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芬與李燕來、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義烏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2)金義民初字第2214號
原告訴稱
原告李芬起訴稱:2012年2月19日19時00分,被告李燕來駕駛車牌號為浙G×××××小客車(該車在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處投保了保險)行駛至義烏市雪峰西路石橋頭附近,撞上正行走在人行橫道斑馬線內的原告李芬,致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19日,義烏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認定:被告李燕來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義烏稠州醫(yī)院救治。經鑒定,原告的傷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F請求判令:被告李燕來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2831.63元、誤工費90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護理費5880元、營養(yǎng)費105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賠償金61942元、鑒定費20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99039.63元;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原告又增加醫(yī)療費257.56元和交通費104元,賠償數額共計99401.19元。
被告辯稱
被告李燕來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對原告訴請的賠償項目和數額有異議,除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和營養(yǎng)費無異議外,其他均有異議,費用過高。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誤工費標準過高;護理費過高,應按80元每日計算;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原告方沒有傷殘,不予認可;交通費沒有票據,不予認可。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2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
原告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
1、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被告李燕來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的事實。經質證,兩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2、門診病歷三份、出院記錄一份,證明原告?zhèn)麆菁爸委熐闆r。經質證,兩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3、醫(yī)療費發(fā)票十六份、費用清單一份,證明原告花費醫(yī)療費用13089.19元的事實。經質證,兩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查明
4、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原告的傷殘等級及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限。經質證,兩被告有異議,認為應以重新鑒定的鑒定意見為準。本院認為,這是原告單方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本院對其形式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證明力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5、鑒定費發(fā)票一份,證明鑒定費用2040元。經質證,兩被告有異議,認為應以重新鑒定的鑒定意見為準。本院認為,這是原告為鑒定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認定。
6、居住證明三份,證明原告事發(fā)前7年一直居住在義烏市區(qū)內并在義烏務工。經質證,兩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7、房屋租賃合同四份,證明原告自2009年3月9日至今一直居住在義烏市市區(qū)的事實。經質證,兩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8、工作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從事計件包裝工工作,收入為非農收入的事實。經質證,兩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9、交通費發(fā)票六份,證明去杭州鑒定花費交通費用104元的事實。經質證,兩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李燕來為證明其辯稱向本院提供了收條一份,證明其已墊付原告醫(yī)療費2000元。經質證,原告和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為證明其辯稱向本院提供了住院病歷、出院記錄、CT診斷報告和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各一份,證明原告不構成傷殘。經質證,原告對該組證據中的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和CT診斷報告無異議,但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認為應以原告提供的鑒定意見書為準;被告李燕來無異議。本院認為,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提供的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和CT診斷報告,因原告和被告李燕來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提供的鑒定意見書系本院根據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對其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定,至于證明力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通知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鑒定人葉某和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廖某出庭作證。經質證,原告對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鑒定人葉某的陳述有異議,對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廖某的陳述無異議;兩被告對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鑒定人葉某的陳述無異議,對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廖某的陳述有異議。對鑒定人葉某、廖某的陳述,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下列事實:
2012年2月19日19時00分,被告李燕來駕駛浙G×××××小客車沿義烏市雪峰西路自西向東行駛,途經義烏市雪峰西路石橋頭停車場地段碰撞正行走在人行橫道斑馬線內的行人原告李芬,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燕來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芬無責任。原告李芬受傷后,在義烏稠州醫(yī)院住院治療26日,花費醫(yī)療費13089.19元。受原告委托,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于2012年7月6日出具了金華天鑒司鑒所(2012)臨鑒字第832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李芬因交通事故致右側第3、4、5、6肋骨骨折(4肋以上骨折),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李芬的誤工損失日建議為三個月;3、李芬的營養(yǎng)期限建議為三十日;4、李芬的護理期限建議為六十日。為此,原告向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支付了鑒定費2040元。審理中,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對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中的傷殘等級提出異議,認為在原告的整個治療過程中均未提及右側第3肋骨骨折,并據此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評定。本院依法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就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評定,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于2012年12月11日出具了杭州明皓(2012)法醫(yī)(活檢)鑒字第1260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認為:李芬在車禍傷后存在右側第5、6肋骨完全性骨折,右側第4肋不完全性骨折,右側第3肋骨無骨折,累計共3根肋骨骨折,未達4根肋骨骨折。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李芬傷殘等級,尚未構成道路交通事故最低傷殘等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李燕來為原告墊付了醫(yī)療費2000元。
