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旅游投資公司訴歐某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采取公告送達方式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6-2-111-010
關鍵詞
民事訴訟/房屋租賃合同/送達方式/窮盡/公告送達/訴權保護
基本案情
某文化旅游投資公司訴歐某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已在案涉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惠州市麥地巴黎廣場清風閣1521房”為歐某婷的送達地址,某文化旅游投資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時亦明確上述地址為歐某婷的常住地址?;莩菂^(qū)人民法院在送達時卻未按上述當事人提供的常住地址進行送達,而是向歐某婷戶籍所在地送達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在歐某婷未簽收的情況下直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導致歐某婷未參加庭審。一審庭審結束后歐某婷即向一審法院提起了反訴狀、答辯狀。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日缺席判決如下:歐某婷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原告某文化旅游投資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業(yè)服務費合計33791元。歐某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粵13民終5389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2022)粵1302民初12137號民事判決,本案發(fā)回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裁判理由
公告送達是一種推定送達,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公告送達方式;本案雙方當事人已在案涉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惠州市XX房”為歐某婷的送達地址,某文化旅游投資公司在一審起訴時亦明確上述地址為歐某婷的常住地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本案應以上述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但一審法院未按上述地址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在未窮盡送達方式的情況缺席審理、判決,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程序嚴重違法;且本案上訴人在一審庭審結束后即向一審法院提起了反訴狀、答辯狀,不屬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故本案應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送達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的行使,因此在處理送達問題時需注意在保護訴權與司法效率的價值之間做好平衡,公告送達是一種推定送達,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公告送達方式。
關聯(lián)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
一審: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2022)粵1302民初12137號民事判決(2023年4月3日)
二審: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13民終5389號民事裁定(202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