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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衛(wèi)民初字第1025號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1-07   閱讀:

審理法院: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5)衛(wèi)民初字第102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勞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1-07

審理經過

原告吳紅言、吳曉凱、吳銘欣、顧軍廣、吳國團、吳金龍、孫雙權、高軍亮、孫洪超、孫會軍、張國政、郝國良、郝法振、吳全成、范喜賓、張東來、范喜明、陳東鵬、吳嶺、陳二東、申留民、張小培、郝發(fā)良、張燕偉、張鐵旦、張德成、張永剛、吳國利、韓萬令、張德奎、吳延軍、郝軍奎、郝軍營、吳國嶺、魯新生、邊江橋、孫國梨、孫永起、郝昆發(fā)、吳留運、張盤根、張運興、邊朋舉、郝國幸、吳東洋、吳祥、張占昌、殷蘭周、趙朋召、郝二軍、張三獻、郝小木、張六成訴平頂山鳳翔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邱云貞、深圳市華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深圳市華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衛(wèi)民初字第941號民事判決,原告吳紅言等53人、邱云貞不服判決,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平民三終字第312號民事裁定,裁定該案發(fā)揮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紅言并作為53名原告的訴訟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魏華、丁盈春,被告平頂山鳳翔環(huán)??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鳳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新才、代麗霞,被告邱云貞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深圳市華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能信陽分公司”)、深圳市華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吳紅言等53人訴稱,53名原告自2012年2月1日到2012年12月隨被告邱云貞一起到被告鳳翔公司的廠房施工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鳳翔公司拖欠工人工資一直不予支付,53名原告的工資、記工均由被告邱云貞核準并簽名,一直到2013年4月28日經結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人工資51854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甚至堵門索要,均遭被告拒絕。為此,53名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四被告清償欠原告工資共計518540元(其中,吳紅言16500元、吳曉凱8120元、吳銘欣4465元、顧軍廣15000元、吳國團4370元、吳金龍3900元、孫雙權12760元、高軍亮13420元、孫洪超10560元、孫會軍13420元、張國政9310元、郝國良10260元、郝法振9690元、吳全成3705元、范喜賓8540元、張東來8820元、范喜明5880元、陳東鵬13420元、吳嶺4750元、陳二東13860元、申留民9310元、張小培9690元、郝發(fā)良4275元、張燕偉9120元、張鐵旦5610元、張德成9500元、張永剛5510元、吳國利10850元、韓萬令6175元、張德奎30000元、吳延軍6000元、郝軍奎3990元、郝軍營8210元、吳國嶺12760元、魯新生9310元、邊江橋9500元、孫國梨14740元、孫永起9120元、郝昆發(fā)11880元、吳留運8400元、張盤根12320元、張運興13420元、邊朋舉9500元、郝國幸8680元、吳東洋8930元、吳祥3610元、張占昌9100元、殷蘭周11000元、趙朋召5110元、郝二軍6510元、張三獻9690元、張六成9310元、郝小木8930元),并互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自欠款之日起利息50000元。3、多次到各部門主張權利所花費的費用20000元。4、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鳳翔公司辯稱,53位原告與被告鳳翔公司沒有任何的法律關系,在2011年11月21日,我公司作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華能信陽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書,根據該合同內容我公司建設的1、2、3、4車間發(fā)包給華能信陽分公司承建,由此說明被告鳳翔公司與53位原告之間并不發(fā)生任何的法律關系,也就是53位原告用工主體是華能信陽分公司,但是該公司在民事上沒有法律主體資格,應當由他的總公司華能公司承擔,故原告起訴被告鳳翔公司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述事實原告訴訟代表人吳紅言是清楚的,另外其他52位原告均是吳紅言雇用的,吳紅言作為承包方和華能信陽分公司簽訂有建設工程勞務合同書,其工資發(fā)放均由華能信陽分公司發(fā)放,況且原告主體中存在虛假陳述,其中有十幾個人根本沒有在這個工程工地工作。故此,原告起訴被告鳳翔公司沒有法律和事實根據,請求依法駁回53名原告對被告鳳翔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邱云貞辯稱,53名原告要求被告邱云貞承擔支付工資518540元,請求法院依法核實,如果屬實,因為本案被告鳳翔公司拖欠邱云貞工程款,造成邱云貞拖欠農民工工資。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鳳翔公司代為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資。由于鳳翔公司的過錯,遲遲沒有支付邱云貞的工程款,因此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部分,被告邱云貞不應當承擔。

