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8)魯0103民初991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12-29
審理經(jīng)過
關于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市新鵬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鵬都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省分行(以下簡稱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新鵬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育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潔、韓毅,被告(反訴原告)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負責人趙富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健、牛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新鵬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裝修工程余款XXXXXXX元,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XXXXXXX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利率計算,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二、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質保金XXXXXXX元,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XXXXXXX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利率計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三、依法判決本案鑒定XXXXX元由被告承擔;四、相關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稱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分行營業(yè)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合同價為XXXXXXX元,質保金5%,責任期24個月,責任期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2016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結論為質量合格,一致同意驗收。工程竣工后被告將工程投入使用,原告2016年10月將工程結算書送達被告,被告2017年2月委托濟南建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工程進行審計。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8天內完成審批,并在結算后30日內付款至結算值的95%。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出具結算報告,并拒不履行工程尾款的支付及質保金的返還。被告的以上行為已嚴重違約造成原告重大損失,故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被告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辯稱,一、新鵬都公司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工程余款金額及逾期付款利息沒有事實及合同依據(jù)。新鵬都公司報送給答辯人的結算值為XXXXXXX元,經(jīng)答辯人審計審定金額為XXXXXXXX元。因新鵬都公司的原因,雙方未能就審定金額XXXXXXXX元達成一致意見,涉案工程結算審計尚未確認,新鵬都公司主張的工程余款及利息金額缺少事實及合同依據(jù)。施工過程中產(chǎn)生的水電費用,應當從應付款中扣除。自開工以來至2015年11月30日,新鵬都公司施工過程中共產(chǎn)生電費XXXXXX元,產(chǎn)生水費7928.32元,共計XXXXXX元,應當從工程款結算中予以扣除。因此在結算審計尚未確認完成的情況下,新鵬都公司向答辯人主張工程余款及利息的支付沒有事實和合同依據(jù)。二、新鵬都公司報送結算值為XXXXXXX元的結算報告后,因新鵬都公司怠于配合,導致審計尚未確認完成。新鵬都公司要求答辯人按照XXXXXXXX元結算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新鵬都公司報送給答辯人的結算值為XXXXXXX元,經(jīng)答辯人審計,審定金額為XXXXXXXX元。因新鵬都公司怠于配合確認,導致審計值遲遲未能達成一致,新鵬都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全部責任。涉案項目工程結算不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通用條款的第14.2條的約定。新鵬都公司從未向答辯人報送過XXXXXXXX元的結算值,新鵬都公司無權要求按照XXXXXXXX元結算?!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竣工結算審核選擇適用了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并沒有對發(fā)生格式條款規(guī)定情況下,是否以新鵬都公司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jù)作出特別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復函》,工程造價不能以該格式合同文本中通用條款中竣工結算審核之規(guī)定為據(jù),新鵬都公司無權以其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確定工程款數(shù)額主張工程款?!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用條款第12.4.1條約定“結算審計完畢并出具結算審核報告后,30日內付至結算審計價的95%”,即雙方最終的結算以審計后的結果為依據(jù),而不是新鵬都公司自認為的XXXXXXXX元結算值。因此新鵬都公司要求按照XXXXXXXX元結算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三、涉案工程結算審計尚未確認,新鵬都公司主張質保金及質保金利息沒有事實和合同依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第12.4.1條約定,結算審計完畢出具審核報告后,30日內付至結算審計價的95%余款作為質保金,保修期滿后無質量問題,20日內無息返還質保金,涉案工程結算審計尚未確認,新鵬都公司主張退還質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均是沒有事實和合同依據(jù)的。四、截至新鵬都公司起訴前答辯人已累計向其支付工程款總計XXXXXXXX元,答辯人已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至工程價款的85%,在雙方未確認該工程的結算審計之前,答辯人暫無付款義務。