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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進律師:現(xiàn)貨交易的罪與非罪
來源: 王亞林刑事辯護網(wǎng)   日期:2019-10-19   閱讀:

作者:姚進    

2018年12月27日,安徽省滁州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就陸某等人涉嫌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陸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罰金120萬元。我會見陸某時,其表示接受一審判決不上訴。被當?shù)孛襟w報道為“滁州警方破獲案值超六千萬元的網(wǎng)絡詐騙”的大案,最終以一種出乎案發(fā)時所有人的意料的方式,落下了帷幕。

利用“白銀原油農(nóng)副產(chǎn)品”等大宗商品現(xiàn)貨交易為依托的經(jīng)營模式,近幾年成為公安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頻頻見諸報端。而媒體在報道時,亦多附和公安機關的“詐騙”之定性。接受委托之前,我通過媒體和同行,對該類型案件也有大概了解,甚至也一度認為類型案件中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17年2月底,案件審查起訴的期最終限將至時,幾乎用盡了一切方法營救未果的被告人陸某(彼時還是嫌疑人)的親屬找到了我。初步談了案件的情況以后,接受委托,會見、閱卷。完成這些工作以后,我也拿到了區(qū)檢察院的起訴書。

公訴機關指控陸某成立公司,并掛靠在會員單位名下,作為居間商發(fā)展客戶在交易中心進行現(xiàn)貨交易。其以公司為依托,借用上述會員單位和平臺,隱瞞其公司與客戶是對賭關系以及交易手續(xù)費按照配置杠桿后收取的事實騙取客戶投資現(xiàn)貨交易,從而實施詐騙行為。具體的行為方式系要求業(yè)務員冒充“白富美”或成功男士在網(wǎng)上通過加好友來發(fā)展客戶,取得信任后,業(yè)務員自稱投資現(xiàn)貨能夠賺錢,并發(fā)送虛假現(xiàn)貨模擬盤盈利截圖給對方,使對方誤認為是真實盈利,誘騙客戶投資現(xiàn)貨交易。“客服”幫助客戶注冊、開戶、入金,指導客戶交易,前期讓客戶稍有盈利,然后利用大行情為噱頭,鼓動客戶加大入金,并將反向行情發(fā)給客戶,客戶依據(jù)反向行情操作,造成了重大虧損;同時公司要求業(yè)務員隱瞞按杠桿配置收取交易手續(xù)費的事實,引導客戶反復刷單,騙取客戶的交易手續(xù)費。故應當以詐騙罪追究陸某等26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因為此前已經(jīng)就現(xiàn)有證據(jù)形成了較為系統(tǒng)和明確的意見,所以在看到起訴書后,我的第一判斷就是: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辯護人應當做無罪辯護。

2017年8月30日至9月1日,庭審共計持續(xù)了三天時間,控辯(被告人)之間就案件的事實、證據(jù)、法律適用等發(fā)生了激烈交鋒,一度出現(xiàn)被告人哽咽落淚等情形,旁聽親屬看了也為之動容。因為內容過于繁復(我的庭審筆錄有90頁),所以將我的發(fā)問、質證意見以及辯護意見均附在本文之后,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查看,具體庭審過程在此不再贅述。

2018年1月10起,法院陸續(xù)為絕大部分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018年8月20日,公訴機關變更起訴罪名為非法經(jīng)營罪。

2018年10月24日,滁州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2018年12月27日,滁州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陸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并處罰金120萬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分別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單處罰金、免予刑事處罰等刑罰。

年底工作不勝繁巨,無法過于詳細敘述案件辦理過程中發(fā)生的方方面面。我覺得這算是一個成功辯護案例,因為它再一次證明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已經(jīng)形成結論的案件,最終還是要拿到“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下經(jīng)歷更為嚴格的法院審判的,在沒有最終結論之前,辯護人的工作就是努力爭取為當事人從輕、減輕乃至無罪的每一分可能。

注:雖然我認為這是一個成功案例,但是我自己并不滿意,因為在檢察院變更起訴之后,針對補充證據(jù),我仍然認為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經(jīng)營罪證據(jù)不足,繼續(xù)做了無罪辯護,未被采納。

附發(fā)問提綱、質證意見、辯護意見,因為全部為當庭發(fā)表的意見,即使經(jīng)過校對,也難免出現(xiàn)標點符號、文字、格式的錯誤,請勿介意。

發(fā)問提綱(根據(jù)庭審記錄整理):

姚進發(fā)問陸某:

姚進:你在經(jīng)營星某公司以前,是否從事過類似的現(xiàn)貨交易?

陸某:2008年,上海,股票居間人。

2013年,曾經(jīng)在昆山市跟別人合伙開了一家叫國盛某某的現(xiàn)貨代理公司,后來因為虧損了將近一百萬,所以就關門了。

姚進:這個星某某信公司如何成立的,你向法庭陳述一下?

陸某:國盛某某公司虧損以后我就灰心了,但是我去福州黃某奎和王某的公司參觀學習的時候,感覺他們做的非常好,我又重拾信心,加上他們也鼓勵和支持我,我就又進入這個行業(yè)了。

姚進:那你在星某公司成立之初,是否了解過長江聯(lián)合等公司是否存在法律規(guī)定所要求的資質?

陸某:我都查過的,都是有合法資質的

姚進:你有沒有向這些公司的負責人或者員工了解過現(xiàn)貨交易的規(guī)則和相關風險?

陸某:有的,他們公司的網(wǎng)站我都看過,上面關于規(guī)則和風險都有文本,透明,很規(guī)范

姚進:公司具體采用什么樣的模式進行運營,你能否向法庭陳述一下?

陸某:我們采用網(wǎng)絡營銷(還有電話模式,成本大),我們主要是根據(jù)會員單位的要求,為他們的產(chǎn)品提供推介服務,有客戶感興趣的,我們就引導、輔導他們去會員單位開戶交易。

姚進:這種模式是你創(chuàng)辦的嗎?

陸某:不是,具體誰創(chuàng)辦的我不清楚,全國都是這種模式運營的,微商、淘寶都是這樣的。開發(fā)、服務客戶的。

姚進:也就是說,從創(chuàng)意地提起、到公司具體創(chuàng)辦,你都是在王某、黃某奎等人的指導、并且提供了技術支持才辦起來的?

