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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027號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19-12-17   閱讀:

審理法院: 大荔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大刑初字第0002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5-27

審理經過

大荔縣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荔檢訴刑訴字(2015)2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原告人梁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大荔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全穩(wěn)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溫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2014年12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溫某某醉酒后持C1型駕駛證駕駛陜E9928E號輕型普通貨車沿312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1KM+105KM時,將前方同方向無證駕駛陜ECY980號兩輪摩托車梁增強碰撞,致其當場死亡。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證人證言、尸體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車輛痕跡分析及照片、責任認定書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溫某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醉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原告人梁某訴稱,其父親梁增強因2014年12月20日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人溫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另外,溫某某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天平保險公司為其陜E9928E號凱馬牌貨車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2月28日零時至2014年12月27日24時。故附帶民事被告人天平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被告人溫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未作辯解。

附帶民事被告人安盛天平保險公司辯稱,1、醉酒駕駛是嚴重違法行為,只能墊付相關搶救費用;2、死者權利人主張費用統(tǒng)一計算,我公司認為應扣除被告方已賠償部分,并保留追償權:3、車主應提供駕駛證、行駛證,死者應提供死亡證明,最后我公司對其他費用不予以賠償。4、財產損失無相應證據(jù)2000元,摩托車損失只能算1500元。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溫某某醉酒后持C1型駕駛證駕駛陜E9928E輕型普通貨車沿312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1KM+105KM時,與前方同方向無證駕駛陜ECY980號兩輪摩托車的梁增強發(fā)生碰撞,致梁增強當場死亡。大荔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溫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溫某某在現(xiàn)場搶救傷者,被交警從現(xiàn)場傳喚至交警大隊調查,被告人溫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溫某某在附帶民事被告人安盛保險公司為其陜E9928E號凱馬牌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2月28日零時至2014年12月27日24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溫某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除保險賠償以外,被告人溫某某賠償梁某50000元,并取得諒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某自愿撤回對被告人溫某某的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該起案件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責任認定書。證明被告人溫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梁增強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2、酒精濃度檢驗報告書。證明溫某某檢出血清中乙醇含量為116.1mg/100ml。梁增強檢出血清中乙醇含量為157.5mg/100ml。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戶小剛證言。2014年12月20日下午六點左右,戶小剛在蒲大路正常行使,到中劉三組時,他前面的貨車將一輛摩托車相撞。他的車輛也有點受損,他下車準備理論,過去看見司機正在搖傷者,他看事大了,駕車走了。

2、證人孫若士(系溫某某之母親)證言。2014年12月20日17點左右,孫若士的兒子駕駛陜E9928E號輕型普通貨車載著她沿312縣道由東向西行駛,因為對面來車的燈光很亮,會車時,車將前方的摩托車撞了,她和她兒子把人從坑下抬上來,她兒子趕緊給那個人做人工呼吸,那人受了傷,說不了話。她兒子溫某某就打了120電話。

(三)被告人溫某某供述。2014年12月20日下午五點左右,被告人溫某某持C1型駕駛證駕駛陜E9928E號輕型普通貨車載著他媽回家,沿蒲大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劉村東路段時,他對面駛來一輛大貨車,距他有四、五十米遠,因大貨車沒有給他會燈,一直打的遠光燈,照的看不清前方,當被告人溫某某車與大貨車快相會到一塊時,突然發(fā)現(xiàn)右前方行駛著一輛摩托車,他的車與摩托車相距有一兩米,來不及踩剎車,與摩托車撞了,他趕緊向右打方向,最后他車擁著摩托車沖到北邊的溝里停了下來,摩托車司機在他車后路北沿下躺著,溫某某和他母親把人往上抬了一下,他看那個人傷的重,說不了話,就給那個人做人工呼吸,交警大隊的人來了以后,就把他帶到了交警大隊。

(四)大荔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證明梁增強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五)大荔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xiàn)場勘查和技術照片證明。肇事現(xiàn)場位于312縣道21KM+105M(中劉村三組路段)。

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并經當庭質證、認證,足以證明查明的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溫某某違反國家道路交通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死亡一人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應予支持。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溫某某未離開現(xiàn)場,在肇事地點等候,被告人溫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于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訴訟中,被告人溫某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可以對被告人溫某某從輕處罰。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附帶民事原告人梁某系本案交通事故被害人梁增強之子、交通事故被侵權人的近親屬,具有附帶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賠償范圍為死亡賠償金487320元,喪葬費24426.5元,財產損失15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513246.5元。被告人溫某某系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交通事故侵權人,其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因已履行了和解協(xié)議約定的賠償給付義務而完成。附帶民事被告人安盛保險公司,系事故所涉機動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財產損失,因附帶民事原告人梁某未提供相關證據(jù),結合被害人梁增強摩托車損失的實際情況,參照附帶民事被告人的辯論意見,被害人梁增強的財產損失可確定為1500元。故對附帶民事原告人的由附帶民事被告人安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請求以及財產損失應按1500元計算的辯解意見,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五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附帶民事被告人安盛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梁某因梁增強交通事故死亡賠償110000元、財產損失1500元,共計人民幣111500元。

審判人員

審判長畢發(fā)印

人民陪審員嚴永進

人民陪審員張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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