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0.8 總第12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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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9號]被告人梁某強奸案-如何運用證據認定熟人之間強奸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主要問題
如何運用在案證據判斷強奸案件中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裁判理由
本案在審理中,對于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奸罪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 被告人梁某以散發(fā)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脅、對郭某某進行毆打, 逼迫郭某某順從。至 2016 年 2 月份,被告人梁某多次采用上述手段強行與郭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 本案中被告人確有暴力、脅迫的行為, 但其暴力、脅迫行為的目的并非是強奸被害人, 其暴力、脅迫行為也并非是其和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的手段。本案不宜認定構成強奸罪。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一) 本案被告人的暴力、脅迫行為與被告人、被害人發(fā)生性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證實
刑事案件的辦理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 認定被告人有罪, 應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 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 綜合全案證據, 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上述三者相互銜接,據此最終得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結論。而證據證明的對象則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這其中包括對因果關系的證明。
就本案而言, 綜合全案證據, 能夠證實: 成年女性郭某某在某房產公司從事銷售工作, 工作中與被告人梁某相識, 2014 年 12 月二人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 郭某某知道梁某正在與妻子離婚。 2015 年11月二人前往海南共同生活近一個月并拍攝婚紗照。后因瑣事二人發(fā)生矛盾并互相提出分手,但未徹底分開。 2015 年12月份開始, 梁某多次對外散布郭某某的不雅照片, 和郭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 毆打郭某某,并和郭某某多次發(fā)生性關系。
也就是說, 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 也能夠證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發(fā)生了性行為。暴力、脅迫行為與二人性關系之間是否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直接影響到認定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進而直接關系到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1. 本案存在暴力因素,但暴力因素與發(fā)生性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確
第一, 被告人梁某和郭某某的分手并不徹底, 二人在提出分手后仍然多次發(fā)生性關系。從指控的四次“強奸”行為中, 其中兩起梁某有毆打、撕咬行為。這兩次暴力行為都是發(fā)生在賓館客房, 時間段都是深夜, 但郭某某陳述其到賓館就是為了和梁某發(fā)生性關系, 梁某沒必要再使用暴力威脅。如對第一起事實, 郭某某陳述稱, 南京橋北的那次是12月31日晚上, 當時公司組織去南京跨年晚會, 梁某將其接走直接去了橋北那個賓館, 到賓館后說其化妝就是要勾搭男人, 爭吵時他就咬其下巴, 其要走, 他不讓, 然后他就去洗澡了。梁某洗澡后看了郭某某手機信息因吃醋打了郭某某并發(fā)生性關系。從被害人的陳述可以看出, 郭某某對于和梁某發(fā)生性關系并不排斥(梁某洗澡時郭某某也沒有離開),梁某實施暴力行為也并非是為了和郭某某發(fā)生性關系。
第二, 被告人梁某供述, 其毆打郭某某是因為吵架吵不過郭某某, 以及吃醋等因素。這一點從二人的正常交往可以得到佐證。 梁某、郭某某在正常的男女交往中, 梁某也曾對郭某某實施暴力, 但二人也曾多次發(fā)生正常的性行為。另外, 從在案證據判斷,梁某的暴力尚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綜合上述情況,本案暴力因素與二人性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確。
2. 被告人實施了散布不雅照片的行為,但該威脅因素與發(fā)生性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證實
