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魯01民終913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11-28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田學利、臨朐鑫盛建筑工程安裝隊(以下簡稱鑫盛安裝隊)因與被上訴人亓榮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116民初15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訴稱
田學利、鑫盛安裝隊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亓榮辰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錯誤,程序錯誤。從亓榮辰的訴狀可以看出,雙方紛爭系勞動報酬支付糾紛,相應的案由應當為勞動爭議糾紛或勞務合同糾紛,一審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本案顯然錯誤。鑫盛安裝隊是經(jīng)公司登記部門登記的個體經(jīng)濟組織,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法用工單位,其與職工之間產(chǎn)生的履行勞動合同糾紛,應當定性為勞動爭議糾紛。同時,根據(j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guī)定,勞動爭議糾紛應當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部分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該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是錯誤的。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2017年1月15日鑫盛安裝隊負責人田學利向亓榮辰出具相關欠據(jù),數(shù)額不對,當時田學利由于患有腦部疾病,意識不清,對相關賬目記錄不全,對已經(jīng)支付給亓榮辰的款項沒有割算。雙方并沒有將2016年9月16日經(jīng)由張某某交給亓榮辰的20000元及該日期之前交付的10000元,共計30000元款項割除。同時,2017年1月份經(jīng)亓榮辰書面同意,由田學利支付給李強等三人工資款7992元也應當從賬目中割除。2018年2月13日,亓榮辰提供了指定的收款人為張燕的銀行賬號及賬戶,讓田學利將工資打到其指定的賬號上,田學利遂安排其妻子趙世英通過銀行轉(zhuǎn)賬10000元,后又往該賬號打款2000元,計款12000元,總計以上付款,田學利實際尚欠亓榮辰工資4088元。一審中,田學利已經(jīng)提供了相關書面證據(jù)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一審法院在亓榮辰未當庭質(zhì)證的情況下,主觀認定,對田學利提供的證據(jù)全部不予認定,顯然是不以事實為依據(jù)的錯誤判斷,作出的判決更是錯誤的。三、一審中,亓榮辰本人并未到庭協(xié)助查清本案事實,且其提供的身份證明并非合法證明,不能證明其有效身份,其是否具有本案主體資格,亓榮辰本人應當?shù)酵ヌ峁┥矸葑C等予以證實。一審法院在亓榮辰本人并未到庭情況下,對相關瑕疵證據(jù)未加以審查便予以認定,明顯與民事證據(jù)規(guī)定不符,是違法的,是錯誤的,特此申請二審法院依法通知亓榮辰本人必須到庭,參加本案訴訟,以便查清本案事實。四、田學利作為鑫盛安裝隊的經(jīng)營者,本案的主體應當為鑫盛安裝隊與亓榮辰,田學利本人并不應當直接承擔本案相關責任。田學利本人患有嚴重疾病,常年需要支付大額醫(yī)療費用,現(xiàn)因亓榮辰的惡意訴訟,將田學利的工資賬戶查封,導致田學利的病情沒錢無法及時得到治療,導致病情加重,生命健康受到極大威脅。請求二審法院查清責任主體,解除對田學利財產(chǎn)的查封。
被上訴人辯稱
亓榮臣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jù)以認定事實的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田學利、鑫盛安裝隊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如下: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并非田學利、鑫盛安裝隊所稱的勞動爭議糾紛。2015年3、4月份,鑫盛安裝隊承攬位于萊蕪區(qū)泰禾生化有限公司廠房拆遷工程,當時鑫盛安裝隊、田學利因為工程任務繁重,時間緊急,與亓榮辰協(xié)商,將制作安裝廠房、跨路橋等工程承包給亓榮辰。工程結(jié)束后,田學利、鑫盛安裝隊拒不支付工程款才形成上述糾紛。在承攬?zhí)┖躺邢薰緩S房拆遷工程之前,亓榮辰與田學利、鑫盛安裝隊并不認識,亓榮辰的勞動是以交付安裝完畢的廠房、跨路橋為目的,在整個勞動過程中,亓榮辰并不受田學利、鑫盛安裝隊的管理。雙方并未形成勞動關系,因此本案是因建筑工程施工而引發(fā)的糾紛,并非勞動爭議糾紛。在一審過程中,田學利、鑫盛安裝隊認可本糾紛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未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其出庭答辯,由此可見,田學利、鑫盛安裝隊也認可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認可一審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quán)。有關田學利生病與否與本案事實以及審理并無關系。一審過程中,亓榮辰已經(jīng)提交了充分的證據(jù),足以證實田學利、鑫盛安裝隊尚欠亓榮辰工程款54080元。一審判決并無不當。田學利、鑫盛安裝隊在上訴狀中陳述與一審庭審的陳述是相互矛盾的。田學利一審陳述,因亓榮辰妻子去世,田學利讓亓仁貴給亓榮辰送去一萬元,在上訴狀中又陳述是由張福軍交給亓榮辰,前后矛盾。一審法院已經(jīng)查明亓榮辰與田學利、鑫盛安裝隊的結(jié)算時間是2017年1月份,亓榮辰之妻是2016年去世。該部分款項并不在本案結(jié)算范圍之內(nèi)。由此可以得知,田學利、鑫盛安裝隊的上訴是胡攪蠻纏。本案并不屬于當事人本人必須到庭的情形,在一審中亓榮辰提交的證據(jù)已經(jīng)證實其身份的真實性,且田學利、鑫盛安裝隊對該證據(jù)并無異議,認可亓榮辰的主體資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jīng)營的,以個人財產(chǎn)承擔。本案中鑫盛安裝隊的經(jīng)營者為田學利個人,應由其承擔還款責任。綜上所述,田學利、鑫盛安裝隊的上訴沒有事實以及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
