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陰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蘇0281字第19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1-18
審理經過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未刑訴(20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9月21日18時許,駕駛牌號為蘇B×××××的裝載超出車廂尾部2.5米的超長鋼板且未懸掛明顯標志的無示廓燈的重型普通貨車沿江陰市徐霞客鎮(zhèn)峭岐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左轉彎欲駛入人民路93號江陰市國豪電熱電器制造有限公司時,車頭朝南尾朝北臨時??吭谌嗣衤纺蟼劝敕?8時14分許,被害人夏某(男,貴州省普定縣人,1980年2月出生)駕駛牌號為蘇B×××××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后座乘坐被害人杜某,沿人民路南側路面由西向東行駛至人民路93號路段時,撞到超出蘇B×××××普通重型貨車車廂尾部鋼板的右側面,致被害人夏某、杜某跌地受傷。被害人夏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江陰市公安局認定,被告人高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夏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害人杜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經江陰市公安局鑒定,被害人夏某由于胸腔臟器損傷而死亡。
事發(fā)后,被告人高某即用手機撥打110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警察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高某一方和被害人夏某近親屬達成協(xié)議,由被告人高某方及保險公司共補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2000元;被告人高某賠償被害人杜某人民幣4246元;均已履行完畢。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多次供述在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接處警信息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等書證,被害人杜某的陳述筆錄,證人劉某的證言筆錄,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單、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現(xiàn)場稱重記錄,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檢驗意見書,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無錫高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行蹤監(jiān)控系統(tǒng)截屏,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夜間駕駛載物長度超過規(guī)定且未懸掛明顯標志的無示廓燈的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高某能投案自首,當庭自愿認罪;補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的評估意見,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迅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顧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