陸某:是。

姚進:在和上述會員單位合作的時候,你們之間有無簽訂協(xié)議?

陸某:我們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協(xié)議。

姚進:那為什么你在公安機關第一、二次接受訊問的時候說:你和會員單位之間簽訂了協(xié)議,并且承認頭寸是違法的才沒有寫到協(xié)議里面去的事實呢?

陸某:在刑警隊的時候,我一直跟王帥警官說我沒有簽訂任何協(xié)議,但是他一直讓我承認,我沒辦法才承認的,但是后來公安應該核實了我確實沒簽過。當時王帥警官要我必須簽字,否則不夠構成自首。

姚進:你方有沒有繳納對沖保證金?

陸某:沒有繳納任何保證金。

姚進:沒有繳納保證金,那如果客戶出現(xiàn)盈利,這個虧損由誰承擔?

陸某:會員單位和運營中心承擔。

姚進:是否可以理解為,你公司只是會員單位的代理商,與客戶之間并不成立實質上的業(yè)務關系?

陸某:是的,我們和客戶之間只是中介關系。

姚進:你公司在實際經(jīng)營的過程中,會員單位或者交易平臺是否能夠制約到你們?

陸某:我們的所有收入都是交易所返還給會員單位,會員單位再按照比例返還給我們,所以我們在運營中一直受到他們制約,所有的相關費用由交易平臺收取。

姚進:客戶在開戶并且入金之前,你們公司的員工是否向客戶充分提示投資風險?包含哪些內容?

陸某:是的,包括杠桿比例、手續(xù)費計算方式以及高風險高收入,這個行業(yè)最吸引的地方就是高風險高收益,員工肯定會告訴的。

姚進:客戶對于交易手續(xù)費的杠桿比率是否明知?萬分之6是否知道?

陸某:是的,因為開戶之前,客戶如果不仔細閱讀風險提示是無法開戶的,就算客戶沒有仔細閱讀,交易第一次之后,交易軟件也會提示客戶杠桿比例和手續(xù)費的收取標準

姚進:你們在經(jīng)營過程中,對員工有沒有進行過業(yè)務培訓或者是會議總結?

陸某:有。

姚進:內容主要是什么?

陸某:主要內容是每個總監(jiān)根據(jù)崗位的側重點各自安排,基礎知識,行業(yè)情況、來源等。另外我在會議中多次提醒全體員工要規(guī)范操作,不要私下干擾客戶交易、出入金,要保證客戶在一個自主的環(huán)境下進行交易,我們只是中介,客戶的盈虧與我們無關。

姚進:你們多久開一次這樣的會議?

陸某:最少一個月一次,基本一月一次。

姚進:你們開會有沒有會議記錄?

陸某:我們要求每個員工都要做好會議記錄,并且為此專門發(fā)放了筆記本,我的記錄本放在辦公桌上,應該是被刑警隊搜走了

姚進:起訴書指控你和總監(jiān)可以監(jiān)控客戶的交易情況,你能否向法庭解釋一下?

陸某:不存在監(jiān)控客戶交易的情況,我只是偶爾才登陸一次查看歷史數(shù)據(jù)作為我們公司和會員單位結算的依據(jù),并且我們的后臺功能是局限的,只能查看歷史數(shù)據(jù),不能實時查看,密碼在總監(jiān)、財物處。

姚進:有沒有實時監(jiān)控功能。

陸某:只能看到過去的數(shù)據(jù)。

姚進:交易平臺的大盤數(shù)據(jù)是怎么更新的?

陸某:跟國際大盤數(shù)據(jù)同步更新。

姚進:你們有沒有可能提前知道大盤數(shù)據(jù)的信息?

陸某:我們肯定沒辦法提前知道,要是提前能知道我還開公司干嘛,自己買不就行了。

姚進:你們能否控制大盤的漲跌?

陸某:絕對不可能,也沒有人可以控制。

姚進:既然你們沒有內幕消息也不能控制大盤,是如何做到起訴書指控的反向喊單的?

陸某:我們根本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不管是技術還是信息,都不可能做到這一點,這樣的話就知道正確的了,沒必要反向。

姚進:客戶在開戶以后,是否會生成賬號和密碼?

陸某:每個客戶都有自己綁定的銀行卡賬號,也有自己設置的密碼。

姚進:這個密碼公司的員工是否能夠掌握?

陸某:不能。

姚進:客戶的交易是否自主掌握呢?

陸某:肯定是的,賺多少和虧多少平倉也都是他們自主決定,交易時每個人心態(tài)、承受能力不一樣。

姚進:起訴書指控你們引導客戶反復刷單你覺得怎么實現(xiàn)呢?

陸某:這個不可能的,密碼都是客戶自己掌握,即使員工給他們建議也只是供他們參考,最終決定權還是在他們自己手里。

姚進:你去公安機關投案的時候,在供述里說做虧客戶是怎么回事?

陸某:刑警隊王帥告訴我都是員工這么供述的,如果我不承認就不能被認定為自首,但是實際上從技術手段上來說根本沒辦法實現(xiàn),王警官說必須是簽字,否則不構成自首。

姚進:說一下汪某生在北京組建的公司的事情?

陸某:汪某生想做點事情,我們關系好,于是他和張某杰合作,張某杰出設備和場地,他出運營成本,我?guī)退麄兟?lián)系會員單位和借調幾個公司員工,負責籌建新公司。

姚進:這個公司你和汪某生之間是怎么合作的?

陸某:主要是汪某生和張某杰管理,如果賺錢就給我個人40%,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我沒有投入任何成本。

姚進:蘇某忠的事情你是怎么知道的?

陸某:張成成打電話給我,說這個蘇某忠要求退錢我就知道這個事情了

姚進:你是怎么處理的?

