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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3民終5651號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2-19   閱讀:

審理法院: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13民終565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11-26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曾文德上訴人劉全與被上訴人東莞市凱唐五金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下稱凱唐公司)、被上訴人龍門縣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下稱石河奇觀山莊)、被上訴人陳石林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人民法院(2018)粵1324民初3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曾文德上訴請求:1、判決被上訴人工程支付工程款419000元及利息(以419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6年10月1日起到付清款項時止,暫計算到2018年4月30日止約31789元。2、判決四個被上訴人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3、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錯誤,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备鶕?jù)條文釋義,建設工程合同的客體是工程,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業(yè)范圍內(nèi)的線路、管道、設各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太型的建筑裝修裝飾活動”主要包括房屋、鐵路、公路、機場、港口、橋梁、礦井、水庫、電站、通訊線路等。從該等條文釋義來看,大型的建筑裝修裝飾活動可以認定為是施工合同的客體。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合同法》第286條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fā)[2004]2號第三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286條所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幕墻裝修、裝飾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彪m然《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第100條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項下包括: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nóng)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這九種糾紛類型,“裝飾裝修合同糾紛”與“施工合同糾紛”似乎屬于不同的案由,但最高院判例中均認為,非家庭裝修的、大型的裝飾裝修的糾紛應按照不動產(chǎn)糾紛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曲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即包括“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另根據(jù)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在《示范文本》的性質和適用范圍中載明“《示范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遒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fā)包活動”。即明確了裝修工程屬于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fā)包活動9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可見,非家裝的、大型的裝飾裝修合同屬于施工合同9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屬于施工合同糾紛。

本案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是從本案工程量總匯、施工班組的清單顯示有泥水班、木工班、鋁合金班、油漆班、水電班、雜工班即切墻班、外圍搭建外架的排柵班、防水班:被上訴人一、二、三發(fā)包給劉全總承包的工程系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此范圍內(nèi)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工程,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并非室內(nèi)的裝飾裝修合同法律關系。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錯誤,令上訴入不服,請二審法院依法糾正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二、一審判決被上訴人一、二、三對本案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錯誤。

根據(jù)上訴人的證據(jù)7委托書、承諾書證實:被上訴人一是涉案項目的經(jīng)營者:業(yè)主之一,再根據(jù)上訴人的證據(jù)5信訪登記表及會議記錄證實:被上訴人二是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涉案工程的當然業(yè)主,被告三也系業(yè)主之一9被上訴入四系涉案工程的總承包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己經(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被上訴人一、二、三是業(yè)主發(fā)包人9被上訴人四是總承包人,上訴人是實際施工人。則根據(jù)上述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四個被上訴人有責任共同支付余額工程款,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而一審判決曲于錯誤的認定本案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導致錯誤的判決被上訴人一、二、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的上訴人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令上訴人不服,請二審法院依法糾正。

三、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的工程款在劉全與被上訴人二結算的97萬元內(nèi)錯誤,無證據(jù)證實。

根據(jù)本案工程量總匯、施工班組的清單、南昆山管委會款項領取清單顯示:雖然先期是劉全總承包,但是劉全也有自己組建班組施工,后來向南昆山管委會上訪的不是以劉全為代表了,其他所有班組都有去為自己主張權利,拿錢時都是直接在南昆山管委會領取的,除了簽名同意劉全代表外,劉全己經(jīng)無權再代表全體班組了南昆山管委會檔案中的領取清單足以證實。因此,劉全與被上訴人二結算的97萬元只能對劉全及其簽名同意的班組發(fā)生效力,上訴人沒有同意簽名,也沒有委托授權劉全簽名,該97萬元的議書對上訴人沒有效力。而一審判決錯誤的認定上訴人的工程款在劉全與被上訴人二結算的97萬元內(nèi),認定事實不清,無證據(jù)證實9令上訴人不服,請二審法院依法糾正。

