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律師:安徽省最新的量刑規(guī)范僅規(guī)定對搶劫罪、盜竊罪的犯罪分子流竄作案的,可以增加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均構成犯罪。
認定“入戶盜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入戶盜竊”的“戶”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戶盜竊”的“戶”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于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這里的“戶”在特征上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入戶搶劫”的規(guī)定,認定“入戶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于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如果行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并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229頁:所有權人從非法占有人那里盜回自己所有的財物。如果所有權人盜回特定物的,所有權人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第1230頁: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現實的支配(也可謂事實上的占有)。對財物的事實上的支配,意味著被害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左右財物,對財物的支配沒有障礙。事實上的支配,不是根據物理的事實或者現象進行判斷,而是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判斷。因為當社會一般觀念認為財物屬于他人占有時,就意味著一般人認為不得擅自轉移該占有。
第1254頁: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疑難案件的數額計算。對盜竊數額的計算,雖然是以被盜財物的客觀價值為標準進行計算,但同樣的財物對不同的被害人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故因同時考慮被盜財物對被害人的生產、生活等起的作用大?。ㄖ饔^價值或使用價值)。
[第1341號]如何確定非數額型盜竊罪的罰金刑數額:對于非數額型盜竊行為, 即使有明確的盜竊數額, 但如果盜竊數額較小(未達到數額犯入罪標準的),也應按照“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 額無法計算”之規(guī)定, 在 1000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246號】如何區(qū)分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一般地講,有以下三個方面:
1、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則必須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即特殊主體;
2、盜竊不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侵犯的對象不同,盜竊罪非法占有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而職務侵占罪侵占的對象只限于本單位的財物并且是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
明辨職務之便還是一般的工作之便,在把握單位內部人竊取本單位財物行為的準確定性上具有重要意義。
【第60號】利用計算機盜劃銀行資金再到儲蓄所取款的行為如何定性:通過非法操縱計算機將銀行資金72萬元劃入個人存款帳戶,自該資金被劃入個人存款帳戶內時起,二被告人已經在事實上通過該存款帳戶取得了劃入款項的所有權,即被告人可憑存單隨時支取存款帳戶內的錢款,其盜竊犯罪行為已經實施了。被告人支取款項只是其盜竊行為的自然延續(xù),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
【807】承運過程中承運人將承運貨物暗中調包的行為如何定性: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本質區(qū)別在于被害人對財物是否有轉移占有的意思和行為,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否基于被害人產生的錯誤認識,并以此進行了財產處分。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行的調包行為,是認定盜竊罪還是詐騙罪,關鍵要看被害人有無轉移占有財產的意思和行為。如有則成立詐騙罪;如無則成立盜竊罪。
[第1048號]在買賣過程中,行為人采取秘密的欺騙手段,致使被害人對所處分財物的真實重量產生錯誤認識,并進而處分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盜竊罪的邏輯結構可以表述為:犯罪人竊取財物→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有效控制→犯罪人取得財物;而詐騙罪的行為邏輯結構可以表述為: 犯罪人實施了欺騙行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由此可以看出,兩罪的本質區(qū)別在于被害人針對財物是否存在處分行為。
【第1393號】拾得他人遺失的醫(yī)???,并在藥店盜刷卡內個人醫(yī)保賬戶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醫(yī)??ㄊ怯缮绫2块T發(fā)行,醫(yī)保賬戶和金融賬戶互相獨立,醫(yī)保個人賬戶資金屬于個人所有,盜刷醫(yī)保個人賬戶資金屬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當應盜竊罪。
使用社??▋确巧绫cy行資金賬戶,進行消費、取現等,在此意義上,社保卡內銀行賬戶由銀行獨立管理、獨立運行,與普通的銀行卡并無區(qū)別,行為人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如果冒用他人醫(yī)??▊卧炀歪t(yī)、住院等材料騙取醫(yī)保資金報銷的,可以按照詐騙罪論處。
[第1302號]“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司法認定:犯罪中被告人實際使用的與犯罪沒有必然聯系的生活必需品或日常用品, 如穿著的衣服、鞋襪也都屬于“供犯罪所用”,如果予以沒收, 顯然有違常情常理, 會引發(fā)法律評價與社會經驗的沖突問題。
轎車的主要用途為家庭生活和工作, 沒有連續(xù)性或者長期性用于實施盜竊犯罪, 故不屬于專門用于犯罪的財物。同時, 該轎車只是交通工具, 并非盜竊犯罪實施的必要條件或者重要條件, 故不應認定為“供犯罪所用”。
[第1177號]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車輛應如何定性:何某1沒有向司法機關索賠的目的,也未獲得司法機關的賠償, 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擅自拿走,不構成盜竊罪。何某1在公安機關明確告知了車輛被依法扣押的情況下,伙同汪某2對扣押的車輛予以轉移,其行為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顒?,依法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安徽省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guī)定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二千元以上;
(2)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五萬元以上;
(3)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四十萬元以上。
(十一)盜竊罪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jié)提高量刑幅度。
1.第一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或者二年內三次盜竊的;或者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50%(且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二年內三次盜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或者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50%,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的;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三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盜竊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多次盜竊,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扒竊的;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九種情形之一(已確定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流竄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人身危險性不大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案發(fā)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特別情形下的基準刑確定方法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罪第1-3條的規(guī)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不計數額,根據情節(jié)輕重量刑。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盜竊數額。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yè)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5)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沒有參與分臟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7.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1)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盜竊數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至六萬元罰金。
(3)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十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