陸某:首先我問張成成,陳某康對這個客戶有沒有違規(guī)操作的情況,客戶是否本人交易,確定一系列問題以后,我讓張成成向客戶承諾一定妥善處理,當時客戶還寫了一份訴求書,訴求書現(xiàn)在還在我電腦里面,同時我聯(lián)系了上海中間人宋成請他聯(lián)系上海匯財會員單位予以處理,后來我讓汪某生聯(lián)系宋成來滁州約見蘇某忠處理投訴,會員單位不受理,客戶愿意報警就報警。這處理的過程中就案發(fā)了。

姚進:訴求書的內容是什么?

陸某:大概內容就是蘇某忠說他第一次交易不太熟悉方式方法,心態(tài)不好,所以導致虧損,所以希望交易所能夠退賠他的虧損。

姚進:你為什么要聯(lián)系上海的會員單位處理此事呢?

陸某:因為我們公司只是中介的角色,無權處理客戶投訴,不管最終處理結果如果,我們都聽會員單位的??蛻翦X在會員單位,交易情況我們也看不到。

姚進:你和你公司的員工之間有沒有提到過頭寸或者是做虧客戶之類的話?

陸某:不存在,別說不可能做虧客戶,就是存在這種情況我也不可能告訴員工的,即使有也沒必要和他們基層員工講

姚進律師發(fā)問章某:

姚進:你在2013年-2014年的時候,是不是在江蘇昆山一個叫國盛某某的公司里任職過?

章某:是的

姚進:這個公司的經(jīng)營項目主要是什么?

章某:白銀,現(xiàn)貨。

姚進:當時陸某是否在這個公司?

章某:是的

姚進:最終公司的盈虧情況怎么樣?

章某:我先走了,不清楚

姚進:你平日里是否給客戶提供行情數(shù)據(jù)信息,是直接提供,還是提供給員工以后由員工提供?

章某:大部分都是我自己發(fā)送給客戶

姚進:你在提供數(shù)據(jù)的時候,事先是否知道大盤的正確數(shù)據(jù)?

章某:事先不知道,有一部分是會員單位的客服或者分析師發(fā)給我,然后我又轉發(fā)的

姚進:既然不知道正確的數(shù)據(jù),你在供述里說你故意給客戶提供錯誤的數(shù)據(jù)是怎么回事?

章某:辦案人員對我又打又罵,并且是把筆錄寫好后,也不讓我看就讓我簽字

姚進:你在公安機關的供述里,說你能分析出百分之六七十的準確性,這個數(shù)字是怎么來的?

章某:沒有這個數(shù)據(jù),不是真實陳述

姚進:你們在提供數(shù)據(jù)給客戶的時候,是否強制客戶必須購買?

章某:沒有強制,以qq聊天的形式,文字,參考建議。

姚進:既然無法實現(xiàn),你為什么要在供述里這么說?

章某:當時是他們(刑警隊)編的讓我簽字

姚進律師問江某:

姚進:業(yè)務員如何從事推廣、和客戶如何接觸你是不清楚的?

江某:聽說的,從刑警隊和員工處。

姚進:你在之前的供述里,時而說分析師的數(shù)據(jù)準確率有7、80%(第一次),時而是6、70%(第五次),為什么兩次供述不一樣呢?

江某:具體操作建議,我認為我也不清楚。

姚進律師問顧某:

姚進:明確對于公司的運營模式當時清楚嗎?

顧某:不清楚,后來聽說的。

姚進:公司分析師喊單是通過你還是直接喊單?

顧某:不經(jīng)過我。

姚進:那你知道你是正確的多還是錯誤的多嗎?

顧某:不知道。

姚進:陸某有沒有說過讓你們做虧或者反向喊單這樣的話?

顧某:沒有。

姚進律師問王某康:

姚進:公安機關供述中你發(fā)展的客戶是公司為了刻意做虧客戶嗎?

王某康:不可能,如果這樣還不如自己交易。

姚進:你說的分析師反向喊單是怎么實現(xiàn)的?

王某康:應該無法實現(xiàn)的,如果知道反向,不如自己做。

姚進:那你為什么這么說?

王某康:我不記得自己這么說過。

姚進:供述中為什么說陸某讓反向喊單的?

王某康:我當時回答的是不知道,但是最后怎么記得我不清楚。

姚進律師問汪某生:

姚進:北京某公司原先是從事哪方面工作的?

汪某生:做知識產(chǎn)權的。

姚進:你在入股該公司之前,原先的辦公場所和硬件是誰提供的?

汪某生:原本公司就有,現(xiàn)成的。

姚進:你認為他是分公司還是獨立的?

汪某生:分公司。

姚進:北京的公司平日里是你負責還是張某杰負責?

汪某生:都有參與,一般是我。

姚進:蘇某忠第一次入金的金額是多少?

汪某生:不大清楚。

姚進:他第一個星期的盈虧情況如何?

汪某生:不清楚。

姚進:后期蘇某忠虧損以后,他是如何跟你們溝通的?

汪某生:向業(yè)務員要求退錢。

姚進:最終為什么沒有處理好呢?

汪某生:這個錢還在平臺還是會員單位,事情就出了。

姚進:反向喊單是否真實存在?

汪某生:對具體業(yè)務流程不了解,不知道公司是反向,行情漲與跌不是人為能夠控制的。

姚進律師問張某某:

姚進:你在北京這個公司擔任什么職務?

張某某:團隊長。

姚進:蘇某忠這個客戶是誰開發(fā)的呢?

張某某:陳某康。

姚進:后期蘇某忠覺得自己虧錢了,用什么方法和你們溝通的?

張某某:向我聯(lián)系申請返還一部分。

姚進:有沒有寫一個書面材料給你?

張某某:寫了。

姚進:這個材料的內容是什么?

張某某:上訴書申請將虧損傭金退還,理由是虧損太大

姚進:當時收到材料以后怎么處理的?

張某某:沒來得及處理就被抓了。

姚進律師發(fā)問晏某:

姚進:你之前在公安機關供述說王某元存在反向喊單的情況,你是怎么判斷的?

晏某:沒有反向喊單的情況。

姚進:訊問筆錄你看過嗎?

晏某:看過。

姚進:一致嗎?

晏某:不一致,簽字是因為他們讓我簽,因為我是最后一個到案的,他們還把王某元等人的材料拿給我看說大家都承認了,如果我不簽字承認就搞我一個人。

姚進:你說的他們是誰?

