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蘇07民終165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7-13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江蘇尚榮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榮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連云港市鵬偉保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偉公司)、被上訴人徐繼國及原審被告安陽建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陽公司)、安陽建力集團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以下簡稱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9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尚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廣鳳、被上訴人鵬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顧楊斌、被上訴人徐繼國、原審被告安陽公司及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乃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鵬偉公司一審訴稱:2012年3月18日,鵬偉公司與安陽公司下屬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簽訂《外墻保溫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作為發(fā)包人,鵬偉公司作為承包人,將在連云港市新浦區(qū)(現(xiàn)為海州區(qū))“泰恒華府”居住組團一期工程03#樓的外墻保溫工程施工交付給鵬偉公司承接,合同還約定了工程承包范圍、工期、質(zhì)量標準、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合同簽訂后,鵬偉公司依照約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而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并沒按合同約定按時付款。后在2013年3月8日經(jīng)鵬偉公司與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結(jié)算,尚欠鵬偉公司工程款670670元,同日,徐繼國為該筆欠款提供連帶給付責任。該工程于2013年4月24日竣工驗收。后鵬偉公司了解到,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被吊銷,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當由安陽公司承擔,尚榮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欠付安陽公司工程款尚未付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給付責任?,F(xiàn)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安陽公司向鵬偉公司支付工程款670670元;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在財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支付責任;徐繼國對上述第一項所欠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尚榮公司在欠付安陽公司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給付責任。原審訴訟中,鵬偉公司明確其主張的工程數(shù)額為655838.40元。
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一審辯稱:一、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與鵬偉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鵬偉公司起訴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屬于訴訟對象錯誤,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從未與鵬偉公司簽訂過任何的合同,與鵬偉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鵬偉公司所訴稱的涉案合同,不是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所簽,對于鵬偉公司所稱合同是否真實是否實際發(fā)生是否履行完畢,價款是多少是否已經(jīng)支付,支付了多少等等事項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不知情,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二、鵬偉公司訴稱的事項是徐繼國的行為,與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無關,即使訴稱的合同關系存在,也是鵬偉公司與徐繼國個人所簽訂的,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從未授權(quán)也未委托徐繼國與鵬偉公司簽訂任何合同。徐繼國不是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的工作人員,更不是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的負責人,其個人行為與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無關。三、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不欠付徐繼國工程款,鵬偉公司與徐繼國之間的合同糾紛與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無關。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徐繼國,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應付的工程款已經(jīng)付清,鵬偉公司要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依據(jù)。四、鵬偉公司訴稱的事項是鵬偉公司與徐繼國之間發(fā)生的,根據(jù)合同相對性,鵬偉公司只能向徐繼國主張權(quán)利,鵬偉公司要求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依據(jù)。綜上,鵬偉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鵬偉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被告辯稱
徐繼國一審辯稱:徐繼國是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管理人員,不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應由安陽公司和尚榮公司承擔給付工程款責任。
