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蘇07民終128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追償權糾紛
裁判日期:2020-06-16
審理經過
上訴人李家鑫因與被上訴人秦裕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0707民初2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李家鑫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將本案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涉案糾紛應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而不是追償權糾紛。建設方中興公司所建簡易大棚不是國家在建工程,如果要達到國家質檢標準應選擇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既然建設方選擇沒有資質的個人承建,在質量上就無法保證,何況大棚交付給被上訴人和建設方驗收使用三四年后才出現(xiàn)漏雨糾紛,如果存在質量問題,建設方可以拒絕交付使用。從建設方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看,也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而不是追償權糾紛。2.一審法院以(2014)贛民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作為涉案糾紛定案依據(jù)錯誤。(2014)贛民初字第364號案件如涉及到上訴人施工質量問題,上訴人作為利害關系人應當參加訴訟,一審法院應當追加上訴人作為被告或者第三人,上訴人有權利知道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參與鑒定機構的選擇、參與現(xiàn)場鑒定活動作為實際施工人更有權力選擇是否需要啟動鑒定程序,但上訴人以上權利被剝奪,喪失了抗辯權。但承擔責任的時候去讓上訴人承擔,如果上訴人參加之前的訴訟可能避免支出20000元的鑒定費用,因此20000元鑒定費不應當由上訴人來承擔。鑒定費用過高是維修費用的10倍,沒有必要啟動鑒定程序,如果上訴人進行維修最多需要2280元,而且被上訴人也沒有將上訴人的工錢7000余元支付。3.如果將涉案糾紛定為追償權糾紛,本案已過訴訟時效。(2014)贛民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是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被上訴人在6年之后再主張權利已經超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不應當予以支持。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秦裕學答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證據(jù)充分,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秦裕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判令李家鑫支付秦裕學為其墊付的訴訟費、鑒定費27200元,維修費用2010元。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0年9月26日,秦裕學與中興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由中興汽車銷售公司將其鋼結構大棚交由秦裕學施工,協(xié)議約定工程出現(xiàn)質量問題由秦裕學負責免費維修。2010年12月9日,秦裕學與李家鑫簽訂鋼結構大棚分包協(xié)議,由秦裕學將其承包鋼結構大棚的安裝施工(包工不包料)分包給李家鑫施工,按施工面積7元/平方米計算工錢,并保證施工質量,出現(xiàn)漏雨等質量問題由李家鑫負責維修。協(xié)議簽訂后,李家鑫對鋼結構大棚進行了施工。施工結束后,因屋面存在漏雨問題,秦裕學找人進行了維修,并于2012年元月26日支付維修費用2280元。因中興汽車銷售公司沒有按約定支付秦裕學工程款,秦裕學于2013年4月22日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因鋼結構大棚仍存在漏雨等質量問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中興汽車銷售公司申請質量鑒定,一審法院根據(jù)中興汽車銷售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江蘇建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13年10月18日,鑒定機關出具鑒定結論,屋面漏水系屋面彩鋼板施工不當所致,中興汽車銷售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20000元。2014年1月8日,中興汽車銷售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秦裕學給付其支付鑒定費20000元并賠償因大棚漏雨給其造成的損失100000元,并對漏雨處進行維修,一審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2014)贛民初字第03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秦裕學給付中興汽車銷售公司支付的鑒定費20000元,對屋面漏雨處進行維修,駁回中興汽車銷售公司要求秦裕學賠償損失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并由秦裕學承擔訴訟費500元。該判決生效后,秦裕學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后秦裕學多次要求李家鑫給付其支付的費用,李家鑫一直沒有給付,為此,秦裕學訴訟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另查明,秦裕學、李家鑫均沒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鋼結構廠房也沒有正規(guī)施工圖紙。
一審法院認為,秦裕學與李家鑫均無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故雙方簽訂的施工分包協(xié)議應為無效。秦裕學將中興汽車銷售公司的鋼結構廠房的安裝施工分包給李家鑫施工,李家鑫應按協(xié)議約定保質保量完成,但李家鑫安裝施工的鋼結構工程存在屋面漏雨的質量問題,經鑒定機關鑒定,系李家鑫施工不當造成。由此,秦裕學向中興汽車銷售公司給付了鑒定費20000元,支付訴訟費500元,并支付維修費2280元,對于維修費2280元,秦裕學訴訟請求為支付維修費2010元,系秦裕學對自身權益的放棄,一審法院予以準許。秦裕學請求李家鑫支付的費用為22510元,該費用均是因鋼結構施工不當致屋面漏雨而造成的,作為實際施工人的李家鑫對此應承擔責任;由于秦裕學、李家鑫均無建設工程施工資質,且鋼結構廠房也沒有正規(guī)施工圖紙,秦裕學對此存在相應的過錯,秦裕學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據(jù)此,由李家鑫承擔80%的責任,秦裕學自身承擔20%責任為宜。李家鑫應給付秦裕學的費用為22510*80%=18008元。李家鑫辯稱,秦裕學沒有支付其施工費用,因李家鑫沒有提起反訴,李家鑫可另行主張。綜上,對秦裕學訴訟請求中合理合法部分的請求,一審法院依法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李家鑫應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秦裕學現(xiàn)金18008元;二、駁回秦裕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30元減半收取265元,由秦裕學負擔65元,李家鑫負擔200元(秦裕學已預交,李家鑫負擔部分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秦裕學)。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2014)贛民初字第0364號案件能否作為本案審理的依據(jù);2.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2014)贛民初字第0364號民事判決是生效判決,李家鑫如果認為該案件不能作為本案審理依據(jù),可以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其他的方式提出異議,在該案件未被撤銷的情況下,該案件中確定的鑒定意見以及審理結果作為本案審理依據(jù)并無不當,李家鑫上訴認為(2014)贛民初字第0364號民事判決不能作為本案審理依據(j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關于本案案由是追償權糾紛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問題。本院認為,案由的確定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案案由無論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是追償權糾紛,中興公司向秦裕學主張權利的基礎是依據(jù)合同的相對性,秦裕學起訴李家鑫的依據(jù)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在此情況下,無論是追償權糾紛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李家鑫作為本案鋼結構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施工出現(xiàn)問題后,在秦裕學已向中興公司支付鑒定費用及維修費用情況下,秦裕學向李家鑫主張其已經支付的維修費用及鑒定費用的合理部分理應得到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本案一審中,李家鑫未對秦裕學主張權利提出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二審中也未基于新證據(jù)證明秦裕學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因此,本院對李家鑫上訴稱對方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李家鑫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0元(李家鑫已預交),由李家鑫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嚴偉晏
審判員喬永禮
審判員吳雪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邵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