宴某:辦案的民警。

姚進律師問王某元:

姚進:你提供的行情建議,客戶都采納了嗎?

王某元:不知道,我只負責提供行情。

姚進:你是通過業(yè)務員,還是自己直接給?

王某元:大部分通過業(yè)務員給客戶。

姚進:準確率是多少?

王某元:沒統(tǒng)計過。

姚進:采納的概率是多少?

王某元:不高,客戶對我們信任不高。

陸某辯護人姚進律師針對第一組證據(jù)的質證意見:

節(jié)約時間,辯護人只就有異議的證據(jù)或者證明目的有意見的證據(jù)逐一發(fā)表意見:

一、對星某公司職工工資表(第九卷)沒有異議,但是需要補充發(fā)表證明目的,該證據(jù)證明了:工資表上的被告的工資構成僅有底薪、入金和傭金,也就是手續(xù)費構成,這與被告人之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也就是自己知道公司做虧客戶,并且能從做虧客戶中受益的供述是相互矛盾的,但是與今天被告人當庭的供述卻能夠互相印證。

二、對書證長江XX等公司的成立批復和登記信息(第十卷)沒有異議,但是需要補充證明目的,改組證據(jù)證明了:

1、星某公司所依附的會員單位、平臺都是經(jīng)過國家多個主管部門批準后合法成立的,經(jīng)營范圍中也包含了現(xiàn)貨,所以被告人以星某公司為其代理業(yè)務,是具有合法事由和基礎的。同時相關的文件表明了對沖交易方式是合法的。

2、這種現(xiàn)貨交易能夠實現(xiàn)實物交割。

3、《產(chǎn)品交易細則》中明確列舉了銅、原油、白銀等現(xiàn)貨產(chǎn)品的交易規(guī)則,對于手續(xù)費、交割方式、地點和風險都做了明確提示,而且這份證據(jù)和蘇某忠的交易組合在一起,和被告人供述的:客戶在開戶入金前都有風險提示能夠相互印證,不存在隱瞞交易手續(xù)費的事實。

4、貴州XX的交易明細顯示,李某平、馮某文、邱某倫、李某丹、邵某燕等人在2016年5月6日(本案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以后)以后仍然進行了大量的出入金和交易操作,而且部分人的入金量更大,交易更為頻繁和活躍,這足以證明起訴書中關于被告人引導刷單等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喊單記錄(聊天記錄)

1、公安機關的電子檢查筆錄對各個終端設備提取的信息是數(shù)萬條、十幾萬條,但是將其作為證據(jù)提交的只有短短的幾十條或者幾百條,所以這個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的全面性是無法保障的。

2、聊天記錄絕大多數(shù)是被告人之間聊天記錄,未見與所謂的被害人之間的記錄,因為直接提交被告人與被害人的聊天記錄能更好的證明引導刷單、反向喊單的事實,故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3、聊天的內容實質性多為員工之間互相調侃,雖然不文明,但確定沒有具體的做虧客戶、反復刷單的內容。

4、王某元、章某所用的QQ存在交叉,使用的QQ號是給哪些人提供的行情無法查清。兩人所用QQ提供行情的聊天記錄偵查機關一定已經(jīng)提取到了,偵查機關用邏輯不通的理由搪塞公訴機關的原因是因為不能提交聊天記錄,不能提交聊天記錄的真正原因是因為不存在反向喊單和惡意引導客戶刷單的事實,如果提交,將導致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其自我否定。

姚進律師第二組質證意見:(被害人陳述:)

辯護人對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均有異議:1、21名被害人的詢問筆錄除了黃某、曹某凱以及蘇某志之外,其他18名被害人的筆錄均系異地公安機關所做,這18份筆錄中除了王某玲、邵某燕、林某萍加蓋有異地公安機關的公章之外,其他15份筆錄的來源不清,既沒有委托調查的手續(xù),也沒有合法調取轉化的手續(x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2、這21位被害人,除了蘇某忠之外,其他人都是在接到滁州公安機關通知以后才到對應的公安機關陳述自己被騙了,主觀上被辦案機關引導的因素較為明顯;3、幾乎所有的被害人都在筆錄中陳述自己被騙了,而且部分人提供了與其溝通的微信號或者QQ的截圖,但是卻幾乎沒有一個人能夠提供對方如何騙自己的聊天記錄;4、絕大部分,出入金是絕對正常不受控制的

有的被害人經(jīng)歷虧-賺-虧,有的是先賺后虧,還有的是賺虧賺虧反復多次,所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以先讓被害人盈利的方式,再用反向喊單的方式做虧客戶的事實是不成立的。

公訴人回應:

蘇某忠與被告人的關系,

被告人是否主動到案,能否作為證據(jù),當?shù)毓矙C關已經(jīng)提供被害人的詢問、訊問筆錄。

按照平臺交易的最終的結果,客戶都是虧的。被害人提供的數(shù)額是否一致,認定數(shù)額,已入金何處金為依據(jù),平臺上關于詐騙數(shù)額,受害人主動和被動行為不影響詐騙行為。

兩高一部規(guī)定,提取證據(jù),僅針對被害人21名的數(shù)額進行認定。沒有核實情況下,沒有認定。

姚進律師針對公訴人回應的補充意見:

1、 完全同意公訴人關于公安機關具有委托異地取證和調取材料的權力的意見,但是這并不代表公安機關在履行上述職責的時候不需要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沒有經(jīng)過合法轉化的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2、 除了主動報案的蘇某忠,公安機關為什么選擇這二十個被害人?是因為只有這二十個被害人虧損別的都盈利了,還是因為所有的星辰團隊只開發(fā)了這二十個客戶?