另認定,原告李芬系農村居民,事故發(fā)生前在個體工商戶孫阿和處務工,并自2005年始居住在義烏城區(qū)。肇事車輛浙G×××××小客車在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簡稱商業(yè)三者險)2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時值保險期限內。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告是否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其已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的依據是原告自行委托的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但該鑒定意見中有關傷殘等級的內容已被本院重新委托的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所否定。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認為原告的右側第4、5、6肋骨骨折,右側第3肋骨無骨折,未達4根肋骨骨折,而這一事實的認定與原告就診的義烏稠州醫(yī)院和金華市中醫(yī)院的診斷相符,無論是原告首先就診的義烏稠州醫(yī)院的住院病歷、CT影像診斷報告、出院記錄,還是原告后來復診的金華中醫(yī)院門診病歷,均明確載明原告右側第4、5、6肋骨骨折,而沒有右側第3肋骨骨折的記載,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據此病史并在仔細審閱影像片及結合法醫(yī)學檢查所見綜合分析得出“被鑒定人李芬在2012年2月19日,因車禍所致的右側胸部共3根肋骨骨折,其傷殘等級,尚未構成道路交通事故最低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是符合鑒定程序的。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的鑒定人業(yè)已履行出庭作證義務,對鑒定意見的內容和程序作了陳述,并接受了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質詢,說明其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原告雖對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異議的理由不充分且又未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綜上,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結論正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javascript:SLC(38083,0)﹥》第七十一條﹤javascript:SLC(38083,71)﹥“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的規(guī)定,本院對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予以采信。依據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原告的傷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據此,根據原告的訴請,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損失:
1、醫(yī)療費13089.19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30元/日×26日)合理,依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
3、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1050元合理,依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
4、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費5880元過高,本院依法予以調整。依據鑒定,原告的護理期限為60日,按80元/日計,護理費4800元(80元/日×60日)。
5、誤工費,原告雖系農村居民,但其主要收入來源地和經常居住地均為城鎮(zhèn),誤工費可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依據鑒定,原告的誤工時間為三個月計90日,按浙江省2011年城鎮(zhèn)居民誤工費標準84.85元/日計算,誤工費7636.50元(90日×84.85元/日)。
6、交通費,原告為治療確需交通費支出,其主張交通費604元合理,本院予以認定。
7、鑒定費2040元。
綜上,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9999.69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公安交警部門就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李燕來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芬無責任的認定,符合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相關道路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依照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浙G×××××小客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承保公司,且事故發(fā)生時值保險期限內,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本院查明并確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9999.69元,由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李芬23040.5元(其中醫(yī)療費用限額內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13040.5元);交強險不足部分計6959.19元,除鑒定費2040元因不屬保險賠償范圍而由被告李燕來承擔外,其余的4919.19元由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李芬。被告李燕來已墊付的原告醫(yī)療費2000元,應予扣除,被告李燕來尚應賠償原告李芬40元。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因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訴請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和護理費合計23040.5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合計4919.19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李燕來賠償原告李芬鑒定費2040元,扣除已付的2000元,余款4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李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元,由原告李芬負擔245元,被告李燕來負擔200元;鑒定費1200元,由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890元,至遲不得超過上訴期限屆滿后的7日內;上訴費匯入單位:金華市財政局;匯入帳號:19×××37,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金華市分行或直接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室。逾期不繳納,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功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季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