五、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裝修工程余款數(shù)額不認可,本案經(jīng)過了造價鑒定,而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金額及所依據(jù)的鑒定材料均有一定數(shù)量的錯誤,被告也提出了大量的異議,所計算的利息我方也不認可。六、其質保金的計算系基于錯誤的或不準確的數(shù)據(jù)得出的,該金額我方不認可,另外原告的施工存在重大的質量問題,原告也沒有積極的履行保修責任,其主張退還質保金及利息的訴求不應當?shù)玫街С?。七、本案糾紛系因原告拒不配合被告的審計行為導致未能生將剩余的工程款(<=合同價15%)支付給原告,因此本案糾紛的發(fā)生系因原告的行為導致的,所產(chǎn)生的鑒定費進訴訟費應當由原告承擔。綜上新鵬都公司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各項違約金XXXXXXXX元(包括逾期竣工違約金XXXXXXXX元和項目經(jīng)理缺勤違約金XXXXXXXX元);二、判令被反訴人承擔本案全部反訴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12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反訴人承包反訴人營業(yè)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開工后被反訴人違反合同約定項目經(jīng)理長期缺勤,施工組織混亂,多次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范,導致工期逾期,應向反訴人支付各項違約金、罰款等XXXXXXXX元;被反訴人在施工過程中不按照規(guī)范施工,偷工減料,出現(xiàn)嚴重質量問題,施工的辦公用房整面東山外墻雨水滲漏嚴重,窗口裂縫,嚴重,施工的健身房頂面、辦公走廊、部分衛(wèi)生間嚴重漏水、滲水,空調管道銹蝕嚴重,給反訴人造成了重大經(jīng)濟損失;辦公用房衛(wèi)生間所有洗手盆反向安裝,嚴重影響了使用功能和美觀,使產(chǎn)品性價比大打折扣,被反訴人應當承擔調整洗手盆方向的全部修理費用支出。綜上為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反訴請求,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反訴被告新鵬都公司針對反訴辯稱,一、原告項目經(jīng)理周惠彪未缺勤130天。首先反訴人實際取得施工許可證日期為7月1日,反訴人從2015年6月開始計算缺勤明顯不合理。其次原告項目經(jīng)理周惠彪2015年8月22日突發(fā)疾病,必須經(jīng)手術治療休養(yǎng),當時已將具體情況告知反訴人,并且原告立即安排張前衛(wèi)到場暫代周惠彪的工作,反訴人也予以了認可,病情康復后,項目經(jīng)理均在施工現(xiàn)場,這期間不應按照缺勤處理。第三,違約金計算方式的約定是反訴人單方作出,并非雙方協(xié)商一致產(chǎn)生,其這部分內容明顯違背公平原則,加重了原告的責任,請求法院向下調整,第四,工程按期完成并質量驗收合格,未給被告造成損失,請求法院駁回反訴人此項請求。二、原告施工未造成工期延誤。首先反訴人工期計算錯誤,應從取得開工許可之日起計算;其次,從反訴人提交的會議紀要可以看出(具體為2016年3月、5月、6月),其隨意肢解工程委托的其他單位,使原告無法協(xié)調工程的各項工作,其中其委托單位在2016年3月還沒有做好準備工作,6月份地毯才進場,以上是造成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反訴人施工過程中增加了較多工程量,直到2016年7月份還在增加,工期應當順延。反訴人提交的付款證據(jù)可以看出反訴人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進度款,其所稱的工期延誤,責任應其自行承擔。施工過程中因慶??箲?zhàn)勝利70周年,建委曾下達停工通知,因惡劣天氣,春節(jié)等重大節(jié)假日也有停工,反訴人處有監(jiān)理單位的施工日志,停工天數(shù)應順延,而反訴人均未順延,原告請求法院要求被告提交施工日志。三、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本工程在2016年7月11日,經(jīng)反訴人、監(jiān)理單位等組織驗收,驗收結果為質量合格,不存在反訴人所稱的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原告也為反訴人進行了保修,對保修后的質量反訴人進行了確認,均未提到其反訴中的情況。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其反訴請求。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6月12日,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發(fā)包人)與新鵬都公司(承包人)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由新鵬都公司承包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營業(yè)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計劃開工日期為2015年6月12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6年4月12日,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為300天,簽約合同價為XXXXXXX元,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形式,承包人的項目經(jīng)理為周惠彪。該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3.2.1條約定:關于項目經(jīng)理每月在施工現(xiàn)場的時間要求:每月不少于20天,項目經(jīng)理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xiàn)場的違約責任:每日支付800元違約金。專用條款第7.5.2條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每日按總造價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總造價的3%。專用條款第12.4.1條約定:關于付款周期的約定:承包人每月25日上報工程量報表,經(jīng)審核無誤后15日內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的80%;竣工前付至合同價款80%時不再支付工程款;竣工驗收且達到合格后30日內付至合同價款的85%;結算審計完畢并出具結算審核報告后30日內付至結算審計價的95%,余款作為質保金,保修期滿后無質量問題20日內無息返還質保金。專用條款第15.4.1條約定:工程保修期為:1、土建保修期為2年,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2015年4月23日備案的涉案工程《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中載明涉案工程的工程類別為Ⅱ類。涉案工程中新鵬都公司的投標文件形成于2015年5月18日,該投標文件中計取的管理費、利潤低于Ⅲ類工程。