公訴人第三組(起訴書第二組),證人證言

姚進律師質證意見:

對證人證言沒有意義,但是針對不同的證人證人需要分別補充證明目的:

對王某、黃某奎的證言:1證明陸某等人在滁州開設公司并且從事現(xiàn)貨交易,是在合法上游公司的引導下進入的,所以主觀上沒有非法性;2交易平臺系現(xiàn)貨交易的存在基礎,會員單位是平臺的經(jīng)銷商,本案陸某等人開設的星某公司處在這個金字塔的最下端的代理商3星某公司掛靠的會員單位與平臺之間存在對沖或者是對賭關系,但是星某公司與會員單位或者平臺之間并不存在對沖或者對賭關系,所以起訴書的隱瞞對賭關系的指控不能成立4真正的金字塔塔尖的公司和人員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代理商反而被追究責任并且被控以詐騙,這種辦案思維錯誤主導了本案后續(xù)的發(fā)展

董某某的證言證實了:1所有的員工的工資構成只有入金獎和客戶的手續(xù)費、底薪,并不存在有的被告人供述的拿客戶虧損的提成;2如果被告人的工資構成里面沒有客戶虧損部分(頭寸)的提成,他們根本就不可能知道所謂的客戶虧損部分的存在;3如果客戶虧損視為公司利益一部分的事情員工根本就不知情,起訴書指控一點事實就無法成立,A隱瞞對賭關系不能成立,因為員工只有先知曉對賭關系的存在,才可能會對客戶隱瞞;B陸某指使其他被告人一起做虧客戶的指控也不能成立,不然員工做虧客戶,但是卻得不到虧損金額的一部分,陸某完全沒有必要讓這么多人知道此事

李某娜、宋某松等人的證言證實了:1本案滁州星某公司掛靠的會員單位、平臺都是合法注冊并且有現(xiàn)貨經(jīng)營資質的公司2、頭寸、手續(xù)費的分配是這個行業(yè)里的規(guī)則,普遍存在的3、雖然資金池未進入大盤,但是客戶是可以選擇以實物交割的方式進行交易的,所以不存在只能進行現(xiàn)金交割的情形

劉某陽證言:有的客戶是虧損的,有的是盈利的,總體是盈利的,所以做虧客戶的指控缺乏證據(jù)支持

宋某海的證言:1宋某海同樣是公司的業(yè)務員,但是他卻不知曉公司除了以手續(xù)費盈利之外還有其他的盈利點,這與部分被告人關于做虧客戶甚至領取客戶虧損部分作為工資的供述互相矛盾2、據(jù)辯護人了解,宋正海在公安機關一共做了兩次供述,其中一次內容為公安機關扣押宋正海十萬元錢所做的問話,但是現(xiàn)在這份筆錄隨著這被扣押的十萬元錢一道不翼而飛

其他證人證言綜合發(fā)表:

1、大多數(shù)都是新入職的員工,有的甚至只有幾天時間,但是對于公司的內幕以及流程陳述的非常知情且空前一致,相信今天在法庭上的被告人的供述比前者的陳述更有可信度和說服力,請法庭對這部分證據(jù)結合庭審查實的情況綜合認定。

2、對于某些員工提出的隱瞞資金流向的問題:客戶明知現(xiàn)貨交易不以實物交割為目的,交易時其實并沒有確定的給付對象和具體賬戶,資金是進入銀行代管的,不會指定交易將資金支付到何處,所以資金具體流向的問題不能作為隱瞞事實的理由。

姚進律師質證意見:(被告人供述:)

陸某的供述,一方面足以反映其本人投案的主動性,另一方面,例如做虧客戶、反向喊單等,對于這部分內容,辯護人認為不僅應當審查有無實現(xiàn)可能性,還應當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jù)綜合分析。如果就做虧客戶、反向喊單最終確定不能成立,就不能因為被告人當庭予以否認而否定其投案的主動性,也不能在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形下將這部分不真實的內容盲目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對章某、顧某、江某的供述,辯護人也認為,雖然其中不乏諸如做虧客戶、引導刷單等內容,但是這些內容同樣需要結合其他客觀證據(jù)加以認定,同時也請法庭充分考慮到二個問題:1被告人對于刷單、反向喊單等問題供述是不穩(wěn)定的,往往第一次供述了該事實之后,在此后的供述里便以記不清等理由拒絕供述或是出現(xiàn)了數(shù)字上的變化;2雖然辯護人沒有提出非法證據(jù)排除,但是案件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以不合法的方式取證是不爭的事實;所以,單憑供述,我覺得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姚進律師質證意見(徐某力、劉某州、宴某和王某元供述):

宴某和王某元在前后供述里就反向喊單、做虧客戶等內容有所反復;徐某力供述中一段與常某麗供述、劉某州供述與井某供述中均存在大量連標點符號都完全吻合的情形,這足以反映偵查機關在取證時存在非法取證的情形。上述情形均能印證被告人今天當庭的供述

對于其他辯護人的質證意見,認為部分被告人履行公司職務行為,辯護人同意這個觀點,但是我也認為在事情定論之前,是否構成犯罪有待商榷。

針對該組證據(jù)姚進律師針對公訴人答辯意見的補充意見:

1、 被告人昨天在單獨發(fā)問階段,對于一些主要的諸如反向喊單等事實已經(jīng)予以推翻,可信度較高

2、 被告人供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應當結合其他的證據(jù),并且考察證據(jù)的可能性綜合認定

姚進律師對于筆記本沒有提取到的情況說明的質證意見

沒有提取到很遺憾,但是不能證明筆記本客觀上不存在。

陸某涉嫌詐騙一案一審辯護詞

合議庭: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陸某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涉嫌詐騙一案的一審辯護人,首先我要感謝在這幾天的庭審中法庭給予陸某和辯護人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機會,也要感謝公訴人給予了足夠的耐心,接下來辯護人將根據(jù)法庭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盡量簡明扼要的辯護意見。更為詳細的辯護意見,辯護人在庭審后會以書面的方式提交給法庭。

在今天的自我辯護環(huán)節(jié)中,一些被告人認罪了,但是這種認罪更多是一種對自由的渴望、對現(xiàn)實的妥協(xié),是一種被動的認罪,主動也好、被動也好,他們都是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認罪就表示他們真的有罪嗎?認罪就代表他們一定要被判決有罪嗎?在今天這個以審判為中心的法庭上,認罪就當然被判決有罪的情形是應當被排除的!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之外,還應當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jù)綜合判斷方能定案。起訴書指控陸某犯有詐騙罪,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鑒于被告人和辯護人在發(fā)問和質證階段都較為充分的闡述了自己的意見,所以以下辯護意見是建立在法庭查清的事實的基礎上的,對于證據(jù)的細節(jié)不再贅述。

不可否認的是:法庭上的絕大部分人,當然也包括我,在接觸這個案件之前,對于現(xiàn)貨這種商品交易模式并不了解,甚至一無所知。而如果想正確判斷一件事物到底是否符合大眾的價值取向,以及它到底是對的還是錯的,那我們起碼要對這個事物有一個基本了解,如果我們對它都不了解,又從何去討論它的對錯?

