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中方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2)方刑初字第5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2-06-28
審理經過
中方縣人民檢察院以湘中檢刑訴[201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谷若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尹全新、肖佐茹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賀少玲擔任記錄。中方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勇、被告人楊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9日14時許,被告人楊雁駕駛牌號為湘N10782的低速自卸貨車裝載一輛鏟車裝載機從湖南省懷化市區(qū)開往貴州省天柱縣,途徑中方縣牌樓鎮(zhèn)陳家灣路段時,因該車車箱尾門未固定關好,致使該車在行駛過程中車箱尾門甩開并打到右側路邊行人曾凡昌的頭部及胸部,造成被害人曾凡昌當場死亡。經鑒定,曾凡昌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中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楊雁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雁留在現(xiàn)場主動撥打120急救電話,并撥打110報警電話向中方縣公安局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楊雁與被害人曾凡昌的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了相關費用共1921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報警詳情、機動車行駛證信息、機動車駕駛證信息、收條、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及刑事諒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證人舒振常、唐思明、楊政朝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車廂門沒有關好時行車,致使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楊雁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中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雁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楊雁交通肇事后積極施救,保護現(xiàn)場,在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時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jù)被告人楊雁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雁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谷若
人民陪審員尹全新
人民陪審員肖佐茹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賀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