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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大田縣陽某村、東某村委會訴荷蘭奧某某等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物權保護案-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追索流失海外文物
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   日期:2025-05-24   閱讀:

大田縣陽某村、東某村委會訴荷蘭奧某某等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物權保護案-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追索流失海外文物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0-2-478-001

關鍵詞

民事/物權保護/海外文物追索/物權返還/文物追索法律適用

基本案情

陽某村、東某村委會以奧某某拒不返還章公祖師佛像為由起訴請求:判令奧某某、設計咨詢公司、奧斯卡凡公司返還章公祖師肉身佛像、停止侵害,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20萬元。訴訟過程中,東某村委會增加訴請,要求奧某某等支付其主張債權的費用5萬歐元。

奧某某辯稱,一、陽某村、東某村委會主張返還的標的物與奧某某曾經擁有的佛像存在明顯不一致之處,且陽某村、東某村委會未能提供實質性證據(jù)證明兩者的同一性,法院應駁回其主張。二、本案應適用奧某某買受曾經擁有的佛像之事實發(fā)生時佛像所在地法律,即《荷蘭民法典》。三、村民及陽某村、東某村委會對案涉佛像的長期供奉行為并不能當然形成或取得對案涉佛像的所有權。四、奧某某已通過以物易物的方式將其曾擁有的佛像交給第三方,不再占有該佛像,不存在返還基礎,客觀上無法履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12月26日,福建省大田縣陽某村村民到大田縣公安局報案稱,放在該村普照堂大廳內的一尊宋代章公祖師肉身佛像12月14日晚被盜,要求立案查處。大田縣公安局于12月27日同意立案偵查,但至今未破案。據(jù)《陽春林氏族譜》等史料記載,涉案的章公祖師肉身坐佛,自宋代坐化以來,就由陽某村、東某村村民先人在中國福建省大田縣陽某村建造普照堂供奉。歷史上,陽某村、東某村先人多次修繕普照堂,供奉章公祖師像與其祖先像。普照堂作為林氏宗祠,一直受到當?shù)孛癖姽┓畛绨?,延續(xù)至今。

1996年中,奧某某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買受取得涉案佛像,但未提供佛像來源的相應交易憑證。荷蘭烏特勒支大學于1997年7月1日對涉案佛像進行碳-14測驗顯示,佛像源自中國宋代(960年—1279年),可追溯至公元1013年—1173年間;佛像裝飾圖案源自中國明代(1368年—1644年)。佛像內部坐墊(麻布文卷)可追溯至公元1290年-1406年間,比佛像本身晚約200年。佛像背部文字可追溯至20世紀40年代。2015年3月3日至20日,涉案佛像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新華社駐布達佩斯記者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覽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顯示,展出的佛像坐墊上的文字載明:“本堂普照章公六全祖師自顯化后,歷經年載不記,其詳始緣自誓鎮(zhèn)斯堂迨今。大元丙子,歲劫一至,人物零丁,香火不興,災難屢至,始得本里勸首林章新、世興等,運心抄愿當坊眾戶寶鈔,卜擇壬辰年、乙巳月、壬辰日、乙巳時,重塑祖師寶相,裝飾一新。祝愿鄉(xiāng)閭肅靜,人物康安,雨暢時若,百谷豐成,子孫旺盛,災難潛消,凡有禱祈,立符心愿,太歲屬吉。至元貳拾九年五月朔,住普照堂一崇謹題,流傳后世觀記耳?!?/p>

2016年5月13日,中國國家文物局出具《關于章公祖師像有關問題的說明》指出:“根據(jù)文物保護法和1960年標準以及2007年標準,章公祖師像從未被允許出境,也從未獲得過相關出境許可。因此,章公祖師像是在未經中國政府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出口到國外的。”2018年11月12日,福建省文物鑒定中心出具《專家意見書》認定,匈牙利展出的肉身佛像應是陽某村1995年被盜流失的宋代章公六全祖師坐像。

自2015年新華社等媒體報道涉案的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以后,陽某村、東某村委會即發(fā)現(xiàn)該坐佛與被盜坐佛同屬一物,并嘗試多種方法與奧某某進行交涉,要求提供坐佛來源并返還,但均告失敗。2016年5月31日陽某村、東某村委會向荷蘭阿姆斯特丹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12月12日,荷蘭阿姆斯特丹法院作出最終判決,認為根據(jù)荷蘭法律,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資格,而陽某村、東某村委會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故該院不作實體審理,判決駁回陽某村、東某村委會的起訴。

