔的利息不予判決是錯誤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弊罡叻ㄔ簩o效工程合同的處理采取的是折價補償原則,這里規(guī)定的是“參照”而不是“按照”,不是說原來合同規(guī)定的部分條款有效。因此,原審法院應當參照雙方約定的價格和人防鑒定的價格來判決。在原審中,雙方都同意申請鑒定,并且選定了鑒定機構,法院委托了鑒定機構,鑒定機構也做出了鑒定報告,原審法院不予認定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確的。關于遲延給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無論合同有效和合同無效都是應當支持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了關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沒有標明無效建設施工合同不適用該規(guī)定,因為最高法適用的是無效合同的折價補償原則。所以,應當判決時明濤承擔利息。二、原審法院判決劉承昆違反合同管理規(guī)定,時明濤罰款161050元是錯誤的,建設施工合同既然認定是無效合同,就是說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都是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三、原審法院判決承擔水電費251588.78元,保險費6923.74元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首先,該合同承包的性質是大清包,劉承昆只是投入人工。其次,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劉承昆承擔水電費。再次,工程施工合同系無效合同,原審法院只能解決工程價款問題,而不能判決涉及合同中的其他問題。

一審被告辯稱

時明濤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要求按鑒定價支付人防工程款不能成立,雙方約定每平方米317元一次性包死,中間沒有協(xié)議變更,應該按照原來的約定價款執(zhí)行。二、雙方?jīng)]有在協(xié)議中工程款利息,根據(jù)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六條,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三、在合同第12條有明確約定,劉承坤違反合同約定,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罰款。四、水電費在合同第14條第10款明確約定,保險費在第10條第4款中有明確約定。

四建公司述稱:一、劉承坤和時明濤是合同的相對人,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本案訴訟不應該將四建公司列為本案被告,請求駁回對四建公司的請求。二、四建公司將涉案項目6、7號樓承包給了時明濤,2012年元月25日由時明濤的會計孫計紅簽署項目管理協(xié)議,四建公司已按協(xié)議將應付工程款全額支付給了時明濤,且在簽署協(xié)議時最后一頁承諾書中,孫計紅承諾涉案項目所有債權債務由孫計紅承擔,孫計紅作為時明濤的會計屬于職務行為。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6條2款規(guī)定,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針對本案來說實際施工人即劉承坤,四建公司作為發(fā)包人,不欠時明濤任何工程款,所以四建公司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時明濤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劉承昆承擔逾期交工的違約責任,賠償時明濤違約損失160萬元;2、從總工程款中扣除時明濤已墊付的保險款、輔助材料款、已付工程款共計76206.44元;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劉承昆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駁回時明濤反訴請求實屬錯誤。(一)雙方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為2013年3月10日,根據(jù)原審證據(jù)材料,可以證實劉承昆逾期違約的事實。(二)即使合同無效,雙方都存在過錯,劉承昆逾期違約的損失也不應由時明濤全部承擔。二、原審法院認定時明濤已支付的總工程款數(shù)額錯誤。(一)原審法院未對墊付的10821元保險費用予以認定。(二)原審法院未對墊付的45385.44元輔助材料費予以認定。(三)原審法院未對已支付的20000元費用予以認定。三、原審法院計算工程款數(shù)額錯誤。證人田某、趙某甲證實劉承昆2013年9月26日中途停建,沒有全部完成案涉工程,城建局的材料是時明濤為順利驗收工程出具的,劉承昆的舉證責任沒有完成。時明濤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款數(shù),已不欠劉承昆工程款。

劉承昆辯稱:一、關于對方要求承擔違約金的問題,時明濤原審時提出反訴,劉承坤已經(jīng)提出了沒有超期的施工證據(jù),此外基于這個合同是無效合同,不應該支持違約金。二、劉承坤只干了6、7號樓,時明濤支付的保險費不能證明就是6、7號樓。三、劉承坤是包工不包料,材料費應該由時明濤承擔。司法解釋只解決工程款問題,其他問題不適用該條款。四、工程款問題以雙方簽字認可的結算清單為準。五、劉承坤將工程全部干完,施工日志每一天驗收報告上都有劉承坤的簽字,雙方都在場。