(4)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8.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額、次數、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
②案發(fā)前主動將贓款贓物歸還的;
③共同犯罪中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④積極退賠全部或大部分贓款贓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⑤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被告人是在校學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⑦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具有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情形之一,且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
②教唆、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盜竊的;
③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或者將贓款贓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④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⑤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
⑥有能力但拒不退贓或者賠償損失的;
⑦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十一)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4.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額、次數、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退回或者協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損毀,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2013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經濟發(fā)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2013]138號批復。現對我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guī)定如下: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二千元以上。
(2)、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五萬元以上。
(3)、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四十萬元以上。
2、盜竊罪罰金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在醫(yī)院盜竊救命錢,從重處罰。
3、對于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及其他輕微情節(jié)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不構成犯罪而確有處罰必要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4、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qū)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guī)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xù)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九條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guī)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關于盜竊油氣未遂的刑事責任
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詳殿~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
(二)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鉆、電鉆、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三、關于共犯的認定
在共同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中,實際控制、為主出資或者組織、策劃、糾集、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的,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對于其他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
在輸油輸氣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裝閥門,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將該閥門提供給他人盜竊油氣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四、關于內外勾結盜竊油氣行為的處理
行為人與油氣企業(yè)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yè)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huán)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五、關于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被盜油氣行為的處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氣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所得報酬、運輸工具、運輸路線、收購價格、收購形式、加工方式、銷售地點、倉儲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六、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因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直接造成的油氣損失以及采取搶修堵漏等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對于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綜合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等認定;難以確定的,依據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認定。
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有工作人員簽名和企業(yè)公章。
七、關于專門性問題的認定
對于油氣的質量、標準等專門性問題,綜合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等認定;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認定。
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有工作人員簽名和企業(yè)公章。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電話卡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電話卡,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數額可以根據銷售數額認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電話卡而使用或者購買并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四、實施“碰瓷”,采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1999年)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慣犯、累犯,盜竊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盜竊牛、馬、騾、拖拉機等生產經營工具或者生產資料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盜竊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確因生活困難而實施盜竊犯罪,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的,應當注意體現政策,酌情從輕處罰。其中,具備判處管制、單處罰金或者宣告緩刑條件的,應區(qū)分不同情況盡可能適用管制、罰金或者緩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二)關于盜竊案件
要重點打擊的是:盜竊農業(yè)生產資料和承包經營的山林、果林、漁塘產品等嚴重影響和破壞農村經濟發(fā)展的犯罪;盜竊農民生活資料,嚴重影響農民生活和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結伙盜竊、盜竊集團和盜、運、銷一條龍的犯罪;盜竊鐵路、油田、重點工程物資的犯罪等。
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慣犯、累犯,盜竊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盜竊牛、馬、騾、拖拉機等生產經營工具或者生產資料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盜竊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確因生活困難而實施盜竊犯罪,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的,應當注意體現政策,酌情從輕處罰。其中,具備判處管制、單處罰金或者宣告緩刑條件的,應區(qū)分不同情況盡可能適用管制、罰金或者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入戶盜竊”的“戶”,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蓬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于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
(1992年)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tǒng)計辦法的通知
