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師案例 » 正文
(2014)沅民一初字第722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4   閱讀:

胡桃秀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沅陵縣支公司、鄧臘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沅陵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沅民一初字第722號

審理經過

原告胡桃秀與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沅陵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鄧臘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胡桃秀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覃新華、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紹書、被告鄧臘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胡桃秀訴稱:2014年6月6日晚上,原告胡秀桃從沅陵縣沅陵鎮(zhèn)品龍國際佳惠超市買菜回家,因急于為客人準備夜宵,忘記了斑馬線標識和位置,便直接橫過辰州大街。當日20時22分許,被告鄧臘勝駕駛的車牌號為湘NAA619的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在辰州街品龍國際大樓門口對面路段將原告胡桃秀撞擊,當場昏倒。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胡桃秀當即被送往沅陵縣中醫(yī)院搶救治療。經醫(yī)生診斷,其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額葉腦挫裂傷、左頭頂部疑似凹陷性骨折(至今未能排除)、雙側基底節(jié)及卵圓窩腔隙性腦梗塞、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左側多肋骨骨折。本應繼續(xù)治療,但因被告強烈要求原告出院并拒絕繼續(xù)繳納住院費,原告胡桃秀被迫于7月24日出院,實際住院時間為47天。經四方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醫(yī)療時限為130天。該交通事故經沅陵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鄧臘勝應負主要責任,原告胡桃秀負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被告鄧臘勝僅向醫(yī)院支付了原告的醫(yī)療費用,但原告胡桃秀的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等各項損失未獲得分文賠償。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兩被告連帶賠償護理費13000元(100元/天×130天)、交通費2600元(原告次子覃國華從廣州返回沅陵的路橋費/燃油費等)、住院伙食補助費2350(50元/天×47天)、營養(yǎng)費3900元(30元/天×130天)、傷殘賠償金14048元(23414元/年×6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司法鑒定費1300元,共計金額為4219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胡桃秀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沅陵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鄧臘勝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

3、沅陵縣中醫(yī)醫(yī)院入院記錄、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加強營養(yǎng)證明,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傷勢情況: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額葉腦挫裂傷;左頭頂部可能有輕度凹陷性骨折;雙側基底節(jié)及卵圓窩腔隙性腦梗塞;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左側多肋骨折。

4、懷化市四方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證明原告為十級傷殘;醫(yī)療時限為130日;原告因司法鑒定支付了1300元鑒定費。

5、沅陵縣中醫(yī)醫(yī)院病危、病重通知書及交通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次子覃國華駕駛車從廣州快速返回沅陵的原因,以及所花費交通費2600元。

6、沅財行(2014)139號文件,證明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沅陵縣城的伙食補貼標準是50元/天。

被告辯稱

被告鄧臘勝辯稱:原告的傷情應按照醫(yī)院的診斷為準,傷殘等級鑒定以司法鑒定為準。

被告鄧臘勝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

2、住院費用清單及住院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被告鄧臘勝給原告支付了醫(yī)療費21903.54元。

3、保險單兩張,證明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限額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

被告保險公司公司辯稱:被告鄧臘勝所駕駛的車輛湘NAA619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請求賠償范圍的項目和標準,請人民法院依法核定。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按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保險單兩張,證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限額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

本院查明

在庭審質證中,兩被告對原告出示的第1、2、3號證據均無異議。經審查,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兩被告對原告出示的第4號證據提出異議,均認為醫(yī)療時限應以實際住院天數為準,經審查,本院對該證據證實原告出院后仍需治療且醫(yī)療時限為130日的事實予以采信。對原告花費鑒定費1300元的事實予以采信。兩被告對原告出示的第5號證據中的病危通知書沒有異議,但對交通費用提出異議,認為該費用與司法解釋不一致,不具有合法性。經審查,原告出示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該費用均系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產生,本院予以采信。兩被告對原告出示的第6號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30元/天的標準計算。經審查,原告所舉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對被告鄧臘勝出示的1、2、3號證據沒有異議。經審查,被告鄧臘勝出示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及被告鄧臘勝對被告保險公司出示的證據沒有異議。經審查,被告保險公司出示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采信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2014年6月6日20時22分許,被告鄧臘勝駕駛湘NAA619號小型轎車從辰州街由東向西行駛。該車途經辰州街品龍國際大樓門口對面路段時,將橫過道路的原告胡桃秀撞傷。胡桃秀當即被送往沅陵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2014年7月24日出院。期間,原告所花的醫(yī)療費用21903.54元均由被告鄧臘勝墊付。2014年8月5日,原告胡桃秀的傷情經懷化市四方司法鑒定所鑒定其損傷程度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醫(yī)療時限為130日。本次交通事故經沅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鄧臘勝負主要責任,原告胡桃秀負次要責任。另查明,胡桃秀遭受的損失如下:傷殘賠償金:23414元×6年×10%=14048.4元;護理費:47天×100元/天=4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7天×50元/天=2350元;營養(yǎng)費:130天×30元/天=3900元;鑒定費1300元;交通費26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依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告胡桃秀承擔30%的責任,被告鄧臘勝承擔70%的責任。被告鄧臘勝所駕駛的機動車湘NAA619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及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胡桃秀鑒定費910元。再不足部分,由被告鄧臘勝與原告胡桃秀按責任比例承擔,即被告鄧臘勝所墊付的醫(yī)療費用,原告胡桃秀應承擔1071.3元,原告胡桃秀所支付的鑒定費1300元鄧臘勝應承擔273元。原告應自行承擔的費用,應從獲得的賠償總額中扣除,被告鄧臘勝應賠償的鑒定費273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墊付。被告鄧臘勝墊付的21903.54元醫(yī)療費及保險公司墊付的273元鑒定費由被告鄧臘勝與被告保險公司結算。因原告年齡較大,受傷后恢復較慢,在恢復過程中,醫(yī)生建議加強營養(yǎng),且傷勢程度已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對其今后的生活有一定的影響,對其精神造成一定損害,故原告胡桃秀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及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限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沅陵縣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胡桃秀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32710.1元(即傷殘賠償金14048.4元;護理費4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50元;營養(yǎng)費3900元;鑒定費1183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600元。已扣除原告胡桃秀應自行承擔的醫(yī)療費1071.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5元,由原告胡桃秀負擔256.5元,被告鄧臘勝負擔59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沅暉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丁帥律師
專長: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電話:(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