第一, 被告人梁某散發(fā)不雅照片是一個持續(xù)的行為。梁某在與郭某某發(fā)生矛盾時就已經多次發(fā)了郭某某的不雅照片,但這之后,二人仍多次發(fā)生正常的性行為。 事實上, 梁某第一次散發(fā)不雅照片后, 郭某某就找了學法律的李某某問梁某的行為犯不犯法, 還到派出所報過案, 報案只是稱梁某發(fā)不雅照片, 而未提及梁某以散發(fā)不雅照片威脅其發(fā)生性行為。另外, 案卷中微信聊天記錄也顯示, 在梁某發(fā)不雅照片之后,郭某某還發(fā)了不少曖昧信息給梁某。
第二, 如前所述, 本案指控的“強奸”行為都是在賓館, 時間都是在深夜, 郭某某作為一個成年女性, 正如其陳述, 其去賓館就是知道會發(fā)生性關系, 也并不排斥性關系的發(fā)生, 很難認定其是被梁某散發(fā)不雅照片脅迫而被迫與梁某發(fā)生性行為。
第三, 被告人梁某始終供述, 其散發(fā)不雅照片威脅的目的, 前期是不想和郭某某分手, 分手后是為了泄憤, 而并非是借此和郭某某發(fā)生性關系。該供述也得到了二人微信聊天記錄的印證。另外, 郭某某也曾威脅梁某, 說要把這些事告訴梁某的女兒,實際上二人均有威脅對方的意思表示。
綜上, 本案被告人梁某確實以散布不雅照片威脅郭某某, 但該威脅因素與發(fā)生性 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在證據上無法證實。
(二)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準確區(qū)分強奸的罪與非罪
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證明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這是證據法中的一項重要準則, 也是訴訟中判斷控辯雙方證明成效的標準。案件辦理中, 證據存在疑點屬于正常, 其中缺乏事實根據、不符合經驗法則的疑問, 不屬于合理懷疑的范疇。而對于部分存在事實根據、符合社會常識常理的懷疑,則要進行細致審查、 認真分析。如果確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則應當根據“疑罪 從無”原則作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本案中, 經過對在案證據全面客觀的分析, 我們認為, 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難以得到合理解釋:
1. 從案發(fā)經過分析,不排除被害人出于顧慮才報案的可能性
強奸案件由于涉及隱私, 很多時候是被害人因為顧慮不愿意報案, 但實踐中也存在女方在被親友、家人發(fā)現后為顧及顏面、事后反悔以及第三者插足而告發(fā)男方 強奸的情形,對此必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
第一, 從報案時間來看, 郭某某不是在指控的“強奸”行為發(fā)生后報案, 而是在 梁某已經回到黑龍江并將郭某某微信拉黑, 不聯系郭某某后, 郭某某才報案稱被梁某強奸。
第二, 從報案內容上看, 郭某某及其母親之前多次到公安機關報案, 稱梁某發(fā)不 雅照片、梁某找她要錢、梁某毆打她,直到最后報案內容才改稱被梁某強奸。
第三, 從案發(fā)經過看, 郭某某稱其是因為母親發(fā)現了一件撕破的衣服, 之后逼問并打了其,其才說了被強奸之事。
綜合以上情節(jié)可以看出, 本案案發(fā)不及時、不自然, 不能排除郭某某出于顧慮或者其他考慮才報案的可能性。
2. 應當結合雙方感情進行全面分析,不能截取部分性行為認定強奸犯罪
對于男女雙方先有性行為, 女方決意中斷后男方強行發(fā)生性行為的, 實踐中認定 強奸罪沒有爭議。但是本案不屬于上述情形。
郭某某在工作中與被告人梁某相識, 2014 年 12 月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 一年后 二人去海南度假近一個月, 并拍攝了婚紗照。 2015 年 11 月底, 二人開始吵架并 提出分手, 但并沒有斷絕男女關系。在指控的強奸行為發(fā)生的時間段內, 二人的 聊天記錄上仍然有親密的言語,并仍處于談婚論嫁的時期,如 2016 年 2 月 14 日, 郭某某發(fā)給梁某的微信是“結婚可以按你的計劃來, 但是必須還我一個完美的婚禮和家庭”。
在此期間, 二人仍有二十余次的開房記錄。即使到了 2016 年 2 月 15 日郭某某被梁某毆打后, 郭某某到派出所報警時仍稱, 她和梁某曾是男女朋友, 因為感情不和鬧過分手,后來又和好了。另外,分手也并不是郭某某單方面提出,從微信、 短信內容可以看出, 梁某也曾多次趕郭某某走, 其拉黑郭某某時, 反而是郭某某 不同意;而且梁某 4 月份被抓獲歸案,郭某某 6 月份又寫了諒解書。
由上述事實可見, 公訴機關指控的發(fā)生強奸行為的時間段內, 男女雙方并未徹底分手。事實上, 雙方處于一個時分時合的情形, 同時雙方在此期間都采取了一系列不理智的行為。男方在此期間的毆打、發(fā)不雅照片等行為當然是違背道德的甚至是違法的, 但是直接根據被害人后期的陳述簡單認定暴力、脅迫因素與發(fā)生性行為當然具有因果關系,進而認為被告人構成強奸罪則有失偏頗。
實踐中, 對于熟人之間發(fā)生的強奸行為, 尤其是男女雙方曾經是戀人關系、通奸關系的強奸行為, 應當結合男女雙方的感情歷程進行全面分析。就本案而言, 不宜將男女雙方多次發(fā)生性行為中的四起事實拿出來單獨認定強奸犯罪。
綜上,本案一審法院裁定準許公訴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是適當的。
(撰稿: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萬杰、宋珺梅、許汪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韓維中)
蘇義飛: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本案,請看《(2023)梁某強奸案-如何運用證據認定熟人之間強奸罪與非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