就目前來說:我國的現(xiàn)貨交易通常采用兩種交易模式,分散式柜臺交易和現(xiàn)貨延期交易。前者是以做市商的方式組織交易活動;后者是以撮合配對的方式組織交易活動,因為本案涉案交易平臺使用的是第一種方式,所以后者不在我們的討論范圍之內。

這種分散式柜臺交易的所謂組織交易活動即交易平臺發(fā)展會員,會員又發(fā)展代理商和居間商,每層各自發(fā)展客戶,再由會員就交易平臺發(fā)布的境外商品實時報價,與客戶進行交易,所以這種交易制度設計出來后,它的本質就是會員與客戶對賭。所以對賭關系是這個行業(yè)的經(jīng)營方式或者說是特征,以為沾了“賭”字就不是好事只是固有觀念在作怪,“對賭”二字只不過是對這種經(jīng)營模式精確的表述方式而已。

而且,會員單位都是盈利的嗎?肯定不是!因為只要是交易就會有風險,所以在業(yè)內才有另一種會員叫做“特別會員”,當普通會員無法承擔客戶盈利帶來的巨大風險時,特別會員就會幫助普通會員對沖這種交易風險,“特別會員”就是專門為了幫助普通會員分散風險的,可以說“特別會員”是普通會員與客戶對賭中的保險商。但是,即使加上了這種保險制度,市場中仍然存在大量最終虧損的同類會員單位,但是我們在司法實踐里所看到的一個個會員單位都是賺的盆滿缽滿,在訴訟文書網(wǎng)就現(xiàn)貨交易所查詢到的案件,大部分文書也都顯示會員單位一般都是賺錢的,這又是什么原因呢?那是因為只有盈利的公司才可能會被追究相關責任,或被當事人民事起訴、或被控詐騙、非法經(jīng)營等,而虧損的公司不會也無法被追究責任,所以才會給大家造成這種錯覺。

所以,對賭關系之下的“頭寸”制度是合法的,頭寸制度既然是合法的,那么會員單位或者代理商獲取的頭寸就是光明正大的事情,沒有可供詬病之處。同時,是否能夠實現(xiàn)實物交割,資金流向問題都有其存在的合理依據(jù),一言概之,這些相應的規(guī)則都是這種分散式柜臺交易制度決定的,是一種存在時間較久且非常成熟的資本市場運作模式,并不是哪個人或者哪個公司為了騙取他人財物而精心設計的騙局。

這里確實有個疑問,既然是合理存在的交易制度,為什么我們還會看到有那么多人在交易中虧損,辯護人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原因:

1、盈利的客戶沒有理由和依據(jù)成為詐騙案件的證人(被害人),所以法庭上呈現(xiàn)的都是最終虧損的客戶。本案補充偵查卷的補充偵查報告中,公安機關按照公訴機關的要求聯(lián)系了除本案二十一名“被害人”之外其他的十余名客戶,但是這十余名客戶卻沒有一個為本案提供證據(jù),能不能從側面印證這個事實?

2、交易會產(chǎn)生手續(xù)費、隔夜費、點差,這些費用看似費率不高,但是如果客戶在長期的交易中頻繁操作,便會累積產(chǎn)生很高的費用,在某些情況下,交易的手續(xù)費甚至超過交易虧損。即使有客戶賭對了方向,只要客戶不斷交易,本金就會因為及時平倉、手續(xù)費、點差、隔夜費、無負債結算等快速消耗。分析師的行為有可能會從某種程度上增加客戶的操作次數(shù),但是客戶對于增加交易次數(shù)就會增加手續(xù)費支出這個事實是明知的,沒有任何認知錯誤。

3、客戶的心理是典型的賭徒心理,話說十賭九輸,而輸?shù)脑虼蠖嘣从谧约嚎蛻舻男膽B(tài),本案的二十一位“被害人”,入金之初起碼有三分之一不僅盈利了,而且盈利數(shù)額還較大,但是他們并不愿意出金,為什么?因為他們想在資本博弈中獲取更大的利潤,但是結果最終未能如其所愿。

4、現(xiàn)實中有些交易場所會限制會員盈利程度,通俗說就是會有盈利封頂制度,在此情況下,客戶出現(xiàn)虧損的概率就會較大了,但這種制度也會在客戶入金前告訴客戶,客戶是明知的并且心甘情愿接受,不存在詐騙的行為。

鑒于以上情況的存在,我們對此類案件審查時,想要做到定性準確,就要對每一筆的交易均要定性分析,判斷每筆業(yè)務是否有交易虧損、交易虧損的客戶是否聽取了分析師的建議、又是否嚴格按照分析師的建議操作,不排除某些客戶進行了與分析師建議相反的操作而造成虧損,不能一概而論地將客戶最終虧損額直接認為詐騙金額,應當分析其中的因果關系。因此,現(xiàn)貨交易中雖然存在種種不規(guī)范的亂現(xiàn)狀,但是否使得客戶陷入錯誤認識、是否與客戶的損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在沒有絕對充分的證據(jù)的前提下,不宜認定。

辯護人總結了一下,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最主要的有“五宗罪”,這五宗罪也最終成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1、員工冒充白富美、高富帥、成功人士,誘騙被害人開戶投資;2、刻意隱瞞與客戶之間的對賭關系;3、實時監(jiān)控被害人賬戶,阻止被害人盈利;4、隱瞞配置杠桿的手續(xù)費,并引導客戶反復刷單賺取客戶的手續(xù)費;5、先讓客戶小額盈利,再以反向喊單的方式使客戶巨額虧損。

