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吉02民終183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服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20-11-06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四川天竹竹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吉林市龍麒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麒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28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天竹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天竹公司支付咨詢費16萬元。2.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龍麒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天竹公司不應再向龍麒公司支付300萬元,一審法院判令多支付的咨詢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1.因龍麒公司不能客觀、公正履行合同義務,天竹公司有權解除委托合同關系。2.咨詢費支付基于委托事項全部完成,且合同關于咨詢費計算有明確的算式,一審法院對審減金額基數(shù)未查明、計算得出316萬咨詢費金額未說明,支持了龍麒公司的調解金額,違反審判規(guī)則,應予糾正。二、因龍麒公司過錯導致委托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委托人有權不支付咨詢費300萬元。1.龍麒公司的結算審核工作自2014年至今長達5年余的時間遲遲沒有進展,一直未能向天竹公司出具結算報告。2.天竹公司于2019年4月與龍麒公司工作人員劉政彤就“瀘州市納溪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和“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家公司的承接工程項目還在進行核對,雙方對結算造價仍有異議,龍麒公司此后也未出具任何結算報告。其他項目,天竹公司要求龍麒公司到現(xiàn)場進行結算核對時,龍麒公司以各種理由不到現(xiàn)場,也不進行核對,也未出具任何結算報告。無奈之下,天竹公司才向龍麒公司發(fā)函要求解除合同。而龍麒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慌忙”計算出未經(jīng)我方確認的委托項目結算金額,以此要求我公司支付費用的請求,不應被支持。3.由于龍麒公司不能獨立客觀的出具審計結論,導致天竹公司與各施工單位的結算糾紛不斷,從天竹公司另行委托結算審核單位出具的初審結論(四川經(jīng)信衛(wèi)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及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初審結論,足以證明龍麒公司有過錯,天竹公司不支付費用的理由充分。
被上訴人辯稱
龍麒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龍麒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天竹公司履行雙方于2010年12月12日簽訂的《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協(xié)議書》及2014年8月25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2.依法要求天竹公司給付龍麒公司《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應支付的費用48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12月12日,天竹公司作為委托人與龍麒公司作為咨詢人簽訂《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協(xié)議書》,約定:項目名稱為四川天竹公司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改項目;服務類別為B、C類(編制工程量清單、攔標價標底和工程結算審核);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zhí)行中的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編制依據(jù)按委托人提供的圖紙和其他資料;建筑工程結算按照吉林化纖集團“碳纖維工程”標準執(zhí)行“基本收費按工程結算提報值的1.7‰;鋼筋抽量收費按工程結算提報值的1.5‰;核減額收費按審定結算值與工程結算提報值差額的3.5%;咨詢人按建筑工程結算收費總額10%讓利委托人;人工費上漲、打印圖紙等費用由咨詢人承擔”;付款辦法:“工程量清單項目編制付款每完成一項或幾項單位工程按收費標準結算一次(一般不超過三個單位工程);工程結算項目付款每完成一項或幾項單位工程按收費標準的70%預結算一次(一般不超過三個單位工程);咨詢人完成全部服務并出具工程造價報告書后,余款一次付清”。