四建公司述稱:同四建公司上述意見。

劉承昆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時明濤支付工程款3168605.29元并支付遲延付款的違約金470745元,承擔鑒定費10000元,以上三項合計3649350.29元,四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時明濤向原審法院反訴請求:劉承昆承擔逾期交工的違約責任,并承擔違約金160萬元,反訴費由劉承昆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4月24日,時明濤借用四建公司的資質與輝縣市萬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輝縣市萬和人家6號、7號樓的建設施工協(xié)議書一份。2012年5月5日,劉承昆(乙方)與(甲方)時明濤簽訂了一份輝縣市萬和人家6號、7號樓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書。雙方約定,工程承包范圍:主體結構、砌塊、內(nèi)外粉。從定位放線開始、按照施工圖紙。招標文件規(guī)定和圖紙會審紀要及甲方提出的變更范圍內(nèi)所有土建工程包括內(nèi)外腳手架搭拆、安全文明施工防護、場地硬化、預埋件制作安裝、鋼筋機械連接的人工費、機械費、職工食堂及炊具、周轉材料、機具設備、輔助材料及因場地狹小所產(chǎn)生的二次搬運費等,(不包括防水、門窗制作安裝、油漆涂料、墻內(nèi)外保溫等),本合同為毛墻毛地面。結算依據(jù)及承包單價,本工程土建部分按照2008版河南省預定的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計算建筑面積(有地下室的計算地下室面積、基礎花架按地下室建筑面積的50%計算)??偨ㄖ娣e最終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進行計算。乙方承包的工程單價不含任何稅費,稅費由甲方全部承擔。甲方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鋼材、商混、砌體塊料工程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F(xiàn)場計時工:除甲方工程項目部有特殊需求外,施工過程中甲方不簽署任何計時工等。開工及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2012年5月10日開工,至2013年3月10日,總歷工期300個工作日?;A及主體部分150個工作日完成,延誤1天罰款1000元,以甲方開工時間為準計算工期天數(shù)。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經(jīng)雙方共同協(xié)商達成一致,同意按每平方米317元一次包死結算。付款方式:每完成三層十日內(nèi)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主體結束后付已完成工程量的60%。砌塊、內(nèi)外粉、地面結束后,三十日內(nèi)付總工程款的80%,全部完工配合甲方進行交工后,付總工程款的90%,剩余工程款作為工程保證金一年內(nèi)付清。砌塊、粉刷施工期間工資款雙方協(xié)商支付,余額業(yè)主付款時10日內(nèi)一次付清。注:勞務隊進場有一定的工程量后,可以借支生活費。工程停建或緩建: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甲方應在一個月內(nèi)一次付清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全部工程款,并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費以及暫留現(xiàn)場的機械或周轉材料租賃費等相關損失費用。因甲方工程款不到位、材料供應不及時或停水停電、地方干擾造成乙方停工超過10天的,經(jīng)甲方簽證認可工期相應順延。因乙方無故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造成的糾紛,由乙方自己承擔一切經(jīng)濟及法律責任。辦公用房、工人宿舍、廚房、廁所等臨建所有材料及費用由乙方負責。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前發(fā)生的乙方承包范圍內(nèi)的各項人工及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為所有進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工勞務保險。乙方承包范圍以外發(fā)生的工程量另行結算。材料及設施供應相關事項:乙方應在用料一周前用書面材料單,交付甲方項目部,如不按期提供用料單造成停工誤事,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承擔本工程所需的大小型機械設備及各種施工機具、周轉材、輔材耗材:包括現(xiàn)場二級、三級配電箱、電纜、電線等施工機器和周轉材的租購及費用以及除甲方購用主要材料外的所有費用。