尚榮公司一審辯稱:尚榮公司已經(jīng)超額支付安陽公司工程款,不欠安陽公司工程款。尚榮公司將東方領秀工程2-7#樓發(fā)包給安陽公司施工,工程完成后,經(jīng)發(fā)包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審核工程結(jié)算,工程結(jié)算價款為61119097.5元,尚榮公司已經(jīng)支付安陽公司62996447.5元,已經(jīng)超額支付,不欠安陽公司工程款,鵬偉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鵬偉公司對尚榮公司的訴訟請求。鵬偉公司訴稱事項是與徐繼國之間的,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案由也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即使鵬偉公司訴稱的事項是真實的,其應向徐繼國主張權(quán)利,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訴求。本案應當是承攬糾紛,鵬偉公司與徐繼國之間形成的是承攬合同關系,徐繼國承包東方領秀工程施工,鵬偉公司從徐繼國處承攬了部分施工項目,該合同是有效的,鵬偉公司只能向徐繼國主張權(quán)利,不能向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主張。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尚榮公司向安陽公司發(fā)送《中標通知書》,確定安陽公司為尚榮公司開發(fā)的東方領秀小區(qū)2-7#樓工程的中標人,中標范圍和內(nèi)容為土建、水電安裝等施工,中標價為5947.109952萬元,中標工期為460天。后尚榮公司將東方領秀小區(qū)2-7#樓工程承包給安陽公司施工。2011年4月6日,安陽公司和徐繼國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安陽公司將東方領秀一期2#、3#、6#樓主體工程承包給徐繼國施工,合同工期為:開工日期2011年4月8日(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2012年6月2日,合同工期總?cè)諝v天數(shù)為420天,合同價款為37174310元等內(nèi)容。2012年3月18日,徐繼國和鵬偉公司簽訂一份《外墻保溫施工合同》,該合同上加蓋了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東方領秀項目部(壹)的印章,該印章上注明:僅限技術內(nèi)業(yè)資料使用。雙方約定:徐繼國將東方領秀一期工程03#樓的外墻保溫工程(以下簡稱涉案保溫工程)承包給鵬偉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圍為3#樓的外墻擠塑板保溫系統(tǒng)全包工程施工,墻面積約9000㎡左右,合同工期為自合同簽訂后接到開工通知,滿足施工條件日起,25天施工期(雨天除外),如因非鵬偉公司原因和其他非人為原因除外,外墻保溫系統(tǒng)2、3.5、5㎝XPS擠塑板分別對應的每平方單價為48、58、68元,工程量以實際施工面積計算為標準,簽訂合同之日起所有完成后經(jīng)質(zhì)檢部門驗收合格后付至總造價的6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后付總造價的35%(8月份前),留5%為保修金,竣工驗收合格起保修一年后無質(zhì)量問題的,一周內(nèi)付清余款。合同簽訂后,鵬偉公司組織人員進行施工。2013年3月8日,鵬偉公司和徐繼國簽訂一份《東方領秀3#樓外墻、飄窗、車庫頂、入戶花園保溫結(jié)賬單》,經(jīng)雙方結(jié)算:工程總價款為735838.4元(其中進保溫板費用為32480元),截止2013年2月8日已付工程款80000元,扣除5%的保修金35167.92元,尚欠工程款620670.48元。同日,徐繼國向鵬偉公司出具一份《承諾書》,其承諾:鵬偉公司的東方領秀3#樓外墻保溫施工工程款總額為620670.48元,如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東方領秀項目部)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此款項由徐繼國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原審法院另查明:東方領秀2-7#樓已經(jīng)于2013年竣工驗收。尚榮公司與江蘇新時代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協(xié)議書》約定:咨詢方出具的結(jié)算報告書只作為建設單位竣工備案用,不作為竣工結(jié)算的依據(jù)。2013年1月,經(jīng)尚榮公司和安陽公司結(jié)算,東方領秀小區(qū)2-7#樓工程的審定價為61119097.5元。尚榮公司已給付安陽公司工程款62996447.5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本案中,尚榮公司將東方領秀小區(qū)2-7#樓工程發(fā)包給安陽公司施工,后安陽公司又將該工程中的2#、3#、6#號樓的主體工程違法分包給徐繼國施工,故安陽公司和徐繼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后徐繼國又將其中的涉案保溫工程違法分包給鵬偉公司,雙方之間簽訂的《外墻保溫施工合同》亦屬無效合同,但涉案保溫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故鵬偉公司可以要求按照其與徐繼國之間簽訂的結(jié)賬單給付工程款。經(jīng)鵬偉公司和徐繼國結(jié)算,工程總價款為735838.4元(其中進保溫板費用為32480元),截止2013年2月8日已付工程款80000元,扣除5%的保修金35167.92元,尚欠工程款620670.48元。現(xiàn)涉案保溫工程質(zhì)保期已滿,鵬偉公司主張徐繼國給付工程款655838.4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安陽公司作為違法分包人,應與徐繼國連帶承擔給付該款項的責任。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系安陽公司的分公司,其不應當對外承擔責任。
尚榮公司與新時代公司所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該結(jié)算報告“不含真實結(jié)算審核”,只作為建設單位竣工備案用,不作為竣工結(jié)算依據(jù)。由于該結(jié)算報告不能反映涉案工程的真實造價,尚榮公司主張以該結(jié)算報告審定的價款作為結(jié)算的依據(jù),不能成立,因此,尚榮公司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給付責任。據(jù)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一、安陽公司和徐繼國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連帶給付鵬偉公司工程款655838.40元;尚榮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二、駁回鵬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510元和保全費4020元,合計14530元,由鵬偉公司承擔330元,由安陽公司和徐繼國連帶承擔14200元,尚榮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尚榮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上訴人已經(jīng)與安陽公司結(jié)算完畢,一審法院否定結(jié)算審定價,依據(jù)不足,認定事實錯誤。工程完工后,上訴人委托新時代公司審核竣工結(jié)算,因造價咨詢委托合同簽訂時,安陽公司未參與,新時代公司為了避免爭議,要求在合同中約定:“不含真實結(jié)算審核,只作為建設單位竣工備案用”,上訴人簽合同時即提出異議,新時代公司解釋這是新時代公司與任何一家委托單位簽合同時都需要寫上的條款,是為了避免委托人和第三人的糾紛牽扯到新時代公司。在上訴人委托工程造價審核過程中,安陽公司要求與上訴人進行工程結(jié)算,上訴人告知委托新時代公司作工程審核結(jié)算,安陽公司同意共同參與結(jié)算,并實際全程參與工程結(jié)算,審核工程結(jié)算價為61119097.5元,并經(jīng)上訴人、安陽公司、新時代公司三方簽章認可,結(jié)算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一審法院以簽訂在前的造價咨詢協(xié)議書否認最終三方簽字認可的結(jié)算報告,要求上訴人承擔欠付責任系認定事實錯誤。二、上訴人已經(jīng)支付完畢安陽公司工程款,一審法院判決要求上訴人在支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截止2012年11月13日,上訴人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支付安陽公司工程款合計62996447.5元,上訴人已超付工程款,不欠安陽公司工程款。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屬于強加責任給上訴人,舉證責任分配不當,審判不公。三、被上訴人鵬偉保溫公司和徐繼國之間為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法院認定基本法律關系錯誤。