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個舊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云2501刑初9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5-05
審理經(jīng)過
個舊市人民檢察院以個檢公訴刑訴(201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個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佩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16時許,駕駛×××號五菱”牌面包車,載鄭某某、孫某某、梁某某、鄧某某、謝某某由個舊市蠻耗鎮(zhèn)阿龍古村委會方向駛往老寨村方向,途中車輛駛出有效路面翻下山箐,造成鄭某某、孫某某當場死亡,梁某某、鄧某某、謝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云南省云通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鄭某某的死因符合在交通事故中頭部受鈍性物碰撞、碰擦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孫某某的死因符合在交通事故中頭部受鈍性物碰撞、碰擦致顱腦損傷并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梁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害人鄧某某、謝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此事故經(jīng)個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鄭某某、孫某某的家屬自愿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分別賠償被害人鄭某某、孫某某家屬人民幣468000元,并取得兩被害人家屬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梁某某、鄧某某、謝某某的陳述,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血樣提取照片,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麒麟?yún)^(qū)人民法院(2016)云0302民特7號民事裁定書,收條,諒解書,戶口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法,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確認;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之間量刑的意見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羅曼
人民陪審員董玉煥
人民陪審員姚忠龍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怡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