綜上所述,由于一審判決對案件定性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作出錯誤的判決令上訴人不服,特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糾正,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中劉全補充以下上訴意見:補充一點就是:上訴人跟被上訴人在2016-5-18日對上訴人完成的工作量及價款達成的結算協(xié)議是合法有效的,沒有證據(jù)證實結算協(xié)議中的款項,被上訴人已經(jīng)全部支付給上訴人,結算協(xié)議經(jīng)過被上訴人,發(fā)包發(fā)和承辦方簽名確認,要承擔連帶責任,發(fā)包方的連帶責任是沒有促進工程款發(fā)放,2016-8-30日被上訴人二及四簽訂的工程結算書,沒有證據(jù)證實包含了上訴人全部工程價款在內(nèi),該協(xié)議書對被上訴人不發(fā)生法律效應,這個糾紛經(jīng)過南昆山管委會調(diào)處,一致決定是根據(jù)完工的裝修方案,各自結算工程款,被上訴人劉全已經(jīng)沒有權利代表上訴人處理工程款事宜的權利,上訴人也沒有授權劉全處理工程款事宜,這個協(xié)議也沒有得到上訴人的簽名和確認,這個協(xié)議沒有注明各個工程隊有多少的金額在其中,沒有注明97萬元工程款是怎樣構成的,這個協(xié)議對上訴人不發(fā)生法律效應,被上訴人要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款給上訴人。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凱唐公司、石河奇觀山莊辯稱:我方跟劉全存在施工合同關系,但跟上訴人不存在裝修或施工合同關系,對劉全跟曾文德之間是否存在分包關系,我方不清楚,我方了解,曾文德當時是作為施工工人參與工程的協(xié)調(diào)。根據(jù)我方與承包方劉全在2016-8-30日簽訂的關于工程款結算的協(xié)議書,我方作為發(fā)包方,已經(jīng)全部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根據(jù)協(xié)議書內(nèi)容的約定,工程款結算包干總價為97萬元,該價格包含了涉案的所有施工的工作內(nèi)容,根據(jù)協(xié)議書第二條第二項的約定,劉全應該負責支付所有的工人工資,勞務分包單位的工程款,材料供應商貨款等工程所涉的各項支出,證明涉案的工程款我方已經(jīng)全部支付完畢,上訴人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該駁回上訴人的對我方的上訴請求。

劉全:58萬元的簽單是曾文德跟甲方對完數(shù)后,甲方承認給這些錢,讓我證明一下,我才簽名的,甲方不同意這個50多萬元的話,經(jīng)過政府調(diào)解達成的,要第三方評估,第一次評估了九十多萬元,第二評估為八十萬元,大家達成97萬元的價格,但是這些班主的單一共有170多萬元的,雖然協(xié)議是簽給我的,但是沒有權利去分這個錢的,所以造成有班主多拿錢,有人少拿錢的。

被上訴人劉石林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審原告曾文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419000元及利息以419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6年10月1日起到付清款項時止,暫計算到2018年4月30日止約31789元;2.判決四被告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位于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大門右側的酒店,由被告一、二、三共同修建,該酒店的裝修工程發(fā)包給被告四包工包料墊資施工,2016年1月起被告四又將該酒店的水、電、排水、排污施工部分,以包工包料墊資的方式分包給原告組織人員施工。由于均未簽訂合同,被告一、二、三拖延到四月份仍拒絕支付墊付的工程款,造成施工方無法繼續(xù)施工甚至生活困難而向南昆山管委會上訪。經(jīng)南昆山管委會組織調(diào)解,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開會達成一致意見為:終止后期工程合作,按已完工的裝修方案結算墊資的工程款,于當天下午經(jīng)被告四劉全和被告一、二、三的代表即被告三陳石林對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價款進行核實確定為589000元,拆除費和其他雜費4000元,共593000元。結算后,經(jīng)多次追討,被告方至2016年9月30日止共支付17.4萬元。余下工程款至今未付。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東莞市凱唐五金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辯稱,第一,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工程承包合同關系,案涉工程是由劉全承包施工,被告二與劉全結清了工程款,被告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第二,原告稱劉全將水電工程分包給原告,我方對此不知情,從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看,無法證明存在分包的事實,退一步講,即使存在劉全將水電分包給原告施工,按照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原告應向劉全主張相關權利,因為涉及有關工程量,工程價款等情況應當按照原告與劉全約定來核查,與被告一、二無關。第三,被告二與劉全已達成工程結算協(xié)議書,并已按協(xié)議內(nèi)容支付工程款,作為原告,其在政府部門協(xié)調(diào)中,對工程的有關事項有一定的了解,其作為討薪者,有參與政府部門的協(xié)調(diào)工作,當時也沒有提出異議,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而在本案中工程款已經(jīng)全部結清,不存在欠付的情況。所以即便存在分包的事實,原告主張被告一、二承擔連帶責任依法不能成立。綜上,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依法駁回。

