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皖04民終199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5-27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李明因與被上訴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王德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皖0405民初2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緒備,被上訴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孔令軍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王德會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明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兩被上訴人對于原審被告王德會承擔連帶支付上訴人的工程款76045元及利息的責任。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1、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為發(fā)包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為承包人,并非法轉包給王德會,王德會再次分包給本案上訴人。上訴人認為兩被上訴人應承擔連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責任。2、本案轉包和分包均違法并無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發(fā)包人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沒有舉證證明與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已經(jīng)決算并支付全部工程款,所以應予承包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二、一審適用法律不當。1、一審法院未依據(jù)《合同法》五十二條、六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規(guī)定認定轉包和分包無效。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未決算,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被告辯稱
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王德會為本案欠付工程款主體,本公司未拖欠王德會工程款,也與上訴人沒有合同關系,應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王德會作為欠付工程款主體已為行政機關確認,上訴人要求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jù),應予駁回上訴請求。
王德會未作陳述。
一審法院認為
李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王德會立即給付勞務報酬80000元;二、判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王德會給付自2015年7月15日至勞務報酬結清之日期間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判決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用由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王德會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4月8日,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與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簽訂一份《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承建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投資開發(fā)的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工程,承包方式為施工總承包?;茨鲜邪斯浇ㄖ惭b公司承建該項目工程后,于2014年3月25日與王德會簽訂一份《內部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將其承建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工程中的10號樓和21號樓工程轉包給王德會,并由王德會負責施工,承包方式為施工總承包。王德會不具有施工資質。2014年4月3日,李明與王德會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由李明從王德會處轉包瓷器新村10號樓、21號樓的鋼筋工工程,單價為41元/平方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施工內容、付款方式等。協(xié)議簽訂之后,李明開始施工,并將工程施工完畢。2015年7月14日李明與王德會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并由王德會就10號樓、21號樓的工程分別出具了結算單據(jù)。其中,10號樓結算單據(jù)內容為:“鋼筋工李明,10號樓(八公山瓷器新村)1、基礎以上面積5752平方米;2、基礎以下面積750平方米。計算面積:6502平方米(5752+750)×41元=266582元。預付22萬元,266582元-220000元=46582元,下欠工資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此據(jù),王德會,2015年7月14日?!?1號樓結算單據(jù)內容為:“鋼筋工李明,21號樓(八公山瓷器新村)基礎以上面積4363平方米;基礎以下面積380平方米。總面積:64743平方米×41元=194463元。預付145000元。計算:194463元-145000元=49463元,下欠肆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此據(jù),王德會,2015年7月14日?!痹谕醯聲鼍呱鲜鰞煞萁Y算單據(jù)時,10號樓和21號樓未付的工程款共計96045元。在王德會離開工地之前,王德會向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上報了部分工程進度款,該工程進度款中含有應支付給李明的工程款20000元。2015年9月25日,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將王德會上報的工程款打到了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的賬戶上。由于王德會已經(jīng)離開了工地,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就將該筆工程進度款中應支付給李明的20000元直接支付給了李明。目前尚未結清的工程款計76045元。后李明多次要求王德會和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是互相推諉,均不愿支付。為此,李明與其他工種班組人員向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經(jīng)該局調查,確認了王德會拖欠工程款的事實,明確了欠薪的責任主體是王德會個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承擔欠薪責任。另查明,2015年8月28日,王德會因資金短缺,向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提出申請,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與王德會簽訂了一份《解除合同協(xié)議書》,協(xié)議內容為:“甲方: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乙方:王德會。根據(jù)實際情況,乙方自愿解除與甲方簽訂的瓷器新村10號、21號樓承包合同。本于誠信,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1、甲、乙雙方同意解除2014年3月25日簽訂的瓷器新村10號、21號樓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相關協(xié)議,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解除。甲、乙雙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2、雙方協(xié)議簽訂后,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3、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4、本協(xié)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xié)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甲方: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乙方:王德會,2015年8月28日?!眳f(xié)議簽訂后,王德會離開了工地。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工程10號樓、21號樓現(xiàn)已施工完畢,但未進行工程驗收和工程款決算。再查明,2016年3月份中國人民銀行一年以內的貸款利率為4.35%。