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章民初字第1223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 2015-05-28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魯某某、王某某與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鵬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交了答辯狀但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原告魯某某、王某某訴稱,2015年3月3日21時25分許,原告魯某某的丈夫、原告王某某的生父王永列在省道242章丘段前后劉路口南500米處橫過道路時被駕駛員姜革利(曾用名姜得利)駕駛的黑J18C79上海產(chǎn)別克小型轎車撞傷死亡。經(jīng)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經(jīng)交警隊主持調(diào)解,姜革利已給付原告方賠償金177000元。該事故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王永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110000元。
被告辯稱
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10000元。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3日21時25分許,姜革利駕駛黑J18C79小型轎車沿省道242由南向北行駛至章丘段前后劉路口南500米處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王永烈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永烈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小型轎車損壞。王永烈、姜革利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姜革利駕駛的黑J18C79小型轎車,車主為陳某某,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保單號805072014230597001022)。事故發(fā)生時此車處于有效保險期間內(nèi)。
王永烈遭遇車禍去世時,其父母已病故,其剩余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妻子魯某某(1963年10月18日生)、其兒子王某某(1987年4月16日生)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答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本)、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繡惠鎮(zhèn)船北村村民委員會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等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魯某某之夫、王某某之父王永烈因車禍去世的事實清楚,被告也予以認可。兩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11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原告魯某某、王某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原告魯某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