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華能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被告鳳翔公司與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簽訂“鋼結構工程、鋼結構土建工程、鋼結構室內水電工程、鋼結構室內起重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鳳翔公司1#、2#、3#、4#車間。后原告吳紅言(承包方)與被告邱云貞、華能信陽分公司(發(fā)包方)簽訂一份“建設工程勞務合同書”,合同主要內容有:一、工程名稱:鳳翔公司3#廠房;二、工程地點:祁營東北工地;三、承包工程范圍:1、基礎清土及墊層(含墊層)以上的主要(鋼木混),柱墩基坑回填土;2、包括輔材、鋼絲、元釘、膠帶、扎絲;3、包括電焊機、對焊機、切斷機、彎曲機、古筋機、調直機、鋸機、震動棒、安全帽、三輪車;4、不包括木方、對拉絲、鋼管、扣子、主電纜、電費、水泥、專、焊螺栓、儀器;5、商品混凝土由汽泵打灰,甲方負責。四、承包方法與結算方法:按項目部工程包工,不包料,包給甲方施工;主要承包廠房,混凝土、木工、鋼筋,每平方三十八元,按建筑面積計算空方實算;屋里地坪每平方壹拾元,由甲方機械毀田、打夯,有機械打不到的地方,由乙方人工配合,不出人工費;不包括二次結構、砌磚、地平、粉墻……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書”簽訂后,原告吳紅言雇傭另外52名原告在勞務合同約定的工地進行施工。2013年4月28日,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負責人邱云貞直接與53名工人進行結算,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出具工資表共五頁,名稱均顯示為“平頂山鳳翔環(huán)??萍加邢薰就两ǎ顮I工地三號廠房工資表”,共計53名工人。其中,“應發(fā)工資合計”分別為:吳紅言16500元、吳曉凱8120元、吳銘欣4465元、顧軍廣15000元、吳國團4370元、吳金龍3900元、孫雙權12760元、高軍亮13420元、孫洪超10560元、張國政9310元、郝國良10260元、郝法振9690元、吳全成3705元、范喜賓8540元、張東來8820元、范喜明5880元、陳東鵬13420元、吳嶺4750元、陳二東13860元、郝發(fā)良4275元、張燕偉9120元、張德成9500元、張永剛5510元、吳國利10850元、張德奎30000元、吳延軍6000元、郝軍奎3990元、吳國嶺12760元、魯新生9310元、孫國梨14740元、孫永起9120元、郝昆發(fā)11880元、吳留運8400元、張盤根12320元、張運興13420元、邊朋舉9500元、郝國幸8680元、吳東洋8930元、吳祥3610元、殷蘭周11000元、趙朋召5110元、郝二軍6510元、張三獻9690元、張六成9310元、郝小木8930元、魏兵武7840元、郝國興7560元、宋干軍9120元、葉二輝9240元、張占昌9120元、邊江橋9500元、王會軍13420元、申留民9310元,總計工資款為518540元。被告邱云貞分別在其中四頁工資表中簽字:同意,邱云貞,2013年4月28日;在另外一頁工資表中簽字:吳紅言土建工人工資總結算合計518540元(伍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元正),2013年4月28日。其中張占昌、邊江橋、王會軍在工資表“實發(fā)工資”一欄中標注已付,并在“蓋章”一欄中各自簽名。在(2014)衛(wèi)民初字第941號案件庭審中,張占昌、邊江橋稱雖然簽名已付,當時被告邱云貞答復簽了字給付工資,但實際上簽字后并沒有給付。被告邱云貞認為應當按工資表記載的內容為準計算工人工資。

