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侵犯未成年人權(quán)益犯罪典型案例之三:鄧家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組織指使未成年人入戶盜竊典型案例
來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侵犯未成年人權(quán)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由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審理程序
一審
基本案情
1.關(guān)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事實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鄧家文先后在廣東省翁源縣城寶源賓館、龍勝賓館、雅泰賓館、幸福賓館、華美賓館開房給未成年人楊某某、林某某、張某某、劉某A、李某某、劉某B、朱某某(其中楊某某、張某某、劉某A14歲,劉某B、朱某某15歲,林某某13歲,李某某12歲)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條件,多次組織、指使他們采取爬墻、踢門、撬門、撬鎖等方式入室盜竊財物:
2010年8月8日19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楊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嚇的方式迫使黃某某(12歲)帶楊某某到翁源縣前進路東七巷10號自己家中,楊某某盜得黃某某爺爺房間抽屜里的現(xiàn)金200元及其四嬸的金鵬牌手機一部(未估價)。后楊某某將現(xiàn)金和手機交給鄧家文。
2010年9月29日10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楊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縣朝陽路縣建設(shè)局院內(nèi)劉梅鳳家,爬墻入室盜得黑色尼康牌相機一部(價值1200元)和手鐲一只(未估價)。后兩人到龍勝酒店205房將贓物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6日16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朱某、劉某B到縣城教育路龍仙糧所內(nèi)何美霞的住處,踢開木門入室盜得現(xiàn)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機一部,諾基亞、三星、海爾牌手機各一部和香煙等物,贓物共計價值1900元。后何美霞回到家中,張文浩持菜刀對何美霞進行威嚇,并與同伙逃離現(xiàn)場,將上述物品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12日10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等人去到翁源縣建設(shè)一路19號4棟401房甘兆明家,撬門入室盜得現(xiàn)金2900多元和組裝電腦(價值2500元)等物,后將上述款物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22日15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縣龍英路36號402房黃碧發(fā)家,撬門入室盜得佳能、索尼牌數(shù)碼相機各一部,飛利浦、諾基亞牌手機各一部,勞力士手表一塊及酒、茶葉等物一批,贓物共計價值4950元。后將茶葉、手表交給鄧家文,酒、相機、手機被朱某某、張某另外處理。
2.關(guān)于敲詐勒索事實
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鄧家文伙同鄧敏紅、鄧秋生(均在逃)在翁源縣龍仙鎮(zhèn)田心小學門口,以劉華、賴成發(fā)等人盜竊所得大額款物未分贓款給鄧家文為由,采取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劉華使用的黑色大眾捷達小轎車一部(價值2萬元)、現(xiàn)金2300元及賴成發(fā)的戒指一枚(未估價)。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鄧家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應(yīng)依法予以并罰。鄧家文多次組織多名未成年人進行入戶盜竊,情節(jié)嚴重,所犯敲詐勒索罪,數(shù)額巨大,均應(yīng)依法懲處。鄧家文在組織楊某某等人在黃某某家盜竊財物時未滿18周歲,依法可以對其此次犯罪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鄧家文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