被告陳石林、劉全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未答辯、未提交證據(jù),視為其放棄對原告曾文德及被告東莞市凱唐五金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所提交證據(jù)質證的權利。

本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被告東莞市凱唐五金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是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項目的經(jīng)營者,陳石林是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項目的管理人員,2016年1月份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經(jīng)與被告劉全協(xié)商后口頭約定將其坐落在該山莊大門中第一棟六層大約5000平方米的公寓樓的裝修工程交給被告劉全墊資裝修,當時雙方口頭協(xié)議,由劉全全額墊資先裝修好兩套樣板房,經(jīng)檢驗合格后再正式簽訂整棟房的裝修合同。劉全承包該工程后,將其中整棟樓房的排污、水電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雙方無簽訂合同),原告隨即組織工人進行施工。當原告對排污工程施工完畢以及對水電工程進行了部分施工時,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認為樣板房質量存在問題,被告劉全未征得其同意將整棟樓全面鋪開裝修,并認為被告劉全沒有經(jīng)濟實力而拒絕簽訂合同,被告劉全亦無法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2016年5月上旬,原告和其他瓷磚、木工、鋁合金、防水等項目的分包人無法拿到工程款和工錢,曾到南昆山管委會信訪投訴,2016年5月18日上午在南昆山管委會和勞動部門的主持下,業(yè)主代表陳石林與原告及各分包人達成了如下共識:一、業(yè)主袁穩(wěn)全和承包方劉全明確終止后期工程合作;二、已完工的裝修方案由第三方評估公司評估結算。同日,在業(yè)主代表被告陳石林、承包方被告劉全、水電排污工程的分包方原告曾文德的參與下對原告曾文德所施工的水電排污工程量及價款進行了結算,經(jīng)結算,原告曾文德所施工的水電排污工程款為589000元、拆除鐵架費用3600元、其他工具費400元,合計593000元。后南昆山旅游管委會根據(jù)達成的共識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各項目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價格進行評估,但因意見分歧而無法評估。

另查,涉案的樓房的裝修因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與被告劉全終止口頭約定的承包裝修后,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已將該樓房的余下裝修工程發(fā)包給他人裝修,該樓房已全部裝修完畢,對原告的裝修工程量無法重新進行評估。原告自稱在南昆山旅游管委會協(xié)調(diào)期間,共在南昆山旅游管委會工作人員處支取了174000元。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應付給劉全的工程款于2016年8月30日經(jīng)其工作人員林卓達與被告劉全進行了結算,雙方確認工程款共970000元,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提供有支付完畢的收據(jù)。

本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立案時的案由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經(jīng)審理后其實際應定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訴請的工程款593000元是否真實?2、各被告在本案中應承擔什么責任?

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將其樓房的裝修工程口頭約定發(fā)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劉全,被告劉全又將該工程中水電及排污工程口頭約定分包給原告?zhèn)€人施工,雙方口頭約定的承包協(xié)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鑒于原告按口頭約定完成了部分的水電及排污工程的安裝,該工程的工程量及價款已經(jīng)被告劉全核對結算為593000元,且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在與被告劉全終止承包后已將該工程余下部分另行發(fā)包給他人,該樓房裝修已全部完工,兩被告對其施工質量未提異議,故原告要求被告劉全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被告東莞市凱唐五金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是該山莊項目的經(jīng)營者,原告未能提供應由其承擔責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被告東莞市凱唐五金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無須承擔責任。被告陳石林是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的管理人員,在本案中是替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行使裝修工程的監(jiān)督管理職權,其在該案中亦無須承擔責任。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作為施工項目的發(fā)包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钡囊?guī)定,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依法在其欠付承包人被告劉全的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而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應付給劉全的工程款于2016年8月30日經(jīng)其工作人員林卓達與被告劉全結算,工程款共970000元,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提供有支付完畢的收據(jù),被告劉全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抗辯,應認定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莊應支付給被告劉全的工程款已支付完畢,故原告要求被告龍門××南昆山石河奇觀度假山向其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劉全欠原告工程款593000元,原告自認在南昆山旅游管委會協(xié)調(diào)該案的工作人員手中支取174000元,因被告劉全未出庭抗辯,故本院對原告支取工程款174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劉全應對余下的工程款419000元向原告承擔清償責任。至于工程款419000元的利息問題,該工程款已在2016年5月18日結算確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原告請求從2016年10月1日起以419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石林、劉全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劉全欠原告曾文德工程款419000元及利息(以419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清償日止),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曾文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030元,由被告劉全承擔。

