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仁某與朱曉1、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法 官: 吳玉鳳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梅仁某訴被告朱曉1、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吳玉鳳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許慶健、徐仁方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梅仁某的委托代理人薛荷娣,被告朱曉1,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亞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梅仁某訴稱:2015年3月2日8時10分許,朱曉1駕駛蘇B×××××小型轎車沿江陰市西石橋公平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鎮(zhèn)澄路路口時,與他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他受傷以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他被送往醫(yī)院救治。江陰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調查后認定,朱曉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他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朱曉1駕駛的蘇B×××××小型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為維護自身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計99175.78元;2、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朱曉1辯稱:他是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以及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不持異議。肇事車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以及不計免賠險,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超出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之外屬于駕駛車輛一方責任的由他來承擔賠償責任。事發(fā)后他墊付了8700.03元,請求一并處理。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他公司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以及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不持異議。肇事車輛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他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付。梅仁某主張的部分賠償標準過高,同時對其主張的醫(yī)療費有異議。他公司對鑒定機構確定的傷殘等級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他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與訴訟費。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2日8時10分,朱曉1駕駛蘇B×××××小型轎車沿江陰市西石橋公共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鎮(zhèn)澄路路口右轉彎時,與沿鎮(zhèn)澄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的梅仁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梅仁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梅仁某被送往江陰市中醫(yī)院治療,診斷為:腦膜瘤術后、高血壓、××、左側第三肋骨骨折、左臂層神經(jīng)損傷等,X光片顯示:左側第三肋骨骨折,左肩胛骨可能骨折。后,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調查后于2015年3月12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曉1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梅仁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15年8月26日,梅仁某以朱曉1、保險公司為被告起訴來院。
另查明:蘇B×××××小型轎車為朱曉1所有,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該車輛另在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以上保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4月30日0時起至2015年4月29日24時止。
事發(fā)后,朱曉1為梅仁某墊付費用8700.03元。
再查明:2015年9月19日,因鑒定需要,梅仁某到常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進行了左肩關節(jié)的MRI檢查,報告單提示:梅仁某左肩關節(jié)損傷。常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肌電圖報告單印象:未見明顯特征性改變。
審理中,朱曉1與保險公司一致同意扣除1000元非醫(yī)保用藥費用由朱曉1承擔。
梅仁某申請對其傷殘等級以及誤工期限、護理期限以及營養(yǎng)期限進行司法鑒定,本院委托常州市德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2015年10月20日,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對于損傷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載明:……根據(jù)病歷資料及該所檢驗、閱片所見,現(xiàn)可以診斷為左側第三肋骨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可能、左肩鎖關節(jié)損傷,且損傷與本次外傷存在因果關系。鑒定意見為:梅仁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肩關節(jié)功能障礙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yǎng)期為30日為宜。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病歷、入院記錄、出院記錄、住院費用清單、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車輛修理費發(fā)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起事故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責任應作為本院確定民事賠償?shù)囊罁?jù),該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確認朱曉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梅仁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故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對梅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朱曉1承擔80%的責任,由梅仁某自負20%的責任。