該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提前14日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上述協(xié)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4年8月25日,天竹公司作為甲方與龍麒公司作為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對協(xié)議工程結算部分條款修改如下:基本收費執(zhí)行吉林省建設廳吉建造【2008】12號文件,按文件規(guī)定收費的50%收費(單項工程結算);鋼筋抽量收費按工程結算提報值的1.5‰×40%收費;審減額(效益)收費按照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按審減額的7%計取咨詢費;本協(xié)議條款是對原協(xié)議條款的補充,除以上更改條款,其余條款仍執(zhí)行原協(xié)議不變,本協(xié)議與原協(xié)議具備同樣法律效力;經(jīng)審計部門及其它組織審計時,如審計造價部分的工程量與定額套用出現(xiàn)誤差(其預算外項目和強行核減內容不包括在內)超出2%的誤差部分,雙倍處罰審減額部分咨詢費用。2015年3月,天竹公司和龍麒公司對編制工程造價咨詢費進行結算,結算金額158萬元,尚欠16萬元。2019年,龍麒公司出具了的電子版工程結算初審意見。天竹公司對上述初審意見有異議,雙方核對了四川納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建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一建公司)提報的項目,其余14家施工單位提報的未核對。龍麒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書面通知天竹公司解除《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協(xié)議書》。龍麒公司主張結算16家施工單位送審金額總計為501,631,938元、初審金額為446,526,531元、審減金額為55,105,407元,基本收費為883,549元、效益收費3,856,782元,合計收費為4,740,331元,天竹公司主張實際結算16個施工單位共49項單項工程送審金額總計為498,824,932.48元。庭審中,龍麒公司主張應再支付咨詢服務費用共計316萬,天竹公司主張再支付150萬元。
再查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吉化集團吉林市北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化北建公司)與天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天竹公司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四川建業(y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業(yè)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出具《司法鑒定征詢意見稿》,載明“渠道工程、道路零星工程簽證、辦公樓外道路工程、自行車棚及附屬工程的大門變更工程、廁所變更工程、主大門變更工程、自行車棚及附屬工程簽證目前均無相關資料,因此沒有計算工程造價。因道路結構圖無,基層寬度暫按面層寬度計取……四川天竹公司年產9.5萬噸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改造項目中廠區(qū)道路工程、自行車棚及附屬工程的工程量造價為18,293,028元”。龍麒公司初審的吉化北建公司廠區(qū)道路初審金額為33,552,456元、自行車棚及附屬工程為2,005,999元。天竹公司與四川省江安縣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江安交通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安縣人民法院已經(jīng)于2020年3月受理。天竹公司與吉林市建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建工建設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安縣人民法院已經(jīng)于2020年1月受理。天竹公司與銀廣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市銀廣夏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安縣人民法院已經(jīng)于2020年1月受理。天竹公司與吉林省金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金城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安縣人民法院已經(jīng)于2020年1月受理。天竹公司與吉四川長城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長城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安縣人民法院已經(jīng)于2020年1月受理。四川三江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三江港口公司)與天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安縣人民法院已經(jīng)于2020年3月受理。