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46-001
陳某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非法生產(chǎn)”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認定
關鍵詞 刑事 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普通民用設備 改裝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間,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 許可的情況下,將二手手機及息屏錄像軟件改裝成具有竊聽、竊照功能 的設備后售賣,先后銷售41部改裝設備,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幣種下同),非法獲利3萬余元。經(jīng)吉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 涉送檢的二手手機屬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陳某到案后有如實供述罪 行、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
吉林省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2024)吉0203刑初5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構成非法 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對此并無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陳某 通過改裝方式制作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是否屬于“非法生產(chǎn)”竊 聽、竊照專用器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非法生產(chǎn) 、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非法流入社會,不僅可 能侵犯公民隱私、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等,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禁止非法生產(chǎn)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guī)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2號 )第二條規(guī)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非法生產(chǎn)、銷售、使用 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薄胺欠ㄉa(chǎn)”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 樣,對于實踐中常見的通過自行組裝、改裝等方式加工、制作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如果未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許可,應當認定為“非法生產(chǎn)”。本案中,被告人陳某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許可的情 況下,通過改裝方式,將二手手機改裝成具有竊聽、竊照功能的設備,經(jīng)鑒定屬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對其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生產(chǎn)竊聽 、竊照專用器材。
綜上,被告人陳某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構 成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經(jīng)綜合考慮陳某犯罪的事實 、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未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許可,把普通民用設備改裝為竊聽、竊照 專用器材的,屬于“非法生產(chǎn)”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符合刑法第二百 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生產(chǎn)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論處。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3條第1款
一審:吉林省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2024)吉0203刑初52號刑事 判決(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