亓榮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責令鑫盛安裝隊、田學利償還亓榮辰工程款5408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鑫盛安裝隊、田學利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15日,鑫盛安裝隊與田學利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萊蕪亓榮臣零工工資:19080元(壹萬玖仟零捌拾元正)包工款35000元(叁萬伍仟元正)合計伍萬肆仟零捌拾元正加蓋鑫盛安裝隊工程專用章,田學利簽字。2019月3月15號,濟南市萊蕪區(qū)高莊街道辦事處野店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茲證明我村村民亓榮臣(辰)男,漢族,1968年3月出生特此證明野鹿村村委會2019.3.15加蓋濟南市萊蕪區(qū)高莊街道辦事處野店村村民委員會公章。庭審中,鑫盛安裝隊、田學利對該證明無異議,認為系同一人。田學利主張,2016年9月16日之前讓亓仁貴給亓榮辰送去1萬元;2016年9月16日用于泰禾生化收尾工程支付2萬元,證人是張某某;2017年1月24日,打給李強7992元,以上三項主張無提交證據(jù)證實。2018年2月13日,趙世英打款給亓榮辰指定的張燕名下10000元,后又打給張燕2000元,但庭審中只提供轉(zhuǎn)賬10000元的銀行憑證,轉(zhuǎn)賬2000元無證據(jù)證實。庭審中亓榮辰對于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另查明,鑫盛安裝隊為個體經(jīng)營戶,經(jīng)營者為田學利。
一審法院認為,鑫盛安裝隊、田學利出具欠條一份,明確載明鑫盛安裝隊、田學利欠亓榮辰零工工資和工程款54080元,同時鑫盛安裝隊、田學利認可“亓榮臣”、“亓榮辰”系同一人,以上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鑫盛安裝隊、田學利辯稱已付亓榮辰39992元的事實,無證據(jù)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對于鑫盛安裝隊、田學利辯稱趙世英打款給亓榮辰指定的張燕名下的10000元,庭審中亓榮辰稱其不認識張燕,不予認可,故該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jīng)營的,以個人財產(chǎn)承擔。本案中鑫盛安裝隊為個體工商戶,因此,對于上述債務應由鑫盛安裝隊和田學利共同負擔。
對于利息,雙方?jīng)]有約定,但鑫盛安裝隊、田學利遲延付款,給亓榮辰造成了利息損失。亓榮辰訴請以54080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判決:被告臨朐鑫盛建筑工程安裝隊、田學利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亓榮辰工程款5408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76元,保全費620元,由被告臨朐鑫盛建筑工程安裝隊、田學利負擔。
本院查明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相關陳述,田學利、鑫盛安裝隊與亓榮辰之間并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隸屬關系,田學利、鑫盛安裝隊將涉案舊廠房拆除工程交由亓榮辰施工,并由田學利、鑫盛安裝隊向亓榮辰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田學利、鑫盛安裝隊與亓榮辰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的特征,一審將本案案由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無不當。亓榮辰主張雙方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涉案糾紛應定性為勞動爭議糾紛,該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亓榮辰已經(jīng)完成了涉案舊廠房拆除工程,雙方經(jīng)結(jié)算后由田學利、鑫盛安裝隊于2017年1月15日出具54080元欠條一份,雙方對此并無異議,應予確認。田學利、鑫盛安裝隊上訴主張其在出具上述欠條之前,通過案外人給付亓榮辰款項3萬元,雙方結(jié)算時并未將該3萬元扣除,而付亓榮認可其收到3萬元的事實,但認為涉案工程款共計84080元,雙方在出具上述欠條時已經(jīng)扣除了已付款3萬元。鑒于田學利、鑫盛安裝隊主張的上述3萬元發(fā)生在涉案欠條出具之前,按照一般生活常理,雙方出具欠條時應當已經(jīng)考慮到之前的相關已付款情況,故田學利、鑫盛安裝隊提出的上述主張與常理不符,亦無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田學利、鑫盛安裝隊另主張其經(jīng)亓榮辰同意后向案外人支付工程款19992元,但亓榮辰對此并不認可,田學利、鑫盛安裝隊對此亦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不予采信。一審判決田學利、鑫盛安裝隊向亓榮辰支付工程欠款54080元及相應利息,于法有據(jù),應予維持。另,關于亓榮辰的主體身份情況,一審已經(jīng)予以查明,在此情況下,亓榮辰本人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結(jié)果。田學利、鑫盛安裝隊主張亓榮辰的主體身份未予查明,并要求亓榮辰本人出庭應訴,并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田學利作為鑫盛安裝隊的經(jīng)營者,理應對鑫盛安裝隊的對外債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一審判決田學利對涉案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田學利、鑫盛安裝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2元,由上訴人田學利、臨朐鑫盛建筑工程安裝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宏偉
審判員李莎莎
審判員焦玉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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