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之一:楊某某、朱某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案典型案例
案由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審理程序
一審
基本案情
2020年07月,被告人楊某某與他人共同承包經營酒吧,由楊某某出任酒吧執(zhí)行董事,負責酒吧經營的全部事項;雇傭被告人朱某某任酒吧舞臺部總監(jiān),負責舞臺部和氣氛組的相關工作。2020年10月,為活躍酒吧氣氛促使客人到酒吧消費,酒吧成立氣氛組。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份期間,楊某某、朱某某等人先后組織多名未成年人女學生到酒吧氣氛組從事有償陪侍服務,并以每人每天50元的金額支付工資。導致多名未成年人女學生通過逃課、輟學等方式脫離學校和家庭的監(jiān)管到酒吧“上班”,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義務的權利、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時也嚴重擾亂學校的教學管理秩序。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朱某某組織多名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進行營利性陪侍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楊某某系主犯;朱某某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楊某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牟利活動,系列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治安秩序和正常教學秩序,性質惡劣、影響較大。未成年人是國家和民族的希望,我們應該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價值引導和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既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任務又彰顯刑罰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