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某電器公司訴中山某電子科技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非公開銷售產品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3-2-160-014
關鍵詞
民事/侵害發(fā)明專利權/模具專利/損失計算
基本案情
廣東某電器公司訴稱:其系名稱為專利號為201510373341.8、名稱為“用于鉚緊磁控管上蓋的鉚蓋模具”的發(fā)明專利的權利人,中山某電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侵害涉案專利權的鉚蓋模具,且主觀惡意明顯,給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故請求判令:中山某電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即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涉案專利權的鉚蓋模具、立即銷毀正在使用及庫存的被訴侵權產品以及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和模具,賠償廣東某電器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
中山某電子科技公司辯稱:涉案專利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訴侵權產品的結構與涉案專利不同,不構成侵權;涉案專利在磁控管制造中作用極小,且磁控管本身屬于低價值配件,廣東某電器公司的訴請賠償數(shù)額過高,沒有事實依據(jù)。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粵廣廣州第255853號公證書、(2020)深先證字第24134號公證書、(2020)粵廣廣州第252298號公證書、(2020)粵廣廣州第252305號公證書顯示,廣東某電器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10月28日等日期分別在淘寶、京東平臺中山某電器有限公司店鋪購買多個型號的微波爐,其中所用磁控管均為中山某電子科技公司生產的磁控管。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0)粵73知民初2237號民事判決:駁回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1584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知民初2237號民事判決;二、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名稱為“用于鉚緊上蓋裙邊的邊鉚蓋?!?、專利號為201510373341.8發(fā)明專利的鉚蓋模具,并銷毀鉚蓋模具;三、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四、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合理維權支出20萬元;五、駁回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張按其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shù)額應為1000萬元,計算方式為: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產品利潤 ×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磁控管產品銷售數(shù)量 × 涉案專利技術貢獻率。其中,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張其磁控管產品銷售單價不低于70元,成本為26.94元,銷售利潤為43.06元;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10月銷售磁控管產品數(shù)量為4494585個;涉案專利的技術貢獻率為10%。據(jù)此,43.06元×4494585個×10%=1932.6715萬元,已超出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本案主張的實際損失1000萬元。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并非磁控管,而是用于磁控管上蓋鉚緊的加工模具,其對于整個磁控管產品的價值占比輕微,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賠償請求和計算方式沒有法律依據(jù)。對此,評述如下:
關于本案能否以磁控管產品利潤和銷售數(shù)量計算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實際損失。首先,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哪繕嗽谟冢M力使專利權人恢復到若不發(fā)生侵權行為時其應有的狀態(tài),維持創(chuàng)新行為的動力;其次,當被訴侵權產品并非市場公開銷售的產品時,通常無法通過其市場銷售情況來直接計算其價值;再者,經營者在市場上提供產品,通過市場交易產品才能實現(xiàn)利益,因此,利益是在市場上實現(xiàn)的,將市場交易獲得市場利益的最直接環(huán)節(jié)作為經濟損失的計算依據(jù)是有因果關系的。本案中,被訴侵權的鉚蓋模具作為磁控管產品的加工模具,其本身并不進入市場,也未有證據(jù)顯示市場上存在其他技術方案可以替代該鉚蓋模具,其市場價值無法確認。在這種情形下,考慮到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設置目標、鉚蓋模具是制造磁控管產品所需的必要生產工具,將磁控管這一體現(xiàn)市場利益的最直接環(huán)節(jié)中的產品作為計算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實際損失的依據(jù)是合理的。
關于以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產品的銷售利潤以及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磁控管數(shù)量作為依據(jù)進行損失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一般可以通過專利產品銷售量減少的數(shù)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而計算得到。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品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本案中,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產品的銷售量減少總數(shù)難以確定,因此,可以根據(jù)被訴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品利潤所得之積作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計算依據(jù)。此外,根據(jù)(2021)粵0606刑初2200號刑事案件中廣東海科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至2020年10月磁控管銷售量合計4494585個,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微波爐自研磁控管產品單位成本為每個26.94元。在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反證的情形下,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根據(jù)本案中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出口記錄以及銷售記錄證據(jù),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張其磁控管產品的銷售單價不低于70元,具有事實依據(jù),予以確認。
關于涉案專利技術貢獻率。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就磁控管產品針對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系列侵權訴訟,其中包括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侵害發(fā)明以及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其主張綜合考慮各項技術對磁控管的生產重要性進行劃分,涉案專利具有10%的技術貢獻率。對此分析如下:涉案專利是將磁控管的上蓋鉚緊的技術方案,是生產磁控管環(huán)節(jié)中的一道工序,通過使用涉案專利,避免了現(xiàn)有的鉚緊方案常出現(xiàn)的鉚不緊現(xiàn)象,降低了次品率,提升了生產質量和效率,綜合考慮涉案專利對磁控管生產的重要性,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已經合理區(qū)分了在磁控管產品上的其他知識產權,其對涉案專利主張10%技術貢獻率,相對合理。并且,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對此劃分方式未提出有效反駁意見,在此情形下,對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張的10%專利貢獻率予以采納。
關于使用銷售利潤作為計算依據(jù)。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yè)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界定被訴侵權人是否以侵權為業(yè),可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判斷。從客觀方面,被訴侵權人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并且系其企業(yè)的主營業(yè)務、構成主要利潤來源;從主觀方面,被訴侵權人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而仍予實施。本案中,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4日,盡管其經營范圍為生產、研發(fā)磁控管以及電子產品,但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從2017年1月設立以來只生產磁控管產品供應給威力公司,因此,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實際實施的侵害行為系其企業(yè)的主營業(yè)務,即與磁控管產品的制造和銷售密切相關,構成了主要利潤來源;另外,根據(jù)生效刑事判決以及本案二審查明的事實,劉銀波于2001年入職應聘到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公司工作,從2005年開始參與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的研發(fā),系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部門的核心技術人員。2017年1月,劉銀波辭職,后于同年3月,劉銀波使用化名“李波”到由威力公司實際出資成立的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獨自一人負責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磁控管的開發(fā)研制,而涉案專利于2015年6月28日申請并于2017年1月25日授權,劉銀波在涉案專利申請授權期間作為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部門的核心技術人員,理應知悉上述涉案專利情況,結合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并未提交相關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可以合理推定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觀上明知構成侵權而仍予實施。因此,中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屬于完全以侵權為業(yè)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
綜上所述,對于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所主張的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計算方式予以支持,鑒于廣東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僅對其中的1000萬元請求賠償,對此亦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哪繕嗽谟?,盡力使專利權利人恢復到若不發(fā)生侵權行為時其應有的狀態(tài),以維持創(chuàng)新動力。對于未公開銷售的產品而言,因無法通過其市場銷售情況直接計算侵權損害,故可以根據(jù)具體案情將與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相關、獲得市場利益最直接環(huán)節(jié)的產品作為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參考依據(jù)。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4條(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9條)
一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知民初2237號民事判決(2022年3月15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584號民事判決(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