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志丹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志刑初字第0009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10-23
審理經過
志丹縣人民檢察院以志檢刑訴(2015)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志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余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志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18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陜JD89**號三輪摩托車拉著其妻子李某某從志丹縣城出發(fā)準備駛往志丹縣永寧鎮(zhèn)柏林村,當行至志丹縣旦八鎮(zhèn)張城灣村公路處時,與苗某某受傷后經志丹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本院查明
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苗某某負起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陜JD89**號車乘車人李某某無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偵破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及照片、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志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陜西省延安天恒司法醫(yī)學鑒定所血醇檢驗報告、駕駛人信息查詢單及機動車信息查詢單、提取筆錄三份、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戶籍證明信、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苗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部分達成協(xié)議,已全部兌現(xiàn),并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對其行為可從輕處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延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閆新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