蘇B×××××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內(nèi)對朱曉1承擔的賠償款予以理賠并賠付梅仁某。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梅仁某的左肩關節(jié)損傷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梅仁某是否構成十級交通事故殘疾。經(jīng)梅仁某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常州市德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梅仁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部門根據(jù)病歷資料、鑒定時檢驗及閱片所見,認為梅仁某左側第三肋骨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可能、左肩鎖關節(jié)損傷診斷成立,且損傷與外傷存在因果關系,并根據(jù)左肩關節(jié)功能障礙的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保險公司抗辯梅仁某左肩關節(jié)損傷與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關聯(lián)性,鑒定機構以左肩關節(jié)功能障礙評定十級傷殘依據(jù)不足,申請重新鑒定。為證明其抗辯主張,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由上海樂凡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調查出具的《關于傷者梅仁某傷殘相關調查報告》。對此,本院認為:病歷資料顯示,梅仁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左第三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可能、左臂層神經(jīng)損傷等,鑒定復查時肌電圖顯示未見明顯特征性改變,并不能據(jù)此完全排除梅仁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左臂層神經(jīng)損傷的可能,且鑒定機構最終并未確立左臂層神經(jīng)損傷診斷,亦未以左臂層神經(jīng)損傷作為評殘的依據(jù)。事發(fā)前梅仁某雖存在××史,但梅仁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左第三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可能等,左肩關節(jié)MRI提示左肩關節(jié)損傷,對于上述損傷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聯(lián)性鑒定部門已作出行評判,本院予以認定。保險公司提供的《關于傷者梅仁某傷殘相關調查報告》系單方出具,顯然不具備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認為,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鑒定意見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納,認定梅仁某的傷情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對于梅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原、被告各方能夠達成一致的如下:住院伙食補助費126元、營養(yǎng)費540元、車損400元。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梅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余損失確定如下:
1、醫(yī)療費。梅仁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病歷、出院記錄、住院費用清單、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jù)等證據(jù)。對于梅仁某傷后當天即住院期間在江陰市中醫(yī)院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8193.53元(扣除伙食費106.5元),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出院后梅仁某在江陰市中醫(yī)院以及江陰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支出的門診醫(yī)療費,保險公司及朱曉1認可345.52元,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其余費用支出,無法確認與本次外傷存在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對于梅仁某在常州及上海各醫(yī)院治療所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梅仁某與保險公司致確認與本起事故無涉,予以扣除。本院確定醫(yī)療費為8485.05元。
2、護理費。鑒定機構確定護理期為30天,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護理費標準,本院酌定為65元/天。護理費確定為1950元。
3、誤工費。鑒定機構確定誤工期為120天,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誤工費標準,梅仁某與保險公司一致確認按照2200元/月計算。誤工費確定為8800元(2200元/月×4個月)。
4、殘疾賠償金。鑒定機構認定梅仁某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本院予以采信。江蘇省自2003年5月1日起取消農(nóng)村戶口、城鎮(zhèn)戶口等戶口性質,統(tǒng)稱居民戶口。城鎮(zhèn)居民、農(nóng)村居民的界定不應以戶口認定,應當以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等因素區(qū)分。梅仁某為江陰市常住居民,故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確定為68692元(34346元/年×20年×0.1)。
5、精神損害撫慰金。梅仁某因交通事故致殘,遭受精神損害,故本院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予以支持??紤]到各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本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元為宜,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6、交通費。結合梅仁某的傷情,就診的時間和就診的遠近,本院酌定交通費為300元。
7、鑒定費。根據(jù)鑒定機構開具的收費票據(jù),確定鑒定費為4004元。該費用非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由事故當事人按賠償責任進行分擔,由梅仁某自負800.80元,由朱曉1負擔3203.20元。又因該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事故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對于朱曉1承擔的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
綜上,梅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8485.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6元、營養(yǎng)費540元、護理費1950元、誤工費8800元、殘疾賠償金686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交通費300元、車損400元、鑒定費4004元,合計97297.05元。上述損失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為9151.05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83742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400元,共計93293.05元;其余損失4004元(鑒定費),按上述本院認定的責任,由朱曉1賠付3203.2元,由梅仁某自負800.8元。
對于朱曉1承擔的賠償責任,蘇B×××××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內(nèi)對朱曉1承擔的賠償限額予以理賠。朱曉1與保險公司已商定由朱曉1承擔非醫(yī)保用藥費用1000元,系當事人處分自身權利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梅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97297.05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賠償92293.05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3203.2元,共計95496.25元;由梅仁某自負800.8元;由朱曉1賠償1000元,朱曉1為梅仁某墊付了醫(yī)療費8700.03元,超出部分7700.03元應由梅仁某返還,該款直接從保險公司賠償款中扣除。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梅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97297.05元,由朱曉1賠償1000元(已履行);由梅仁某自負800.8元;由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賠償95496.25元,該款給付梅仁某87796.22元,給付朱曉17700.03元(返還墊付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梅仁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0元(梅仁某已預交),由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梅仁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帳號:11×××05)。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玉鳳
人民陪審員許慶健
人民陪審員徐仁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