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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蘇09民終728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2   閱讀:

審理法院: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蘇09民終728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響水縣支公司(下稱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文娟、原審被告龔成飛、響水縣文華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響水汽車出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響水縣人民法院(2017)蘇0921民初16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時上訴人明確表示對被上訴人的傷殘等級有異議,并向一審法院書面申請重新鑒定,但一審法院未能采納。二、即使被上訴人的傷情構成傷殘,其適用的標準也應當是其戶籍所在地標準。一審時被上訴人提交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收銀員操作證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以上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長期在上海居住達一年以上。根據(jù)上海市的規(guī)定,外來人口均需要辦理居住證,實際上如果沒有辦理居住證的,所居住的社區(qū)也有登記,并時有抽查。提供的操作證也沒有印發(fā)日期,僅憑一張租賃合同不能認定其在上海工作居住達到一年。三、被上訴人提交相應的誤工證據(jù)不足。被上訴人未能提供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的證明或根行流水,并且按照法律規(guī)定工資達3500元/月的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材料被上訴人均未能提供。為此上訴人認為原審適用認定事實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辯稱

王文娟辯稱,1.上訴人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減免訴訟費的對象,其在上訴過程中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足額繳納上訴費,根據(jù)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應按撤回上訴處理。2.即使未按撤回上訴處理,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故要求法院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

龔成飛書面辯稱,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王文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判令龔成飛、響水汽車出租公司、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共同賠償王文娟各項損失合計151913.9元且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8月8日13時左右,龔成飛駕駛蘇J×××××號小型轎車沿響水縣城黃海路行駛至樂天瑪特超市門前,停車下客過程中,與同方向張明書駕駛的載王文娟的三輪車相撞,造成王文娟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王文娟被送往響水縣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治療7天,支付醫(yī)療費7819.9元。2016年8月18日,響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響公交認字(2016)第10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龔成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明書、王文娟無責任。響水汽車出租公司系蘇J×××××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該車在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在審理中,王文娟申請對其傷殘等級及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限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委托鹽城東方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7年4月15日,鹽城東方司法鑒定所作出鹽東方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170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王文娟因車禍右鎖骨遠端骨折致右上肢功能喪失10%以上,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本次損傷后的誤工期為4個月,營養(yǎng)期為3個月,護理期為2個月。王文娟支付鑒定費1590元。王文娟的醫(yī)療費中有3471.75元為龔成飛支付。王文娟居住在上××××中路彭盛小區(qū)。

一審法院認為,龔成飛駕駛蘇J×××××號小型轎車與張明書駕駛的載王文娟的三輪車相撞,致王文娟受傷,龔成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龔成飛駕駛的蘇J×××××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響水汽車出租公司,該車在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由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王文娟的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范圍之外的損失由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與龔成飛按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范圍內(nèi)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文娟居住在上××××中路彭盛小區(qū),對其損失按上海市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王文娟的損失為:醫(yī)療費7819.9元,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辯稱應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126元(7天×18元);營養(yǎng)費810元(90天×9元);護理費3600元(60天×60元);誤工費按王文娟主張的每月3500元計算4個月為14000元;殘疾賠償金115384元(57692元×20年×0.1);精神撫慰金根據(jù)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酌定5000元;交通費酌定300元;財產(chǎn)損失,王文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上述損失合計147039.9元,由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王文娟8755.9元,在傷殘死亡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王文娟元110000元;超過交強險限額范圍的,由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王文娟22627.2元(28284元×80%);由龔成飛賠償王文娟5656.8元(28284元-22627.2元),龔成飛為王文娟支付的3471.75元應予以扣減,龔成飛實際應賠償王文娟2185.05元。本案中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王文娟在本案審理中向一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一審法院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并依法委托具有法醫(yī)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鑒定機構具有其他不能進行鑒定或作出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情形,故對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nèi)賠償王文娟141383.1元(上述款項匯入王文娟的銀行帳戶,戶名:王文娟,開戶行:江蘇銀行響水支行,帳號:62×××51);二、龔成飛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nèi)賠償王文娟各項損失合計2185.05元(上述款項匯入王文娟的銀行帳戶,戶名:王文娟,開戶行:江蘇銀行響水支行,帳號:62×××51);三、駁回王文娟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鑒定費1590元,合計1840元,由王文娟承擔100元;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承擔1690元;由龔成飛承擔50元。

二審審理過程中,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提交三份證明復印件,擬證明該三份證明系王文娟在與該公司調解時候提交,三份證明顯示王文娟在事故發(fā)生之前一直在響水帝豪大酒店工作。王文娟對該項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該證據(jù)其不屬于新證據(jù),對三性均不認可,上訴人應舉證證明上述證明系由王文娟提供。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無異,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根據(jù)上訴人的訴稱及被上訴人的辯稱,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案涉鑒定報告能否作為定案依據(jù);2.一審法院按照上海地區(qū)城鎮(zhèn)標準認定王文娟殘疾賠償金是否適當;3.一審法院認定王文娟的誤工費損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王文娟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傷,對其造成的合理損失,有權向侵權人及車輛承保公司主張賠償。

關于爭議焦點一,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機構鹽城東方司法鑒定所系一審法院通過搖號程序確定,該鑒定機構具備鑒定資質,鑒定人經(jīng)閱片及體格檢查,認定“王文娟因車禍右鎖骨遠端骨折致右上肢功能喪失10%以上,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本次損傷后的誤工期為4個月,營養(yǎng)期為3個月,護理期為2個月”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之規(guī)定。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雖對鑒定報告有異議,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案涉鑒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故一審法院將案涉鑒定意見書作為定案依據(jù)并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二,經(jīng)查,結合來滬人員居住證信息查詢表、租賃合同、一審法院對陳華梅、張建軍、郁寶忠調查筆錄,可以認定王文娟在事故發(fā)生前一年居住在上××××中路彭盛小區(qū),一審法院據(jù)此按照上海地區(qū)城鎮(zhèn)標準認定其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雖主張王文娟在事故發(fā)生前系在響水工作,但是其在二審提供的證明系復印件,王文娟對此不予認可系其向該公司出具,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證據(jù)系由王文娟提供,故本院對此抗辯不予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三,經(jīng)查,結合王文娟提供的上海市稅控收款機操作員證書、上海百菇園餐飲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綜合證據(jù),可以認定王文娟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長期在上海百菇園餐飲有限公司從事服務員工作,一審法院酌定按照其主張的3500元/月標準認定4個月的誤工費并無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人壽財保響水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唐艷玲

審判員俞靜云

審判員荀玉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珺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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