另查明,2005年,荷蘭王國政府向新西蘭歸還了一具毛利人的頭骨。2009年,荷蘭王國政府向加納共和國歸還了阿漢塔部族國王的頭骨。

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626號民事判決:一、奧某某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陽某村、東某村委會返還案涉章公祖師肉身佛像;二、駁回陽某村、東某村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被告奧某某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1)閩民終30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一、陽某村、東某村委會主張返還的章公祖師像與奧某某送展的涉案佛像是否同一問題

陽某村、東某村委會提交的歷史文獻、文字研究、形象比對、遺物核查、報案記錄、出庭證人證言、專家意見書、文物部門的文件、展出佛像的視頻和照片等諸多證據(jù)能夠證明奧某某所持有的佛像與被盜的章公祖師像系同一物。奧某某雖否認陽某村、東某村兩村供奉的章公祖師與其送展的佛像具有同一性,但其在獲知相關情況后撤展,并稱其已將佛像轉讓給案外人。因奧某某拒絕披露交易情況及佛像下落,導致不能將奧某某送展佛像與陽某村、東某村委會所舉證據(jù)進行實物對比或鑒定,由此造成的舉證困難,責任不在陽某村、東某村委會。綜上,可以認定陽某村、東某村委會主張返還的章公祖師像與奧某某送展的涉案佛像具有同一性。

二、本案應適用的準據(jù)法問題

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fā)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北景钢?,涉案佛像形成、供奉、管理于中國福建省大田縣的普照堂,于1995年被盜而流失中國境外,偷盜時涉案佛像位于中國境內,本案應當適用偷盜事實發(fā)生時物之所在地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三、關于奧某某是否應當向陽某村、東某村委會返還涉案佛像的問題

1.關于章公祖師像的所有權問題。陽某村、東某村委會自成立后一直依法管理集體所有的普照堂,長期保管、供奉章公祖師像。章公祖師像作為普照堂內的傳世文物,理應由陽某村、東某村的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有權依法代表村民集體行使章公祖師像的所有權。

2.關于奧某某是否因買受而取得涉案佛像所有權的問題。該問題核心在于奧某某的買受行為是否適用中國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奧某某的買受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偷盜后販賣的文物不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未規(guī)定盜贓文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故需結合相關法條進行系統(tǒng)解釋?!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于拾得遺失物和漂流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均規(guī)定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由于偷盜文物違背文物原始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導致原始所有權人喪失對文物的占有,相較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等脫離原始所有權人占有的情形而言,該種情形對原始所有權人的損害更大,保護買受人法益的必要性相應更低。根據(jù)“舉輕以明重”的法理,在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況下,盜贓文物亦不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涉案佛像屬于禁止出售給外國人、禁止出境的文物。從本案證據(jù)看,經營文物拍賣資質的企業(yè)沒有在中國境內公開市場拍賣過章公祖師像,章公祖師像從未被允許出境,也從未獲得過相關出境許可。奧某某亦不能舉證證明其買受的涉案佛像曾向中國海關申報并取得許可出口的憑證,故涉案佛像是在未經中國政府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出口到國外的,奧某某非法買受涉案佛像的交易行為屬非法交易,不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章公祖師像屬于人類遺骸之文化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亦有其道德倫理基礎。章公祖師像由當?shù)卮迕耖L期供奉,對于歷代供奉其的原始所有權人以及原屬社群卻有著特殊的情感、文化、宗教和歷史價值。因此,對章公祖師像這一人類遺骸的交易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使其盡快回歸與其具有緊密聯(lián)系的原屬社群和文化環(huán)境,亦具有道德倫理上的正當性。

3.關于奧某某是否負有返還義務的問題。奧某某是章公祖師像的最后占有人,也是知曉章公祖師像目前下落的唯一知情人,其主張章公祖師像由其通過以物易物的方式轉讓給案外人,但經法院釋明后其拒絕說明并不予提供轉讓記錄??梢酝贫ㄕ鹿鎺熛袢詾閵W某某占有,奧某某應當依法承擔返還章公祖師像的責任。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在當事人沒有協(xié)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時,適用法律事實發(fā)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佛像被盜流失海外,并被跨國交易,原所有權人因被盜而喪失對佛像的占有,即產生物權返還請求權,偷盜是產生物權返還關系的法律事實,準據(jù)法應確定為偷盜事實發(fā)生時佛像所在地法律。偷盜時本案章公祖師佛像位于中國境內,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偷盜后販賣的文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肉身佛像屬于人類遺骸之文化財產,于道德倫理,亦不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312條(本案適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第10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91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一審: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626號民事判決(2020年12月4日)

二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閩民終302號民事判決(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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