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師案例 » 正文
(2014)灌民初字第01368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3   閱讀:

高明凡、溫秀嬋與徐大軍、何霞梅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審理法院: 灌云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灌民初字第01368號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高明凡、溫秀嬋訴被告徐大軍、何霞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梁承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明凡及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屹、張廣茂,被告徐大軍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楊軍,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高明凡、溫秀嬋共同訴稱:2014年9月23日20時30分許,被告徐大軍駕駛蘇G×××××號小型轎車沿灌云縣伊山鎮(zhèn)興農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振興測繪勘測服務有限公司門前路段,準備左轉彎調頭時,撞上原告夫婦。原告夫婦被撞倒地后,被告徐大軍不僅不搶救傷員,并無視法律公然逃逸。原告方傷后被送至灌云縣人民醫(yī)院搶救,各住院51天。經(jīng)交警機關認定,徐大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高明凡、溫秀嬋無責任。蘇G×××××號小型轎車所有權人為被告何霞梅?,F(xiàn)原告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兩原告醫(yī)療費16000元,誤工費67585元(高明凡39396元,溫秀嬋28189元),護理費32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0元,營養(yǎng)費8737.6元(含后增加2041.6元),××賠償金69492元(含后增加44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輔助器具費1400元,交通費3000元,訴前保全費1520元,鑒定費3220元,以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23554.60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方要求按照江蘇省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2014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標計算相關賠償費用標準。

被告辯稱

被告徐大軍、何霞梅共同辯稱:1、我方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是原告訴稱被告徐大軍是酒后駕駛車輛無事實依據(jù)。我方事發(fā)時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也不應當屬于逃逸,事后知道事故發(fā)生也進行了報案,墊付了兩原告的全部醫(yī)療費。2、我方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公司應該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賠付義務。3、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計算。綜上,請求法庭依法判決。

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辯稱:1、根據(jù)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大軍系逃逸,我公司不承擔相關的商業(yè)險。2、根據(jù)徐大軍的報案記錄其在2014年9月24日上午10時報案及申報的駕駛員為惠興軍,與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相關事實也不符,我們認為本案具有一定的可疑性。3、原告要求的數(shù)額過高。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4年9月23日20時30分許,被告徐大軍駕駛蘇G×××××號小型轎車沿灌云縣伊山鎮(zhèn)興農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振興測繪勘測服務有限公司門前路段,準備左轉彎調頭時,與前方向步行的原告高明凡、溫秀嬋發(fā)生相碰,致原告高明凡、溫秀嬋受傷,造成事故。事發(fā)后,被告徐大軍逃逸。本起事故經(jīng)灌云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徐大軍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高明凡、溫秀嬋無責任。

二、原告高明凡、溫秀嬋傷后被送至灌云縣人民醫(yī)院救治。

原告高明凡住院治療51天,于2014年11月13日好轉出院,住院期間花費醫(yī)療費15081.75元,由被告徐大軍墊付。對其出院診斷1.左側踇趾骨折;2.右側第3-7肋骨骨折;3.右側胸腔積液;4.右側顴骨骨折;5.右側頂部皮下血腫;6.多處軟組織淺表損傷。出院醫(yī)囑繼續(xù)康復治療,每月復查X線,門診隨訪。原告高明凡于2015年1月3日復查,花費醫(yī)療費490元。原告高明凡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5571.75元。

原告溫秀嬋住院治療51天,于2014年11月13日好轉出院,住院期間花費醫(yī)療費55560.90元,由被告徐大軍墊付。對其出院診斷1.左側脛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下段骨折;3.右側第10肋骨骨折;4.枕頂部皮下血腫;5.多處軟組織挫裂傷。出院醫(yī)囑繼續(xù)康復治療,一年左右骨折愈合后取內固定,每月復查X線,門診隨訪。因左側脛骨骨折,原告溫秀嬋購買輪椅花費1000元、拐杖花費200元。原告溫秀嬋于2015年1月9日、2月11日、3月23日復查,花費醫(yī)療費540元。原告溫秀嬋共計花費醫(yī)療費56100.90元。

三、經(jīng)灌云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委托,灌云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高明凡、溫秀嬋傷殘鑒定(道標)、休息(誤工)、營養(yǎng)、護理期限進行評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鑒定意見書。

對原告高明凡鑒定意見:“被鑒定人高明凡,因2014年9月23日交通事故致1.頭皮下血腫;2.右側顴弓骨折;3.胸外傷:右胸多發(fā)性(4根)肋骨骨折伴胸腔積液;4.左足第一趾骨骨折;5.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jīng)綜合治療,其胸部4肋以上骨折,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傷后休息(誤工)期限為120日,護理期限為60日,30日內適當增加營養(yǎng)。原告高明凡為此花費鑒定費1310元(含診察費10元)。

對原告溫秀嬋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溫秀嬋,因2014年9月23日交通事故致1.頭皮下血腫;2.右胸第10肋骨骨折;3.左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經(jīng)綜合治療,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登記。其傷后休息(誤工)期限為210日,護理期限為120日,90日內適當增加營養(yǎng)。需后續(xù)醫(yī)療費用約為玖仟元人民幣。”原告溫秀嬋為此花費鑒定費1910元(含診察費10元)。

四、被告徐大軍具有駕駛資格(準駕車型C1),其駕駛的蘇G×××××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何霞梅,被告徐大軍向被告何霞梅借用該車輛。該車在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六)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

