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書英與桂世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貴民一初字第03145號
原告榮書英與被告桂世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沈建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徐基培、被告桂世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榮書英訴稱:2015年11月25日,被告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池州市建設中路機動車道內行駛,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該起事故做出了(2013)第20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池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1、左額顳頂部急性硬膜下血腫;2、左額顳葉腦挫裂傷;3、外傷性蛛網性下腔出血;4、枕骨骨折。經司法鑒定,原告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23320元的80%,共計98656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至今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自身權益,現(xiàn)訴請法院判決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82540元、護理費44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5元、營養(yǎng)費645元、誤工費7671元、殘疾賠償金19832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司法鑒定費2000元,合計123320元的80%,共計98656元??鄢阎Ц兜?7626.8元,被告需賠償31029.2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針對其訴訟請求,榮書英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2013)第20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復核結果,證明原告在事故中受傷,被告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3、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出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因此起事故送往池州市人民醫(yī)院治療的事實;
4、皖同(2015)臨鑒字第0147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因此起事故構成兩個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5、費用清單、收費單據(jù),證明原告治療花費82540元,被告墊付醫(yī)療費67626.80元;
6、司法鑒定費發(fā)票,證明花費司法鑒定費900元。
被告辯稱
桂世立辯稱:對交通事故認定、原告在醫(yī)院治療都沒有異議,但原告要求賠償?shù)臄?shù)額太高。當時我自己也受傷了,且原告已經56歲,應該沒有誤工費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太高了。
針對其辯解,桂世立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桂世立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池州市建設中路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010號路燈桿地段處,因未確保安全行駛,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榮書英(懷抱:葉子璇)撞到,造成榮書英、葉子璇、桂世立不同程度受傷及電動自行車損害。當日榮書英送往池州市人民醫(yī)院救治,2014年1月3日出院。2014年5月15日再次入院進行二次手術,2014年5月19日出院。榮書英入院治療共花費82540元,桂世立墊付醫(yī)療費67626.80元。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做出池公交警(2013)第20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桂世立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榮書英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榮書英申請司法鑒定,皖同(2015)臨鑒字第0147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榮書英在此次事故中構成兩個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以致成訴。
上述事實,有原告所舉的證據(jù)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桂世立在交通事故中致榮書英受傷,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桂世立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榮書英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榮書英因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其要求賠償醫(yī)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本院根據(jù)榮書英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實際發(fā)生的費用,酌情予以支持。鑒定費是對榮書英的傷殘等級進行確認的必然支出,應予以支持。榮書英在此次事故中因傷構成兩個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依法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應按11%賠償。此起事故中榮書英負次要責任,故桂世立應賠償榮書英因該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的75%為宜。本院依據(jù)雙方提供證據(jù)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榮書英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82540元、護理費4487元(104.35元×4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645元(15元×43天)、營養(yǎng)費645元(15元×43天)、誤工費7671元(27185元/365天×103天)、殘疾賠償金21815元(9916元×20年×11%)、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50元、鑒定費900元,合計124253元。桂世立應賠付榮書英各項損失的75%共計93189.8元,桂世立已墊付的67626.80元應從中抵扣。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桂世立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榮書英各項損失25562.95元;
二、駁回原告榮書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7元,減半收取493.5元,由被告桂世立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沈建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雷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