納建公司與天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于2018年4月作出(2018)川15民初6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該判決認定“龍麒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出具《四川天竹竹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四川天竹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改項目瀘州市納溪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結算評審報告》(初審結論)-污水處理前段吉林龍麒·評審字【2018】33S號載明‘四川天竹竹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四川天竹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改項目瀘州市納溪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總送審金額132,304,219.77元,總評審金額122,490,289.76元,審減9,813,930.01元,總審減率7.42%’”;“審理過程中,原告(納建公司)申請對被告(天竹公司)無異議的項目和金額進行判決(所涉金額為122,490,289.76元)。對此,被告(天竹公司)沒有異議,但提出應扣減以下款項:1.甲供材26,339,631元……”。吉林一建公司與天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川15民初80號民事判決,該判決采信龍麒公司出具的《基本建設項目預算評審結論確認單》確認金額132,559,928元作為案涉工程結算總價,天竹公司不服該判決,已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另查明,吉建造【2008】12號文件系吉林省建設廳轉發(fā)吉林省發(fā)改委《關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補充通知》(吉發(fā)改收管字【2008】505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的通知。吉林省建設廳的通知第二條載明:“原省物價局吉省價經(jīng)字【2003】9號規(guī)定有收費原則、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沒有新的規(guī)定之前仍繼續(xù)執(zhí)行。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根據(jù)不同咨詢項目的性質、內容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方法計算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補充通知載明:“工程量清單結算審核”項目計費方式為“工程造價(基本收費)”加“按審核增減收費(效益收費)7%”,其中“工程造價(基本收費)”費率為100萬以內3.0‰、100-500以內2.5‰、500-1000萬以內2.0‰、1000-5000萬以內1.8‰、5000-10000萬以內1.5‰、10000萬以上1.0‰。吉發(fā)改收管字【2008】505號、吉省價經(jīng)字【2003】9號文件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放開,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而于2015年11月3日被廢止。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合同是否解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jù)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提前14日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本案中,天竹公司已經(jīng)于2019年7月17日,書面通知龍麒公司解除合同。案涉合同已經(jīng)依照雙方約定解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雙方對編制工程造價咨詢費已經(jīng)結算、尚欠16萬元沒有爭議,此處不再贅述。現(xiàn)在分析工程結算咨詢費如何認定。龍麒公司已經(jīng)出具初審意見,天竹公司對上述初審意見有異議,天竹公司在雙方核對了納建公司、一建公司提報的項目,其余14家施工單位提報的項目未核對的情況下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故龍麒公司并未出具最終的工程結算結論。天竹公司主張龍麒在履行受托義務過程中,未履行“客觀”“公正”的法定義務,卻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雖然天竹公司舉證與數(shù)個施工單位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正處于訴訟階段,并就吉化北建公司施工的項目申請了司法鑒定,且建業(yè)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征詢意見稿》對四川天竹公司年產9.5萬噸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改造項目中廠區(qū)道路工程、自行車棚及附屬工程的工程量造價為18,293,028元,而龍麒公司初審的吉化北建公司廠區(qū)道路初審金額為33,552,456元、自行車棚及附屬工程為2,005,999元。雖然兩者差距的確比較大,但是《司法鑒定征詢意見稿》載明:“渠道工程、道路零星工程簽證、辦公樓外道路工程、自行車棚及附屬工程的大門變更工程、廁所變更工程、主大門變更工程、自行車棚及附屬工程簽證目前均無相關資料,因此沒有計算工程造價。因道路結構圖無,基層寬度暫按面層寬度計取……”故天竹公司的舉證尚不足以證明龍麒公司出具的初審意見有較大瑕疵。關于天竹公司主張雙方約定的結算依據(jù)即吉發(fā)改收管字【2008】505號文件已經(jīng)于2015年廢止,收費標準已無法律效力,不能作為龍麒公司計算咨詢費用的依據(jù)。雙方約定采用此文件規(guī)定收費的50%收費(單項工程結算)作為收費標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況且雙方訂約時,該文件并沒有廢止。