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通刑初字第41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5-19
審理經過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公訴刑訴(2015)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仇怡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1及其辯護人范肖燕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19時許,被告人何×1駕駛黑色“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本市通州區(qū)經海七路北京郵件綜合處理中心門前時,將同向騎行自行車行駛的魯x(女,歿年36歲)撞出,造成兩車損壞,魯x死亡,后被告人何×1駕車逃逸;2015年1月9日,被告人何×1經民警電話傳喚自行到通州交通支隊接受調查,同年3月31日,經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何×1負事故全部責任,魯x無責任。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何×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認定被告人何×1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何×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范肖燕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何×1無犯罪記錄,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請求法院對被告人何×1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9時許,被告人何×1駕駛黑色“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本市通州區(qū)經海七路北京郵件綜合處理中心門前時,將同向騎行自行車行駛的魯x(女,歿年36歲)撞出,造成兩車損壞,魯x死亡,后被告人何×1駕車逃逸,于當日21時許返回現(xiàn)場向民警投案;2015年1月9日,被告人何×1經民警電話傳喚自行到通州交通支隊接受調查,同年3月31日,經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何×1負事故全部責任,魯x無責任;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雙方已于訴前自行協(xié)商解決。
上述事實,有證人繆×、吳×、何×2、汪×的證言,被告人何×1的供述,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視聽資料,法醫(yī)病理鑒定意見書、痕跡鑒定意見書、整體分離痕跡鑒定意見書、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心電圖、戶籍證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賠償執(zhí)行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1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于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1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1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何×1無犯罪記錄,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當庭認罪、悔罪,本院依法決定對被告人何×1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范肖燕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且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何×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何×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歡歡
人民陪審員
李淑玲
人民陪審員
謝國鈞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