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川07刑終32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7-31
審理經(jīng)過
三臺縣人民法院審理三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某、曹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川0722刑初14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某某對判決的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綿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紹軍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查明:2016年10月30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本人所有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中江縣方向往三臺縣方向行駛,行至省道101線99KM+100m道路的中間位置,與行人朱某(女,生于1993年9月8日)相撞,造成朱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三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李某某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某、曹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150000元。
原判認定的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受理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的偵破及揭發(fā)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所處的地理位置。
3.證人鄧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0月30日18時許,自己在家里院壩耍時,看見一女的從中江方向往三臺方向行走在公路左邊。大約2分鐘后,看見一輛賽摩從中江方向往三臺方向行駛在公路中間,又過了大約幾秒鐘左右,就聽見有人喊前面出事了,自己看見那個女的和賽摩撞在了一起。
4.證人曹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0月30日18時20分,自己聽說老婆朱某被車撞了,趕到現(xiàn)場,看見朱某倒在地上,醫(yī)生正在搶救,后醫(yī)生說人已經(jīng)死亡。
5.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證實朱某死亡原因及受傷部位。
6.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實李某某經(jīng)抽血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5.0mg/100ml。
7.四川順潔機動車司法鑒定所所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轉向系(未損壞的)、制動系(未損壞的)、前照明裝置(未損壞的)所檢項目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相關要求以及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事故發(fā)生前的行駛速度為88-94km/h。
8.三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所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經(jīng)責任認定,李某某應當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朱某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9.到案經(jīng)過說明,證實李某某到案的情況。
10.收條,證實李某某支付費用情況。
11.戶籍信息、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李某某身份情況。
1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案發(fā)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與上列證據(jù)相印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依據(jù)上述事實及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造成一人死亡、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且在案發(fā)后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某、曹某某的部分損失,量刑時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李某某上訴的主要理由:1.上訴人在案發(fā)后及時搶救傷者、保護現(xiàn)場,并等待公安機關前來,且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上訴人的行為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可從輕、減輕處罰。2.上訴人在案發(fā)后已支付被害人家屬15萬余元的賠償費用,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從輕、減輕處罰。3.上訴人無違法犯罪前科,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判決認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二審中,上訴人李某某的親屬提交了被害人朱某之父朱某某及其丈夫曹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的《收條》和《諒解書》,證實:1.朱某某、曹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李某某支付朱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余款57514.70元,加上前期支付賠償金155233元,共計支付212747元,所有賠償金及喪葬費已全部支付。2.朱某某、曹某某通過了解,得知李某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其家庭的主要經(jīng)濟支柱,且李某某事后積極協(xié)助調查和賠付,現(xiàn)已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金全部支付完畢,故對李某某的過失行為完全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對李某某減輕刑事責任處理。另,經(jīng)調查評估,三臺縣司法局同意將上訴人李某某納入社區(qū)矯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死亡并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對于上訴人李某某所持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依據(jù)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及綿陽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病歷和其《出院證明書》,證實公安民警到達涉案事故現(xiàn)場后,上訴人李某某因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在住院治療及其出院康復期間,其既未主動打電話報案,亦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且于2017年3月1日經(jīng)傳喚到三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調查,故上訴人李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自首。原判依據(jù)上訴人李某某的具體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對其作出的量刑適當,應予以維持,上訴人李某某所持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李某某系初犯,認罪悔罪,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三臺縣司法局經(jīng)調查評估同意將其納入社區(qū)矯正,結合上訴人李某某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三臺縣人民法院(2017)川0722刑初14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冬青
審判員董小萍
審判員何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彭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