工資表上記載的魏兵武、郝國興、宋干軍、葉二輝、王會軍未起訴,工資表中沒有原告韓萬令、郝軍營、張小培、張鐵旦、孫會軍的名字和工資數額。庭審中,原告訴訟代表人吳紅言稱,工資表上王會軍實際應是孫會軍,工資表上名字寫錯了,工資表記載的魏兵武、郝國興、宋干軍、葉二輝四人在施工過程中干到一半走了,換成了韓萬令、郝軍營、張小培、張鐵旦四人,但工資表上沒有顯示后來四人的名字,還是原來四人的名字,但實際工資數額是后來四人的。

庭審中,被告邱云貞提供證據二組:1、收條兩份,分別顯示為:“今日收到#3號廠房工地借支50000元(伍萬元整)。吳紅言;2011.12.5號。”“借支;今日祁營工地借支生活費2500元(貳仟伍佰元整)。吳紅言;2012年12.1號?!?3名原告的訴訟代表人吳紅言稱“對收條兩份無異議,該收條是當時邱云貞支付我們的生活費”,訴請金額不包含該二份收條金額,“當時簽合同時是不包吃不包住,后來工程量擴大,我與邱云貞協(xié)商包吃不包住,工資另算。”邱云貞稱“不包吃不包住,該52500元是支付的工資”。2、欠條一份,顯示為:今欠到吳宏言承建鳳翔環(huán)保的廠房工程款肆拾肆萬元整,以付伍萬貳仟伍佰元整,下欠工程款叁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整,此據。邱云貞、吳紅言分別在落款處簽名并摁指印,落款日期為“2013.9.30號”。53名原告的訴訟代表人吳紅言稱“對欠條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這是前期的結算,后來工程量擴大,應當以訴請為準?!痹趯ζ湓儐柟P錄中稱“邱云貞給我說的,日期你隨意填吧,我就填了2013.9.30號,”“欠條是邱云貞公司的‘二哥’寫的,叫啥我不清楚,就知道都是喊‘二哥’,他是邱云貞公司里管賬的,他兄弟和邱云貞后期是合作人?!鼻窏l內容“我去時是他給我的,是不是他寫的,我不清楚。”欠條上日期“時間太長了,我記不清是誰寫的?!鼻窏l實際書寫日期“忘了,但是邱云貞過去讓我看看他們寫好的欠條,我看過之后就簽字摁指印了”,“證明不了”實際日期,“大概時間也記不清了”。

另查明,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在施工過程中與被告鳳翔公司發(fā)生爭議糾紛,鳳翔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華能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2900000元。該案現在審理中。華能公司、華能信陽分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鳳翔公司支付工程定金100萬元及利息、工程款700萬元及逾期違約金、賠償窩工損失217萬元,并確認對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等。該案現在審理中。

再查明,被告華能公司原名稱為深圳市華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后于2013年1月22日變更名稱為深圳市華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華能公司)。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系被告華能公司設立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分公司,該分公司現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建設工程勞務合同、工資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起訴狀、當事人陳述、企業(yè)信息表,被告提供的收條、欠條,以及詢問筆錄、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吳紅言與被告邱云貞、華能信陽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根據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與被告鳳翔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被告邱云貞系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的負責人,且原告吳紅言與其訂立的該建設工程勞務合同中亦顯示發(fā)包方為邱云貞、華能信陽分公司,應當認定被告邱云貞與原告吳紅言簽訂勞務合同系職務行為,合同主體應為原告吳紅言與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承擔法律責任或違約責任的民事主體亦應為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

雖然原告吳紅言與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合同,但在勞務費結算時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直接與包括原告吳紅言在內的53名工人進行了結算,應當認定53名工人與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本案起訴的53名原告中,韓萬令、郝軍營、張小培、張鐵旦、孫會軍等五人的姓名雖在工資表中未顯示,但根據原告陳述,“工資表上王會軍實際應是孫會軍,工資表上名字寫錯了,工資表記載的魏兵武、郝國興、宋干軍、葉二輝四人在施工過程中干到一半走了,換成了韓萬令、郝軍營、張小培、張鐵旦四人,但工資表上沒有顯示后來四人的名字,還是原來四人的名字,但實際工資數額是后來四人的?!庇枰源_認,故原告韓萬令、郝軍營、張小培、張鐵旦、孫會軍訴訟主體適格。