天竹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龍麒公司主張結算16家施工單位送審金額總計為501,631,938元、初審金額為446,526,531元、審減金額為55,105,407元,基本收費為883,549元、效益收費3,856,782元,合計收費為4,740,331元,天竹公司主張實際結算16個施工單位送審金額總計為498,824,932.48元。即使按照天竹公司主張的送審金額總計為498,824,932.48元計算,審減額(效益)收費亦為36,608,888元。綜合分析本案實際情況,即雙方未最終全部核對完畢初審意見,龍麒公司未出具工程結算結論,龍麒公司庭審中主張的應再支付咨詢服務費用共計316萬符合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本院予以支持。判決:一、天竹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龍麒公司咨詢費316萬元;二、駁回龍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天竹公司提交第一組證據(jù):證據(jù)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guī)范》(GB/T51095-2015);證據(jù)2.吉建造[2008]12號文件關于轉發(fā)《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證明:1.龍麒公司未按照行政法規(guī)及國家規(guī)范的要求出具加蓋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名稱、資質等級、證書編號的執(zhí)業(yè)印章,并由執(zhí)行咨詢業(yè)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zhí)業(yè)印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2.按照吉建造【2008】12號文件第四條規(guī)定,報告誤差率控制在正負2%以內。龍麒公司未盡職履責,天竹公司保留追究相應責任的權利。龍麒公司并沒有出具正式的報告,沒有服務成果。
第二組證據(jù):證據(jù)1.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民終381號民事裁定書。證明:2020年7月1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書,該案的審理對本案事實查清有重大影響。證據(jù)2.《司法鑒定書修正意見》。證明:天竹公司與吉化集團吉林市北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司法鑒定終審報告載明,該項工程造價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終審,除開有爭議部分金額3,783,237.99元,該項工程造價共計13,224,233.88元。與龍麒公司舉證所列39,434,248元相差兩倍之多,龍麒公司審核嚴重失實。
龍麒公司質證認為:
對第一組證據(jù)中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1.因天竹公司原因,龍麒公司作出造價結論即初審結果后,根據(jù)雙方約定應當交由天竹公司審計部分審核后作出正確結論,而天竹公司多年未對該初審結論進行核對,因此沒有出具正式報告,也不可能出現(xiàn)組織企業(yè)名稱、資質等級等文件組合。2.關于正負差問題,理由同上,未出正式報告,無法確定最終的審計數(shù)額,不存在誤差問題。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在雙方簽訂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時,天竹公司提交的建設工程咨詢造價規(guī)范尚未實施,該規(guī)范是2015年實施的,龍麒公司采用的是2009國家標準。
對第二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其中證據(jù)1在主體和性質上都與本案無關,該案也沒有結論,無法證明天竹公司欲證事實。證據(jù)2該造價結論未被人民法院采信,該案尚在審理過程中,該鑒定及修正意見大部分是采用的實測方式進行的鑒定,而龍麒公司的審計活動是根據(jù)天竹公司報送的竣工資料、簽證等作出的審計結果,因此在未經(jīng)過雙方核對和現(xiàn)場核對出具正式報告時數(shù)額會有變化,在北建與天竹公司案件中,關于排水溝問題,根據(jù)設計該排水溝應該采用鋼筋混凝土制作,而后通過現(xiàn)場簽證更改了方案,將其改為磚砌,因此在造價上會有變化,但是龍麒公司只針對報送材料負責,進行審計造價活動,實測中與圖紙和資料發(fā)生變化,責任應當由天竹公司承擔。
龍麒公司在第一次庭審中提交以下兩組證據(jù):
證據(jù)一,四川江安天竹項目計算初審匯總及咨詢費計算表,證明:龍麒公司是按照一個總項計費,但根據(jù)該項目應當分若干個單位分項計算,分項計算的造價咨詢收費標準高。
證據(jù)二,天竹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微信和電話號碼及郵件信息。證明:龍麒公司與天竹公司的審計活動,基本上是通過電子郵件和微信、電話進行的。
龍麒公司在第二次庭審中提交以下四組證據(jù):
證據(jù)三:電子文檔公證書及公證書附件資料(公證書兩份、其他公證書補充資料38頁)證明:1.證實龍麒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將全部初審結論郵寄給張某的事實,以及工程結算初審內容。從而證實龍麒公司完成初審的審計活動。2.電子文檔公證書證實了郵寄給天竹公司董事長張某的電子郵件的內容,即每個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內容的工程結算初審結論。這里十六家施工單位缺少四川納建(應天竹公司應訴要求出具了紙質版初審結論)、吉林一建公司、四川三江港公司的內容(電子郵件超大過期打不開)、宜賓卉華園林公司的初審結論沒有找到誰郵寄的,但是天竹公司肯定有。還有四川十五建的凈水廠項目郵件內容發(fā)錯了,只把提報結算發(fā)給了張某,初審的沒有發(fā)出。其他公證書附件部分是對公證書中各施工單位初審結算內容的補充,同時對納建、吉林市一建、四川三江港的施工過程結算初審內容按已經(jīng)提供的原件內容的初審結論做了補充。