2015年5月4日,山東省住房和建設廳發(fā)布魯建標字【2015】12號文,該文件載明:“一、調整我省建筑、安裝……等各專業(yè)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中的定額人工單價水平,由原來的66元/工日調整為76元/工日……應當作為建設工程費用計算程序中企業(yè)管理費、利潤等各項費用的計算基礎”。2015年5月19日,濟南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發(fā)布濟建標字【2015】1號文,該文件載明:“一、我市建筑安裝等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中的定額人工單價,建筑、安裝、軌道交通、園林綠化、房屋修繕、仿古建筑等工程80元/工日,裝飾工程92元/工日?!?015年6月15日,新鵬都公司與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簽訂一份補充協(xié)議,對施工中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補充約定。該協(xié)議第五條約定:本補充協(xié)議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執(zhí)行過程中若與國家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以國家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為準。2015年6月24日,新鵬都公司與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共同簽署一份編號為魯JJ-015-07的工程洽商記錄,洽商內容為:“經(jīng)協(xié)商,本工程的所有拆除項目,按照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中的工程量、綜合單價,實行總價包干使用,結算時不再調整?!?016年7月11日,涉案工程的建設、監(jiān)理、設計、施工單位共同對該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驗收結論為質量合格,同意驗收,相應的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開工時間為2015年6月12日。新鵬都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中實際支付垃圾外運費209475元。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所形成的2015年8月31日的監(jiān)理例會會議紀要載明:建設單位王景泉處長提出為響應抗戰(zhàn)勝利70周年紀念日,在8月31日24時至9月3日24時期間,該工程停止施工。
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向新鵬都公司已付款總金額為XXXXXXXX元,具體付款情況如下:2015年7月16日付款XXXXXXXX元,2015年8月19日付款70萬元,2015年9月25日付款103萬元,2015年10月1日付款205萬元,2015年11月20日付款120萬元,2015年12月29日付款320萬元,2016年1月22日付款63萬元,2016年2月3日付款136萬元,2016年4月8日付款101萬元,2016年5月23日付款285萬元,2016年7月1日付款157萬元,2016年9月14日付款40萬元,2016年11月8日付款120萬元,2018年6月15日付款XXXXXXXX元。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認可未向新鵬都公司支付安裝、裝飾材料回收的相應價款。
本案審理期間,新鵬都公司申請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山東航宇建設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該項鑒定,該公司作出航宇基鑒字【2019】-237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經(jīng)鑒定,根據(jù)現(xiàn)有鑒材,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yè)廳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工程造價為:1、可確定造價XXXXXXXX元,2、爭議造價:2.1里腳手架:1906.34元;2.2垂直運輸:XXXXXXXX元;2.3竣工清理:70422.97元;2.4有爭議工程洽商記錄XXXXXXXX元;2.5竣工圖內找平層:114463.29元;2.6剔槽:22416.82元;2.7專業(yè)工程總承包服務費:XXXXXXXX元;2.8人工費調整:XXXXXXXX元;2.9管理費、利潤調整:XXXXXXXX元;2.10甲方回收材料價款:XXXXXXXX元;2.11垃圾外運:209475元;2.12原屋頂造型拆除:XXXXX元;2.13工程類別調整造價:XXXXX元,3、水電費XXXXX元。新鵬都公司為該次鑒定墊付鑒定費XXXXX元。新鵬都公司和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對該鑒定意見書均提出書面異議,山東航宇建設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分別進行了書面異議答復。在對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的異議答復中第二部分第3條關于鑒定意見書第230頁內裝工程-簽證、洽商中滿掛鋼絲網(wǎng)的單價過高問題,鑒定機構的答復為:經(jīng)核實在鑒定意見中調減XXXXX元。在對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的異議答復中第二部分第4條關于鑒定意見書第19頁外裝改造工程-竣工圖部分清單第1-3項原合同石材墻面部分規(guī)格型號重新計價及工程量計算錯誤問題,鑒定機構的答復為:1、《鑒定意見書》(終稿)石材價格我方按照雙方確認的工程洽商記錄(魯JJ-015-07)、材料價格確認單(編號52-2)計入。2、如按“原合同石材墻面部分規(guī)格型號”投標單價計取,則應在鑒定意見中調增XXXXX元。在對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的異議答復中第二部分第5條關于鑒定意見書第20頁外裝飾改造工程-竣工圖部分清單第6項保溫隔熱工程量計算錯誤問題,鑒定機構的答復為:經(jīng)核實在鑒定意見中調減XXXXX元。在對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的異議答復中第二部分第6條關于鑒定意見書第361頁單項工程人材機匯總表中第19、20、23、24項鋼筋材料單價錯誤問題,鑒定機構的答復為:經(jīng)核實在鑒定意見中調減2085.47元。在對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的異議答復中第二部分第6條關于鑒定意見書第361頁單項工程人材機匯總表鋁合金窗、門615、616、617等計價錯誤問題,鑒定機構的答復為:經(jīng)核實在鑒定意見中調減4736.27元。在對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的異議答復中第三部分第一條“可確定造價部分”關于甲供材未扣減問題,鑒定機構的答復為:定額分析的甲供材數(shù)量與實際供材數(shù)量不一定完全相符,所以我方建議雙方結算時按甲供材實際費用結算即可。在對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的異議答復中第三部分第二條“爭議造價部分”第5條關于竣工圖紙內找平層重復計取問題,鑒定機構的答復為:該部分造價調減96723.71元。