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涇源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8)寧0424民初28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03-30
審理經過
原告涇源縣禹鑫園林綠化苗木專業(yè)合作社與被告寧夏恒輝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涇源縣禹鑫園林綠化苗木專業(yè)合作社委托訴訟代理人禹秀芳、被告寧夏恒輝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晶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涇源縣禹鑫園林綠化苗木專業(yè)合作社提出訴訟請求:1、由被告支付合同欠款155400元;2、由被告支付欠款期間利息16444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由原告承接被告公司綠化工程,并于2015年5月20日簽訂草坪種植綠化合同,工程款239696元。原告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約,完成合同約定事宜。2017年元月前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296元,余款155400元被告以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因被告違約,給原告帶來一定經濟損失。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提交《草坪綠化種植合同》(原件)、工程竣工驗收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為被告公司鋪設草坪,經驗收合格的事實。
被告辯稱
被告寧夏恒輝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輝公司)辯稱,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支付以上欠付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雙方沒有約定支付利息的事宜,故請求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被告未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
法庭主持了舉證、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均無異議。經審核,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簽訂《草坪種植綠化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涇源縣禹鑫園林綠化苗木專業(yè)合作社為被告寧夏恒輝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院內鋪設草坪,種植面積為2萬平方米,于2015年5月10日前全部完工,5月底全部見綠。滿鋪草坪三個月內草坪達到驗收標準后經被告驗收合格,按雙方共同測定面積,付給原告工程款。2015年內被告向原告支付總價款5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于2016年8月前付清。2015年10月26日,被告對原告種植的草坪進行了驗收,驗收合格后向原告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單,雙方測量草坪面積后,經結算工程款為239696元。后經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296元,剩余款項至今未付。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55400元及欠款期間利息1644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本案的案由是否應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欠款利息?對于焦點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理解與適用》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定義來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方應完成發(fā)包方交給的施工任務,發(fā)包人按照規(guī)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本案中,被告恒輝公司將本公司院內種植草坪的工程發(fā)包給有資質的原告(合作社經營范圍中包含園林綠化項目)施工,雙方簽訂草坪種植綠化合同,合同中對工程范圍、施工工期、竣工時間、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付款方式等內容進行約定,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征。因此,本案的案由應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對于焦點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雙方簽訂的《草坪種植綠化合同》中并未約定違約責任或遲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及起算時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奔暗谑藯l”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之規(guī)定,結合原、被告簽訂綠化合同,被告恒輝公司應于2016年8月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約定,原告該項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該利息應從2016年8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原告請求被告恒輝公司支付合同欠款的訴訟請求,因涉案工程經驗收合格并向被告恒輝公司交付,被告恒輝公司對工程剩余價款也不持異議,原告該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由被告寧夏恒輝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原告涇源縣禹鑫園林綠化苗木專業(yè)合作社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55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04元,由被告寧夏恒輝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