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蘇05民終299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承攬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08-06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凱聯(lián)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聯(lián)達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509民初8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金都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駁回姚羅金對其的訴請;本案訴訟費用由姚羅金承擔。事實和理由:1、姚羅金在2015年6月19日起訴金都公司,后于2015年7月13日撤訴,至2017年11月16日再次起訴金都公司,已經(jīng)超過法定2年的訴訟時效。2、金都公司在本案中是獨立的民事責任主體,姚羅金向俞根林主張權利并不能導致姚羅金向金都公司主張權利的時效中止。3、一審對金都公司超額支付俞根林工程款的事實未予查明,金都公司據(jù)此可依法免除給付義務。
被上訴人辯稱
姚羅金辯稱,1、金都公司是具有合法資質的總承包單位,而俞根林掛靠于金都公司,與金都公司之間是掛靠關系,是本案實際施工人。案涉工程款應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由金都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2、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事由,依法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其自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一直向俞根林催討工程款,包括提起訴訟,本案訴訟時效已過沒有相應法律依據(jù)。
俞根林未到庭陳述,亦未提交書面意見。
凱聯(lián)達公司述稱,案涉?zhèn)鶛鄠鶆张c其無關,請求依法裁判。
姚羅金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俞根林、金都公司支付工程款計124000元及相應利息(以124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判令凱聯(lián)達公司在上述第一項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8月15日,凱聯(lián)達公司作為發(fā)包人,金都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發(fā)包人將1-4號車間、研發(fā)樓、宿舍發(fā)包給承包人;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為360天;合同價款為13851556元。2015年1月15日,上述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并于2015年2月9日驗收備案。就前述工程,凱聯(lián)達公司共給付金都公司工程款13336200.20元。
2012年8月22日,金都公司(甲方)與俞根林(乙方)簽訂了《協(xié)議合同書》1份,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承接凱聯(lián)達公司的1-4號車間、研發(fā)樓、宿舍工程,承包給乙方負責施工,工程總造價為13851600元;上交公司管理費按工程合同總造價1.3%計算,合同簽訂日起至工程主體完成前全部付清上交款180000元;稅金按工程施工合同總造價5.7%,由俞根林在工程主體完成前全部付清;乙方自主組織人員、機械進行施工,自負盈虧,即乙方在該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債權、債務有乙方全部承擔支付,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因乙方原因而導致甲方承擔的付款責任,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另查明,在一審法院案號為(2015)吳江震民初字第00228號張丁呂起訴金都公司、俞根林建設工程合同一案中,該案一審認為:從金都公司與俞根林所簽訂的《協(xié)議合同書》的內容反映出,金都公司將凱聯(lián)達公司工程項目轉包給俞根林,俞根林為實際施工人,綜合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張丁呂所提供的樁基工程分包合同、工程隊負責人任命通知、榮譽證書等證據(jù)均不能據(jù)此否認俞根林系掛靠金都公司而承接凱聯(lián)達工程的事實。俞根林與張丁呂所簽訂的《鋼梁屋架制作加工協(xié)議》系俞根林將凱聯(lián)達工程中鋼梁屋架工程部分分包給張丁呂,故此,俞根林與金都公司之間系掛靠法律關系、張丁呂與俞根林之間建立了工程分包關系?!鸲脊久髦岣植痪哂惺┕べY質,仍將工程轉包給俞根林,負有明顯過錯。金都公司將工程違法轉包給俞根林,是俞根林可以將工程再次違法分包的前提,張丁呂的權益受損與金都公司的違法轉包行為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故金都公司應對本案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院(2015)吳江震民初字第002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俞根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張丁呂工程款620400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計算方式:自2014年5月2日起計算至2015年2月18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為25275.11元;自2015年2月19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本金620400元,按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金都公司對俞根林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嗣后,金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蘇05民終6570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再查明,2015年6月19日,姚羅金以金都公司為被告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后于2015年7月13日申請撤訴,一審法院(2015)吳江震民初字第0060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撤訴。2017年11月16日,姚羅金以俞根林、金都公司為被告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后于2018年3月16日申請撤訴,該院(2018)蘇0509民初1370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撤訴。2018年4月28日,姚羅金以金都公司、凱聯(lián)達公司為被告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后于2018年6月6日申請撤訴,該院(2018)蘇0509民初484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撤訴。