甲方設專人收領到場的各種建筑材料,乙方必須合理使用,接受甲方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監(jiān)管,不得浪費,否則加倍處罰。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設計變更說明和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規(guī)范進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監(jiān)理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乙方確保圖紙、規(guī)范、圖集、按時、保證質量施工,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驗收標準,質量如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驗收標準,乙方必須無條件返工,返工費用、材料、人工費用等損失均由乙方雙倍承擔,并按項目部質量獎罰條例給予處罰。乙方進場后向甲方提供組織架構及確定的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特種工等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所有管理人員、特種工必須上交上崗證復印件,以供甲方備案審查。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并執(zhí)行項目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對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勞務人員,必須經(jīng)過三級安全教育,嚴格執(zhí)行安全文明施工條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違反者將給予從重處罰,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有責任方承擔全部損失,并追究相關事故責任。乙方承包人必須是本工程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帶頭遵紀守法,不得違章指揮,確保安全、質量、進度、保證全體施工人員和各項施工程序全方位的正常運轉。甲方的責任:甲方負責建筑物的測量定位,主軸線、樓層標高的控制點。提供所需主要建筑材料(按第11條執(zhí)行)。向乙方免費提供施工圖紙兩套和相關設計變更技術資料。項目部管理人員及委托的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及合同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檢查,并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及設計變更簽證等相關事宜。甲方負責土方開挖、回填并承擔機械費用,乙方負責人工配合。甲方負責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乙方責任:乙方負責施工場地平整、臨建搭設及費用、施工界區(qū)內(nèi)的道路、用水用電及臨時設施的施工(總表、總盤由甲方供給),所有機械設備維修及費用均由乙方自理、塔吊、龍門架等辦理安全手續(xù)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提供建筑材料供應、設備進場和施工需用水用電計劃。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與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guī)定的工期如期完成。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期延期,經(jīng)甲方簽證認可后工期相應順延。乙方配合甲方收集整理技術資料和竣工資料,協(xié)同工程隱蔽驗收和基礎、主體以及竣工驗收手續(xù)。乙方必須配合建設單位和其他分包項目施工,不得收取任何配合費用,但分包的外墻保溫、涂料、消防等項目施工隊伍必須及時跟隨乙方施工。施工期間所有不涉及建筑面積的設計變更,不追加任何費用。乙方所干工程項目保修期間若出現(xiàn)質量問題,必須及時進行維修,若不及時維修所造成的損失一切有乙方負責。乙方自行將承包工程轉包或違反質量和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不予結算并另行組織施工隊伍,且追償因此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約定的工期交工,每延期一天向甲方償付違約金1000-5000元。施工和生活用水及施工用電材料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負責協(xié)調。

