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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開民初字第00586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3   閱讀:

王少清與徐鵬飛、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開民初字第00586號

審理經過

原告王少清訴被告徐鵬飛、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保江蘇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長永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徐鵬飛及安邦財保江蘇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王少清訴稱:2014年6月19日7時15分左右,被告徐鵬飛駕駛蘇F×××××小型轎車途經南通市通盛大道宏興路路口,由西向東行駛時,所駕車左后部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王少清駕駛的通州區(qū)385275電動車前部發(fā)生碰撞,造成王少清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南通瑞慈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鎖骨骨折、右恥骨上下肢骨折,2014年6月20日實行右鎖骨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于2014年6月27日出院。2014年7月14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委托對被告駕駛的車輛進行技術檢驗,分析意見為制動不合格。2014年7月23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以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為由出具了通公交證字(2014)第5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被告徐鵬飛駕駛的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26158.5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徐鵬飛辯稱:涉案車輛投保交強險和20萬的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依法承擔。事故后其墊付了977元要求一并處理。

被告安邦財保江蘇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涉案車輛在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沒有異議。但是本起事故責任未能認定,根據事故證明,原告車輛前部碰撞被告車輛的后部,原告方應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且對原告?zhèn)麣堣b定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7時15分左右,被告徐鵬飛駕駛蘇F×××××小型轎車途經南通市通盛大道宏興路路口,由西向東行駛時,所駕車左后部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王少清駕駛的通州區(qū)385275電動車前部發(fā)生碰撞,造成王少清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南通瑞慈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鎖骨骨折、右恥骨上下支骨折,2014年6月20日實行右鎖骨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于2014年6月27日出院,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22837.65元(含徐鵬飛墊付的977元)。2014年7月23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以該事故中由于不能確認事故發(fā)生前雙方駕車進入路口時交通信號燈的情況,致使道路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為由出具了通公交證字(2014)第5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2015年3月13日,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接受江蘇金平川律師事務所的委托對原告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交通事故致骨盆多發(fā)性骨折、右鎖骨中段骨折、其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取內固定費用約8000元,二次手術前休息期限150日、護理期限60日(其中2人護理10日,1人護理50日)、營養(yǎng)期限60日。取內固定二次手術休息期限60日、1人護理期限30日、營養(yǎng)期限30日。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2320元。

另查明,被告徐鵬飛駕駛的蘇F×××××小型轎車在被告安邦財保江蘇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后被告徐鵬飛墊付醫(yī)療費977元。原告王少清事故發(fā)生前一直從事建筑行業(yè)輔助工作,事故后未工作。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費用清單、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等書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因本案事故責任無法查清,故本院認定涉案事故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全部由被告徐鵬飛承擔。關于被告安邦財保江蘇分公司提出對原告的傷殘鑒定申請重新鑒定的意見,本院經專業(yè)咨詢及審查,原鑒定意見并無不當,無需重新鑒定,故本院對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及相關的費用,雖然未實際發(fā)生,但確為原告治療需要,為減少當事人訟累,本案將相關的損失一并處理。

對于原告的損失,經本院審核:1、關于醫(yī)療費,其中原告主張的在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醫(yī)院102元醫(yī)療費,未提供相應醫(yī)囑及病歷予以證明,應予以剔除。其余22837.65元有相關的票據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的醫(yī)療費8000元,有鑒定意見為依據,本院予以認可。被告安邦財保江蘇分公司主張扣除非醫(yī)保用藥,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院難以支持。故原告的醫(yī)療費本院認定為30837.65元。

2、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144元(18元/天×8天),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3、關于營養(yǎng)費,根據鑒定意見,營養(yǎng)期限為90日(含二次手術期間30日),認定為900元(10元/天×90天)。

4、關于誤工費,原告雖已年滿六十周歲,但其事故前仍在工作,確存在誤工損失,故根據鑒定意見,原告誤工時間為210天(含二次手術期間60日),本院認為,按照原告所從事的房屋建筑業(yè)的平均工資標準35261元/年計算,誤工費為20287元(35261元/年÷365×210).

5、關于護理費,原告護理時間及人數本院采信鑒定意見,護理期限60日(其中兩人護理10日,1人護理50日),二次手術護理期限30日,護理費標準結合本地實際認定為每天70元,此項損失認定為7000元[70元/天×(20+50+30)天]。

6、關于殘疾賠償金,原告被評定為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因原告常年從事房屋建筑業(yè),其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zhèn),據此原告按照城鎮(zhèn)標準主張54953.6元(34346元/年×(80-64)年×0.1),本院予以確認。

7、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構成傷殘確實給其帶來精神痛苦,本院綜合考慮原告方精神痛苦程度、被告的賠償能力、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實際情況,認定3000元為宜,該款在交強險內予以賠償。

8、關于交通費,原告因該事故受傷治療確有交通費用發(fā)生,本院酌定為500元。

9、關于財產損失,原告主張1100元,被告安邦財保江蘇分公司認為雖其定損價格為1000元,但原告提供的發(fā)票非合法有效發(fā)票,故對原告主張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事故中原告車輛確有損壞,原告雖未對車輛受損予以評估,但保險公司已經進行定損,為減少訴累,本院采納保險公司的定損數額,原告車輛損失定為1000元。

10、鑒定費2320元,有相關票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該費用列入訴訟費處理。

綜上,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上述1-9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18622.25元,由被告人保南通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96740.6元,超過交強險限額的21881.65元由徐鵬飛承擔,因徐鵬飛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該費用由人保南通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范圍內代為賠償。被告徐鵬飛墊付醫(yī)療費977元,原告王少清應予以返還。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少清96740.6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少清21881.65元,合計賠償118622.25元

二、原告王少清返還被告徐鵬飛977元;

上述第一、二項合計,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王少清117645.25元,給付徐鵬飛977元。

三、駁回原告王少清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0元,減半收取515元,鑒定費2320元,合計人民幣2835元,由原告王少清負擔170元,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負擔2665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墊付,被告負擔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30元。(戶名:南通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賬號:47×××82)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長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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