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陜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陜0881刑初75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12-11
審理經過
神木市人民檢察院以神檢訴刑訴〔2017〕6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嘉、閻丁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平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18時許,被告人胡某平駕駛福田牌輕型貨車沿神木市孫家岔鎮(zhèn)劉家溝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因車輛所載貨物掉落將路邊步行的行人羅某某砸傷,羅某某經搶救無效于同年10月7日死亡。經神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胡某平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已調解處理,被告人胡某平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羅某某、賀某某、唐某某、馬某某的證言;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無犯罪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詢、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諒解書;現場勘驗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診斷書、死亡醫(yī)學證明、酒精檢測、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平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平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情節(jié)。被告人胡某平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又具有酌定從輕處罰之情節(jié)。綜上,決定對被告人胡某平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胡某平的犯罪情節(jié)、性質和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亦不會對所居住的社區(qū)產生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志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杰