合同簽訂后,劉承昆與時明濤開始按合同履行。輝縣市萬和人家6號樓、7號樓分別于2012年5月20日、2012年4月28日開始施工,均于2014年4月24日竣工驗收合格。原告施工的6號樓建筑面積為10824.82平方米,其中含地下室面積561.71平方米,人防面積545.73平方米。6號樓的基礎花架面積為561.71平方米×50%=280.855平方米。7號樓的施工建筑面積為12038.36平方米,含地下室面積642.12平方米。7號樓的基礎花架面積為642.12平方米×50%=321.06平方米。施工期間時明濤支付劉承昆工程款5107583元。施工過程中劉承昆方因違反現(xiàn)場管理細則,被罰款161050元(時明濤庭審要求)。施工期間劉承昆施工用電213840度,單價1.1元,計235224元,施工期間生活區(qū)用電15079度,單價0.82元,計12364.78元,生活區(qū)水費4000元,水電費共計251588.78元,時明濤為劉承昆墊付水電費251588.78元。時明濤為劉承昆墊付保險費6923.74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上述事實,時明濤并無任何建筑施工資質,其簽訂協(xié)議書及建筑工程勞務施工合同書均是借用其他公司名義,因而無論其是對外承包建設工程還是將工程分包于同樣沒有施工資質的劉承昆,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nèi)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因而時明濤與劉承昆簽訂的建筑工程勞務施工合同書應為無效合同,雙方對合同無效均負有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劉承昆承建萬和人家6、7號樓工程已經(jīng)由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因而時明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劉承昆相應的工程欠款。6號樓工程價款為3520498.98元(10824.82平方米×317元/平方米+基礎花架561.71平方米×50%×317元/平方米),7號樓工程價款為3917936.14元(12038.36平方米×317元/平方米+基礎花架642.12平方米×50%×317元/平方米),共計7438435.12元。扣除時明濤已支付劉承昆工程價款5107583元,為劉承昆墊付施工、生活所用的水電費計251588.78元(235224元+12364.78元+4000元),保險費6923.74元,劉承昆被罰款161050元,時明濤應支付下欠劉承昆工程款1911289.60元。故對劉承昆要求時明濤支付3168605.29元的訴訟請求,不予全部支持。因劉承昆與時明濤所簽合同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且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故劉承昆認為時明濤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同理,對于時明濤要求劉承昆支付違約金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劉承昆要求四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本案庭審情況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本案中,四建公司作為多年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yè),應當知道時明濤在沒有施工資質情況下,借用四建公司名義從事工程承、發(fā)包活動違反建筑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允許時明濤使用其名義從事相關活動,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時明濤的行為后果承擔連帶責任。故對劉承昆要求四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一、時明濤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劉承昆工程款共計1911289.60元,四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劉承昆的其它訴訟請求;三、駁回時明濤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35995元,反訴費9600元,由劉承昆承擔13993元,時明濤承擔31602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本院二審審理過程中,劉承昆提交證據(jù)一組,用以證明:趙某甲是從劉承昆手下所干的活,趙某甲所得30900元是包括在時明濤支付劉承昆工程款中的。時明濤發(fā)表質證意見稱:2014年1月20日經(jīng)劉承昆同意支付30900元,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這不代表趙某甲承建劉承昆工程;工程后半程趙某甲直接與時明濤結算工程款。時明濤提交證據(jù)二份:證據(jù)一,2013年1月25日收據(jù)一份,用以證明:20000元已支付給劉承昆應予扣除;證據(jù)二,保險單一份,用以證明:時明濤代付10821元保險費應予扣除。劉承昆發(fā)表質證意見稱:對上述二份證據(jù)予以認可。四建公司對劉承昆、時明濤提交的證據(jù)發(fā)表質證意見稱:在二審開庭前,時明濤向法院及四建公司出具了承諾書,承諾內(nèi)容為:若因案涉項目產(chǎn)生的工程債權債務糾紛,均由時明濤承擔。劉承昆、時明濤提交的證據(jù)與四建公司無關,四建公司不應承擔任何經(jīng)濟責任。四建公司提交證據(jù)一組,用以證明:四建公司并非借用資質,是把工程承包給了時明濤,管理協(xié)議第4頁承諾書中,時明濤承諾因該項目出現(xiàn)的債權債務關系由時明濤承擔。2016年4月1日承諾書中證明我公司已經(jīng)全部工程款支付給了時明濤,不欠時明濤任何款項,該案產(chǎn)生的任何支付義務應由時明濤承擔。劉承坤發(fā)表質證意見稱:不予質證。時明濤發(fā)表質證意見稱:均認可。