證據(jù)四:四川天竹項目結算初審匯總表及咨詢費計算表、計算說明各一份。
證明:發(fā)給四川天竹張某的電子郵件內容為16個施工單位所承建項目初審結論,匯總表和相應工程造價審核收費計算表及計算方法。
證據(jù)五:四川天竹公司發(fā)給龍麒公司關于全部施工項目,土建工程簽證內容審計研究結果、四川天竹關于吉林一建公司合同外費用研究會議紀要各一份。
證明:1.龍麒公司的審計活動,在2016年初經(jīng)四川天竹項目工程結算領導小組的原天竹項目土建工程建設負責人支紅軍處長(現(xiàn)任吉林化纖集團審計監(jiān)察部副部長主管集團所有建設工程審計工作)、吉林化纖集團審計部原部長于灃(現(xiàn)任吉林化纖集團規(guī)劃發(fā)展部建設項目負責人)主持下,我公司與上述二位領導共同對所有16家施工單位的土建簽證內容進行了審核,確定了所有簽證工程項目支付標準,并對審核結果上報給天竹公司土建項目主管領導范池木副總經(jīng)理進行審核,審核后2017年2月經(jīng)天竹公司范總審核后反饋給支紅軍處長,支處又反饋給我,要求按此進行審計活動。此證據(jù)充分證明雙方就工程審計方面進行了充分的協(xié)商和確認程序。這里注意的是當時的四××組織的,此工程也全部是化纖集團進行的建設和組織的施工。2.2018年10月13日化纖集團,天竹公司,一建公司,龍麒公司四方就一建公司提出的六項合同外費用進行的專門會議研究,并就此問題作出的會議決定,也證實龍麒公司的審計活動與化纖集團,四川天竹,具體施工單位進行了充分的協(xié)商確認活動。3.我公司所有審核活動都是在正常的程序下進行的,只不過是天竹公司重組后,大股東上海泰盛公司對原有的施工、管理、審計活動的否認。
證據(jù)六:建工建設、金城公司結算提報值匯總表(共四份)
證明:上次開庭中天竹公司提供證據(jù)說建工建設公司、金城公司結算提報值不對的反駁證據(jù)。建工建設公司3個單項工程,施工單位提報結算值時扣除了甲供材料價值,是不對的,結算總值應該包括甲供材料價值,加上甲供材料價值結算我們匯總表上的結算提報值。金城公司工程結算提報值中包括漿粕車間、管道支架、消防工程3個部分。而天竹公司所提供的只是漿粕車間的結算提報值,所以我們的匯總表金城公司的結算提報值沒有錯誤。
天竹公司質證認為:
對證據(jù)一有異議,不是新證據(jù)。
對證據(jù)二有異議,張某并不負責咨詢造價的結算活動,從微信記錄看,僅是在2019年進行了工作溝通,并不代表自委托造價咨詢服務活動以來的常態(tài)化溝通方式和工作方式。并不能證明龍麒公司履行了造價咨詢服務。微信記錄的內容并沒有反映龍麒公司的咨詢服務達到了天竹公司的要求。
對證據(jù)三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我方只收到了15家(宜賓市卉華園林公司不在公證書內),我方認為該公證書達不到證明目的,只是一份結算的匯總表,也不是初審報告,沒有審減的明細,無法證明是合同內清單的審減,還是合同外的審減,故無法作為與施工單位結算核對的委托目的。
對證據(jù)四的真實性有異議,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匯總表中第15項四川長城公司的金額、合計金額與一審和二審第一次開庭提供的表格中數(shù)據(jù)不一致。所出具的結算書雖然交付了結算成果,但不能作為結算依據(jù),理由為所有的結算金額均超過工程投標造價的5%,且與正在審理的9個工程結算案件中的司法結論差距較大。
對四川江安天竹項目結算初審匯總表及咨詢費計算表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證明問題均有異議,首先從龍麒公司提供的吉化北建公司的式例計算,假設吉化北建公司審計結果是龍麒公司交付的受托結果,按照吉發(fā)改收管字[2008]505號文件,該公司計算出的合計收費是278,926元,但除吉化北建公司外,其余15家公司的基本收費均計算錯誤。我公司按圖表所列的結算送審金額計算得出16個項目的基本費為547,856元。對計算說明的算法沒有異議。
對證據(jù)五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該郵件除郵件發(fā)送外,并沒有要求對會議內容進行確認,且該郵件與支付咨詢費不具有關聯(lián)性。對龍麒公司的證明問題我公司不予認可,我公司不承認四××組織的,因為化纖集團與我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主體,財務獨立核算。
對證據(jù)六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證明問題均有異議。共結算16個項目,為何單舉吉林的兩個公司(金城、建工建設),我公司認為上述兩公司與龍麒公司具有利益關系。我公司已通過訴訟與上述兩公司進行了司法鑒定,因此與本案的審理具有沖突,該證據(jù)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本院查明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對天竹公司提交的第一組、第二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龍麒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二因天竹公司自認微信聊天的相對方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本院對該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jù)三的真實性因天竹公司