這五類,有的是虛構事實的方式,有的是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兩種都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的表現(xiàn)形式。不管哪種,最終如果成立,都會直接指向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本案的證據(jù),確實無法達到上述證明目的。

一、員工以白富美、高富帥或者成功人士的身份進行網(wǎng)絡聊天并且借機向被害人推介理財產(chǎn)品的行為,不會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且基于該錯誤認識錯誤處分財產(chǎn)

網(wǎng)絡社交,相對現(xiàn)實社交來,是一種虛擬社交,什么叫虛擬社交,顧名思義就是不真實或者不完全真實的社交行為,這種不真實可以體現(xiàn)在姓名、年齡、性別、職業(yè)等所有的社交元素上,這種特性從網(wǎng)絡產(chǎn)生、流行直到現(xiàn)在都一直保留,只要是正常的人,甚至還在上學的青少年,都知道這種網(wǎng)絡交友需謹慎,我想,本案所謂的被害人,作為具有一定閱歷的成年人,不會不明白這個道理,對方是什么樣的性別和身份他們真的在意過嗎?如果真的在意,他們?yōu)楹尾灰髮Ψ剑ū桓嫒耍┏鍪咀C件或者在現(xiàn)實中見面?因為他們內心明白網(wǎng)絡交友當不得真,所以虛擬身份的聊天,并不會使被害人們陷入錯誤的認識。

其次,高富帥、白富美或者成功人士的外延是什么?誰能夠準確回答這個問題?我想對于一個小學生來說,我是個成功人士、高富帥,但是相對于王健林來說,我還是不是成功人士、高富帥?這種詞語的興起是網(wǎng)絡流行的符號和標志,原本就不夠嚴謹,網(wǎng)絡上和日常使用沒有問題,但是作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用詞,不僅不夠嚴謹,也極其不嚴肅。

最后,被告人基于推銷的目的對自己進行適度包裝,辯護人認為是一種廣告法所允許的廣告行為,例如某功能飲料的廣告,畫面中的人原本無精打采,但是喝了一口飲料后立馬精神煥發(fā),這只是一種夸張的表現(xiàn)手法,觀眾們看了以后也知道廠家的用意,難道受眾是因為相信這種所謂神奇的功效而去購買產(chǎn)品?放到本案也是同樣的情況,被告人的行為只是成功引起了客戶們的注意,但是客戶們最終是否開戶、入金以及交易,取決于客戶內心對產(chǎn)品的興趣和風險的認知,與被告人的虛擬身份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所以,不管被告人用何種方式成功吸引客戶關注現(xiàn)貨產(chǎn)品,它與最終客戶是否入金、是否進行交易是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這種手段僅僅能夠起到使客戶對現(xiàn)貨產(chǎn)品關注、感興趣的作用。

二、指控被告人刻意隱瞞與客戶之間的對賭關系邏輯上缺乏基礎,證據(jù)上缺乏支撐

先說邏輯上缺乏基礎,對賭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你虧我賺,你賺我虧,有時候也稱之為對沖關系,這是交易平臺開展分散式柜臺交易制度設計的必然結果。就是交易平臺以開發(fā)會員單位的方式,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對沖風險轉移給了會員單位,這種對沖關系是零和博弈,全國所有合法的現(xiàn)貨交易市場都是采取現(xiàn)行的帶有“對沖”或者說對賭性質的交易模式,客戶主觀上不知情不太合乎情理。最為關鍵的是,在二十一份被害人陳述中,沒有一個人認為對方(被告人)沒有告訴自己存在對賭關系是導致自己虧損的原因;再者,是不是存在對賭關系與客戶盈虧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為客戶是投國際大盤也好,投國內虛擬盤也好,客戶只要盈利了,沒有人阻止他正常出金,所以對賭關系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披露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隱瞞事實真相;再再者,規(guī)則是交易所根據(jù)主管部門的批準制定的,披露義務的主體是交易所,別說交易所在開戶之前已經(jīng)披露給客戶了,就是沒有披露,錯也在交易所,而不是代理商。

再說證據(jù)問題,陸某雖然在之前的供述中承認簽訂了協(xié)議,但是最后偵查機關核實了這個協(xié)議是不存在的。最主要的是陸某沒有繳納對賭保證金給會員單位,所以在理論上對賭關系是在會員單位與客戶之間產(chǎn)生的,所以指控被告人隱瞞與客戶之間的對賭關系,在邏輯和證據(jù)上都站不住腳,不能成立。

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實時監(jiān)控被害人的賬戶,并且采取手段避免客戶盈利沒有證據(jù)支持,技術上也不能實現(xiàn)

第一,所謂實時監(jiān)控客戶賬戶的證據(jù),僅散存于幾名被告人的供述中,沒有客觀證據(jù)佐證,而且陸某昨日已經(jīng)就該問題向法庭做出了合理解釋,其只能看到交易歷史數(shù)據(jù)并且偶爾才能登陸,所以主觀上沒有這種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現(xiàn)的手段。

第二,客戶的密碼自主掌握,是否出入金是客戶的自主行為,這一點在此前的發(fā)問和質證環(huán)節(jié)已經(jīng)得到充分證實。

第三,被告人陸某說的很明確,作為會員單位的代理,登錄賬戶是為了核對與會員單位之間的結算,如果沒有其他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實施了所謂的實時監(jiān)控并且避免客戶盈利的行為,這一事實不應當被認定。

四、隱瞞交易手續(xù)費按照配置杠桿收取的事實,引導客戶反復刷單,賺取高額收費的指控,缺乏證據(jù)支持,無法成立

首先能夠證明這個事實的證據(jù)非常單薄,僅有被告人供述,但是被告人當庭對該事實均予以否認,并給出了合理解釋。即便被告人沒有推翻供述,該事實也無法被證明。

配置杠桿是普遍存在于股市、期貨等金融產(chǎn)品的交易之中的,配置了杠桿的金融產(chǎn)品的風險大,收益也大,通俗說,加了杠桿之后一塊錢可以買到33塊錢的產(chǎn)品,手續(xù)費水漲船高理所當然,客戶焉有不知情之理?況且被告人以及其他員工在每個客戶開戶之前都會告知其手續(xù)費杠桿比例,何來隱瞞?而且上面已經(jīng)論述,既然是交易所制定的規(guī)則,所以披露義務的主體也是交易所,即使星辰公司的員工沒有告知客戶,也談不上隱瞞,因為其并非披露的義務主體。最為關鍵的是,假定客戶在交易之前不知情,起碼交易一次之后該知情了吧?因為手續(xù)費會在每次交易中從本金扣除并且列出明細,客戶豈有不知情的道理?

