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南昌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贛0121民初2023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日期: 2017-01-05
審理經過
原告涂浙江與被告程國紅、黃小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涂浙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玉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程國紅、黃小妹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涂浙江訴稱:原告與程十根系朋友關系,因程十根急需用錢于2015年2月15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4000元整,約定月息一分二并出具借據給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催討,都未還款。2016年初程十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財產均由兩被告繼承,故兩被告對歸還借款應承擔責任,請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被告程國紅、黃小妹均未到庭且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因程十根急需用錢,向原告涂浙江借款14000元,約定月息一分二并出具借據給原告,后原告多次催收都未歸還借款。2016年初程十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財產均由其兒子程國紅、妻子黃小妹繼承,原告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均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承擔借款及利息共計人民幣17000元。另查明程十根生前在南昌縣蔣巷鎮(zhèn)洲頭村程家自然村54號兩層樓房一棟及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246000元均由程國紅、黃小妹繼承,程國紅、黃小妹在外無法聯(lián)系。
上述事實,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2015年2月15日借條一份。程十根死亡證明一份,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調解書各一份,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建設銀行電子回執(zhí)兩份,南昌縣蔣巷鎮(zhèn)洲頭村民委員會證明兩份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程十根在原告處借款14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十根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財產坐落在南昌縣蔣巷鎮(zhèn)洲頭村程家自然村54號兩層樓房及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均由被告程國紅、黃小妹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按此規(guī)定,程十根的債務應在其遺產中進行清償,被告程國紅、黃小妹所繼承的財產足以清償程十根的債務,原告請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對2015年2月15日的借款14000元約定了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張利息3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程國紅、黃小妹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涂浙江借款人民幣14000元。
二、被告程國紅、黃小妹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涂浙江借款人民幣14000元的利息人民幣30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之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900元,由被告程國紅、黃小妹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熊建國
人民陪審員高海泉
人民陪審員李桂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雷丙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