2015年4月14日,俞根林出具確認書一份,內容:現(xiàn)確認吳江市凱聯(lián)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廠房、宿舍、研發(fā)樓工程,由吳江市金都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本人實地施工管理,該工程中的防水工程由姚羅金實際施工。工程總價為人民幣124000元,尚未支付。同時,俞根林出具屋頂防水工程、材料、人工費及運費等結算清單,記載:廠房天溝SBS卷材施工小計40705元;傘墻延水5760元;辦公樓、宿舍等SBS卷材施工小計77842元,總計124307元。
2018年6月15日,俞根林再次出具確認書,確認:姚羅金從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一直向我催討七都金都建筑有限公司及廟港凱聯(lián)達金屬電子有限公司工地的防水工程款,……從未停過工程款的催討。
一審法院認為,從金都公司與俞根林簽訂的《協(xié)議合同書》來看,可以證實俞根林掛靠金都公司名下承接凱聯(lián)達公司案涉工程的事實,即俞根林為實際施工人。俞根林又將其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給姚羅金,姚羅金與俞根林之間系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俞根林尚欠姚羅金工程款124000元的事實,有姚羅金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予以證實。俞根林拖欠工程款未付,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給付工程款并償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責任。被掛靠人金都公司應對本案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至于凱聯(lián)達公司、金都公司抗辯的訴訟時效已超過問題,俞根林出具的確認書認可姚羅金自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一直在催討,且姚羅金自2015年6月起多次提起訴訟,故該院認定該抗辯主張不能成立。至于姚羅金請求凱聯(lián)達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于姚羅金并非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僅僅分包了其中的防水工程,故姚羅金的該項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俞根林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相應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判決:一、被告俞根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姚羅金工程款124000元,并償付利息損失(以124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金都公司對被告俞根林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姚羅金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80元,由被告俞根林、金都公司負擔。
本院查明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金都公司與凱聯(lián)達公司之間系建設工程合同關系,金都公司又將該建設工程轉包給俞根林,俞根林系凱聯(lián)達公司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俞根林將該工程的防水部分交由姚羅金完成。首先,工程防水并非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僅是小部分工作,且無資質要求;其次,是俞根林而非金都公司將工程防水工作交由姚羅金;再次,姚羅金以己之力完成了建設項目的防水施工。因此,故姚羅金交付的是小型工作成果而非工程建設,俞根林與姚羅金之間構成承攬合同關系,一審認定案由為承攬合同糾紛是正確的。俞根林與金都公司、凱聯(lián)達公司存在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并不必然推定出俞根林與姚羅金之間即是建設工程合同關系的結論。既然本案案由為承攬合同糾紛,便不適用建設工程合同類的法律規(guī)定。
金都公司將工程違法轉包給俞根林,俞根林將其中工程防水工作交由姚羅金。俞根林與姚羅金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金都公司不是案涉承攬合同關系的主體。姚羅金主張金都公司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應提供相應法律依據(jù)。雖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姚羅金具備對掛靠人俞根林和被掛靠人金都公司承擔案涉?zhèn)鶆盏恼埱髾?,但該?guī)定僅列明了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可作為共同訴訟人,對實體責任承擔未作明確。一審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徑行判決金都公司承擔對案涉?zhèn)鶆盏倪B帶清償責任,屬理解適用有誤。現(xiàn)并無承攬合同主體必須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否則應由被掛靠人承擔定作款的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姚羅金的權益受損與金都公司的違法轉包行為不具有因果關系,故姚羅金仍應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向俞根林主張案涉?zhèn)鶆铡?/p>
綜上所述,金都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509民初815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509民初815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駁回姚羅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780元,由俞根林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780元,由俞根林、姚羅金各半負擔。上述訴訟費用姚羅金、
吳江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預交,法院不再退還,由俞根林履行本案判決義務時一并結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曉蕾
審判員管豐
審判員李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桑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