本案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對當事人在二審中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劉全向本院提交了上訴狀,但因其未繳納上訴費,雖向本院申請緩交上訴費也未獲得批準,本院對劉全的上訴另行制作裁定書按照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劉全在本案二審中,確認其名下施工的裝修工程與石河奇觀山莊算簽署的結算協(xié)議按照97萬元結算,且該97萬元已經(jīng)分配了各施工班組。

本案二審中,經(jīng)上訴人曾文德申請,本院從南昆山管委會信訪部門調(diào)取了調(diào)處石河奇觀山莊裝修糾紛過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曾文德未指出其中哪一份資料可以證明其已經(jīng)與石河奇觀山莊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的證據(jù)。

本案二審中,劉全將涉案工程的《評估表》直接向曾文德交付,曾文德提出不予認可該《評估表》的質證意見給我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在本案一審宣判后,僅有曾文德對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根據(jù)上訴意見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凱唐公司、石河奇觀山莊、陳石林是否應當對劉全未向曾文德支付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曾文德在本案一審中的起訴狀中自述,曾文德是從劉全手中分包水電和排污工程。因此,本案的裝飾裝修合同關系是建立在曾文德與劉全之間。即便是曾文德等曾經(jīng)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上訪等,但并沒有另行與發(fā)包人石河奇觀山莊等簽署合同并建立合同關系。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應當由曾文德的對方合同當事人即劉全向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一審中,針對曾文德提出的訴訟請求,劉全經(jīng)合法傳喚未對曾文德的訴訟請求提出抗辯;在本案一審裁判作出后,劉全也未進行有效的上訴,也未進行充分舉證證明該裁判結論錯誤。在一審法院支持曾文德關于劉全應當向其支付419000元及利息的判項后,劉全既未在程序上予以救濟也未在實體上舉證予以推翻。因此,對于一審法院作出的劉全應當向曾文德支付419000元及利息的判決,本院予以維持。

無論本案是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凱唐公司是石河奇觀山莊的經(jīng)營者、石河奇觀山莊又是涉案工程的發(fā)包人,如果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上述司法解釋使用的前提條件是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且只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而本案訴訟中已經(jīng)查明,劉全作為涉案裝修合同的當事人,已經(jīng)與對方簽署總工程款的結算協(xié)議,且結算協(xié)議的款項已經(jīng)實際支付完畢。曾文德主張其在追討工程款的過程中已經(jīng)直接與石河奇觀山莊形成了合同關系,但未能提交雙方成立合同關系的證據(jù)。據(jù)此,劉全就涉案裝修工程總價款的結算效力是及于包括曾文德完工的水電安裝在內(nèi)的全部工程的。在經(jīng)劉全與石河奇觀山莊協(xié)商達成一致且所確定的款項970000元已經(jīng)支付后、該結算協(xié)議被依法撤銷之前,凱唐公司、石河奇觀山莊不再對劉全拖欠的曾文德工程款負有法律責任。曾文德主張凱唐公司、石河奇觀山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而凱唐公司、石河奇觀山莊承擔補充責任又是以其拖欠工程款為前提的,但在本案訴訟中劉全作為其相對方并未主張也未舉證凱唐公司、石河奇觀山莊尚有拖欠的工程款未付。

關于陳石林的法律責任問題,因陳石林僅僅是作為業(yè)主代表與曾文德、劉全進行結算,其并不是一個單獨的民事責任主體出現(xiàn),也未承諾對涉案的工程款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曾文德主張作為業(yè)主代表的陳石林承擔法律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所述,上訴人曾文德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其判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60元,由上訴人曾文德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杰

審判員寇倩

審判員黃宇樂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彭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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