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9.12 總第119輯)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和說明問題,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落牙、剛組、達瓦桑布放火案-西藏“3·14”事件
一、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區(qū)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3月15日晚,西藏自治區(qū)拉薩市達孜縣發(fā)生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位于達孜縣德慶鎮(zhèn)318國道德慶村路段北側的“五羊本田、嘉陵摩托車專賣店”店主梁某甲(被害人,男,歿年32歲)及其妻吳某某(被害人,歿年30歲)、兒子梁某乙(被害人,歿年不滿周歲)一家三口和員工茹某某(被害人,男,歿年18歲)、張某某(被害人,男,歿年16歲)將店門反鎖后躲在二樓。當日22時許,被告人落某、剛某、達瓦某某等人來到店外。達瓦某某用斧頭砸壞店門,并與落某、剛某等人一起將卷簾門撕開。剛某、落某等人先后進入店內,落某將店內的電視機、電瓶充電機扔到店外,剛某用扳手砸店內的摩托車并用達瓦某某提供的打火機點燃裝有易燃物清洗劑的鐵罐,引燃摩托車店內的膠墊等物。落某將店內裝有衣物的編織袋、傘、拖把等易燃物堆放到一起,讓剛某放火點燃,并將燃燒的膠墊等物扔到該店通往二樓的樓梯處,向火堆噴灑清洗劑助燃。當火勢蔓延時,落某又從達瓦某某砸開的“溢香饅頭、壓面店”搬來兩個煤氣罐扔進火堆中助燃,致使“五羊本田、嘉陵摩托車專賣店”被完全焚毀,梁某甲、吳某某、梁某乙、茹某某、張某某五人被燒死。
2009年4月8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8)拉刑一初字第9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落某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剛某犯放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達瓦某某犯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落某、剛某、達瓦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與二審辯護人的辯解意見與一審相同。
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09年5月12日以(2009)藏法刑三終字第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落某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09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五復57033871號刑事裁定,以故意殺人罪核準被告人落某死刑。
二、裁判理由
2008年3月中旬,西藏自治區(qū)拉薩市發(fā)生嚴重打砸搶燒暴力事件(以下簡稱“3·14”事件)。有充分證據(jù)表明,這場打砸搶燒暴力事件是由境內外“藏獨”分裂勢力蓄意制造的,是達賴集團有組織、有預謀、精心策劃和煽動的,企圖搞亂人心、搞亂社會,破壞我國安定團結的社會政治局面,妄圖把西藏從祖國分裂出去?!?·14”事件不僅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還嚴重危害了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并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損害。
在“3·14”事件中,一些“藏獨”分裂分子一方面帶頭實施破壞活動,另一方面蠱惑、煽動他人大肆打砸、放火焚燒商鋪、民宅、機關、學校等,圍攻無辜群眾和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被告人落某、剛某、達瓦某某放火案,是“3·14”事件中危害后果最為嚴重的案件之一,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jié)惡劣,犯罪后果嚴重,罪行令人發(fā)指。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根據(jù)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qū)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shù),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shù),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切實貫徹落實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照法律規(guī)定準確定罪量刑。從寬和從嚴都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jù),罰當其罪。
本案中,被告人落某、剛某、達瓦某某共同故意縱火燒毀摩托車專賣店,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及5人被當場燒死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落某、剛某積極實施放火行為,達瓦某某砸開店門,并為落某、剛某放火提供打火機,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落某直接實施放火行為,在放火過程中將燃燒的膠墊扔到該店通往二樓的樓梯處,又搬來煤氣罐助燃,致火勢加大,其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更為直接的聯(lián)系,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更為突出。剛某、達瓦某某在導致被害人被燒死的作用上相對小于落某。落某、剛某、達瓦某某等人放火燒毀摩托車專賣店,造成店主一家三口和兩名員工被活活燒死,其中有一個小孩還不滿周歲,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均應依法懲處。法院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判處罪責最嚴重的主犯落某死刑,同時對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剛某、達瓦某某予以從寬處罰,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堅持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編后語】
不法分子打砸搶燒的暴力犯罪事件,是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公然侵犯,是對社會秩序的悍然挑釁,任何一個文明社會都不會遷就容忍,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管。依法嚴懲暴力犯罪,是法律的要求、政策的體現(xiàn)、人民的呼聲。當嚴不嚴,不通過依法嚴懲有效遏制嚴重暴力犯罪,就不能有效保護人民利益、保障社會穩(wěn)定、維護國家安全,一切就無從談起。
人民法院承擔著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重要職責,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責任。依法嚴懲暴力犯罪,確保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也是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工作的殷切希望。進入新時代,踏上新征程,人民法院將牢牢把握新時代賦予的新使命,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民族分裂犯罪活動,全力服務保障國家安全、社會穩(wěn)定、人民幸福。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陳新軍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