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證據(jù)三顯示龍麒公司向天竹公司僅交付了吉化北建公司、四川江安交通建筑公司、吉林建工建設集團、江安縣城鄉(xiāng)建設公司、深圳市銀廣夏建筑公司、四川長城公司、吉林金城建筑公司、成都匯鑫達公司、成都金海洋公司、成都中天防腐公司、納建公司、吉林一建公司、四川三江港口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公司共計十四家公司(以下簡稱十四家公司)承建工程的造價咨詢成果性文件,沒有交付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宜賓市卉華園林公司承建工程的造價咨詢成果性文件;對證據(jù)一、證據(jù)四、證據(jù)六,因基礎數(shù)據(jù)來源于證據(jù)三,故對其中能與證據(jù)三相吻合部分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五系龍麒公司單方制作,無其他證據(jù)作證,本院不予評判。
對于天竹公司、龍麒公司提交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本院結合查明事實予以綜合認定,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關于十四家公司承建工程的送審金額。
1.涉及吉化北建公司、四川江安交通建筑公司、成都匯鑫達公司、江安縣城鄉(xiāng)建設公司、四川三江港口公司、深圳市銀廣夏建筑公司、成都金海洋公司、成都中天防腐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公司、四川長城公司10家公司承建項目共計送審金額95,918,163元。
2.吉林建工建設集團承建工程,化水間947,115.75元、制氧站471,875.5元、化學品車間437,355元為甲供材部分,屬于工程造價的一部分,該項目送審金額17,245,749元。
3.納建公司承建工程,已經(jīng)出具正式評審報告,該項目總送審金額132,304,219.77元。
4.吉林金城建筑公司承建工程,2019年3月5日發(fā)送的標題為《金城漿粕車間料場等》(37.04M)文件內包含以下內容:
《終金城財政表格(增加合同讓利2%)》中標題為《基本建設工程結算評審情況匯總表》載明,漿粕車間及成品庫、料場工程、圍墻工程、地下管網(wǎng)、維修車間五項共計送審投資80,659,408元。
5.吉林一建公司承建工程,《四川天竹竹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四川天竹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改項目一建公司承建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記載8項工程合計送審金額155,367,002元。
綜上,上述十四家公司承建項目工程造價送審金額共計481,494,541元。
二、關于十四家公司承建工程涉及造價咨詢服務成果性文件的交付情況。
(一)涉及吉化北建公司、四川江安交通建筑公司、吉林建工建設集團、江安縣城鄉(xiāng)建設公司4家工程(2019年3月26日,龍麒公司自397891815@qq.com郵箱發(fā)送至天竹公司74031056@qq.com郵箱的標題為《四川(二次補發(fā))》43.24M文件中)。
1.吉化北建公司工程,標題為《北建道路及自行車棚等》文件內包含以下內容:
①《審道路及簽證》中標題為《審道路簽證10946365》及《2017審道路22606091》兩項共計33,552,456元。
②《審自行車棚》中標題為《審自行車棚結算匯總表》記載7項工程,結算值共計2,005,999元。
③《綜合樓外墻及地溝防雨棚說明》記載綜合樓外墻裝飾370,000元、地溝防雨棚包干170,326元。
2.四川江安交通建筑公司工程,標題為《四川江安交建地磅房》文件中包含以下內容:
《四川天竹-料場地磅房》中《審核匯總表》中標題為《四川天竹地磅房及配電室土建工程》記載6項工程共計送審金額996,539元,核減金額960,762元,核減值35,777元。
3.吉林建工建設集團工程,標題為《建工集團》文件中包含以下內容:
①《化工輔料區(qū)結算定稿2014.8.23》中標題為《四川天竹公司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改項目-化工輔料區(qū)竣工結算書》記載,結算價580,606元。
②《化水間結算2014.8.23》中標題為《四川天竹公司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改項目-化水間竣工結算書》記載,結算價6,713,017元。
③《化學品車間工程結算2014.8.23》中標題為《四川天竹公司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改項目-化學品車間工程竣工結算書》記載,結算價2,689,543元。
④《外墻涂料工程2018.3.22》中標題為《四川天竹公司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改項目-外墻涂料工程竣工結算書》記載,結算價1,044,771元。
⑤《制氧站結算2014.8.23》中標題為《四川天竹公司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改項目-制氧站及空壓站工程竣工結算書》記載,結算價3,005,287元。
4.江安縣城鄉(xiāng)建設公司工程,標題為《江安縣城鄉(xiāng)公司零活收尾》文件中包含以下內容:
《終審506896室外電纜溝和芒硝暫存間及…》中項下單項工程建立/報價總表記載3項工程金額共計5,068,396元。
(二)涉及深圳市銀廣夏建筑公司、四川長城公司、吉林金城建筑公司、成都匯鑫達公司、成都金海洋公司、成都中天防腐公司6家工程(2019年3月5日至7日,龍麒公司自397891815@qq.com郵箱發(fā)送至天竹公司74031056@qq.com郵箱)。
1.深圳市銀廣夏建筑公司工程,2019年3月7日發(fā)送的標題為《深廣夏食堂及倒班宿舍》(48.73M)文件內包含以下內容:
《(審)四川天竹公司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改項目食堂及倒班宿舍…中標文件修改》中標題為《食堂倒班宿舍工程竣工結算總價》載明:結算價5,601,696元;
2.四川長城公司工程,2019年3月7日發(fā)送的標題為《四川長城輔助庫及綜合庫》(142.55k)文件內包含以下內容:
《(結算)輔助庫及綜合庫(審)-終版》中標題為《工程結算審查對比匯總表》載明:3項工程共計報審結算金額5,877,057元,審定結算金額5,182,479元,調整金額-694,578元。
3.吉林金城建筑公司,2019年3月5日發(fā)送的標題為《金城漿粕車間料場等》(37.04M)文件內包含以下內容:
《終金城財政表格(增加合同讓利2%)》中標題為《基本建設工程結算評審情況匯總表》載明,漿粕車間及成品庫、料場工程、圍墻工程、地下管網(wǎng)、維修車間五項共計送審投資80,659,408元,審定投資75,364,995元,審增(減)投資-4,874,909元。
4.成都匯鑫達公司,2019年3月5日發(fā)送的標題為《成都匯鑫達防腐》(350.62k)文件內包含以下內容:
《財政表格》中標題為《基本建設工程結算評審情況匯總表》載明,水解酸化池、初沉池、二氧化氯、初沉池4項共計送審投資6,260,854元,審定投資5,984,307元,審增(減)投資-276,547元,并對其中的初沉池、水解酸化池、二氧化氯車間三項工程出具了決算書。
5.成都金海洋公司,2019年3月5日發(fā)送的標題為《成都金海洋塑鋼窗工程上報沒有電子版》(11.93k)文件內包含以下內容:
《四川天竹塑鋼窗結算》中標題為《四川天竹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術項目塑鋼門窗工程價款結算表》記載,13項門窗類別總計9130.23㎡,總價2,427,439元。
6.成都中天防腐公司,2019年3月5日發(fā)送的標題為《成都中天防腐》(92.3k)文件內包含以下內容:
標題為《審1241792事故池等部分玻璃鋼防腐決算書》中記載,分包二標段造價1,241,792元。
(三)涉及納建公司、吉林一建公司、四川三江港口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公司4家工程。
1.納建公司,龍麒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出具吉林龍麒·評審字【2018】33S號結算評審報告,載明該項目總送審金額132,304,220元,總評審金額122,490,290元。
2.吉林一建公司,《四川天竹竹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四川天竹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術項目一建公司城建工程結算匯總表》記載,8項工程合計送審金額155,367,002元,初審金額132,559,928元。
3.四川三江港口公司,《吉林化纖集團四川天竹竹漿粕項目凈水廠取水泵房、江心取水戽頭及管線工程竣工結算總價》記載,竣工結算價12,231,478元。
4.浙江智通科技公司,《四川天竹公司年產9.5萬噸竹纖維漿粕搬遷升級技術項目消防系統(tǒng)工程竣工結算總價》記載,竣工結算價3,045,310元(未計入生活服務區(qū)消防工程的初審金額694,805元)。
綜上,上述十四家公司承建項目工程造價初審金額共計425,620,877元。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一、關于天竹公司應否支付工程結算審核造價咨詢費的問題。
首先,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為咨詢人出具工程造價的審計報告、委托人按約定支付酬金。在工程造價審計中,大量的基礎工作是對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計算得到一個基礎數(shù)據(jù),再根據(jù)得出的基礎數(shù)據(jù)與施工方(第三方)核對進而作出評審報告,現(xiàn)龍麒公司所舉的《四川江安天竹項目結算初審匯總表及咨詢費計算表》能夠證明其已完成對基礎數(shù)據(jù)的核實及計算工作,此后已將載有竣工結算價格的成果性文件交付天竹公司。故天竹公司已經(jīng)完成上述十四家公司承建項目工程造價咨詢的初審工作。
其次,龍麒公司未能出具正式初審評審報告是因為天竹公司在收到相關成果性文件后,在雙方還沒有對相關項目進行核對的情況下,單方面發(fā)出解約函,解除雙方之間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協(xié)議,故未能出具正式評審報告非龍麒公司所致。
再次,根據(jù)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提前14日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天竹公司作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根據(jù)履行情況賠償龍麒公司因此受到的損失。
綜上,龍麒公司有權要求天竹公司支付已經(jīng)完成部分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用。
二、關于案涉工程造價咨詢費的計算。
1.計費依據(jù)
