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黔04民終52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8-25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龍某因與被上訴人伍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402民初6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龍某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上訴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法律關系錯誤,應認定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上訴人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2.審法院認定法律關系錯誤,導致適用法律條文錯誤。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伍某二審中未作答辯。
伍某一審起訴稱:2007年11月,龍某將貴航集團安大廠51#廠房地坪工程按包工包料承包給自己承建,工程完工后龍某一直未支付給本人工程款。經(jīng)多次催款,龍某于2015年3月30日與原告結算和協(xié)商,龍某應支付給原告工程尾款90,000元,并約定分兩次支付。后被告未按約支付,2016年2月4日龍某又出具一份欠條,定于2016年4月30日支付本人工程尾款90,000元及利息,但還款期限已到,龍某仍未支付工程款,原告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及利息27,000元;訴訟中產(chǎn)生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龍某辯稱,我欠原告90000元工程款屬實,但原告訴請的利息過高,應按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來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7年11月,被告將貴航集團安大廠51#廠房地坪工程按包工包料承包給原告承建,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給原告工程款。2015年3月30日,經(jīng)原告與被告結算簽訂《付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分兩次(2015年6月30日及2015年11月30日)、每次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人民幣45,000元。上述款項到期后,被告未按協(xié)議向原告付款,2016年2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條》,內容為:“今欠到伍某的安順工程款尾款(¥90,000元)玖萬元整,還款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止,超期后,按每月叁分(3%)(即貳仟柒佰元整)支付利息?!逼跐M后,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原告遂訴來本院。庭審中,原告自述被告在2015年向其支付過利息1,350元,被告予以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債務應當償還。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被告承包的貴航集團安大廠51#廠房地坪工程,雙方經(jīng)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幣90,000元,被告方出具有欠條給原告,雙方對還款時間及違約責任均有約定,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的訴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雙方約定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過高,要求調整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認為違約金過高的,可請求予以適當減少。雙方約定按月利率3%支付違約金,已超出法律保護范圍,本院比照相關法律,以月利率2%確定違約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由被告龍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給原告伍某工程款人民幣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90,000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2%,從2016年5月1日起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18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059元,由被告龍某承擔。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2.一審判決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的問題。首先,2015年3月30日上訴人龍某與被上訴人伍某所簽訂的《付款協(xié)議》及上訴人龍某于2016年2月4日向被上訴人伍某出具的《欠條》,系雙方對于建設工程款進行結算后作出的。且《付款協(xié)議》與《欠條》中均明確的寫明了所欠債務系工程款,并未約定將所欠工程尾款轉化為民間借貸。其次,一審認定本案法律關系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未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且一審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綜上,上訴人龍某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法律關系錯誤,應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關于一審判決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是否正確的問題。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雙方經(jīng)過結算后,被上訴人出具的欠條系對工程款支付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進行的約定。上訴人一審中認為雙方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過高,要求調減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薄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上訴人實際損失上浮百分之三十進行調整。訴訟中,由于被上訴人伍某不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實際損失,但被上訴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給上訴人造成利息損失客觀存在,故被上訴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判令上訴人龍某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法院(2017)黔0402民初681號民事判決;
二、由上訴人龍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被上訴人伍某工程款人民幣9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幣9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3倍計算,從2016年5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駁回被上訴人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應當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導致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一審案件受理費2,118元,減半收取1,05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118元,共計3,117元,由上訴人龍某承擔2,657元,由被上訴人伍某承擔46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謝暉
審判員劉熹
審判員黃光美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治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