五、原告高明凡、溫秀嬋從2008年7月居住在灌云縣伊山鎮(zhèn)興農路,2000年起以家庭經(jīng)營從事電腦刻字、刻章、錦旗制作等,并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后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部分陳述;兩原告舉證的身份證復印件、灌云縣公安局伊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售房協(xié)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灌云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入院記錄、診斷報告單、出院證、出院記錄、病歷,醫(yī)療費收費票據(jù)、連云港柯尼恩醫(y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營業(yè)執(zhí)照,徐大軍駕駛證,蘇G×××××號小型轎車行駛證;被告徐大軍舉證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兩份,住院收費票據(jù)、費用匯總一覽表;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舉證的保險單、投保單、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原告方舉證發(fā)票信息查詢,擬證明原告高明凡平均月收入9778元,被告方對此不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認為不能該證據(jù)不能達到原告舉證的證明目的。

原告方舉證的醫(yī)療費收費票據(jù),被告方不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方提供相應的醫(yī)囑、病歷,治療系遵醫(yī)囑進行復查,對收費票據(jù)予以認定。

原告方舉證灌云縣伊山鎮(zhèn)廣康醫(yī)療器械經(jīng)營部定額發(fā)票,擬證明購買其他輔助器具的支出。原告購買的器具不明確,亦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定。

被告徐大軍舉證的醫(yī)療費收費票據(jù),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質辯認為存在治療事故以外的用藥。本院認為,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在舉證期限及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提供與交通事故治療無關藥品的明細及依據(jù),故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原告高明凡、溫秀嬋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經(jīng)灌云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徐大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高明凡、溫秀嬋無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客觀真實,本院經(jīng)審查對該責任認定予以采信。肇事車輛在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因被告徐大軍事發(fā)后逃逸,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認為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并提供保險條款以及被告何霞梅作為投保人簽名的投保單。本院認為,被告何霞梅認為投保人簽名“何霞梅”不是其本人所簽,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且其作為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視為對簽字行為的追認。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保險人即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并將該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字體作出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予以確認,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已履行提示義務。被告徐大軍作為具有駕駛資格的司機,在駕駛、操作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被告徐大軍棄車離開現(xiàn)場,故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約定及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本院對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這一主張予以采信。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方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方超出交強險損失部分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不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何霞梅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故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徐大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高明凡、溫秀嬋在城鎮(zhèn)經(jīng)商、居住生活,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對原告方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失作如下分析和認定:

1、原告高明凡花費醫(yī)療費15571.75元(其中被告徐大軍支付15081.75元),鑒定費1310元;原告溫秀嬋花費醫(yī)療費56100.90元(其中被告徐大軍支付55560.90元),生活輔助具費1200元,鑒定費1910元,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溫秀嬋主張后續(xù)治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相關一切費用9000元,被告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該后續(xù)治療費用經(jīng)鑒定結論予以明確,且為減輕當事人訟累,本院予以照準。

原告方主張專家會診費2000元,被告方不認可,原告方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確認。

2、原告高明凡、溫秀嬋分別住院51天,按照20元/天的標準計算,原告高明凡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20元(20元/天×51天),原告溫秀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20元。

3、原告高明凡營養(yǎng)費964.80元(30天×32.16元/天),原告溫秀嬋營養(yǎng)費2894.40元(90天×32.16元/天)。

4、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時,兩原告均年滿62周歲,但其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至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前以家庭經(jīng)營從事電腦刻字、刻章、錦旗制作等有務工收入,原告方主張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方不能舉證證明其固定收入狀況,對其計算標準予以調整;本院參照本地區(qū)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即2014年度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每年44286元,原告高明凡誤工費14559.78元(44286元/年÷365天×120天),原告溫秀嬋誤工費25479.62元(44286元/年÷365天×210天)。

5、原告方主張按照90元/天標準計算護理費,未超出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相關標準,本院予以照準,原告高明凡護理費為5400元(90元/天×60天),原告溫秀嬋護理費為10800元(90元/天×120天)。

6、原告高明凡因本起交通事故致胸部4肋以上骨折,經(jīng)鑒定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因其已年滿62周歲,其××賠償金為61822.80元{34346元/年×[20-(62-60)]×10%};原告高明凡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結合其在本起事故中遭受的痛苦程度以及傷殘等級,本院予以支持。

7、原告方主張交通費3000元,雖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結合原告住院治療情況及必要陪護人員發(fā)生用于交通的費用和住院治療期間,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綜上,本院確認原告高明凡、溫秀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71672.65元,營養(yǎng)費3859.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40元、誤工費40039.4元、護理費16200元、××賠償金61822.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生活輔助具費12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3220元、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以上損失共計人民幣215054.05元,原告方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方的上述損失先由被告人民財保灌云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賠償原告方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原告方11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95054.05元由被告徐大軍承擔,被告徐大軍已支付70642.65元,還需向原告方賠償24411.4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高明凡、溫秀嬋人民幣120000元;

二、被告徐大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高明凡、溫秀嬋人民幣24411.40元;

三、駁回原告高明凡、溫秀嬋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720元,訴訟保全費1520元,合計6240元,由被告徐大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人員

審判長梁承君

代理審判員姬凡雅

人民陪審員程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嵐嵐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丁帥律師
專長: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電話:(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