在對新鵬都公司的異議答復中關于工程總造價未計取社保費的問題,鑒定機構的答復為:投標文件中費用匯總,工程造價合計=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guī)費+稅金-社會保障費。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鑒定人任某出庭接受了質詢,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為此墊付鑒定人出庭費4000元。在接受質詢時,任某表示從原理上說36075元的甲供材乳膠漆可以從鑒定報告第368頁序號第221、222、223所標注的乳膠漆價款中扣除,但如果單價與消耗量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話就無法直接扣除了。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當依約履行。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新鵬都公司所施工的裝修工程價款。二、新鵬都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延誤工期及項目經(jīng)理缺勤的違約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山東航宇建設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書、異議答復及當庭陳述,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該鑒定意見書和異議答復中需要由法院進行裁決的部分,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鑒定意見中的“可確定造價”部分,根據(jù)鑒定機構的異議答復,應當對內裝工程-簽證、洽商中滿掛鋼絲網(wǎng)部分調減XXXXX元,對外裝飾改造工程-竣工圖部分清單第6項保溫隔熱部分調減XXXXX元,對單項工程人材機匯總表中第19、20、23、24項鋼筋材料部分調減2085.47元,對單項工程人材機匯總表中鋁合金窗、門615、616、617等部分調減4736.27元;對甲供材硅藻乳的36075元,因雙方均未舉證證明單價與消耗量與投標文件不一致,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該36075元應當從工程總價款中扣除。關于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所主張的鑒定意見書第19頁外裝改造工程-竣工圖部分清單第1-3項原合同石材墻面部分規(guī)格型號重新計價及工程量計算錯誤問題,鑒定機構是按照雙方當事人確認的工程洽商記錄(魯JJ-015-07)、材料價格確認單(編號52-2)計算得出的相關造價,在工程洽商記錄(魯JJ-015-07)中記載了五蓮紅荔枝面的石材價格,在材料價格確認單(編號52-2)中載明外裝五蓮紅光板的石材價格比原五蓮紅荔枝面批價基礎上再增加4元/㎡,應當視為原、被告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對該部分石材的價格進行了重新確定,故應以重新確定的石材價格而非投標單價作為計價依據(jù),對該部分的鑒定造價不予調整。
關于鑒定意見中的“爭議造價”部分,里腳手架、垂直運輸、竣工清理三項,均系涉案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項目,雖然在投標文件中沒有該三項的清單,但在合同第67頁中約定了清單以外的項目可以按照相關定額及配套文件計價,故鑒定機構按照該約定進行計價并無不當,該三項所對應的價款XXXXX元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垃圾外運,在招標答疑文件中載明垃圾堆放的位置是甲方指定,隨拆隨運,雖然投標文件(商務標)清單項目特征內未就垃圾外運距離進行描述,但新鵬都公司已舉證證明其實際產(chǎn)生了該項費用,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并未舉證證明該費用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故該項費用209475元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有爭議的工程洽商記錄部分,有的工程量確認單中雖然建設單位一欄沒有加蓋公章,只有個人簽字,但在監(jiān)理單位、審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欄均有相應的蓋章和簽字,在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未能提交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對該工程量確認單應當予以采信。有的工程洽商記錄、工程量確認單中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有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相關負責人員的簽字,而且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對其他有該人員簽字的工程洽商記錄、工程量確認單無異議,在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未能提交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對該工程洽商記錄、工程量確認單應當予以采信。故該部分的相應價款XXXXXXXX元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竣工圖內找平層,鑒定意見書第四項“需要說明的問題”載明:現(xiàn)場不具備勘驗條件,依據(jù)竣工圖紙內的位置及做法計入,因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未對竣工圖紙的相關內容提出異議,故該部分的相應價款17739.58元(114463.29元-96723.71元)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剔槽,鑒定意見書第四項“需要說明的問題”載明:投標文件(商務標)清單的項目特征內未就是否剔槽進行描述,該部分造價采用估算的方法進行鑒定。因該工序系施工過程中的必需工序,且鑒定機構可對其單獨估價,故該部分的相應價款22416.82元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專業(yè)工程總承包服務費,在招標答疑文件第60條載明:“總包服務費是否計費?如何計???澄清:否?!痹⒈桓嫠炗喌慕ㄔO工程施工合同第67頁約定:“總承包服務費按……中標費率計算”。在兩者矛盾的情況下,應當以形成時間在后的合同約定為準。