上訴人將東方領秀2-7#樓發(fā)包給安陽公司施工,安陽公司將4、5、7#樓主體工程擅自分包給徐繼國施工,徐繼國是實際施工人,后徐繼國與鵬偉公司簽訂外墻保溫施工合同。鵬偉公司只是徐繼國組織施工的組成部分,與徐繼國形成勞務合同糾紛,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法院認定鵬偉公司為實際施工人,認定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四、本案應當由徐繼國承擔給付勞務報酬的責任,與上訴人無關。徐繼國與鵬偉公司系勞務合同糾紛,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徐繼國承擔給付勞務報酬的責任,上訴人已經(jīng)付清工程款,不承擔責任。五、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是勞務合同糾紛,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鵬偉公司不是實際施工人,無權(quán)要求發(fā)包人和總承包人承擔法律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判決上訴人不承擔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鵬偉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予以維持。上訴人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認定的事實基礎上提起上訴,目的是拖延時間,請求法院盡快判決,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徐繼國的答辯意見同鵬偉公司的答辯意見。
原審被告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共同答辯稱:支持上訴人的上訴意見。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鵬偉提交向本院提交本院(2015)連民終字第00951號和(2015)連民終字第00605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本案涉及尚榮公司工程價款結(jié)算和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已作出生效判決。
本院查明
經(jīng)質(zhì)證,上訴人榮陽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欠款責任系認定事實錯誤,沒有法律依據(jù),上訴人不予認可。上訴人與安陽公司的結(jié)算是經(jīng)第三方造價公司作出,并經(jīng)上訴人和安陽公司簽章認可,是真實有效的。該判決在無任何證據(jù)情況下否定該結(jié)算,要求上訴人承擔責任無任何依據(jù),上訴人已經(jīng)舉證不欠付安陽公司工程款,不應該承擔欠付責任。被上訴人徐繼國同意鵬偉公司的觀點。原審被告安陽公司、安陽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同意上訴人尚榮公司的意見。
本院認證意見:本院審查后,對本院(2015)連民終字第00951號和(2015)連民終字第00605號民事判決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3年,連云港廣鑫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楊興喜、安陽公司、安陽連云港分公司、尚榮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連云港市新浦區(qū)(現(xiàn)海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4733號民事判決,確認2013年1月17日,安陽公司及徐繼國向尚榮公司申請支付工程進度款至85%,即總工程款5%計款1858716.50元獲得批準,由尚榮公司支付給安陽公司,安陽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2月5日分三次支付徐繼國1858716.50,并據(jù)此確認尚榮公司至2013年1月17日止付款僅達合同總額的85%,并未完全支付工程款,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尚榮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后作出(2014)連民終字第0408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尚榮公司對本院判決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其與安陽公司已經(jīng)結(jié)算完畢,按照新時代公司作出的造價咨詢書的結(jié)論,其已超付工程款,判決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作出(2015)蘇審二民申字第00322號民事裁定書,確認尚榮公司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與安陽公司結(jié)算完畢,其在欠付安陽公司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上訴人尚榮公司與原審被告安陽公司就涉案工程是否已經(jīng)結(jié)算完畢、是否欠付工程款;2、被上訴人鵬偉公司與被上訴人徐繼國之間的合同的性質(zhì)如何認定。
本院認為:尚榮公司與安陽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有效合同。之后安陽公司將其承包的東方領秀主體工程分包給徐繼國,徐繼國又將外墻保溫工程分包給鵬偉公司,因徐繼國、個人無施工資質(zhì),故安陽公司與徐繼國、徐繼國與鵬偉公司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但涉案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鵬偉公司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尚榮公司與原審被告安陽公司就涉案工程是否已經(jīng)結(jié)算完畢、是否欠付工程款的爭議。本院認為,依照二審查明的事實,尚榮公司與安陽公司之間尚未結(jié)算完畢的事實已經(jīng)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其應在欠付安陽公司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上訴人尚榮公司關于其與安陽公司結(jié)算完畢、不應承擔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的付款責任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上訴人鵬偉公司與被上訴人徐繼國之間的合同的性質(zhì)如何認定的爭議。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其特殊之處在于標的不是普通的物,而是建設工程,且工程量龐大復雜、工期長、標的額高,除受承攬合同的相關約束外,還要受到相關建筑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的調(diào)整,本案中鵬偉公司施工的標的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在施工過程中也按照建筑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其與徐繼國簽訂的合同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有權(quán)依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向上訴人主張權(quán)利,故本院對上訴人尚榮公司關于鵬偉公司與徐繼國系勞務合同糾紛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尚榮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10元,由上訴人江蘇尚榮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各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程晨
代理審判員嚴偉晏
代理審判員吳雪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