本院查明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作如下認定:對于劉承昆提交的證據(jù),因時明濤并未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時明濤提交的證據(jù),因劉承昆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四建公司的提交證據(jù),因時明濤并未提出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劉承昆出具收據(jù)一張,收據(jù)顯示:今收到萬和人家工程部工程款(付趙某甲)30900元整。2013年1月25日,劉承昆出具收據(jù)一份,收據(jù)顯示:今取到7號樓二次結構工程款20000元整。2011年10月24日,輝縣市萬和人家項目6號樓保險費票據(jù)一張,票據(jù)顯示:保險費合計10824元。2016年4月1日,時明濤向四建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書顯示:案涉項目四建公司應支付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畢,不欠時明濤任何款項,因該項目產(chǎn)生的所有工程債權債務糾紛,均與四建公司無關,全部由時明濤承擔。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第九十條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钡诙鶙l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p>

本案中,關于劉承昆上訴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問題。一、關于人防工程鑒定意見應否采信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彪p方合同第八條第一款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約定:經(jīng)雙方共同協(xié)商達成一致,同意按每平方米317元一次包死結算。劉承昆并未舉證證明雙方對人防工程有特殊約定,故案涉工程系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按照上述規(guī)定,不應對對人防工程進行鑒定,對劉承昆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二、關于欠付工程款利息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痹诒驹憾徳V訟中,劉承昆明確以欠付工程款為基數(shù),不再區(qū)分6號、7號樓均從2014年4月25日開始計算利息,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因輝縣市萬和人家6號樓、7號樓均于2014年4月24日竣工驗收合格。故劉承昆該項訴訟請求符合上述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關于罰款問題。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雙方合同無效,時明濤明知劉承昆無相應資質同意劉承昆承接案涉工程,應承擔60%的責任,劉承昆明知自身無相應資質承接案涉工程,應承擔40%的責任。故對劉承昆該項上訴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四、關于水電費、保險費問題。雙方合同第十條約定:乙方為所有進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工勞務保險。第十四條約定:施工和生活用水及施工用電材料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負責協(xié)調。故對劉承昆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時明濤上訴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問題。一、關于劉承昆逾期交工違約責任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雙方合同第八條約定:付款方式:每完成三層十日內(nèi)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主體結束后付已完成工程量的60%。砌塊、內(nèi)外粉、地面結束后,三十日內(nèi)付總工程款的80%,全部完工配合甲方進行交工后,付總工程款的90%,剩余工程款作為工程保證金一年內(nèi)付清。現(xiàn)案涉工程于2014年4月24日竣工驗收合格,但時明濤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認定其按照上述約定的工程節(jié)點支付工程價款,且直至目前仍未付至總工程款的90%,故對時明濤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二、關于保險款、輔助材料款、已付工程款問題。關于保險款問題。雖然保險費票據(jù)上顯示為10824元,但時明濤按照10821元主張,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對保險費10821元予以支持。關于輔助材料款問題。因時明濤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該項費用為輔助材料款,按照上述規(guī)定,應由時明濤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本院對時明濤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關于已付工程款問題。時明濤所稱的20000元,劉承昆予以認可,本院予以支持。

三、關于案涉工程是否由劉承昆全部施工問題。因2014年1月20日,劉承昆出具的收據(jù)顯示劉承昆向趙某甲支付工程款,結合本案施工日記等其他證據(jù),劉承昆全部施工案涉工程具有高度可能性,按照上述規(guī)定,應認定該事實存在。證人田某、趙某乙的證人證言證明力不足。故對時明濤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四建公司應否承擔責任問題。原審判決認定四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四建公司并未提出上訴,按照上述規(guī)定,二審法院僅對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故對四建公司的抗辯不予支持。

綜上,時明濤應向劉承昆支付剩余工程款1977098.6元(7438435.12-5107583-251588.78-6923.74-10821-20000-161050×4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2014)輝民初字第3364號民事判決;

二、時明濤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劉承昆工程款1977098.6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2014年4月25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劉承昆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時明濤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5995元,反訴費9600元,由劉承昆承擔20000元,時明濤承擔25595元;鑒定費10000元,由劉承昆承擔6000元,時明濤承擔4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3722元,由劉承昆承擔9548元,時明濤承擔2417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中偉

審判員路長平

代理審判員趙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張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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