至于引導客戶反復刷單,就更不可能成立了?!耙龑А毙袨楸旧砭团c“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相去甚遠,“引導”是一個中性詞,并不帶有欺騙、欺詐的內涵,例如超市某牛奶品牌的導購員主動宣傳自己品牌的牛奶,引導本沒有購買意愿的顧客購買其產(chǎn)品,這構成詐騙嗎?答案一定是否定的,因為不管你如何引導,都是在法律允許的宣傳范圍之類,并沒有強迫、欺詐的手段;而作為顧客來說,是否購買的意愿可能會被你影響,但是最終是否購買的決定權還是在我的手里。具體到本案,賬戶密碼都在客戶手中掌握,你可以引導我交易,是否交易的權利卻在我,而且每次交易產(chǎn)生的手續(xù)費有多少客戶是明知的,所以不存在錯誤認識并且錯誤處分財產(chǎn)的情形。

客戶交易的目的是買進賣出并且盈利,這一過程中當然會產(chǎn)生手續(xù)費,別人為你提供的交易平臺、技術支持、人員服務都需要成本,如果連手續(xù)費都不能收取,現(xiàn)貨交易平臺難道成了慈善機構?

五、先讓客戶盈利,再利用反向喊單的方式做虧客戶騙取被害人財物,既缺乏證據(jù)證明,也缺乏實現(xiàn)可能性

之前在單獨發(fā)問階段時,幾乎所有的被告人提到這一細節(jié)就很激動,不論認罪與否,一致認為反向喊單的供述并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再就是認為這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實現(xiàn)。如同標題所述,供述如果被推翻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且該事實不具有實現(xiàn)可能性,這個事實還能否認定?

公訴機關為了著重證明該事實,在起訴書里特別指出分析師是虛構的,辯護人認為這個說法錯誤,首先章余和王武元這倆個人是真實存在的,二是二人經(jīng)過了公司的正式任命,三是王武元為此還專門考了期貨分析師的證件,所以公司的分析師并不是虛構的。接下來再論述為什么反向喊單并不能成立。

1、“反向”喊單意味著以喊單人事先知道“正向”行情為前提,才能準確的將相反的行情告知客戶。而且這種事先知道“正向”行情的正確率必須達到100%,否則如何給出“正確”的“反向”行情?舉例來說,喊單人知道90%的正確率,但是10%的錯誤率肯定會影響其“反向”喊單的“正確”性,也就是無法證明其每次“反向”喊單都是成功的。而且,如果喊單人事先有100%正確的行情,還要開公司做代理嗎?自己投資在家躺著是不是就可以把錢賺了?

2、分析師給的行情建議都是僅供參考,買與不買是客戶自主決定的,是客戶的自由。

3、前面已經(jīng)說了,這種現(xiàn)貨交易的特點是即時交割,意味著一天市場可能或出現(xiàn)多次變化,但是分析師的行情建議只有一次,當行情在一天內出現(xiàn)大幅度波動的時候,客戶還拿著分析師一成不變的行情建議當做法寶,這到底有沒有現(xiàn)實可能性?

4、再說反向喊單與客戶虧損之間的關系。分析師發(fā)送給客戶的喊單記錄這一重要證據(jù)地缺失,直接導致證據(jù)鏈條斷裂,這類證據(jù)的缺失導致無法就喊單行為和實際交易之間進行比對,沒有數(shù)據(jù)說話,客戶聽了喊單建議還是沒聽,這一點如何證明?如果聽了,那最終是虧了還是賺了又如何證明?僅僅以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因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后所做供述能否認定該事實?況且所有被告人在庭審時對此都予以否認,并給出了合理解釋呢?分析師的行為也許會影響客戶判斷,但不能必然導致客戶遵循分析師的建議。

即使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人主觀上存在“反向喊單”的意愿,但是到底有無實現(xiàn)可能性?例如張三告訴別人他昨天去了一趟月球,其本人后來也承認自己確實去了月球,不能因為上述證據(jù)就認定其某天去了月球的事實,因為缺乏實現(xiàn)可能性。傳統(tǒng)刑法理論中便存在“手段不能(方法不能)”的情形,被告人即使存在相應的想法,但是屬于無法實施或者在手段上無法實現(xiàn)的,不能按照犯罪予以處理。

綜上所述,現(xiàn)有的現(xiàn)貨市場確實存在一些管理的空白地帶,但是這是經(jīng)營者造成的嗎?這是管理和立法的缺失造成的!即使國家層面認為需要規(guī)范和整頓,也是應當從立法等層面的規(guī)范化入手,而不是因為某個客戶虧損了就予以刑事立案并對涉案人員和單位施以最為嚴厲地刑事打擊。刑法對于犯罪有著嚴格的構成要件,在對現(xiàn)貨交易參與者的行為性質認定時,應當嚴格按照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評價,而不是為了配合所謂的打擊違規(guī)行為而隨意擴大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實踐里,公安機關在調查時往往將公司的全部員工全部帶走調查并予以廣泛、長期羈押。對于執(zhí)法者來說,不規(guī)范的行業(yè)應當從立法等高層面手段予以規(guī)范,首先考慮的應當是行政等手段,而不是最為嚴厲的刑事手段,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就采用這種最為嚴厲的手段并且控以最重的罪名,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和立法精神,況且本案確實存在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的情形,所以請法院根據(jù)本案的背景情況和證據(jù)情況,以指控被告人犯有詐騙罪證據(jù)不足為由,宣告被告人陸某無罪!

辯護人:姚進律師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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