因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系被告華能公司設立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分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系華能公司設立的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其管理經營的財產亦系華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北桓嫒A能信陽分公司以其管理經營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由此造成的資產減損的法律后果最終仍歸屬于總公司即被告華能公司,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故,原告吳紅言等要求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與被告華能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應在其管理經營的財產范圍內承擔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責任,被告華能公司應依法與華能信陽分公司共同承擔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責任。關于華能信陽分公司拖欠原告吳紅言等勞務報酬金額,華能信陽分公司負責人邱云貞分別于2013年4月28日確認為518540元,后于2013年9月30日確認為387500元。53名原告訴訟代表人吳紅言稱對于387500元的“欠條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這是前期的結算,后來工程量擴大,應當以訴請為準。”關于欠條日期“邱云貞給我說的,日期你隨意填吧,我就填了2013.9.30號”,欠條實際書寫日期“忘了,但是邱云貞過去讓我看看他們寫好的欠條,我看過之后就簽字摁指印了”,“證明不了”實際日期,“大概時間也記不清了”。吳紅言對其陳述的事實與理由均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采信。因此,應認定原告吳紅言等與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關于勞務報酬金額應以最終于2013年9月30日經吳紅言與邱云貞共同確認的387500元為準,被告華能公司應向吳紅言等53名原告支付勞務報酬387500元。53名原告的具體勞務報酬金額因未明確,不予具體分別處理,可由其自行結算后處理。

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進行結算后未支付勞務報酬拖欠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以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北桓嫒A能公司還應承擔因拖欠勞務報酬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因此,原告吳紅言等訴請要求被告華能公司承擔自欠款之日起的利息,應當自雙方確認拖欠勞務報酬金額之日即2013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但至多不得超過訴請的50000元。

因被告鳳翔公司與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華能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尚未審結,不能確定被告鳳翔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程價款的違約行為及應否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故原告吳紅言等要求鳳翔公司與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連帶清償拖欠勞務報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如被告鳳翔公司與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華能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審結后確認鳳翔公司拖欠工程價款并應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北桓骧P翔公司應在應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向原告吳紅言等直接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責任。原告吳紅言等可待被告鳳翔公司與被告華能信陽分公司、華能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審結并經生效裁判確認鳳翔公司拖欠工程價款并應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違約責任后,直接要求被告鳳翔公司在應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支付勞務報酬,亦可另行起訴要求被告鳳翔公司在在應付工程價款范圍內直接支付勞務報酬。

原告吳紅言等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主張權利支付的其他費用,故其要求四被告支付其他費用200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應予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華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深圳市華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共同向原告吳紅言、吳曉凱、吳銘欣、顧軍廣、吳國團、吳金龍、孫雙權、高軍亮、孫洪超、孫會軍、張國政、郝國良、郝法振、吳全成、范喜賓、張東來、范喜明、陳東鵬、吳嶺、陳二東、申留民、張小培、郝發(fā)良、張燕偉、張鐵旦、張德成、張永剛、吳國利、韓萬令、張德奎、吳延軍、郝軍奎、郝軍營、吳國嶺、魯新生、邊江橋、孫國梨、孫永起、郝昆發(fā)、吳留運、張盤根、張運興、邊朋舉、郝國幸、吳東洋、吳祥、張占昌、殷蘭周、趙朋召、郝二軍、張三獻、郝小木、張六成支付勞務報酬共計387500元,并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履行完畢之日,但至多不得超過50000元。

二、駁回53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85元,原告負擔3308元,被告深圳市華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信陽分公司負擔63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烈貞

審判員張武杰

人民陪審員李東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小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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