二、今后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guī)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guī)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jié)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fā)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200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竊電和破壞電力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意見
一、電能和電力設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電力設備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二、竊電是指用電單位或者個人以非法占有電能為目的,采取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的手段,竊用供電企業(yè)電能的用電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竊電:
(一)在供電企業(yè)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
(二)繞越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供電企業(yè)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的;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yè)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五)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后用電的;
(六)擅自將電費卡充值后用電的;
(七)安裝竊電裝置用電的;
(八)采取其他方法竊電的。
三、竊電量和竊電金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以第二條第(一)、(二)種方式竊電的,竊電量按以下公式計算:
竊電量=私接用電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實際竊電時間。
(二)以第二條其他方式竊電的,竊電量選擇以下方式計算:
1、竊電量=計費電能表最大額定電流值(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實際竊電時間。
在高壓電上竊電的,計算竊電量時還應當乘以相應的倍率;
2、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平均單耗與實際竊電時間內產品產量相乘計算用電量,再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后與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確定;
3、在總表上竊電的,若分表計量正常,按總表抄見電量與分表電量總和的差額計算確定;
4、按歷史上正常月份用電量與竊電后抄見電量的差額乘以實際竊電時間,并根據實際用電變化計算確定;
5、竊電致使電能計量裝置毀損的,按現場實測電流計算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
6、能夠確定竊電量的其他方式。
(三)竊電行為足以認定但具體時間無法確定的,竊電時間按以下方式確定:
1、竊電日數一般以180日計算;
2、每日竊電時間,照明用戶一般按6小時計算,其他用戶一般按12小時計算;
3、對于成為用戶時間不足180日的,按自開始用電起的實際日數計算。
(四)竊電金額的電價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電價標準執(zhí)行。執(zhí)行分時電價的,竊電時間段無法查明時,居民用戶按平段的電價標準計算,其他用戶按高峰時段的電價標準計算。
四、破壞電力設備,是指行為人故意對已投入使用的處于正常運行、檢修、備用狀態(tài)的電力設備,實施破壞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
(一)非法拆卸電力設備的;
(二)非法斷割輸電導線、電力電纜的;
(三)焚燒電力設備或者對電力設備實施爆炸的;
(四)故意撞擊電力設備的;
(五)放置異物破壞電力設備或者堵塞電力設備主要部位的;
(六)采取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備的。
電力設備的具體種類,依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保護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
五、盜竊電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皖高法(1998)110號)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竊電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六、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故意破壞或者過失損壞電力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分別定罪處罰: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停電事故或者重大火災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城市20萬元以上、農村10萬元以上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七、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八、傳授竊電方法,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電力設備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非法制造、銷售竊電裝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竊電裝置謀取非法利益,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二、毆打、侮辱履行職務的用電檢查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和電力設備保護人員,或者擾亂供電企業(yè)工作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yè)不能正常進行,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三、用電單位和個人竊取非供電企業(yè)、個人電能的,適用本《意見》第二、三、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十四、全省司法機關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對竊電和破壞電力設備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和打擊力度,防止“有案不立”、“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等現象的發(fā)生。對于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單位和個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包括發(fā)出限期改正通知在內的行政措施。對于竊電和破壞、危害電力設備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而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四、盜竊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且不屬于本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故意毀壞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且不屬于本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肮盼幕z址、古墓葬”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
實施盜掘行為,已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應當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明知是盜竊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犯罪所獲取的三級以上文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十二條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整體實施走私、盜竊、倒賣等行為的,根據所屬不可移動文物的等級,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適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適用三級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適用二級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走私、盜竊、倒賣等行為的,根據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級或者價值,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所屬不可移動文物的等級,應當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第十三條 案件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同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依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根據涉案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或者結合本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鑒定意見、報告認定。
第十五條 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于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并出具報告。
第一條第六款 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定罪量刑。盜竊、搶奪、搶劫毒品后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對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和所犯的具體毒品犯罪分別定罪,依法數罪并罰。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依法數罪并罰。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