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豐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8渝0230民初484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12-10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重慶天宇三星律師事務所與被告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天宇三星律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何海靈、被告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重慶天宇三星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服務費1046382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事實和理由:從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原告與被告是長期法律顧問業(yè)務合作單位,按照雙方簽訂的《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第七條2款的約定,被告尚欠原告律師服務費873000元;按照雙方簽訂的《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第三條的約定,被告尚欠原告律師服務費173382元。
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原告重慶天宇三星律師事務所作為乙方,于2013年7月29日、2015年7月29日、2017年7月29日分別簽訂了《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合同約定: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何海靈律師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甲方需委托乙方律師參與仲裁、訴訟和經(jīng)濟談判活動,乙方優(yōu)先受理,律師服務費按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減半收取;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律師顧問費30000元;甲方需要乙方律師代理的訴訟和參與仲裁案件中,遇特殊個案,具體收費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確定。2016年4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約定: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重慶市豐都縣富華置地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活動,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300000元;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7月10日、2017年7月10日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約定: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重慶江都建材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二審、再審訴訟活動,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75000元;2015年1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約定: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豐都縣三友建材租賃站訴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何永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51000元;2015年11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約定: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張家惠訴何永友、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18000元;2016年6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約定: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秦川訴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冉紅永、秦芝祥、杜萬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9000元;2015年9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約定: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重慶市南川區(qū)禹光水務投資有限公司與重慶城建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仲裁活動,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6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律師服務費340000元;2015年5月1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約定: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重慶市希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志航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豐都縣人民政府三合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8000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3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重慶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22900元;2015年5月13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楊光榮與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傷待遇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仲裁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2500元;2015年5月27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譚仁兵與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傷待遇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仲裁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2500元;2016年5月31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羅大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4000元;2016年5月31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余興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兩案的一審訴訟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5000元;2016年5月31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范小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5000元;2017年1月9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豐都縣匯豐建材有限公司新志分公司訴劉守權、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恒安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14500元;2017年6月22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忠縣云程勞務承包有限責任公司訴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33171元;2017年6月27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曾尚國、董榮春訴重慶恒安實業(yè)有限公司、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歐川、甘大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二審訴訟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29000元;2017年7月11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李心華訴甘大權、歐川、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19250元;2017年9月19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譚仁江訴杜萬龍、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豐都縣富華置地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二審訴訟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6000元;2017年8月2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王洪祝訴甘大權、歐川、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4061元;2018年1月17日,受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何海靈參加董榮春、曾尚國訴甘大權、歐川、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恒安實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活動,按照《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律師服務費25500元。
被告共欠原告律師服務費1046382元。原告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申請費5000元。
本院認為,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認重慶天宇三星律師事務所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重慶天宇三星律師事務所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作為受托人,按照合同約定參加了一系列案件的訴訟、仲裁、調解等活動,完成了受托事務,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作為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原告的訴稱理由成立,其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四百零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天宇三星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費104638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17元,減半收取7108.5元;申請費5000元,共計12108.5元,由被告重慶市奇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墊付,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杜海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