故該部分的相應價款XXXXXXXX元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人工費調整,因原、被告所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中載明該補充協(xié)議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執(zhí)行過程中若與國家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以國家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為準,故在濟南市的定額人工單價調整后,涉案工程的人工費亦應進行相應調整,故該部分的相應價款XXXXXXXX元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管理費、利潤調整,在山東省的定額人工單價調整后,涉案工程的管理費、利潤的計算基礎也應進行相應調整,故該部分的相應價款XXXXXXXX元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甲方回收材料價款,因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認可未向新鵬都公司支付安裝、裝飾材料回收的相應價款,故該部分的相應價款XXXXXXXX元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原屋頂造型拆除,因魯JJ-015-07號工程洽商記錄已載明所有拆除項目按照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中的工程量、綜合單價,實行總價包干使用,結算時不再調整,而且新鵬都公司也未提交原屋頂造型拆除的相關簽證材料,故該部分的相應價款不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工程類別調整造價,雖然涉案工程《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中載明涉案工程的工程類別為Ⅱ類,但該登記表僅系對涉案工程招標價格進行控制的文件,并不影響新鵬都公司以低于Ⅱ類工程的標準計取管理費、利潤進行投標的效力,故該部分的相應價款不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水電費,因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是由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實際支付,故不應再計入工程總價款。關于社會保障費,因投標文件中并未計算在工程價款內,本案中不予處理,新鵬都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涉案工程的總價款應為XXXXX元。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已付XXXXXXXX元,尚欠XXXXX元。新鵬都公司要求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所支付的工程款中的XXXXX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工程款應當在保修期滿后無質量問題20日內無息支付,即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未能按時付款,應當支付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鑒定費XXXXX元,由雙方平均分擔。
關于爭議焦點二,涉案工程合同約定的計劃竣工日期為2016年4月12日,實際上該工程于2016年7月11日竣工驗收合格,共超期90天。反訴被告所辯稱的建設方未按節(jié)點付款、增加工程量、肢解外包工程入場遲延等理由,因反訴被告未提交充分的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反訴被告辯稱的春節(jié)工人放假,因反訴被告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就可以預見到該問題,雙方所約定的工期中應當已經(jīng)考慮到該問題,故也不能成為反訴被告延期竣工的正當理由。因2015年8月31日的監(jiān)理例會會議紀要中載明建設單位要求在2015年8月31日24時至2015年9月3日24時停工4天,故該4天應當順延相應工期。新鵬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完成施工,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涉案工程的造價為XXXXX元,故相應的逾期竣工違約金為670750.33元(XXXXX元×3÷10000×86天),反訴原告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XXXXXXXX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反訴原告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所主張的項目經(jīng)理缺勤違約金,因反訴原告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只提交了監(jiān)理例會的會議紀要,并未提交相應的考勤記錄,尚不足以證明反訴被告的項目經(jīng)理周惠彪長期缺勤的事實,故反訴原告農(nóng)發(fā)行山東省分行的該項反訴請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省分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新鵬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XXXX元。
二、被告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省分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新鵬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XXXXX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省分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市新鵬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鑒定費125370元。
四、反訴被告深圳市新鵬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反訴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省分行逾期竣工違約金XXXXXXXX元。
五、駁回原告深圳市新鵬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反訴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省分行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600元,原告深圳市新鵬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7350元,被告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省分行負擔50250元;反訴費5982元,反訴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省分行負擔1332元,反訴被告深圳市新鵬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650元;鑒定人出庭費4000元,原告深圳市新鵬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被告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山東省分行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姜光軍
人民陪審員師根來
人民陪審員董廣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