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李明要求王德會支付工程款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李明要求被告給付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工程款結清之日期間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三、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四、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是否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焦點一,李明要求王德會支付工程款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案由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達成的為完成建設工程的建筑、安裝等行為,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合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糾紛。而勞務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因簽訂、履行、變更、終止勞務合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糾紛。本案中,李明攜自己的鋼筋工班組與王德會簽訂了施工協(xié)議,施工方不是李明個人,而是李明所帶領的整個鋼筋工班組。因此,李明與王德會之間的糾紛應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即本案的案由應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chǎn)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李明提交了其與王德會之間簽訂的鋼筋工施工協(xié)議和王德會出具的工資結算單據(jù),足以認定李明與王德會之間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王德會應按照合同約定和雙方的結算單據(jù)向李明支付工程款。李明訴稱王德會支付的款項為勞務報酬欠妥,依法調整為工程款。對李明要求王德會支付工程款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李明訴請的工程款為80000元,然而,結合查明的事實,李明目前未結清的工程款為76045元,故此,依法將李明訴請的工程款認定為76045元。關于焦點二,李明要求被告給付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工程款結清之日期間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中,涉案工程總體施工尚未結束,工程既未交付,也未進行結算。李明訴請從2015年7月15日計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李明主張的利息損失應從起訴之日(2016年3月21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35%計算。焦點三,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問題。本案中,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中的10號樓、21號樓整體工程轉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王德會。2015年8月28日,王德會向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提出申請,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茨鲜邪斯浇ㄖ惭b公司與王德會簽訂了一份《解除合同協(xié)議書》,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由各自承擔。同時,經(jīng)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確認了王德會拖欠工程款的事實,明確了欠薪的責任主體是王德會個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被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承擔欠薪責任。因此,可以認定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沒有拖欠王德會的工程款。其次,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與李明并無合同關系,依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并無對李明承擔合同責任的事實基礎。第三,僅僅因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違法轉包,判斷其應對王德會所欠本案李明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因此,對李明訴求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應由王德會向李明承擔付款責任。焦點四,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是否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因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是工程的發(fā)包方,其中涉案部分的工程由李明負責完成,應認定李明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結合查明的事實,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發(fā)包方,在王德會離開時,沒有拖欠王德會的工程款,故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對原告不承擔付款責任。判決:一、被告王德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明工程款76045元,并賠償從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二、駁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李明負擔89元,王德會負擔1711元。公告費600元,由王德會負擔。
二審中,李明為證明其上訴觀點,向本院提了一份證據(jù):潁上縣法院、淮南市潘集區(qū)法院判決書各一份。證明本案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兩被上訴人質證意見認為真實性請法庭核實,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具有指導審理的效力。本院認為這兩份判決書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不予采納。
李明對一審其自己舉的證據(jù)六補充證明觀點: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欠王德會工程款。兩被上訴人認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已支付足夠工程款,該調查報告已確認欠薪主體為王德會。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當事人沒有提交其它新證據(jù)。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為:兩被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王德會欠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分析評判如下:
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要求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發(fā)包人對其已支付的工程價款數(shù)額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據(jù)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與王德會簽訂的《解除合同協(xié)議書》,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由各自承擔。同時,經(jīng)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確認了王德會拖欠勞務報酬的事實,明確了欠薪的責任主體是王德會個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承擔欠薪責任。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沒有拖欠王德會的工程款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李明要求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承擔王德會欠付工程款的連帶清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認為,因王德會和李明并無相應資質,所以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與王德會的合同及王德會與李明的合同均違法并無效,本院予以采納,但李明據(jù)此要求兩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jù),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綜上所述,李明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李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永
審判員魏寧
代理審判員陳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