2014年8月25日,天竹公司作為甲方與龍麒公司作為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對協(xié)議工程結算部分條款修改如下:基本收費執(zhí)行吉林省建設廳吉建造【2008】12號文件,按文件規(guī)定收費的50%收費(單項工程結算);鋼筋抽量收費按工程結算提報值的1.5‰×40%收費;審減額(效益)收費按照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按審減額的7%計取咨詢費。吉林省建設廳吉建造【2008】12號文件第二條載明:“原省物價局吉省價經(jīng)字【2003】9號規(guī)定有收費原則、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沒有新的規(guī)定之前仍繼續(xù)執(zhí)行。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根據(jù)不同咨詢項目的性質、內容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方法計算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吉省價經(jīng)字【2003】9號規(guī)定載明:“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審計表底基本收費為1000萬元以內1.7‰、2000萬元以內1.5‰、5000萬元以內1.2‰、10,000萬元以內1.0‰、10,000萬元以上0.8‰”。
吉建造【2008】12號文件系吉林省建設廳轉發(fā)吉林省發(fā)改委《關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補充通知》(吉發(fā)改收管字【2008】505號)的通知?!蛾P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補充通知》載明:“工程量清單結算審核”項目計費方式為“工程造價(基本收費)”加“按審核增減收費(效益收費)7%”,其中“工程造價(基本收費)”費率為100萬以內3.0‰、100-500以內2.5‰、500-1000萬以內2.0‰、1000-5000萬以內1.8‰、5000-10,000萬以內1.5‰、10000萬以上1.0‰。
2.咨詢費金額
案涉十四家公司承建工程總計送審金額481,494,541元,總計初審金額425,620,877元,按照上述標準工程造價咨詢費為4,601,783元(未計算浙江智通科技公司涉及的生活服務區(qū)消防工程咨詢費)。因龍麒公司尚未出具終審工程造價報告,故根據(jù)合同約定按照收費標準的70%計算為3,221,248元,加上天竹公司尚欠的16萬元咨詢費共計3,381,248元。一審判決認定天竹公司支付龍麒公司咨詢費316萬元少于應付金額,因龍麒公司并未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三、關于天竹公司上訴主張因龍麒公司過錯導致委托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天竹公司有權不支付咨詢費300萬元的問題。
1.天竹公司上訴稱龍麒公司的結算審核工作自2014年至今長達5年余的時間遲遲沒有進展,一直未能向天竹公司出具結算報告的問題。首先,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出具結算報告,除納建公司外,天竹公司未能舉證其曾經(jīng)要求龍麒公司對其余15家公司承建工程出具結算報告。其次,龍麒公司已經(jīng)按照天竹公司要求于2018年3月31日對納建公司承建工程出具吉林龍麒·評審字【2018】33S號結算評審報告。天竹公司在與納建公司的訴訟中已經(jīng)將該報告作為證據(jù)使用,法院已經(jīng)根據(jù)報告審計金額做出了生效判決。再次,在2019年7月17日天竹公司發(fā)出解約函之前,龍麒公司已經(jīng)將初審成果性文件交付天竹公司,未能出具結算報告系天竹公司自身解約行為所致。因此,天竹公司該抗辯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天竹公司上訴稱因龍麒公司不配合結算核對工作,天竹公司在無奈之下才發(fā)函要求解除合同的問題。經(jīng)查,在2019年3月龍麒公司交付初審成果性文件后,因為結算核對工作需要,龍麒公司又于2019年4月、5月連續(xù)兩次派人到四川協(xié)調結算核對工作。在天竹公司拖欠咨詢費未付的情況下,龍麒公司自費開展相關工作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義務。故天竹公司該抗辯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3.關于天竹公司上訴稱由于龍麒公司不能獨立客觀的出具審計結論,導致天竹公司與各施工單位的結算糾紛不斷,龍麒公司存在過錯,天竹公司不應支付費用的問題。經(jīng)查,以天竹公司為被告的涉訴案件分別為原告為納建公司的(2018)川15民初6號、原告為吉林一建公司的(2019)川15民初80號及原告為吉化北建公司的(2019)川15民初102號,從上述案件民事判決書內容可知,案件的發(fā)生均為結算與支付工程價款存有爭議所致,并非龍麒公司的過錯原因。對于龍麒公司初審金額與司法鑒定意見不符的問題,因初審金額還需要進一步核對方可出具正式報告,但天竹公司在雙方并未核對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導致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無法繼續(xù)履行,后續(xù)核對工作無從開展,故不足以證明龍麒公司存在過錯,對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天竹公司在本案二審期間提出中止審理的申請,因本案并不需要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雖然存在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故對四川天竹竹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四川天竹竹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浩
審判員劉卓
審判員趙翠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邵美琪
書記員李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